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参考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问题探讨.docx
- 文档编号:29077480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216.79KB
问题参考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问题探讨.docx
《问题参考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问题探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问题参考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问题探讨.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问题参考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问题探讨
【关键字】问题
摘要-------------------------------------------------------------------1
关键字----------------------------------------------------------------1
引言--------------------------------------------------------------------1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2
1·1合理使用的概念-------------------------------------------------2
1·2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2
(二)学界关于免费表演存在的几种争论-----------------------6
2·1免费表演的限制条件------------------------------------------6
2·2存在表演组织者的免费表演----------------------------------9
(三)免费表演产生的表演者权与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衔接与保护------------------------9
3·1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的法律关系-------------9
3·2表演者权的权利内容----------------------------------------------------11
3·3表演者权利和归属--------------------------------------------------------12
四、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改革措施------------------------13
4·1制定合理使用一般条款------------------------------------------------13
4·2具体修改的条款--------------------------------------------------------15
参照文献-------------------------------------------------------------17
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问题研究
摘要:
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的限制条件是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并不得向观众收费,但是实践中,经常有故意利用两个限制不清晰,抗辩侵犯著作权人表演权的抗辩事由,因此有必要厘清免费表演的两个限制条件的内涵和外延,利用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进行表演而产生的表演者权应该怎么进行衔接保护,怎样协调表演的表演者权与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关键字:
合理使用,免费表演的限制条件,表演者权
引言:
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著作权术语。
合理使用制度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例,并被世界版权公约所接纳,成为一项国际规则。
我国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自著作权法施行以来,合理使用制度在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著作权法律、法规对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对合理使用中免费表演的界线难以判别和掌握,现实生活中,以合理使用为由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试图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免费表演的法律性质、构成条件和具体运用等方面作些探讨,以利于合理使用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科学事业服务。
一、合理使用的一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1·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免费表演的一般含义可以表述为:
合理使用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对其作品进行免费表演的一种法律制度。
就免费表演的法律性质来讲,它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免费表演是一种合理使用的法律制度,免费表演应该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合理使用是一种法定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其次,合理使用是对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是对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利用作品的一种授权,即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以合理方加以利用的一种特殊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1·2·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尽管合理使用不需经过作者许可,也不需向作者支付报酬,但是,合理使用并不等于自由使用,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其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合理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即由作者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
因为没有发表的作品,首先是发表权的问题,而不是使用权的问题。
作者是否同意发表作品,完全取决于作者自己的意志,如果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者未发表的作品,将会构成侵犯作者发表权的行为。
所以,只有对于作者已发表的作品,才有合理使用的基础,对于作者未发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的前提。
