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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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
2004年4月
前言
为了开拓公司矿业权评估业务,建立公司矿业权评估操作操作规范,便于全体专业人员迅速了解和掌握矿业权政策以及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根据现行国家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掌握的有关资料,公司组织编写了《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专用资料,希望全体专业人员认真学习。
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希望专业人员随时掌握最新的政策和相关动态,以提高公司矿业权评估执业水平。
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首席评估师室
矿业权评估部
2004年4月
目录
一、采矿权评估要点5
(一)、当前评估结果的利用方式5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撰写的有关要求5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内容与格式10
三、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内容与格式13
四、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备案确认现行制度14
(一)采矿权14
1、技术要求《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14
2、权限划分: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15
3、采矿权评估确认审批程序17
(二)探矿权18
五、矿业权相关活动国土资源部收费标准20
六、矿业主要税费政策21
资源税(地方税)21
增值税22
矿产资源补偿费23
矿业权使用费(国家规定费额)25
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确定价款额)26
矿区使用费26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27
七、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审批事项29
1、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事项29
2、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29
3、如何获得采矿权30
4、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31
5、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32
6、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37
7、采矿权转让审批程序39
8、国土资源部采矿登记审批收费表41
八、矿业权会计处理规定42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42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44
(三)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48
九、有关文件52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52
(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61
(三)评估依据——“三个办法”(国务院令240、241、242号)68
1、240号令: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68
2、241号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76
3、242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82
十、矿业权评估中相关地质、采矿和选矿基础知识86
(一)现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86
(二、固定矿产地质勘查规范86
(三)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矿床地质问题86
(四)采矿方法86
一、采矿权评估要点
下列内容为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利用司夏木清处长在全国矿业权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班的上讲课记录摘要内容
(一)、当前评估结果的利用方式
1、定价——对政府而言;
2、参考价——对交易双方而言;
3、招、拍、挂低价和保留价的依据——对国家和市场而言;
4、资产记帐——对转增资本金而言;
5、信贷担保——对金融领域而言。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撰写的有关要求
1、确认权限:
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必须确认。
国土资源部确认的范围:
①部一级发的采矿证;
②股票上市的矿业权;
③招标出让的(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
省级国土部确认的范围(属于委托确认,除上述之外的全部)
2、关于委托方
采矿权出让——委托方为发证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转让——委托方为矿业权人。
3、关于评估目的
采矿权出让——新设矿业权拟出让的、老矿山按有偿使用要求补办[换行]出让手续、延续按有偿出让办理的。
采矿权转让——已经有采矿权、矿业权主体或股份发生变化需要转让矿业权的。
(包括:
改制、买卖、合资等)。
咨询?
4、关于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矿业权,范围——矿区范围
确定范围的依据:
①新设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②老矿山补办——说明是原范围(证书)、或变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文件名、文号等依据变更依据);
③转让——采矿证确定的矿区范围(不能过期);
基本要求:
①列出采矿权名称;
②列出确定矿区范围的依据文件名称、文号等;
③列出矿区范围具体的拐点坐标和标高;
评估矿区范围与采矿权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确定的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矿区范围应完全一致。
5、关于评估基准日
开展工作两个月左右、申请确认不超过6个月
基准日之后两个月开展工作,基准日之后六个月左右申请确认。
6、关于矿山基本情况
①资源情况(应全面,重点是矿体、矿石质量、品位的介绍);
②矿山建设和生产情况(新建、在建矿山重点上设计、建设、和投资的介绍)(生产矿山重点是介绍生产建设变化过程及现在的生产情况)。
7、关于评估方法
分类采用:
新建、拟建——DCF法;
生产矿山——收益法:
小型、资料不全——简易收益法;
有采矿权市场交易的地区——可比销售法。
8、关于技术参数的选取
基本原则——按《技术规范》或《矿山设计》取值。
①“储量”确定;依据储量评审认定或储量评审备案文件,要用新的标准。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X资源量可信度系数
资源量可信度系数:
根据地质工作程度选取
(0.5%-0.8%)
设计损失量:
永久性矿柱损失。
是绝对额,不是相对
数,不能取百分比,设计损失率不能用。
采矿损失量:
依据设计技术规范和有设计资格的单位
做的设计选取。
一般不按实际取值
②“三率”确定:
依据《设计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不能取实际值,但可作参考。
③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生产能力与储量规模相匹配,不能大矿小采;生产矿山的生产能力就高不就低;服务年限就短不就长;服务年限要用计算,列出计算过程。
评估年限不超过30年,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并按公式反算出评估30年拟利用的可采储量。
④产品方案:
原矿、精矿(注明产品质量和成分)、成品(达标不达标)
9、关于经济参数的选取
一般原则:
一般取1年左右平均数值,依据财务资料、设计资料、市场调查资料。
原则上要求是达到中等偏先进水平。
①“投资”确定:
老的企业用固定资产净值、办社会投资要剥离,特别是亏损企业财务报表更应剥离;新建矿山企业用固定资产投资,要剥离预备费和土地等其他非固定投资费用。
②“销售收入”确定:
矿产品价格A、“不含税价格”;B、用市场销售价,不能用内部结算价;C、采选联合企业不能用原矿价格,金矿不能用原矿计价;市场销售价的确定应赋有依据。
同时注意售价、投资成本的一致性。
收入的确定应列示计算公式、过程。
简易收益法中,售价要按精矿或矿产成品计算销售收入。
