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中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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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中国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劓殄即灭绝。
就是犯了不吉不迪、颠越不公等罪,不仅要将其本人处以死刑,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不使其后代在新邑里繁衍。
即后世的族诛。
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1、依据:
①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帝王;
②夏启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③夏朝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以及贡赋制度。
2、特点:
①在国家形成之初,在较大程度上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
无论在国家组织还是思想观念中都带有浓厚的学员色彩;
②与保留浓厚的血缘色彩特征相联系,在国家形成之初,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③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刑罚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简述夏朝的法律制度
1、“天讨”、“天罚”的神权《禹刑》禹刑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商代的民事制度商代的婚姻制度商代的继承制度《》《》、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西周时期刑罚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爰书
是战国时期秦国基层司法审判制度的内容,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笔录,它的存在说明了审判制度的健全。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之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侦察、调查;庭审时听取双方当
事人的口供,可以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整个过程都要纪录下来,制作成为爰书。
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汉。
晋法家
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家派系。
2、代表人物有:
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李斯。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商鞅和韩非。
商鞅是晋法家
“法治”理论的初创者和集大成者。
3、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
4、思想特征是重农抑商,严刑峻法,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
礼崩乐坏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社会基本特点。
结果是:
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
这是奴隶制开始衰落、封建制逐渐兴起的标志。
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
513年《法经》主要内容历史地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⑤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商鞅变法359年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奖励耕织,重农抑商350年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⑴清理旧贵族势力,巩固新型地主阶级统治。
⑵为秦国统一天下奠定基础。
⑶有利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
⑷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命名。
⑸提出一系列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
⑹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
⑴律:
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⑵令:
皇帝的诏令,可以认为是一种单行法。
⑶式:
始于秦国,关于案件调查、勘验、审判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⑷廷行事
①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即判案成例。
②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⑸法律答问
①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②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以刑去刑
1、是秦律中在商鞅刑法思想指导下制定下来的轻罪重刑原则。
2、商鞅认为,用重刑对付轻罪,百姓就不会去犯轻罪,连轻罪都不敢犯了,更不敢犯重罪了。
三公
1、秦代中央国家机构及官吏设置内容之一。
2、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3、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
4、太尉主管军政。
5、御史大夫主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监管国家的监察工作。
6、三公各与其属吏组成丞相府、太尉府、御史府,成为向全国发号施令的总枢纽。
五善(清敬信喜事)
1、秦代统治者提出的任用官吏的条件。
2、中信敬上;清廉勿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
①主要内容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
②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③中央有关部门对其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
④它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
⑤汉代郡守在年终派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增减、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薄上,向中央汇报。
2、考课法
①对官员进行定期考核,并据以奖惩。
②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
③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汇报的内容(上计)进行考核。
④它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
盗徙封
1、秦代罪名。
2、即私自移动田界,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3、依律处以耐刑。
4、说明了秦代法律已经对土地私有财产权加以保护,土地私有制已经被正式法定化了。
御史台
1、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
2、西周已经有御史之名,职责是掌管文书。
到秦时,御史成为了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
3、御史大夫是御史之长;下面设有御史中丞负责朝廷图书兼查店中百官;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吏成为监察御史,查举各地的违法事宜,它隶属于御史台,不是地方官吏。
4、秦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后历朝沿袭了这一制度。
明清改为都察院;清末无此机关,但在各级审判厅设立相应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秦代的刑罚体制秦代的刑法原则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秋冬行刑
录囚制度六条问事
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相比,大大减省,使民大乐,受秦人欢迎。
2、九章律(9)汉朝政权建立以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受命制定新法典,即为《九章律》。
它是在参照《法经》、《秦律》的基础上扩充而成。
除继承其盗、贼、囚、捕、杂、具律外,又增加户律(户籍、婚姻、赋税)、兴律(徭役、防备)、厩律(畜牧、驿传)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它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构成汉律的核心和骨干。
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是指《九章律》。
3、傍章律(18)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名制定的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共18篇,与律令同录,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称傍章。
4、越宫律(27)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其专制统治,由张汤制定了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越宫律》。
共27篇。
5、朝律(6)赵禹制定了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朝律》,6篇。
6、单行法规:
左宫律汉武帝时期颁布的为限制、打击地方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势力的专门法律。
它的主要内容为严禁官员擅自仕于诸侯。
地方官吏只能由天子任命,诸侯私署的为左命,命官者和被命者双方都要受到严厉处罚。
体现了尊君仰臣的思想。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汉代”。
(汉代新刑名,为秦代所无,即斩首。
)
⑵肉刑:
沿袭秦制。
⑶徒刑:
沿袭秦制,增加“顾山”有称女徒顾山。
女徒顾山汉代新增徒刑,又称顾山,是专门针对妇女的。
即对判了刑的女犯,只要能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以返家而不服苦役。
这被认为是施惠政于妇女的表现。
⑷罚金刑:
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
⑸徙边刑:
始于东汉,即减死罪一等,发配边疆服役。
也是死刑的株连刑罚,罪犯被处死,家人也被发配边疆
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这样传统的墨、剕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趾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刑、斩左趾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此外,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以及诽谤罪等景帝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这样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
第一次是把笞改为笞,笞300改为笞第二次把笞改为笞,笞改为笞,并颁布《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等。
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定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础。
法律原则的发展
1、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18篇。
2、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3、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4、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5、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6、《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西晋晋律
1、是晋武帝泰始4年制定。
张杜律:
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一并颁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又称:
张杜律、泰始律。
2、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
《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3、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
