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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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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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施工合同
道路照明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鸭乐大道道路照明工程
工程地点:
遵义市鸭溪镇
工程内容:
照明及相关图纸涉及的所有工作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上述工程内容中设备材料供应、管线安装、附件安装和管井砌筑、灯光及高层上泛光照明调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全部合格(如因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所造成的返工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总价
1、按照贵州省2004年定额下浮48%,金额金额(大写):
元,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合同签订前乙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10万元。
六、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
乙方承包的亮化工程按甲方的亮化工程清单报价计算(税金由乙方承担);清单报价外因设计图纸变更和签证所增加工程造价参照已有单价。
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进行现场按图纸及甲方意见实际测绘,并敷设各种路灯管线,待管线、灯杠(柱)基础完成,灯具进工地并安装完毕后,支付合同总款的30%,即元,通电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即元,剩余工程设备款,一年内结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合同条件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部分合同文件
第一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1工程承包协议
1.2协议条款
1.3合同条件
1.4图纸
1.5预算书
1.6施工组织设计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
1.乙方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国家标准、规范;当文件中要求的标准、规范出现不一致时,需即通知甲方,必须采用较高要求的标准及规范,任何因此引致的工程延误及额外支出,乙方需负全责。
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和在特别工程规范及图纸中都没有清楚指定的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甲方提供的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图纸
以甲方确认的图纸为准,同时乙方应研究其他有关文件,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指标,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第二部分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及其授权者可对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即予执行。
1.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确认。
2.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介入乙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作。
3.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有权对工地随时进行检查,在以下几方面若发现有不符合甲方要求、合同约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规定者,甲方代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用电从施工场地外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
2.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3.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5.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和变更。
6.按进度计划提供合理的施工场地,并做好周边环境协调工作。
第八条、乙方工作
1.根据甲方提供之图纸,乙方负责实施施工。
2.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办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交付使用手续。
3.乙方提供所用灯具、灯杆之样品经甲方确认后施工。
4.视察工地现场,并使自己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用的空间和工作区。
5.乙方需要自费进行任何必要的测量,并在发现任何与图纸不符问题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申请解决。
6.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各方面都能满足甲方要求并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绘画和规范及合同条款所说明的本工程的内容。
7.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作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8.乙方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已竣工未交付甲方的项目,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装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构、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所有由乙方供应之材料到工地,必须由甲方代表抽样校对是否为已批准之材料,以鉴定该批材料是否合乎标准,并不免除乙方应负质量责任。
10.负责为所有工人及工程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及向有关政策部门申办暂住证及其他必须之证件。
11.乙方若出现协议书、合同图纸和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
12.乙方须时刻都有一名工地负责人长驻工地。
甲方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将视为有效地给了乙方。
第三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乙方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必须按经甲方审核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自行提出修改及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待甲方代表批审后执行。
第十条、缓期施工
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
第十一条、工期延展
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延迟了,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延迟的原因,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评审及确认,本工程的完成可能或已经因此而延迟至超过协议所列的完工日或超过以前曾按本节延展了的完工日,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按合同条款发出指令(除非因乙方或其分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出);
4.乙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令、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
5.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唯乙方提供与甲方以作出可能延展日期的评估,甲方在乙方提供资料及他能够估计超过前述日期的延迟时,须尽快以书面对本工程的完工给予公平和合理的延长。
但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合理所需的工作。
第四部分质量与验收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他委派人员的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以上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等级
1.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应达到合约有要求的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格条件。
达不到图纸或规范约定条件及上述的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部份,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代表要求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运离工地。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甲方和监理,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部分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五条、合同总价及调整
合同总价: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若有变动,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合同图纸或规范的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合同失效,亦不会免除乙方按照合同图纸、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应承担的责任。
有关错漏须予以更正,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2.任何乙方承包范围之签证单须经由甲方代表审核后,甲方公章方为生效。
第十七条、工程款中期支付
任何因工程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六部分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八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样品或由乙方提供样品经甲方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2.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天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根据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3.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部份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工程更改和预留款
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任何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合同图纸所绘和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的工作或物料的运离工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2.更改有关部份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增加工作需要的附加工作;
4.改变有关工作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八部份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合约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保修
1.由竣工证书所注明的竣工日期后开始计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验收完成起计算保修期。
2.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3.若甲方认为按本条款提出要求保修的项目已获保修,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证书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
第九部分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二条、争议
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
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2.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人员出入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协议条款所列保修期后,或按第二十三条款保修完工后,或收到按第二十二条款要求的资料后(以较后时间为准)三个月内,甲方须尽快发出最后证明:
2.1本合同已付的款项。
2.2按本合同条款调整后的合同总价。
3.除非双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前或乙方在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要求仲裁,最后证书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按合同协议书进行仲裁或其他),将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本工程是按本合同正确地执行和完成,及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规定已获考虑,除非证书所列的金额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
3.1与本工程或其部分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蓄意隐瞒。
3.2本工程进行时或证书发出前,未能发现损坏(包括遗漏)。
3.3计算中错误地包括删除了任何工作、物料或数字,或算术错误。
4.除上所述,任何甲方所发出的证书,皆不能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与该证书有关的工作及物料是符合本合同的。
第十部分其他
第二十六条、分包及转让
1.除非甲方特别许可,乙方不能将本工程分包。
甲方有绝对权力不批准分包。
2.本工程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乙方的承担或责任,乙方仍须对分包人及其任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做成地负全责。
3.乙方未得甲方的同意不能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第二十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1.一般责任
1.1完工前的准备
在离完工日期前一段相当时间进行所有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2完工后的缺陷
根据合同条款修补在保修期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错失。
2.临时工程及设施
2.1工程用水
甲方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用水源。
2.2照明及电力
甲方提供电源
2.3机械、工具
乙方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等使工程能按时顺利进行及受到保护。
机械的架设方法须得甲方同意。
2.4乙方的贮存仓、加工车间和办公室
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加工车间、食堂、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库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并修复受影响地方。
只要负载不超过设计的负载量,并且不会妨碍工程的进展亦不会妨碍进入工程已完成的部分,物料也可以贮存于工程已完成的部分。
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必需整齐存放。
易燃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在许可的地区。
3.工程项目
3.1工程量计算除投标须知减掉的项目外其它均按图纸所示尺寸及图纸所列材料表计算。
3.2为方便工程中期付款和计算设计变更造成的工作量增减,工作量清单要尽量详细。
3.3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清单的形式由承包方自行设计,并保证清晰明了。
3.4货币计价单位为人民币。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照明设备工程量
序
号
设备材料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1
灯具(LED灯)
100W
188
套
含附件
2
单臂灯杆
9米
188
套
3
手孔
400X400
164
个
4
手孔
600X600
20
个
5
手孔
800X800
4
个
6
灯杆基础
500X500
188
基
7
热镀锌接地扁钢
40X4
5.7
千米
8
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
PVC110
17.1
千米
9
单芯电缆
YJV-1KV-1x16
57
千米
10
聚乙烯碳素螺旋管
PVC50
57
米
引上管
11
接线夹
JTL-021
171
个
12
接地极
L50X52.5m
10
套
13
绝缘护套导线
BVV-3X2.5
2300
米
14
箱式变电站
DXB-12/0.4100kVA
2
台
IP54
15
玻璃钢管
HBB100/5
1000
米
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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