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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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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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
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且精通业务,熟悉本职工作。
二、矿井各作业工作面每班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气体情况。
三、瓦检员必须随身携带瓦检器,不得随意拆卸或检修仪器,爱护仪器,有问题时应及时更换瓦检器,瓦检器严禁带病工作。
四、瓦检员负责检查当班所负责区域的工作面及掘进头、密闭、独头栅栏等处的有害气体,并做好记录,填写记录牌,记录本上应有当班班长签字证明。
五、瓦检员由安监科负责管理,每班必须将记录本交当班跟班领导签字认可,并做好瓦检记录台帐,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
六、瓦检员应按规程规定,对井下各气体检测点规定次数进行检测;并按照规定路线进行井下气体巡检工作。
七、矿井一氧化碳的检测由专职安全员和专职瓦检员一起共同检查,主要检查地点包括密闭、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及矿井可能发热地点;检查结果要做详细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汇报矿负责人进行处理。
八、瓦检员坚持井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瓦斯三对口”制度,保证记录准确可靠。
九、瓦检员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度,严防瓦斯事故。
十、瓦检员在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权停止瓦斯超限区域内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十一、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地点必须定期检查CO2、CO、CH4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十二、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的CH4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CH4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十三、严禁瓦检员空班漏检。
及时填写瓦斯日报表,并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十四、瓦检器和多种气体检定器必须按期进行检验,对过期,失效的药品严禁使用。
十五、瓦斯检查必须按照矿井制定的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和时间操作。
本矿规定瓦斯巡检不少于两次,必须按照矿井采掘变化,及时调整瓦检地点。
十六、瓦检员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煤矿奖罚制度从重处罚。
第二节、瓦斯异常汇报和处理制度
一、为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异常汇报和处理制度。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检查瓦斯。
发现瓦斯增高和降低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三、瓦检员在巡回检查中,若发现瓦斯数据增高,且超过安全浓度,必须先停止工作面工作,撤离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四、若由于停电、停风造成局部工作面瓦斯积累,超过《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时,首先必须撤离人员,然后由瓦检员在现场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处理。
排放结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恢复该工作面的工作,并向调度室汇报。
五、对瓦斯异常的处理,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处理措施的制定,矿长签字执行,由安监科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节、瓦检三对口及矿长审批制度
一、瓦检员必须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工作认真负责,且必须熟练掌握瓦检员操作规程。
二、瓦检员负责检查当班所负责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头,密闭、独头栅栏等处的有害气体,并做好记录,填写记录牌,记录本上应有当班班长的签字证明。
三、瓦检员由安监科负责管理,每班必须将记录本交当班工作面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做好瓦检记录台帐,严格做到瓦检记录手册、瓦检牌板、瓦斯检查报表三者严格一致并且真实可靠,做到瓦检“三对口”。
四、瓦检员当班下班时必须将瓦检报表交矿调度室汇总审阅。
五、瓦检员负责将瓦斯日报表当天送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审阅签字。
六、有安全隐患或不良现象时,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节、瓦斯日报表审批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负责实测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记录台帐,做好"三对照"。
二、要指派专门技术员负责整理填报瓦斯日报表,填报时应将各主要检查点最高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填入瓦斯日报表,如有瓦斯浓度超限、停风、微风等情况应将相关措施或处理恢复通风情况等填入"备注"一栏。
三、报表填写后,要重新复核一遍,确认无误后,签名报送通防科长进行初审,并签字。
四、审查后的"瓦斯日报表"再报送总工程师、总经理审阅签字,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每天必须审阅瓦斯日报表,对通风、瓦斯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批示。
五、通防科根据总经理、总工程师对通风、瓦斯方面存在隐患的批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积极进行处理。
六、通防科负责"瓦斯日报表"整理存档工作。
瓦斯日报表必须保存一年。
七、安全监测系统的调度值班,必须按要求做好瓦斯记录,每日由调度室指派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汇总。
查对前一天瓦斯情况,并进行报表工作,由总经理、总工程师签阅。
若值班期间发现某个监测点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领导、通防科及涉及队组,按要求协调指挥,采取措施。
第五节、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为了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加强我矿井下的瓦斯管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交接清楚本班分工区域的工作情况,处理隐患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备的状态,特制定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如下:
一、瓦检员交接班实行井下交接班。
二、瓦检员井下交接班时间为班前半小时。
三、交接时,必须交清本班分工区域内的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突、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四、交接时,必须交清本班分工区域设施状况,包括:
电煤钻是否完好、局部通风机以及瓦斯监测等设备和装备的状态,是否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五、交接时,必须交清本班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继续处理的内容。
六、交接时,必须交清本班分工区域领导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七、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必须在交接记录上互相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八、在没有接班人员的情况下,要电话汇报调度室进行统一安排,避免瓦检“空岗”现象的发生。
第六节、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
