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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资料
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1.明确安全管理方针: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保目标。
2.明确安全管理目标:
为确保工程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督促施工单位树立安全意识,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机械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3.工程开工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施工用电及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未整改的不得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施工用电及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
b.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措施。
c.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数量、规格、安装的位置及物料堆放区域平面布置。
d.需要单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辅助工程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条目;操作过程的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等安全技术措施。
e.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冬期、雨期等季节性、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围环境变化所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g.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的防护措施。
H.对工程施工中危险源进行预测、评价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I.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办公区、生活区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排水及临时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J.确保安全施工、防止扬沉污染、噪声扰民、保护环境质量的措施。
k.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设置消防器材的位置、规格和数量,防止偷盗、治安案件发生的措施。
3.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施工方法、工艺要求、安全验算结果及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
a.采用支护结构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工程,或者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基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B.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不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土方开挖工程。
C.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蓝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脚手架工程。
F.暗挖工程。
G.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拆除工程。
H.水上作业工程和导流、截流施工。
I.钢结构拼装、网架和索膜结构工程。
J.机电设备的装、拆和特种设备施工。
K.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高边坡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施工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3审查临时施工用电方案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3.3.1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组织实施。
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3.3.2吊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上作业工程等宜设置备用电源;
3.3.3电气线路宜采用电力电缆埋地敷设并做好标识。
室内电气线路均应架空敷设,严禁电线拖地;
3.3.4现场使用的配电闸箱、开关箱应为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的标准系列电闸箱:
3.3.5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应标明其用途和分路标记,设专人负责,箱内保持整洁,周围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操作;
3.3.6动力线路与生活区、办公区照明线路应分路敷设,动力和照明电箱不得混用;
3.3.7施工操作面照明如需要电源电压50V以上的、应满足有关规定的使用条件,并做好电气线路安全保护。
手持照明灯具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非安全电压碘钨灯不宜作为移动式照明;
3.3.8夜间或暗处施工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行人、车辆通行的必须安装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1)安装高度:
一般220V灯具室外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4m;碘钨灯及其他金属卤化物灯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
(2)对易燃易爆物的防护距离:
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及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然物。
3.3.9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控制2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3.3.10有完整的用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3.3.11.地下暗挖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由两路独立的电源供电;
(2)洞内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3)洞内高压供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
(4)洞内必须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5)工作部位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另有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3.4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证件和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及安全培训合格证件。
