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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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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wencaijitwo\已上传lddoc\2018年春季期第二学期6月份国旗下讲话.doc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
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遂年增长的趋势。
尤其是劳动者关于工资、解雇、工伤、社会保险、侵犯人身自由的争议明显增加。
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要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笔者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一、关于案由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类案由只限于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及劳动保险纠纷这四类。
笔者认为此四类案由不足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此种划分显得过于宠统,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
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引起的纠纷;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终止、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如转移劳动档案纠纷等;另外,还可以在以上四类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如因保险引起的纠纷中又包括因工伤、医疗、生育、待业、养老保险等引起的纠纷。
二、关于仲裁前置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置”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置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某些方面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
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82条对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相关法规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这样,仲裁时效就限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60天的期限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6个月的时效规定在时间上大大的缩短了,况且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只有发生争议的前提条件而非必然之结果,司法实践中按此规定执行的“前置程序”大都名存实亡而留于形势,所以该种“先裁后审”体制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上的缺点和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亟待改革的。
笔者赞同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实行“或裁或审”、“当事人选择”的体制。
1、所谓“或裁或审”即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适用仲裁就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反之亦然。
2、所谓“当事人选择”即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于当事双方,实行协议优于申请、申请在先和诉讼优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原则。
具体的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何种处理程序,就只能采用何种程序,单方的申请不能改变协议的选择;若双方无协议,则适用当事人一方选择并申请的程序;如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以优先申请的为准,如在同一时间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则适用诉讼程序。
三、关于主体1、劳动争议类案件因存在“先裁后审”的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但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以当事人双方为原、被告;而不应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2、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可以参加诉讼。
如裁决结果要求第三人履行某些义务,第三人不服的,可作为原告起诉,而被告则为仲裁程序中的其它当事人;如第三人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四、关于工伤纠纷的立案所谓工伤即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受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等。
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一经确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职业危害而患病或死亡、致残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得到相应的待遇。
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为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报,等受害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
要求仲裁,又被仲裁机构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立案人员会以劳动争议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
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
1、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要求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
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但职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经过仲裁不服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3、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经过仲裁程序后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围绕农民增收创效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帮助广大农民增收创效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xx县司法局组织百余干警、公证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受到了全县农民的声声称赞,他们把它比作是春天里的“及时雨”。
一、突出一个“送”字,让农民拥有增收创效的金钥匙。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农民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融入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行列。
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不懂法律就难以增收创效。
因此,农民增收创效就必须拥有法律这把“金钥匙”。
第一,深入调查了解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法律知识。
围绕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法律知识的问题,我们组织了14个调查小组,深入到43个村的318个农户家中进行了逐户走访了解。
同时,还重点走访了153户种植养殖户和加工经营户。
通过走访了解,我们感到当前农民在增收创效中需要了解和掌握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是需要了解和掌握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农村民主管理的内容、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等。