2.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不是为了商业目的,即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以非营利为目的。
这里的营利不仅包括直接营利,而且也包括间接营利,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都与合理使用的目的相违背。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为了教学科研,或者为了社会慈善事业等等。
法定的正当的目的,是构成合理使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
3.合理使用的手段只能是少量或者适当使用原作品。
这里的使用是对原作品的复制、抄录、引用或其他法定方式。
复制原作品只能是少量的,引用原作品只能是适当的。
大量地复制或过量地引用,都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4.合理使用的关键环节是使用作品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合法权利。
因为合理使用是以复制、抄录、引用或其他法定方式使用作者已发表的作品,必须尊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和人身权利。
如果不指明作者姓名、作者名称及出处,那就与抄袭行为没有区别。
二、关于免费表演学界存在的几种争论
21、免费表演的限制条件
免费表演是合理使用中的一种利用形式也要符合合理使用的一般构成要件,但是免费表演毕竟是合理利用中的一种特别利用形式除了要符合一般的要件还要符合不得向观众收费和不得向表演者收支付报酬的特别条件。
在实践中,对于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是指不得支付金钱作报酬,至于向表演者赠送礼物,发放纪念物品等,不算支付报酬。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仅是指不得支付金钱作报酬,而且也指不得向表演者赠送物品。
因为向表演者赠送物品,表演者得了利,是一种变相支付报酬。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
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既包括不得以金钱方式直接支付报酬,也包括不得以实物方式变相支付报酬。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免费表演与义演有本质上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义演,如为某一基金会义演、为残疾人义演、为救灾义演、为希望工程义演等,有人将这种义演视为免费表演,认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义演,是合理使用。
其实,这根本不是合理使用,因为义演虽然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却向听众、观众收取了费用。
义演的收入无论支援哪个部门,都视为是表演者的赠与行为,实际上是表演者对其演出收入在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行使了财产的支配权。
所以,义演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的条件。
从法律性质上讲,义演可视为表演者的一种营利活动,义演不是合理使用。
义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经过作者许可,否则,也会构成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在理论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这里所谓的免费表演是指非营利性的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所谓免费表演第一是受众不交费,第二是表演者不收费,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条件下无须向著作权人付费,也无须征得其许可。
纵观目前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对免费表演设定了比较高的门槛,避免著作权人的利益遭受过大的损害。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此项规定范围过宽,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没有对免费表演的目的做出规定。
表演必须是非营利的,排除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的目的,有些表演虽然是不收取费用的,但其目的在于招徕顾客,宣传产品,间接目的还是为了营利,因此需要将这部分行为排除在外。
那免费表演目的是否要进一步达到非营利且公益的性质呢?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笔者认为对免费表演目的的限制只需达到非营利的目的,不宜限制过大。
比如居民社区举办的自娱自乐的文化演出,虽然其目的并非慈善、教育等公益目的,但是并非营利性质,也应视为是合理使用。
22、存在表演组织者的免费表演
怎样才算免费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解释为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但对这一解释的理解却各有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这一解释中包含了二种情况。
一是没有组织者,二是存在组织者。
这样就有三种关系:
一是表演者不向听众、观众收费;二是表演组织者不向听众、观众收费;三是表演组织者不向演员支付报酬。
还有学者认为只要表演者不收费,听众或观众不付费即可,但在具体实践中,仍有人利用这一规定上的不明确而营利。
笔者认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免费表演的限制条件应该进行严格解释以免免费表演的滥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公众不得收费的限制条件是即不能收取金钱也不应该有其他的商业利益,例如:
某商场进行开业典礼,邀请某人演唱某著名歌星的歌曲,虽然没有对观众收费,也没有向演唱者支付报酬,但是由于该表演不符合合理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限制条件,而且在表演过程中吸引了顾客前来观看,无形中为商场谋取了商业利益。
二、在存在表演组织者的情况下,表演组织者是否应该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呢?
笔者认为:
免费表演的限制条件就是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既包括第三方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包括表演者组织者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三、免费表演产生的表演者权与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衔接与保护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表演者产生的表演者权是否归属于表演者本人,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如何与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进行衔接?
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是分离的,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表演者与著作权人是同一人,例如:
即兴演讲,演讲者的口头演讲产生的表演权与演讲形象产生的表演者权是合一的。
但是基于免费表演他人作品所产生的表演者权该如何保护呢?