(如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道工、手工木工、起重工、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建筑电工、电、气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
3.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包队伍及供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用具、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监控制度、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资料内业管理制度等。
3.6审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3.7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制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参照下表)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表
名称设置人数
至少1人
至少2人
至少3人
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5000以内
5000-10000
10000以上
建筑面积(M2)
10000以内
10000-50000
50000以上
施工人数(人)
50以内
50-200
200以上
劳务分包
企业在现场人数(人)
50以内
50-200
4.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巡视主要内容:
4.1公共环境安全:
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渣土、砂石堆、拆除工程等防沉措施。
4.2现场环境:
4.2.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长度不少于30m的混凝土路面和冲车设备。
4.2.2施工现场物料实行定置管理。
4.2.3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及废水回收利用设施。
4.2.4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或者光线不好的部位应增设警示灯。
4.2.5施工作业面应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和清扫。
4.2.6施工现场必须在易燃易爆重点危险源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并在其附近明显处设置符合规定、灵敏有效的灭火器材。
4.2.7审查施工单位的明火作业批准制度。
4.3桩基工程
4.3.1.桩基工程施工应按照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作业区应设围挡和明显安全标志。
严禁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
4.3.2.检查陆地桩基作业区内地坪坡度应不大于1%、地耐力应不小于83Kpa(0.85Kgf/cm2),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
严禁在高压供电线路下方作业。
4.3.3水上打桩时,需选择排水量比桩机重量大四倍以上的作业船或牢固排架。
严禁打桩船或排架偏斜超过30时仍继续作业。
4.3.4.检查桩机的桩架、起重传动系统、动力与照明系统应有验算。
所配置的附属设备及安全制动器和保险装置等,必须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桩机由专业人员操作、安装和拆除。
4.3.5.检查桩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桩机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桩机,遵守操作规程。
对施工附属泥浆泵、潜水泵等机电设备必须安装牢固,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1)用桩机吊装时,严禁吊装、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
(2)沉管灌注桩施工,禁止耳环自由下落。
拔管后产生的孔洞应
加盖封闭。
4.3.6.检查沉井(沉箱)施工,必须有科学、严密的计算数据。
输气设备和沉降挖掘机械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专人统一指挥,分区域、按规定顺序进行。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职急救人员和设备、设施。
(1)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井内扶梯、井字架,内外脚手架等设施不得固定在井壁上。
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拉杆螺栓和园钉割掉,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
(2)沉井沉降采用人工挖土机械运输、抓斗抓土、或者水力机械、抽水强制下沉、套井与确变泥浆下沉、加载助沉等施工方法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避让措施。
潜水员作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3)沉井水下混凝土封底时,应搭设牢固的工作平台,平台和导管周围应有栏杆。
平台荷载设计应满足人员、机具及漏斗、导管堵塞后装满混凝土悬吊重量的要求。
(4)地下连续墙施工,导墙两侧地坪必须坚硬,有条件的应做混凝土地坪。
导墙上开挖段应设置防护设施,挖槽过程中如需中止时,应将挖槽机械提升到导墙的位置。
(5)在触变泥浆下工作的动力设备应安装电缆自动收放机,如未安装的,必须设置专人收放电缆。
电缆应经常检查,防止破损漏电,收放电缆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严禁机械压轧电缆。
(6)挖槽机械的安装、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
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挖掘机臂下安、拆联接配件。
4.4土方工程
4.4.1.土石方工程的开挖和填筑必须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4.2.施工前必须清除地上障碍物和勘定地下工程、管线的准确位置,做好标识,并采取有效地保护措施。
严禁使用机械对地下管线进行探察。
4.4.3.土石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上而下开挖,人工挖土2人操作间距不得小于2m。
禁止挖空底脚方法开挖土方或者不良地质岩石;用挖土机施工时,挖土机的作业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作业;且应至少保留0.3m厚不挖,最后由人工修挖至设计标高。
(2)明挖放坡宽度必须大于土质自然破裂线宽度:
开挖深度1.2m以上,且无条件放坡的,必须设置固壁支撑。
固壁支撑应经过安全验算并随挖深增加;
(3)坑、槽、沟边缘1m以内不得堆放弃土、机械或者其他杂物,并在距边缘1m处设置截水沟;
(4)机械开挖应设专人指挥。
(5)基坑、沟槽、坑井边缘必须设置不低于1.2m高的防护栏杆和夜间警示灯。
(6)基坑内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7)深基、深井、深沟内的开挖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经常检测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在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情况下施工。
(8)土石方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A.从硬实地面向软土地面逐步填筑,并随填随压实;
B.设专人指挥,具有回转车道;
C.倾倒前应先发出信号,检查倾倒位置是否有人或机械、物资:
严禁填筑坡脚下站人;
D.划定危险区域,并设专人监控。
E.夜间或者视线不良条件下施工,应增加照明。
4.5砌筑工程:
4.5.1.砌筑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工艺要求进行。
砌筑人员必须站立在地面,稳固、安全的脚手架或者操作平台上。
4.5.2.2人以上配合传递、抬运、安放、拆卸砌筑材料,应精神集中、协调行动、执行呼唤应答。
使用起重机械吊运砌筑材料时,应使用专用容器或吊笼,并遵守起重吊装和起重机械使用有关规定,严禁操作人员随砌筑材料起吊。