二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如需要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种子法》、《森林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三是需要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如《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四是需要了解和掌握“打击犯罪、自我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法》、《税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五是需要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如《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六是需要了解和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第二,组织人员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
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全县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六个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实际,我们及时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和党总支委员会,统一思想认识,迅速组织力量,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并组成了3个小组,以法制宣传科人员为主的资料收集编印小组,以办公室人员为主的后勤保障小组,以局领导为主的审核小组。
在组织分工的基础上,各小组迅速开展工作。
法制宣传科在资料收集过程中,采取了多种途径:
一是与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取得联系,向他们索要一些资料;二是上网查找,在各省、市开办的法治网站上收集资料;三是进书店购买和到各图书馆借阅有关法律法规资料。
通过要、查、找、购、借等方法,使编印100问法律常识有了足够的资料,在多次筛选、修正、审核的基础上,终于编印出了《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的法律书籍,全书共有117页,讲了6个大问题,100条法律方面的小问题,这100问反映了农民增收创效方方面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具体实用,通俗易懂。
《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编印成册后,县级机关各部门纷纷登门索要。
视察工作的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阅读了这一书籍后,十分赞赏,并向县局增拨了普法经费。
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农村“四五”普法的深入开展。
第三,组织开展轰轰烈烈的送法进村入户活动。
为把《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送进农村千家万户。
县局组织了100余名局机关和各镇司法干警以及全县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人员等,组成了50个送法入户小组,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把《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送到了48个村、215个自然村的1万多农户手中。
为了把法律知识书籍早日送进农家,全局有25名同志牺牲双休日,有30多名律师、公证人员冒雨晚上送法进户,为了让广大村民掌握法律这把增收致富的金钥匙,个个无怨无悔。
许多村民接到100问书籍后,当时就翻阅,他们都说100问编得好,针对性、实用性强,确实为我们农民增收致富办了一件好事和实事。
二、坚持一个“为”字,热情为农民解决增收创效中的涉法问题。
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我们不但注重送,而且还坚持为老百姓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使广大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送法下乡的好处。
一是帮助有经营活动的农民修订完善合同,避免经济利益的损害。
在全局开展的走访中,我们了解到走访户中有20xx多户是承包、加工、运输、种植和养殖经营户,这些经营户有的与对方签定了合同,有的无书面合同只有口头要约,有的经营户与对方无任何合同。
为此,我们统一组织了4个所的6名律师、6个法律服务所的21名法律服务工作者统一为20xx多户经营户梳理检查了经营合同。
为500多户农民经营户完善了承包、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安装、货物运输等方面的合同。
为250多户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的农户经营户签定了合同。
如东屏镇的杨祥村
有40多户农户建起了蘑菇种植大棚,为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在这次送法进万家活动中,律师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40多户种植的农户全部签订和完善了购销合同。
广大村民都称赞送法进万家为他们增收致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热情为村民办理和代理涉法案件。
在送法进万家的走访中,我们了解到有400多户村民需要办理和代理一些经济、民事案件和公证、法律援助案件。
在与村民面对面零距离办理代理案件中,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和公证员,都坚持做到了热情、高效、优质服务。
东屏镇在卧龙山庄开发过程中,有300多户涉及到征地拆迁。
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走访中,一方面给农民讲解征地拆迁的法规政策,一方面深入到农户家中办理公证协议,使全镇拆迁补偿工作进展顺利,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全局走访人员还依法为进集镇和县城打工的22名农民工依法追回了历年来所欠的工资3万多元,为12户加工经营户依法讨回了历年来所欠的加工费30万余元。
在走访送法中,全局还大量开展了为农村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的大调查和大服务。
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为21名村民、老人和妇女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
白马镇杜巷村一农民在县城一拆迁公司承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不慎摔成重伤,在法律援助的呵护下,获得了10万多元的医疗赔偿。
三是及时为村民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农村和气生财的氛围。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生产经营的规模扩大和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一些村民处理矛盾纠纷的方法截然不同,一种是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一种是以牙还牙的用武力方法解决矛盾纠纷。
用武力解决矛盾纠纷的给家庭和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增收致富奔小康。
因此,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我们把化解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作是一次帮助农民间接增收创效的工作来抓。
全局人员和各司法所人员在逐户走访了解中,化解村民之间的各种大小矛盾150多件。
使100多户农户之间消除了隔阂,在农村营造了和气生财、团结协作的氛围。
四是热情为农民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讲座。
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为使广大村民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在生产经营中增收创效,我们组织所有人员分别举办了村、自然村和家庭等不同类型的法制讲座,组织广大村民学习《宪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还结合农民增收创效的实际,以案释法讲解了有关土地承包、财产利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制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村民增加了学法的兴趣和效果。
同时,我们还组织人员给村民讲解了如何打官司,打官司怎样请律师;讲解了公证的范围和程序;法律援助的对象、程序、原则;讲解了“148”法律咨询的内容等,使广大村民较好地学会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狠抓一个“实”字,真正使法律送万户活动取得成效。
为确保“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真正成为广大村民增收创效的催化剂,我们狠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问卷调查的形式,确保“走百户送万家”活动走得实、送得真。
为使全局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真正落在实处,我们专门设计了一份走访调查表,走访表上需要填写12个方面的内容,如走访户的姓名、地址、走访时间、走访户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
特别在走访了解的内容上需要填写五项内容,如“以前有无遇到涉法问题,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的?
当前有无涉法问题需要解决?
在增收创效中你需要掌握和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希望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当前最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帮助?
