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分论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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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分论复习提纲
民法学分论复习提纲
题型
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12分)
四、简答题(36分)五、案例分析题
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一、物:
除人的身体外,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的概念的重要性:
1、民法典中关于物的规定不适用于权利
2、不是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物进入法律交易领域
3、民法中关于物的规定不适用于活着的人的身体。
*物的分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其他。
不流通物:
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
2.动产与不动产
3.特定物与种类物——法律关系的标的物;灭失责任
4.主物(重要成分)与从物(非重要成分)
5.原物与孳息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便于共有财产分割;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7.消耗物、非消耗物
8.有主物、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二、物权:
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1、物权是一种物之归属的权利
物的直接支配(支配主体;支配内容;支配客体)
享受物的利益(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债务的担保)
2、物权是一种绝对物之归属的权利
排他的绝对保护性(对人的排他性;对权利的排他性)
*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性的财产权、对世权
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不具排他性的财产权、对人权
*物权的种类的宗旨、核心是:
物权法定原则
(一)民法上物权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二)学理上物权种类
1.自物权、他物权
2.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3.主物权、从物权
4.所有权、限制物权
5.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物权、特别法上物权
*物权体系: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三、公示:
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四、公信: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即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五、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4、所有权具有弹性
所有权的限制:
(一)公法上的限制:
1、法规限制2、对标的物的限制
3、对内容的限制:
征收4、对主体资格的限制
5、违法效果:
没收、罚款、罚金6、特定情势的限制:
自卫行为
(二)私法上的限制:
1、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诚信原则)
2、特定情势的限制(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3、其他民事权利的限制(债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相邻权、配偶
权、人格权、继承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商事权利的限制(公司法中股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破产法
对破产人财产所有权、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
5、时效制度的限制
6、占有的限制
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标的物:
(1)土地。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3)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4)无线电频谱资源。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6)国防资产。
(7)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单一所有权、多数人所有权
六、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种类:
地上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典权。
内容
用益物权
地上权
永佃权
地役权
典权
标的物
不动产
不动产
不动产
不动产
发生
法定
意定
意定
意定
内容及效力
用益
内容
使用他人土地,而有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
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
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
对价
有偿或无偿
有偿
有偿或无偿
有偿
期限
有期或无期
有期
有期或无期
期限不得逾30年
处分性
得让与、设定抵押权
得让与、设定抵押权
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或为其他权利之标的物
出典人得让与典物,典权人得让与典权、转典、设定抵押权
消灭(特殊事由)
期满。
抛弃。
撤销
期满。
抛弃。
撤销
土地灭失
法院宣告
绝卖。
留买。
回赎。
找贴
七、地役权:
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从属性、不可分性)
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3、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
八、担保物权: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一种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要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2、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实现方法:
拍卖,折价,变卖。
(三)诉讼时效: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的终止:
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行。
*最高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抵押: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十、留置权:
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3、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3、请求偿还费用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5、留置权人丧失占有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竟合: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十一、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动产、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特征:
1、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只有一个;2、共有的所有人是两个以上的人
3、共有人须不形成社团法人;4、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的共同所有。
十二、按份共有:
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动产、不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份额: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
2.协议分割、诉讼分割
十三、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特征: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2、共同所有没有共有份额。
4、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质权: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质押的标的为动产和权利;2、质押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
3、质权人可以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4、质押的公示方法多样
简答题
一、物的特征:
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是民法上的物。
2、可支配性---能被人支配和控制
3、可实用性---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4、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
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
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
区别意义:
1、流通性质和范围有区别;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3、纠纷管辖方面不同;4、物权类型不同
区别:
⑴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⑵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长;动产取得时效期间短。
⑶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而否。
⑷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否。
⑸虽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设立抵押权:
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动产
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
⑹在法律适用上:
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⑺裁判管辖上: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发
生的纠纷,则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⑻强制执行方法上:
每因动产与不动产而不同。
⑼动产的转让不仅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如推定和
沉默等;不动产交易则需要作成书面形式。
⑽动产转让以交付为实质要件;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实质要件。
⑾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
押权。
⑿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
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三、从物的特征:
1、从物是独立之物
2、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
3、从物须能永久帮助主物发挥功效
4、交易上被视为从物
四、物权法的特征:
1、私法公法化:
自由与约束
2、财产法
3、强行法
4、固有法
5、公共性
调整对象: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二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1、多人共享同一物权
2、一物之上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时存在
3、一物之上有数个互不影响的他物权存在
(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物权的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有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三)、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公信: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即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六、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系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二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1、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2、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互不相容的限制物权。
(二)、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以权利性质确定效力)
1、所有权的优先性;2、用益物权的优先性;3、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二)物权相互间的效力(以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物权效力)
1、不相容物权的优先性:
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2、相容物权的优先性
1)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
2)数个担保物权同存于一个标的物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
(三)、追及效力
(四)、物上请求权
一)性质
二)行使
三)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七、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1、物上请求权发生一个要件是物权受到侵害、债权请求权发生一个要件是受到损害。
2、物上请求权产生目的是恢复受侵害物权、债权请求权发生前提是补偿损害。
3、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债权请求权以受到损害为发生前提。
4、行使方式不同。
(一)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目的和功能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主要在于使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未受妨害时的圆满状态,不以物的损害为前提,也不需要相对人为赔偿,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主要在于使物权人受到的损害得到弥补。
权利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是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是损害的发生。
仅有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的事实而没有损害的发生,仅产生物权请求权,不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只有当妨害物权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发生损失时,才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损害的要求不同。
在物权请求权的情形,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仅包括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也包括尚未发生损害但将来必然发生损害的危险状态,而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为现实的妨害,对将来必然发生的损害,物权人不得要求先行赔偿;在物权请求权的情形,损害不一定造成物的物理属性改变或物之价值减损,而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损害有物的物理属性改变或价值减损。
归责原则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加害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除特殊侵权行为以外,相对人不对其无过错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责任方式不同。
在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情形下,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返还财产、排除妨害、预防妨害;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债权请求权,自然应当适应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二)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存
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侵害和妨害物权的行为,既符合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此时,即发生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在上述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物权人当然可以行使选择权。
不过,比较而言,行使物权请求权对物权人更为有利,因为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物权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等。
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既使物权人之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又使物权人遭受损失,则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同时还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效。
八、无因性原则的突破:
1、瑕疵同一性:
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因共同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
2、条件关联性:
当事人可依意思,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债权行为(停止条件)
3、法律行为整体性
九、所有权的内容:
(一)、积极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消极权能——物上请求权——
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1)主体(所有人、共有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
(2)相对人:
无权占有人
(3)法律效果
2.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
(1)主体(所有人、共有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
(2)相对人:
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
(3)法律效果:
妨害人应负担除去费用。
所有人自行除去妨害,可依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规定请求支付费用。
3.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4.所有权回复原状请求权
十、善意取得的要件:
1)自无处分权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十一、先占的要件:
(性质: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1)动产
2)无主的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4)须无法律禁止规定或他人享有先占权
十二、在内部关系中共有人享有的权利:
1、依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保存行为和利用行为
改良行为和处分行为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在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4、分割请求权——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5、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6、追偿权
*外部关系中: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十三、担保的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174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十四、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2、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十五、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
3、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再抵押、转让、出租
*出租: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转让:
1、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务:
妥善保管抵押物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分
3、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十六、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抵押权的设定:
(一)、设定方式:
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2、基于抵押合同而设定。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抵押当事人(主合同当事人):
抵押人、抵押权人、债务人、债权人
(三)抵押权的标的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
6、交通运输工具;(可以)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十七、留置权的要件:
(一)、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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