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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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项目名称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考核记录
分项得分
一、管理机制(25分)
1
目标责任
2
领导重视,实行污水处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1)与有关县(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得2分。
(2)否则,不得分。
在省政府每年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各设区市政府要与有关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2
2
执行有力,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1)完成目标责任书全部目标,得2分。
(2)未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分。
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准。
3
2
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
(1)达到100%,得2分;
(2)达到50%,得1分;
(3)50%以下,不得分。
计算公式:
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本地区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个数/本地区建制镇总个数。
4
统一管理
2
动态管理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运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
(1)建立台账、档案,得2分。
(2)否则,不得分。
《浙江省建设系统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
5
2
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1)本地区所辖县(市)政府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进行统一管理,以县(市)政府为主,乡镇配合的,得2分。
(2)本地区所辖的部分县(市)政府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污水管网进行统一管理的,得1分。
(3)否则,不得分。
根据城乡一体化统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主体责任应明确放在县(市)一级政府,以县(市)政府为主,乡镇配合,建设运行资金和专业技术更有保障。
各县(市)政府应委托城市污水处理厂或专业污水处理公司,对所辖区域各镇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而使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维护得到有效保障。
6
1
建立本地区污水处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1)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通讯录及时更新,得1分;
(2)未建立联络员制度,不得分。
各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与所辖县(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建立有效联络手段,及时更新通讯录。
7
信息报送
4
按时汇总、上报本地区建设项目进度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表信息
(1)信息申报及时,数据填写真实、准确,得4分。
(2)否则,不得分。
及时上报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月报表、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季报表、全省污水处理厂COD、氨氮减排月报信息等报表。
8
3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报送
应进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而未进入的、且不按通报要求整改的,每个项目扣0.2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按要求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数据,被建设部通报的,通报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信息申报及时,数据填写真实、准确,除污水处理规模在1000吨/日的简易设施外,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建、运营项目,城镇污水管网在建项目应进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
9
排水许可
2
排水许可证
(1)实施排水许可管理,范围基本覆盖所有排水户,得2分;
(2)实施排水许可管理,范围为部分排水户,得1分;
(3)未实施排水许可管理,不得分。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8号)
10
1
排水水质监测
(1)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排放口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或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共享的,得1分。
(2)未对排水户进行水质监测的,不得分。
11
资金投入
2
资金投入
(1)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设区市政府对本地区所辖市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的,得2分。
(2)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得1分。
(3)否则,不得分。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12
污水处理费
2
污水处理费
(1)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按规定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且标准达到省有关文件要求的,得2分。
(2)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或标准未达到省有关文件要求的,各扣1分。
(3)未开征污水处理费,不得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7]14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浙价商[2007]20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资[2010]330号)
二、规划与建设(20分)
13
专项规划
4
专项规划编制
(1)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范围覆盖到所有建制镇的,得4分;
(2)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范围覆盖部分建制镇的,得3分;
(3)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范围仅包含城市和县城的,得2分;
(4)未编制专项规划,不得分。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
14
2
专项规划实施
(1)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得2分;
(2)未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分。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
15
设计
4
项目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1)全部项目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实施施工图审查,大型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实行专项评审,得满分;
(2)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16
施工
2
项目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
(1)全部项目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得2分;
(2)部分项目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得1分;
(3)均为无资质施工,不得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17
2
质量控制
(1)全部项目有监理,得2分;
(2)部分项目有监理,得1分;
(3)均无监理,不得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18
2
档案资料管理
(1)资料完整,得2分;
(2)资料不完整,得1分;
(3)无档案资料,不得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19
2
污水配套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
(1)全部项目做到管网三同时的,得2分;
(2)部分项目做到管网三同时的,得1分;
(3)否则,不得分。
20
2
项目验收
(1)全部项目试运行一年内验收的,得2分;
(2)全部项目通过验收的,得1分;
(3)有项目试运行一年以上未验收的,不得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8号)
三、运行与维护(40分)
21
污水处理率
2
设区市污水处理率
(1)达年度目标,得2分。
(2)否则,不得分。
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中污水处理率目标。
污水处理率指污水年处理量/污水年实际排放量(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口径)。
22
2
县(市)污水处理率
(1)达年度目标,得2分。
(2)否则,不得分。
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中污水处理率目标
23
2
建制镇污水处理率
(1)达45%,得2分。
(2)达30%,得1分。
(3)30%以下,不得分。
计算公式:
建制镇污水处理率=本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总量/本地区建制镇污水排放总量(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口径)
24
运行负荷率
2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1)全部城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得2分。
(2)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得1分。
(3)否则,不得分。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成[2004]153号)
25
