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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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总则与适用范围
1.1总则
为加强板式热交换器及垫片产品的质量监督,确保板式热交换器及其垫片的产品质量,根据NB/T47004-2009《板式热交换器》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以下简称“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和密封垫片(以下简称“垫片”)制造厂的产品安全注册,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1.2.1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条件的企业。
1.2.2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
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条件,依靠外购板片组装板式热交换器的企业。
1.2.3板式热交换器垫片厂
系指生产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的企业。
1.3申证单元
申证单元分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
1.3.1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
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计算换热面积划分。
注册类别
A类-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
B类-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注册级别
A1
A2
A3
A4
B1
B2
B3
单板计算换热面积(m2)
≤0.30
0.3~1.0
1.0~2.0
>2.0
≤0.30
0.3~1.0
>1.0
1.3.2垫片申证单元
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
注册类别
Ⅰ类
Ⅱ类
材 料
橡胶
非橡胶
2注册程序
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
2.1申请
2.1.1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企业的申证产品应满足NB/T47004《板式热交换器》标准的要求;
c.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d.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附件一);
e.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及生产场地等应能满足申证产品的制造要求(附件一、附件二);
2.1.2凡符合2.1.1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提交板式热交换器及密封垫片产品安全注册申请书。
2.1.3已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单元增项时,也应向“锅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2.2受理
2.2.1自收到企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同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热交换器分会”),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及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应将质量保证手册及自查报告提交“热交换器分会”。
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概况;
b.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
c.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d.申证单元所包含的产品系列;
e.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2.3“热交换器分会”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
由于申请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2.4在申请与受理期间,如有企业使用虚假安全注册证书者,受理自行失效,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3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基本条件(资源条件)三个部分。
2.3.1产品检测
2.3.1.1产品抽样
a.抽样由“热交换器分会”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证单元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b.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
c.样品的启封由检测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品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2检测
a.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现场检测;
b.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
c.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
2.3.2质量保证体系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
2.3.3基本条件
企业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
2.3.4审查时间
每个申证单元为2天,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1天。
2.3.5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拥有的技术人员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暂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应进行复查。
d.不具备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或在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它严重违规行为者。
2.3.6审查意见处理
2.3.6.1 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上报“热交换器分会”。
2.3.6.2 审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审查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合格的,按2.3.6.1条处理;整改不合格的,按暂不具备条件处理。
2.3.6.3 审查意见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在认可企业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查申请的前提下,审查组应在审查后的六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
a.复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按2.3.6.1条处理;
b.复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应按2.3.6.2条的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的,按2.3.6.1条处理;若整改仍不合格,则按2.3.6.4条处理;
c.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或仍为暂不具备条件的,按2.3.6.4条处理。
2.3.6.4 审(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提交“热交换器分会”。
2.3.6.5 整改基本要求
整改企业应根据审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不合格项进行整改,逐项填写“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整改项目分析处理单”,并附相应的见证件及整改报告一起提交审查组。
整改报告应对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和实施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
2.3.6.6 复查基本要求
复查企业除应按2.3.6.5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以外,还应提交复查申请。
审查组在复查时,重点复查与整改项目有关的内容。
2.3.6.7 在审(复)查期间,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整改报告与事实不符,一律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2.4评审结论
2.4.1“热交换器分会”应根据审查组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审(复)查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做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a.评审结论为合格的,上报“锅容标委”审批。
b.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上报“锅容标委”备案。
2.4.2若“热交换器分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评审结论。
2.4.3申证期间,若企业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事故,“热交换器分会”应暂缓做出评审结论。
2.4.4若“锅容标委”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2.5批准
“锅容标委”应对“热交换器分会”提交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批准。
对于合格企业颁发证书,对于不合格企业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单元)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6发证
2.6.1“锅容标委”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
2.6.2《安全注册证》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企业持《安全注册证》正本、副本各一份,其余三份副本分别由企业所在省(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锅容标委”和“热交换器分会”留存备案。
2.6.3已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在申请单元增项时,仍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审查重点为与该申证单元有关的项目。
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将原《安全注册证》退还“锅容标委”后再领取新证。
2.6.4《安全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
2.6.5 获得安全注册的企业,当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请,办理注册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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