4.5.3.基础砌筑时,基坑内应设人员上下的梯子或斜坡道,不得蹬踏砌体上下。
砌筑墙体时,墙体外侧应搭设防护脚手架或护栏不准站在墙上做划线、称角、清扫墙面等工作。
严禁高处抛掷物料和工具。
4.5.4砌筑工程搭设的工作脚手架或者操作平台,必须安全稳固,满足操作人员站立、使用及砌筑材料临时放置的要求,并符合脚手架搭设规范。
砌筑材料堆放在楼面板或栈道时,其堆放不得超过其设计承载能力。
4.6脚手架:
4.6.1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6.2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5m时,不允许使用木脚手架;使用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双立杆及缩小间距等加强措施。
4.6.3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50m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详图,并说明脚手架基础施工方法;
4.6.4悬挑式脚手架的悬挑或悬挑架应为型钢或定型行架,安装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4.6.5门型脚手架一般搭设高度为45m以下,脚手架之间除按规定设置连接件外,还应用大横杆和剪刀撑加强整体脚手架的稳定性;
4.6.6挂脚手架的跨度不应大于2m:
4.6.7吊篮脚手架必须有2根直径为12.5mm的钢丝绳做保险绳,葫芦必须有保险卡;
4.6.8附着式脚手架必须是经过鉴定并发放使用证的产品;
4.6.9脚手架系统不得与其他辅助工程系统相连接;
4.6.10高处搭设脚手架时应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
4.6.11制定交接验收、自检、互检、使用、维修、保养等措施;
4.6.12外脚手架外侧必须用绿色密目安全网(2000/100mmXlOOmm)进行全封闭,并应经常保持整齐有效。
4.7模板工程:
4.7.1模板安装与拆除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严格工序、工艺程序、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4.7.2模板安装与拆除时,其作业区域应进行圈挡,并设专人监护。
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超过4m(房屋建筑二层以上)安装与拆除模板时,应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并周围搭设脚手架或者防护栏杆,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4.7.3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与拆除过程中,应设置防止倾覆
的临时固定设施,安装完毕后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模板支撑和紧箍系统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7.4模板支撑体系、紧箍体系,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验算,在安装前并应对其材料和制作质量进行逐件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模板支撑、紧箍应为独立体系,不得将支撑、紧箍件连接在门窗、脚手架、操作平台、防护栏杆或者其他不稳固的物件上。
4.7.5使用吊装机械安装模板时,吊装前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吊装;在模板吊装就位并连接、支撑牢靠后,方可脱钩。
并严格遵守吊装机械使用安全规定。
4.7.6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节点上;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4.7.7模板拆除应执行申请、审批制度。
拆除模板支撑体系应首先确认该体系已不在承重、受力后方可进行。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体系拆除,应组织监理人员、拆除方案编制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无坍塌危害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拆除时并应施行旁站监督、监理。
4.8钢筋工程
4.8.1.钢筋(钢材)构架或网片的制作与安装过程应由具有专业工种资格的人员操作,熟练掌握所用材料、机械和工具的安全性能,严格遵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并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4.8.2.人工钢筋除锈、调直、剪断和弯制的工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断头伤人的挡板或笼罩、固定钢筋的夹具。
禁止用手直接把扶钢筋。
4.8.3.冷拉钢筋或者张拉钢筋(钢丝)作业区应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冷拉或者张拉机具设备安装牢固,前面设置防护挡板;控制延伸率或者拉伸长度装置的标识应灵敏有效,作业时设专人指挥。
(1)用卷扬机冷拉钢筋,卷扬机安装的位置应与冷拉方向成90度,用封闭式导向滑轮传动。
禁止冷拉场地站人和通行。
(2)用千斤顶张拉钢筋(钢丝)时,千斤顶支腿必须与构件对准放置平正。
张拉长度与压力吨位指示严格一致。
严禁在张拉时测量拉伸长度、加楔和拧紧锚具。
4.8.4.钢筋除锈机、调直机、切断机、弯曲机、冷墩机、冷拔机、对焊机等钢筋加工机械的安装、使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技术要求。
安装完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8.5.钢筋绑扎时,操作人员必须有安全、牢固的站位,不得蹬踏钢筋,高处绑扎钢筋时应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
4.9地下暗挖工程:
4.9.1地下暗挖工程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其洞口工程、开挖工程、支护工程、装渣与运输、衬砌、通风防尘等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9.2洞口开挖尺寸应能满足开挖和运输机械及电气线路敷设限界的要求,洞口处必须具有防雨、防砸和防水淹的设施设备。
4.9.3土方开挖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水文、地质条件及地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情况确定施工方法,并制定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9.4暗挖土石方的清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推车运输应铺设连续的行车道板;
(2)机械运输的开挖断面净空应满足装载机及运输车辆安全运转要求:
(3)轨道式运输的轨距和纵、横向水平度应符合机械轨距的要求;
(4)皮带运输的皮带输送机安装必须稳固,具有安全联锁装置,漏斗处设安全挡板,并专人操作和维修。
严禁运转过程中人工刮土和在漏斗内清土;
(5)斜井与竖井运输其起重设备、设施、吊具、吊索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验算,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井底下应设停车场及避车设施。
井口、井下及卷扬机操作设专职信号员,确定联络信号,并有明显的音响或色灯显示。
严禁超载起吊和无信号起吊;
(6)人行通道与车辆通道隔离,隔离护栏不得低于1.5m。
4.9.5.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方式应经过安全验算;
(2)临时支护距开挖工作面的距离,一般地质最长不宜超过1m:
(3)建筑物基础逆施工开挖土方,必须先做好安全稳定的基坑围护,水平支撑按设计规定及时设置;
(4)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状态经常检查、监测,当发现变形或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修整加固。
4.9.6.衬砌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衬砌必须在围岩(土)稳定下进行;
(2)搭设的工作平台必须满足人员、料具承重要求;
(3)混凝土模板支撑不得与工作平台联接;