2
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1)全部镇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45%,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得2分。
(2)部分镇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45%,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得1分。
(3)否则,不得分。
26
2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运率
(1)达90%以上,得2分;
(2)达70%以上,得1分;
(3)70%以下,不得分。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运率,指本地区已运行且上报信息月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座数与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座数的比率。
27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2
COD削减量
(1)达年度目标,得2分。
(2)否则,不得分。
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中COD削减量目标。
污水处理率指污水年处理量/污水年实际排放量(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口径)。
28
3
运行天数及停减产
(1)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运行天数不得少于350天。
污水处理厂运行天数符合主管部门要求并保持连续运行,因故停减产程序符合要求得3分;
(2)否则,不得分。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因设备大规模检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替代或者应急补救措施方案,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9
3
污泥处理、处置
(1)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污泥处置合同和科学、合理、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污泥处置办法,污泥无害化处置率100%得2分;
(2)不足100%,得1分;
(3)无污泥无害化处置措施,不得分。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0
5
出厂水水质合格率
(1)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设计出水标准,CODCr、BOD5、总氮、氨氮、总磷、SS各项合格率=100%,得满分。
(2)任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一项不达标为一次不达标,一次不达标扣0.1分,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
污水处理厂化验室自检台账,进厂水超标时可综合考虑。
31
10
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工艺管理人员及制度到位
(1)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有专(兼)职生产、工艺管理人员,从岗一年以上的工艺管理人员有对应技术专业及职称,健全的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职责,各构筑物、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健全、科学、完善;各工艺、工段有操作规程,得满分。
(2)一项不符合,扣0.1分,扣完为止。
现场检查,根据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32
建制镇无动力、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5
建制镇无动力、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人员到位
(1)本地区建制镇无动力、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有1人以上的专人管理,每月进行出水水质检测,设备维护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或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得满分。
(2)有一项不符合,扣0.2分,扣完为止。
(3)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都是污水处理厂、没有无动力及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的不扣分
现场检查
四、安全保障(15分)
3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应急预案
(1)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得满分;
(2)未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每个扣2分,扣完为止;
(3)有预案,但未针对预案组织职工定期演练,每个扣2分,扣完为止。
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
主要工艺控制参数异常、主要设备故障、在线仪表等异常情况的工艺应急预案;化验室应制定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及应急预案;管道、电气、停电、停水、雪灾、泄漏、主要设备故障、自控网络及在线仪表等突发事件、事故及火灾、水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演练(检查安全预案内容及演练计划、记录和图片)
34
4
应急处理
(1)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停运,运营单位在1小时内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得满分。
(2)有瞒报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5
安全管理
2
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
(1)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配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三级安全管理机构,得满分;
(2)未配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健全三级安全管理机构,每个扣0.5分
查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岗位情况;要有健全的三级安全管理机构,各级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制
36
2
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
(1)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制定齐全、详细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台账、安全检查日志记录齐全;发现安全隐患有积极的响应措施、并能及时解决;下井、室作业规定、器材、记录符合要求,得满分;
(2)任一城镇污水处理厂一项不符合,扣0.2分,扣完为止。
现场检查,根据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37
1
安全及防护用品
(1)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岗位人员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高压绝缘工具、救生衣、救生圈、防中毒、防泄漏等防护救生用品;必要场所有安全警示牌;有毒、有害场所有安全防护仪器、仪表、器具配备。
(2)任一城镇污水处理厂一项不符合,扣0.2分,扣完为止。
现场检查,根据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38
1
双回路供电
(1)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有双回路供电,得1分;
(2)否则,不得分
查看现场
浙江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责任考核,规范对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对于微动力、无动力厌氧池等简易污水处理设施等,考虑采取区别与传统工艺污水处理厂不同的评价标准。
对于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也考虑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
2、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
3、评分体系:
重点对于管理机制、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安全保障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满分100分。
4、考核方式:
每年年底各单位上报书面总结报告材料、自评报告和有关台帐等采取书面核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在次年年初,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考核结果,对优秀、良好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同时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编制依据:
(1)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如有更新,以新版本为依据)
(2)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4)《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5)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7]277号)
(6)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
(7)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成[2004]153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8号)
(9)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
(10)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7]149号)
(1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浙价商[2007]203号)
(1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资[2010]330号)
(13)省建设厅《浙江省建设系统COD(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建城〔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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