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4、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据记载,《晋律》共二十篇,620条,27657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
同时,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12篇,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
同时,12篇的篇名,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4、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留存养亲
北魏时入律,南北朝时成为定制。
2、又称“留养
九品中正制
1、曹操曾提出唯才是举的口号,选择各地声望高的人士出任中正官,按才能分为九等,由政府按等选任官吏。
这就是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2、魏文帝时,制定九品官人法,选任人才的九品中正制自此确立,沿用到宋、齐、梁、陈各代。
3、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①九品官人法执行机构的组成。
②以九等品评等第。
③以品授官。
4、其实行,巩固了士大夫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
死刑奏报制度
1、是指对于死刑执行必须报告皇帝批准的制度。
这一制度反映了统治者对执行死刑的慎重态度。
其发展:
⑴秦汉:
郡守有权决定判处死刑;
⑵三国:
受到限制;
⑶南朝:
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渐成惯例;
⑷北魏:
法律明确规定。
2、一方面可以将生杀予夺的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3、该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为唐代死刑三复奏、五复奏打下基础。
测立法律形式律学发展与法典结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2、①法典的体例结构,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②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④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2、官当
⑴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⑵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
⑶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⑷“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3、“重罪十条”“五服制罪”
⑷“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⑸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唐代三法司
是唐代中央一级的三个主要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三司推事唐代,凡是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常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会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或者“三法司推事”。
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司法效能,并加强皇帝司法权的控制。
为后世沿袭,至明发展为九卿圆审。
三司使在唐代,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大理寺
由秦汉廷尉演变而来。
北齐时改名为大理寺。
唐、宋、明、清,除元朝外均有设置,清末改为大理院。
唐朝时,它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为复核机关;清末专掌审判。
唐朝其主要职能为:
⑴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作为判决中的徒、流案件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则必须报皇帝核准。
⑵大理寺对于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御史台
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百官的言行及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制度,有权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理,并受理行政上诉案件。
分为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是御史台基本组成部分,设有侍御史若干,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审判和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等。
察院设监察御史,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刑部
始设于唐朝的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属尚书省,为中央六部之一。
唐以后宋元明清均有设置,但明清为审判机关,不复拥有复核驳正职能;清末改称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在唐朝其主要职能为:
负责有关的司法行政事务。
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及地方判决的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
如有疑问或者发现错案,徒流以下案件有权驳回原审判机关重审,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刑部还负责全国的狱囚管理,受理各地在押囚犯的申诉。
死刑复奏制度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同时把司法大权牢牢控制在皇帝手中,北魏时正式确立死刑奏报制度,至隋朝确定为死刑必须经过三复奏方准执行。
唐律对此做了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
凡地方的死刑判决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
未经三次奏报批准的或者批准后未满三日或者超过三日执行的,均要处于相应刑罚。
对京师判决死刑案件要求更加严格,经过五复奏。
出入人罪
1、唐律中规定,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
2、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者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轻罪判为重罪。
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
3、唐律作出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发生。
回避制度为了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唐朝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又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说,若承审官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官。
这一制度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有一定作用。
六杀
1、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
“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体现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
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
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用铜赎罪。
3、“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唐代规定的该制度,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五刑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⑴笞刑。
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⑵杖刑。
用法定规格“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⑶徒刑。
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⑷流刑。
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
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⑸死刑。
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十恶
1、“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2、包括:
⑴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⑵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行为
⑶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⑷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⑸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⑹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⑻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
⑼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
⑽内乱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唐沿用,将这一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
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
3、分为两类。
即违背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侵犯以君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犯罪。
唐代的监察制度《开皇律》500条,比《北齐律》少了近一半。
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改变了至北齐后期死刑仍存轘、枭首、斩、绞四种的状况。
其“宽平”表现在:
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在继承北朝刑罚体制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做了减轻的规定。
《》《贞观律》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十二篇,500条
3、为《永徽律》全面奠定了基础,基本上形成了唐律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法典有很深影响。
《永徽律疏》12篇,500条同时,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之为《唐律疏议》《唐六典》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俸禄、退休等制度的规定,可以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从此以后,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开始从“律”和“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得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为后世封建王朝仿效《唐六典》的编纂是继《永徽律疏》后唐代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渐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唐代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卫禁户婚厩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7岁以下90岁以上,虽有死罪,也不判刑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同时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①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
②唐律规定:
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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