③“成本”的确定:
中等偏先进水平,办社会成本要剥离,亏损企业更要剥离。
要按成本构成分项表述,同时列示计算过程(依据、过程和结果)。
注意:
A、成本项目不能重复;B、要注意执行国土资发[2002]271号文件的问题。
④税收:
以省及以上税务部门核定的税率和计算办法为依据进行计算。
⑤社会平均收益率:
黄金有色:
3.6%;其他矿山按2.98%计算。
⑥矿业权权益系数:
要依据资源、开采、可选性确定。
简易收益法中,应考虑销售收入中售价与《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矿业权权益系数相对应,用原矿售价计算销售收入的注意增大系数。
⑦折现率:
安全利率取2.79%;风险利率取3—5%;折现率一般取7%。
10、附表及计算表的要求
现金流量表中的建设期和达产期要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规范要求;不含税收入;税费中不含增值税。
11、签字
报告书签字人员包括:
法定代表人、矿业权评估师、评估人员;
报告书要加盖公司公章;
附表中应有制表人、审核人的签字盖章;
附表应有公章。
12、关于目录
报告书目录内容——由评估机构编制
附表中目录内容——由评估机构编制
附件目录中的内容——收集的、委托方提供的([换行]原件或复印件)
附件内容的要求:
A、不能由评估机构编写(制),只能是收集的;
B、合法有效的(在有效期内);
C、评估机构不能同时充任储量评审机构、设计机构等多种角色;
D、引用的设计资料是“经过审查”批准的,财务资料是“经过审计”的。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内容与格式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1、资产评估机构
2、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人
3、评估目的
4、评估对象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原则
6.1采矿权与有价值的地质勘查资料和矿产资源相依托的原则;
6.2尊重地质科学及规律的原则;
6.3遵守矿产开发利用及其技术规范的原则。
7、评估依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7.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7.5《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7.6《矿业权评估指南》;
7.7采矿权评估合同;
7.8采矿许可证(证号:
3600000320014);
7.9《地质勘探报告》;
7.10地质勘探报告”的决议书;
7.11《保有储量的核准书》(赣地储核字[2000]02号);
7.12公司2002年—2003年9月财务报表;
7.13公司2002年度采矿权人报告书;
7.14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
7.15其它。
8、资源概况
8.1交通位置及自然地理概况
8.1.1交通位置
8.1.2自然地理
8.2以往地质工作概况
8.3矿区地质概况
8.3.1地层
8.3.2构造
8.4矿床地质
8.5水文地质条件
9、矿山企业生产概况
10、评估方法
11、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选取依据
12、主要技术指标
12.1地质储量、保有储量、评估利用储量
12.2采、选矿方案
12.2.1采矿方案
12.2.2卤水净化处理
12.2.3盐硝联产
12.3产品方案
12.4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
12.5生产规模
12.6可采储量
12.7矿山服务年限
12.7.1矿山合理服务年限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12.7.2式中参数选取及计算结果
13、主要财务指标
13.1固定资产投资
13.2流动资金
13.3销售收入
13.3.1计算公式
13.3.2产品价格
13.3.3年销售收入
13.4总成本费用
13.5销售税金及附加
13.5.1增值税
13.5.1.1计算公式
13.5.1.2参数选取与计算
13.5.2城市维护建设税
13.5.3教育费附加
13.5.4资源税
13.5.5年应缴销售税金及附加合计为:
13.6企业所得税
13.7社会平均利润
13.8贴现率
14、评估过程
15、评估结论
16、有关问题的说明
16.1评估结果有效期
16.2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16.3其他责任划分
16.4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17、本项目评估假设条件
17.3矿山的采选技术以设定的技术水平为基准;
17.4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8、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19、评估责任人员
20、评估工作人员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附表目录
附表一采矿权评估结果汇总表
附表二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附表三采矿权评估企业所得税估算表
附表四采矿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五采矿权单位成本估算表
附表六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估算表…
附表七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附件目录
附件一资产评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二资产评估公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附件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附件四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附件五矿业权评估机构及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承诺函
附件六矿业权评估委托书
附件七矿业权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附件八采矿许可证(证号:
)
附件九《勘探报告(文字说明书)》(摘要)
附件十审查勘探报告”的决议书
附件十一《保有储量的核准书》
附件十二采矿权人年度报告书(2002年度)
附件十三公司2002年—2003年9月财务报表105
附件十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内容与格式
四、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备案确认现行[换行]制度
(一)采矿权
现行制度规定:
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必须确认。
国土资源部确认的范围包括:
①部一级发的采矿证;②股票上市的矿业权;③招标出让的(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
省级国土部确认的范围(属于委托确认,除上述之外的全部)。
1、技术要求《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8号)发布以来,规范了采矿权评估和确认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
但在评估和确认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取储量数据、成本参数等各项参数应有合法的依据;评估机构更改提供者提供的原参数时,必须有可靠的依据,要充分说明更改的理由。
二、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均应参与采矿权价款的计算。
对于推测的和预测的资源量,视矿山企业利用情况、设计利用情况,分别选取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参与计算。
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值范围为0.5~0.8。
可以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种,与主矿种一并参与计算采矿权价款。
三、储量是基础储量中的可采部分,是已经扣除了设计损失、开采损失的实际可采数量,应据其计算采矿权价款。
四、在计算煤炭矿山的服务年限时,应依据基础储量及资源量的类型、矿床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不同的开采方式等情况选取不等的储量备用系数(K)。
但采用(111)储量时,不得再用储量备用系数调整。
五、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应与其储量规模相匹配。
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应大于30年。
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当服务年限超过30年时,可采用分段评估的办法,即只以首期拟动用的储量为基数评估采矿权价款。