(4)预制砌块拼装,必须具有牢固的支撑,前块拼装牢后才能进行后块的拼装。
4.9.7.施工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工作面空气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经常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通风流量应满足施工人员要求,其排风管道应直接接出地面,严禁洞内污浊气体循环。
4.9.8.施工供、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水压应根据机械及施工要求控制;
(2)排水和供水应设专人负责,供、排水管道不宜架空铺设。
4.9.9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l0401的规定。
公路隧道、水利引水隧洞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应执行本行业强制性标准,未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参照执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l0401第五条有关规定。
4.10钢结构工程:
4.10.1.钢结构的加工、拼装和架设应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4.10.2.钢结构预拼装的组装台座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台面平稳,并有保证组拼时梁体不发生下沉和偏斜的安全措施。
(1)高处拼装承重平台必须附具安全验算书。
平台顶满铺脚手板,临边设置不低于1.2m防护栏杆;堆放的结构件应均布放置,严禁集中堆放或者超出平台设计承载力。
高处作业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2)拼装承重平台设置的电器设备必须具有绝缘设施,严禁电气线路绑扎在钢件上。
(3)悬臂拼装时,应设置操作吊篮,在拼装作业下方挂设安全网,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禁止组装人员在水平联系杆件上行走。
4.10.3杆件对孔时,起吊指挥及对孔人员应互相配合、操作准确,严禁用手指探孔。
当主桁冲钉螺栓上足50%,其他杆件上足30%时,吊机方可松钩。
4.10.4.钢结构整体水平移动时,滑道应锚固,牵引系统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严禁在移动的前方站人。
4.11洞口和临边防护
4.11.1.洞口和临边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护措施,并挂设安全标志。
具体做法除应符合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预留洞口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1)竖向洞口应为固定式或加锁开启式;
(2)平面洞口边长在1.5m以上的,洞口四周应加设防护栏杆、洞口平面张挂安全平网或者满铺盖板。
洞口边长在1.5m以下的,洞口应采取固定式封盖;
(3)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不大于10m间隔设一道安全平网。
井内施工应每层设置隔板;
(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5)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沟、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通行车辆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6)行人通道口所设置的防护棚必须牢固,顶棚应满铺能承受高处坠落物冲击荷载的蓬板,防护棚搭设长度应满足安全规定要求。
(二)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临边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1)防护栏杆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能承受任何方向1000N外力;
(2)防护栏杆必须设置扫地杆,自上而下用2000目/100mmXl00mm的安全网封闭,如未用安全网封闭的,在栏杆下边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3)当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有危及行人、车辆安全时,应加设行人、车辆安全通道防护设施。
4.12装饰装修工程
4.12.1.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不得破坏结构安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未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4.12.2.室内使用的各类脚手架(含梯子),必须平稳、牢固、可靠,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m,在同一跨度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禁止利用门窗、暖气片、洗漱盆、阳台护栏等器物搭设脚手板或者直接蹬踏进行操作。
4.12.3.外檐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的装置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并设定危险区域、专人监控。
4.12.4.使用油漆、稀料、煤油、汽油等有毒有害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设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4.12.5室内油漆工作必须搞好通风,作业人员应戴好防毒防害劳动保护用品。
4.13拆除工程
4.13.1.审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现场应配备抢险救援器材。
4.13.2.检查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小于3.5m宽的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应对拆除现场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志;对检查井、污水井等管道井口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遇大雨、浓雾、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等影响施工安全时,严禁拆除作业。
4.13.3.检查拆除工程应从上至下,按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原则进行拆除。
分层拆除时作业人员应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
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4.14.4.检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设专人监测结构状态,并做好记录。
4.15.5.拆除墙体建筑,不得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拆除楼板,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材料。
拆除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
拆除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4.15.6拆除原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及残留量,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15.7.审查施工单位爆破拆除工程的安全评估和批准文件。
4.15.8.审查施工单位爆破拆除工程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及爆破拆除施工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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