31、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的法律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表演者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表演产生的表演者权是给予版权保护的,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对表演者给予邻接权保护的。
我国基本是采用邻接权的保护模式,但是在保护表演者形象方面有所突破。
绝大多数的教科书与学术文章几乎一致地都将表
演者权的客体定义为是对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的表演,表演者权是基于对作品的表演才产生表演者的权利的。
虽然多数的观点都承认,表演者权不是简单地再现作品,而是加入了表演者自己的对作品的理解和表现上的创造性,从而给欣赏者以新的感受,是表演活动本身。
但是,在关于表演者权是否能够独立于著作权作品,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基本上是默示地认为表演者权从属于著作权中。
理由很简单,逻辑上邻接权从属于著作权这个“大前提”下,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推理都只能推出表演者权是从属于著作权的,当然得出的“问题二”的答案只能是“表演非著作权作品不能享有表演者权”。
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着一定问题。
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表演者定义是狭义的,不包括表演非作品的人。
[3]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范围的确定在第3条第9项中预留了开放性的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意味着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表现形式也可以归入法律的保护,这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繁荣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但是也带来了对于非著作权作品的有关表演者权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是基于表演活动本身的创造性,而不是基于所表演的作品,因此,只要表演活动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该给予邻接权的保护。
[1]P80《罗马公约》中也有关于扩大受邻接权保护的表演者的范围的规定。
笔者认为,表演者基于自己对文学艺术作品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声音、动作、语言、技巧等方面演绎作品,使作品以不同的形式进行传播,可以说是一种新的创作与“新生”,只是他这种“新生”是基于某种“母体”而生的,就像母亲的“肚子”与“胎儿”一样。
可以说,表演者权利是借母体而新生的“新权利”,虽然它是可能来源于著作权,但它是至少在它“出生”后是可以独立于著作权的。
相反的,如果不承认表演者权的独立地位,而只认为著作权是上位的、优于表演者权的,则会带来矛盾冲突。
当表演者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时,对其创作的作品,他享有当然的表演权;对其演出又享有表演者权。
如仅以“上位权”的著作权表演权优于表演者权时,则由于表演权仅仅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保护可能对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不利;如将两权利合而为一,又不合著作权与邻接权相分的法律设计,造成立法上的矛盾:
又如不对表演者权加以重视,则会使表演者权中财产权利的某些权利如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的“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因偏向于著作权而保护不周全。
32、表演者权的权利内容
免费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是在著作权人表演权的基础上产生表演者权的,在合理利用中免费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是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一种限制,即:
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想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如果认为免费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产生的表演者权独立于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那么对著作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应该如何协调著作权人与表演者的权利呢?
?
笔者认为:
表演者为了公益目的,免费利用他人作品进行了表演表演者的财产权利,都是针对表演者的现场表演来确立的。
其基本权利有:
(1)控制对现场表演进行固定的权利;
(2)控制将现场表演向公众广播或传播的权利;(3)控制对首次固定物进行复制的权利;(4)控制将这些固定物向公众广播或传播的权利。
º
表演者权利的客体往往与著作权的客体存在竞合,因此一方权利的行使都可能受到另一方权利的制约。
如对表演者表演的录制必然包括被表演的作品,法律如确认表演者享有与作者一样的许可或禁止二次使用的权利,就会产生这样的情况:
作者许可他的录制作品向公众播放,而表演者却禁止这样做。
很显然,作者的权利受到了影响。
为此,5罗马公约6及大多数国家法律中,均采用法定许可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即表演者只享有获酬权。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
(1)现场直播和公开传播其表演录音录像;
(2)对其表演录音录像;
(3)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
(4)网络传播其表演。
需要指出的是,表演者这四项权利的行使,均与著作权人的权利相关。
第三人要行使这四项权利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需要经表演者和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双重付酬。
作者认为,为避免权利的冲突,法律或法规对表演者、著作权人两者的权利关系以及表演者权利的限制应作出规定。
33、表演者权利和归属
我国5著作权法6对表演者权利的归属没有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
在确定表演者权利属于表演者原则的基础上,再根据我国目前各类表演的特点确定其权利归属。
1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演出。
对于这类由演出单位主持,提供物质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表演,表演者权利应属于演出单位。
2演员为完成所在演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作的演出。
此类演出属演员的职务行为,可定为职务演出,演员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利中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两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属演出单位所有。
3演员受演出主办者聘用所作的演出。
这种受聘的演出,演员按约定的演出场次、演出期限或演出剧目进行,主办者则按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
这类演出的表演者权利归属可参照/职务演出,演员作为表演者享有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演出主办者则可享有表演的播放权和录制权等财产权利。
4演员个人性质的演出和演员合伙性质的演出。
这类演出的表演者权利应属演员所有或参加演出的演员共有。
四、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改革措施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明确不仅是对包括作品使用人在内的社会生的应当构成合理使用的典型情形,增强合理使用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我国特殊国情下法官滥用该制度的可能性。
申言之,我国未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
41、制定合理使用一般条款
借鉴衡量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国际标准一一三步测试法,考察三步测试法在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以及WCT和WPPT中的相关规定。