六、井巷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费,井巷维护费用以及可参与评估的其他以往列入维简费的费用应在各项成本参数中体现。
国土资源部 2002年9月2日
2、权限划分: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
国土资发99号颁布日期:
19990419实施日期:
19990419颁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工作,规范确认工作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现就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
确认申请资料包括: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三)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三)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四)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内容包括。
(一)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估方法是否正确;(三)参数选取是否合理;(四)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国土资源部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下列资料,对《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三)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确认审批责任表;(四)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附件一:
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确认审批责任表------------------------------| 签发:
|| || || 厅(局)印章 ||----------------------------|| 审核:
| 审查:
|| | || | ||----------------------------||受理时间:
||----------------------------||确认申请人:
||----------------------------||矿山名称:
||----------------------------||确认结果:
||----------------------------||审查意见:
|| || |------------------------------附件二: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国土资矿认字( )第 号××××矿(公司)或××市、县地矿局:
你单位申报的××××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申请评估结果确认资料,经部委托××省(区、市)地质矿产[换行]厅(局)审查,评估机构××××评估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评估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评估方法正确,参数选取基本合理,现予确认。
确认结果:
采矿权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年×月×日
3、采矿权评估确认审批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的规定,申请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依法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一、采矿权评估委托
通过国家出让方式授予采矿权的,由采矿权出让机关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采矿权的,由采矿权人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
二、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权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的规定,下列采矿权评估在国土资源部进行:
(1)在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业股票上市
(3)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三、采矿权评估确认申请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2)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3)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评估确认审查
采矿权评估确认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确认的资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确认项目是否属于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以及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评估方法是否正确、参数选取是否合理、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确认,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通知申请人。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退回。
(二)探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管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6号)精神,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停止受理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同时废止《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75号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对探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取消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明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促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全文如下: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3]16号
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要求,为了做好取消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对探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取消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明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促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停止受理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同时废止《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75号文)。
二、探矿权评估结果实行备案制。
备案制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审批登记不可缺少的环节,探矿权评估报告是探矿权有偿出让、转让申请的法律要件之一。
有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中务必严格把关。
有关事项和要求见《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办法》。
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评估机构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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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 评估 操作手册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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