一、瓦检员在安全副矿长直接领导下,负责所跟班时间内全矿井有害气体和通风安全工作和煤尘防治、机电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巡检工作,并向安全副矿长汇报。
二、每班要按照矿上制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对矿井的井巷安全、设施运行、人员的安全操作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细致监督,对“一通三防”和“失爆”要重点。
三、工作严格做到瓦检工作“三对口”,下班后及时上交瓦斯报表,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对矿井盲巷设施进行管理,对密闭的质量和有害气体浓度按规定认真检测和填写记录。
五、认真监督各工作面的瓦检通风、监测传感器的安全使用情况。
六、认真监督班组瓦检员的“一炮三检”的操作落实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采取措施排除处理。
八、巡回检查工作要积极配合矿井开展《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达标和落实工作。
九、对检查和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记录,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第七节、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及发放管理制度
一、瓦检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实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瓦检员下井时必须使用经标校的瓦检器,下井前检查瓦检器的完好情况,填写使用发放记录。
矿上配备的瓦检器,必须专人专用,严禁混合使用。
三、下井前必须在新鲜风流中对瓦斯检定器进行换气校正,将大小数调到零位,做到读数准确,光普清晰。
四、瓦检员对本人使用的专用瓦斯检定器要爱护、妥善保管,严禁在井下撤卸维修,更不能将瓦检器碰撞、损坏、丢失,违者按造价赔偿。
五、瓦检员当班使用的检定器,下班后必须及时交回安监科保管,仪器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维护人员汇报,或者由本人及时交回安监科转维修,若仪器有故障不汇报并不及时交回维修,第二天使用被查出问题,一律按“三违”处罚。
六、安监科必须发放专人、专用的瓦斯检定器,认真填写使用发放记录,对本班交回的瓦斯检定器要进行检查,并询问使用情况,需处理的故障,检查若有仪器损坏的部件,及时汇报,查出原因,进行处理。
七、矿井安全仪器、仪表由安全副矿长负责检查、监督、落实管理和使用。
八、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检器,按时交有关单位进行校准,标校工作由安监科统一负责。
九、瓦检器要认真填写发放使用和维护记录。
十、瓦检员要爱护使用瓦检器,有故意损坏的现象要对责任者进行赔偿。
十一、对于煤矿维护人员不能排除的瓦检器故障,要立即送相关专业机构维修。
十二、矿井所有安全设备必须由煤矿统一采购,煤矿接货要查明其合格证和安全标志证等证明文件,并存档。
十三、矿井安全设备、仪器、仪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维修,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十四、对于老化的安全设备由安监科提出报告实行报废。
十五、自救器要每天检查,有损坏要上报矿长并报废。
十六、火药库防盗监控由公安局直接维修。
十七、所有设备、仪表实行包机制,有故障按程序维修,发现仪器带病工作并不及时报告者,要给予责任者处罚。
十八、安全副矿长负责每月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作汇报总记录,每月向矿长上报安全装备,仪器采购计划。
第八节、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对于因矿井停电、局扇故障等原因,井下有可能出现瓦斯集聚或井巷瓦斯超限,必须在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处理瓦斯隐患。
二、瓦斯排放时,当班值班领导、安全员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做安全监护和统一指挥。
三、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四、矿井要正确使用“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装置,积极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井下传感器数据有较大变化或报警时,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能排除隐患。
五、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有瓦斯积聚,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停电撤人,由值班领导采取安全的方法排放瓦斯。
当井巷回风水平瓦斯浓度达到0.75%时,必须立即汇报矿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排除巷道积聚的瓦斯,须先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
七、限制送入独头巷道中的风量,可采用的方法:
A、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B、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筒接头空隙的大小,调节送入的风量;C、局扇吸风口设置挡板,调节吸入的风量。
八、排放瓦斯时,应由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和采区回风、总回风等地点,经常检查瓦斯浓度。
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或超限,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的送入风量,确保排放瓦斯时在矿井全风压风流的气体浓度均不超限。
九、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十、排放瓦斯后,由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检查气体正常,风流稳定情况。
在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人员才可恢复正常作业。
十一、停工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十二、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十三、矿井瓦斯排放必须作为重大安全隐患处理对待,要做好记录。
第九节、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一、本矿井下操作人员检测瓦斯超限后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及矿领导。
二、矿领导对汇报情况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向汇报人了解瓦斯超限情况,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三、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待,并保存记录。
四、瓦斯浓度小于3%的,由安全员及瓦检员找出原因现场处理,事故调查由矿安监科调查处理;瓦斯浓度≥3%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事故调查由矿长调查。
五、若掘进工作面,风筒破损而造成瓦斯积聚的将追究安检部门责任,若是局扇风机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积聚的将追究机电科责任。
六、因通风设施破损造成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的将追究通防部门责任。
七、其他用风地点造成瓦斯积聚的,分析原因后,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八、所有责任处理结果将按本矿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节、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
一、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检查。
二、对中央变电所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由地面向中央变电所送电。
三、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采区变电所送电。
四、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
五、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六、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七、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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