为取得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遵守相关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当借鉴三步测试法,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
在特定的特殊情形下,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和没有不合理的侵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的前提下,使用人可以对版权作品进行使用,该项使用无须经过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合理使用适用条件的严格和明确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利于明确有关版权的产权关系,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
(1)项所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并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应当将此款中的“欣赏”删掉129]。
另外,有些合理使用并不一定要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合理使用的相关具体情形应当不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确立判断合理使用的模型借鉴美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合理使用判断的相关考量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使用是商业性的使用还是非营利之教育目的;
(2)版权作品之性质;(3)从整体上看被使用的部分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4)该使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第四、确立版权人故意阻止合理使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版权人明知使用人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阻止这种使用,包括采取发出警告信或者采取诉讼措施或者在媒体上登载等方式来侵犯第三人的使用自由和经营自由的情形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42·具体修改的条款
综上,我国著作权法应作以下修订:
改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四章(合理使用权和权利的限制),增加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规定为第22条,增加合理使用的一般判断标准为第23条,改原第22条改为第24条。
增加规定版权人阻碍行使合理使用权的责任为第25条。
修订后的条款应为:
“第四章合理使用权和权利的限制第22条在特定的特殊情形下,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和没有不合理的侵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无需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版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性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23条在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使用是商业性的使用还是非营利之教育目的;
(2)版权作品之性质;(3)从整体上看被使用的部分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4)该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第24条特别在下列情况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下使用作品构成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判断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仍应遵守第23条的规定:
(一)为私人目的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为使计算机程序能够运行或者为备份的需要,临时复制某个计算机程序;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为批评、评论他人作品而对其进行滑稽模仿,在模仿作品中对原作品的使用应当与滑稽模仿的目的相适应;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才民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成者少量复制他人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时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25条如果版权人故意阻碍合理使用权的行使,应当立即停止这种阻碍行为,并为合理使用的正常进行提供协助。
”
参考文献:
【1】.卢海君“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载《科技与法》
【2】.林 烨“表演者权片论——关于表演、表演者、表演作品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9月第19卷第5期
【3】.原晓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表演者权利研究》”2006年4月
【4】.李菊丹“表演者权保护研究”,载《知识产权》2010年3月第20卷总第116期
【5】.于玉“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2007年3月
【6】.李永明“试论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和地位”,载《杭州大学学报》1993年9月第23卷第3期
【7】.于玉、纪晓昕合著“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论坛》2007年5月第3期(第22卷,总第111期)
【8】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第五版第82页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指导手册
题目:
院(系):
专业: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前言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进行综合基本训练和培养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因此,搞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适应在实践教学方面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使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有章可循,并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指导,从而促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教务处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并吸收国内各高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经验,编印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供广大师生参考和查阅。
由于我校不同学科在毕业设计(论文)上的要求和做法都不尽相同,《手册》中的某些规定难以适合我校所有专业,各院(系)可根据其原则参照执行,并参考《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的有关卷册,制定出适合本院(系)各专业特点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在本《手册》执行过程中,广大师生如有好的建议和意见,敬请不吝赐教。
注:
本手册相关电子文档可点击教务处网页下载专栏实践管理科下载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流程
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院教字[1987]184号,2007年12月修订
一、目的、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过程中最后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进行综合基本训练和培养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因此,搞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问题 参考 合理 使用 免费 表演 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