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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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
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汇算清缴是针对所得税说的。
所得税是按照每季计算预缴,平时不作纳税调整,到年底再将当年的利润作纳税调整,也就是年终汇算清缴。
根据汇算清缴数,对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
对于零申报的企业,也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税务局每年都要召开所得税汇算清缴会的,你按照汇算清缴会议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就可以了。
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中预提费用的问题
1、07年度决算报表中的预提费用(返利、调差、促销费)在次年(08年)第一季度取得发票,是否可以不调增07年相对应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2、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是在08年4月,在此前取得的隶属上年的费用发票,是否可以不调增07年相对应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是不可以的
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预提费用.年末是应该为零的.也就是说.依年末的余额来进行调账的.(不考虑特殊事项,)
这一块是这样的.所得税只对当年负责.不考虑期后事项的.
你这样想一想.期后能收回票子.还要汇算干什么是不.
新企业所得税的三十个方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重大变化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
2.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
3.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
4.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
具体是: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2、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逐条逐项细化,明确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以及征管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重要概念,如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
2.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重大政策,具体包括:
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优惠方式和优惠管理办法等;
3.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具体包括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纳税地点,预缴税和汇算清缴方法,纳税申报期限,货币折算等。
资料链接一:
不同行业受益程度不同
目前,内资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有33%、15%、0%等3个档次。
对今年半年报披露的财务信息统计发现,沪深两市共有680家上市公司的名义所得税率高于25%。
此外,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扩大费用抵扣限额等,直接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程度的减少。
虽然实施条例让上市公司整体上减少了缴纳所得税的金额,但不同的上市公司受益程度并不一样。
取消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扩大费用抵扣限额等,使高人力成本的金融、高销售费用的酿酒、商贸等上市公司受惠较多。
由于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负高于25%,它们将受惠于降低税率。
相反,因造纸、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税负水平接近甚至低于25%,因而整体上并不能享受两税合并的好处,但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部分上市公司也会受益,比如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高速公路和汽车行业中的商用车龙头上市公司等。
四大行业受惠明显
根据Wind资讯的2007年上市公司税率数据统计,综合、采掘、金融服务、房地产四大行业的现行税率在30%以上,这四个行业在本次税率调整中受惠最为明显。
其次,食品饮料、信息服务、化工、商业贸易和黑色金属五个行业的现行税率在25%-30%之间。
而机械设备、农林牧渔、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餐饮旅游、信息设备等行业的现行税率在20%以下,其中部分行业将继续受到产业政策和地域经济的扶持,不会上调税率,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变化。
从具体公司来看,2007年半年报显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交通银行等金融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四家公司今年三季度净利润合计为1607.05亿元,简单按照税率下调8%计算,净利润将增加128.56亿元。
其中,仅工商银行就将增加净利润约51.11亿元,约增加每股收益0.015元。
不过,同一行业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也不尽相同。
中信证券半年报披露,该公司总部及深圳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而海通证券则披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3%。
资料链接二:
(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
另有27%、18%的两档照顾性税率。
还有15%的优惠税率。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率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比,有所降低。
(2)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另有24%、15%的优惠税率。
新税率与国外公司所得税税率相比,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三、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构建
体系:
三个层次,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明确,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规定。
比如实施条例中仅规定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没有对各种形式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予以具体明确;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所得税管理也没有作具体规定。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
通过这样制度安排,形成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三个层次的制度框架,形成一个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惯例、便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
四、纳税人范围的确定
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2、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
五、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确定
新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由此可见,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有效行使我国税收管辖叔,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
实施条例根据注册地标准,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具体界定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居民企业。
尽管登记注册地标准便于识别居民企业身份,但同时考虑到目前许多企业为规避一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规定在外国(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作了界定,即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关注点:
“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理解
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及计算方法
1、基本原则
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从企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注重强调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
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利用收入和支出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但由于信用制度在商业活动广泛采用,有些交易虽然权责已经确认,但交易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企业避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采取了有别于权责发生制的情况,例如长期工程或劳务合同等交易事项。
(此点有很大不同,后述)
2.计算方法
新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有别原来的计算公式,表现为:
原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
比较:
(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例:
收入100其中免税收入20
扣除
(1)50;
(2)90假设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
(1)原规定=100-50-20=30
新规定=100-20-50=30
(2)原规定=100-90-10=0
新规定=100-20-90=-10(为税法中亏损)
七、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及收入确认时间
1、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
新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
实施条例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注:
新会计准则已较为广泛使用公允价值的概念,新税法中的公允价值与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有何不同。
2.几项收入的说明及确认时间规定(根据实施条例)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体现,即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
关注点:
新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收入规定在发货时按现值一次确认,与税法规定不同。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通常分属于不同的纳税年度,甚至会跨越数个纳税年度,而且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
为了及时反映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进行结算时才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对跨年度的特殊劳务确认收入和扣除进行纳税,也有利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
因此,实施条例对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除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之外,其他跨纳税年度的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持续时间短、金额小,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应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另外,这些经营活动在纳税年度末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不易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也不易判断,因此,一般不采用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办法。
关注点:
对跨年度劳务合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结果能够合理估计按完工百分比法,不能估计的,根据能够补偿的金额按成本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按完工百分比确认不同。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业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
新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非政府形式(如事业单位)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的以社会团体形式存在等等。
这些组织中有些主要承担行政性或公共事务职能,不从事或很少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入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纳入预算管理,对这些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
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二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关注点:
税收返还的处理:
1.退回所得税:
不需要缴税,原来冲减所得税费用,新会计准则作为政府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
也可以看出,从税务上退回的,不计入应税所得。
资料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1-1实施)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流转税的退税:
都要计入应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
原来的处理时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计入补贴收入(增值税),新准则要求作为政府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
九、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一般对税前扣除进行总体上的肯定性概括处理(一般扣除规则),辅之以特定的禁止扣除的规定(禁止扣除规则),同时又规定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特别规则(特殊扣除规则)。
在具体运用上,一般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同时禁止扣除规则又让位于特殊扣除规则。
例如,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相关的支出,原则上应允许扣除,但禁止扣除规则规定资本性资产不得“即时”扣除,同时又规定了资本性资产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分期扣除的特别规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同时明确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禁止扣除规则,又规定了允许扣除的特殊项目。
这些一般扣除规则、禁止扣除规则和特殊扣除规则,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采取税前扣除一般框架的安排,可以避免将企业所有的支出项目一一列举,同时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提供一个合理的框架,简化了对扣除项目的定性工作。
1. 一般扣除规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 禁止扣除规则
新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3。
特殊扣除规则:
如公益性损赠、工资附加费等,以下具体表述
十、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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