你对当前法制建设和“四五”普法教育方面有哪些建议和意见等。
最后,走访调查表还设计了走访人签字和走访户代表签字的内容。
由于走访人每走访一户都需要填写一份调查表,被走访户还要签字留名,活动结束后,每个走访人都要上交100份问卷调查表,局走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审核。
由于走访的措施得力,确保了“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走得实、送得真,使全系统人员在与群众面对面、零距离的接触中,加深了同群众的血肉关系、牢固树立了为群众服务的思想。
同时,广大村民在接受走访中,增强了依法增收创效的意识。
二是加强跟踪督查和回访,确保“送法进万家”活动“三落实”。
在开展走访活动中,我们专门组织了“送法进万家”活动督察小组,定时和不定时的进行抽查和回访,及时纠正“送法进万家”活动中的走过场现象。
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局督察小组分别对4个律师事务所和7个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人员、局机关人员进行了21次抽查了解和回访,主要到被走访户中了解《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是否发到户、走访中是否讲解了法律法规常识,对代理的案件和开展的法律咨询是否满意等问题进行回访,对农民提出的不满意的问题重新督促走访人进行“回炉”走访。
由于我们重点抓了跟踪督查,使全系统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做到了“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
三是组织全系统人员召开调研座谈会,让大家谈体会,谈感想。
为认真总结全系统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取得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我们分别召开了全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调研座谈会,组织大家畅谈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所取得的收获和体会。
在开展走访的初期,我们就要求局机关人员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每人写一篇20xx字以上的调研或体会文章,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各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以处、所为单位,各写一篇调研体会文章。
全系统人员结合自身走访了解的情况,撰写了切合实际的调研体会文章40多篇。
这些文章都从各个不同侧面提出了当前农民增收致富中的涉法问题,文章从理论到实践、从分析到思考都对当前农民增收创效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大家普遍反映说:
“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不但使我们了解了农村农民的实际,而且使我们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理论调研水平。
四是搞好考核小结,把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定的内容抓。
在“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开展后,我们在文件中就专门提出了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小结,并把小结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
因此,在活动结束后,局专门组织了考核小组,对全系统内的25个科、室、处、所逐个进行了为期4天的考核验收,分别对每个人员上交的问卷调查表逐张进行查阅。
在考核中,还分别对每个科、室、处、所走访的农户抽查了125户,满意率为80的为合格,满意率低于80的为不合格。
通过考核,25个科、室、处、所群众反映满意率均在85以上,全部合格。
由于我们采取了4个方面的措施,使全系统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真正起到了帮助群众、提高自身的目的。
通过这一活动,使全县广大村民了解了司法行政工作,。
扩大和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全县村民中的影响和知名度,为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争先越位,跨越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
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
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
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目前司法公正状况的初步估价在1998年4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
应该肯定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是好的,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历了许多考验,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
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法院队伍中间确实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的人数逐年上升。
在违法违纪案件中,出现“四多”现象,即:
执法中发生的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经济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增多;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庭长、院长等领导干部增多;经济犯罪个案的数额增多;在被处理的人员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增多。
虽然相对法院队伍的主流而言,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整治。
这一估价是非常中肯的,从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现实状况的。
身处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默默无闻地,殚精竭虑,枵腹从公,献身审判事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涌现出许许多多的“谭彦”、“李开华”、“尚秀云”。
然而,不可否认,在普通的老百姓心里,司法权威在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下降。
这一不容回避的严酷的现实状况,应引起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影响司法公正内、外部因素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
从人民法院的内部来看主要有:
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尤其在我们基层单位,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尤为突出。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的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的上述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审理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
人民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应当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正义的化身。
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当的使命。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起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
是否公正司法,法官的个人因素至关重要。
毋庸置疑,法官队伍的现状与依法治国而要求法官队伍的标准之间反差是十分强烈的。
法官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部分法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素质低下,由此出现的裁判不公,出现错案,不足为奇。
更有甚者,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屡见报端。
相反,文化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而不会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这倒是值得研究的咄咄怪事呢。
2、司法监督机制软弱无力。
历史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因为明判是非的大权一旦失衡,真理将不成为真理,是非就会被混淆,黑白会被颠倒,泾渭将不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逐步完善和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机制。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各系统之间上、下协调,监督制约,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以期确保司法公正。
但与此同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绝,甚至在有的时候,有的地区,有的部门和单位呈现出上升蔓延的趋势。
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固然很复杂,就法院系统来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审判监督机制没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审判工作面对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表现得软弱无力,出现了: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难奏效;面对众多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无能为力难纠正;违法违纪案件难查处;内部设置机构不合理,不健全,监督手段不配套监督力度难到位。
再则,同级监督同级更是难上加难。
凡此种种,归根结蒂,监督的机制苍白无力,使本来就素质低下,自律性差的某些司法人员,敢于藐视监督而更加有恃无恐。
影响司法公正的外部因素更加复杂,盘根错节,然而,影响最大、危害更烈的是: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作为本地方产生的机关,地方法院嬗变为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被当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的地方利益的实现而服务。
在审判工作中,保护地方合法利益是法院的职责之一。
但是,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时,或者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利益时,法院便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
可以说,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机关的最集中、最突出表现。
为了地方或是部
门的利益以牺牲国家利益以及破坏法制为代价,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危害极其严重。
这是产生司法不公,执法不廉的温床,是司法机关带有倾向性的一种最大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破坏力,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人民群众不满的根源。
2、权、钱、情交织成的社会关系网,令人望而生畏。
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就本质而论,是公正的。
但是公正的法律并不一定能够必然地或自然而然地产生公正的司法。
在中国特有的人情、权力、关系以及金钱构成庞大、坚韧、复杂的无形的社会关系网中,由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某些神秘化的误解,由于各种不正之风的泛滥,出现了“案子一进法院门,两边都托人”的不正常情况。
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以图动摇法官的意志。
一些党政机关出于各种狭隘的地方局部利益之目的,动用公共权力逼迫法院枉法裁判和执行,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稍有不慎,动辄横加呵叱。
使人感到迷惘的是所有这些都是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之下作出的。
并且,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一些法官内心里,公正还不能与人情、关系权力的力量相抗衡。
现在审判人员内心最最害怕审理和执行的是一方是各级干部或有领导背景的案件,个中滋味赖人寻觅。
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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