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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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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概念和特征
许可法2条: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外国人对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许可的实施角度来表述的
实施行政许可:
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
行政许可的概念
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三)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批准徐州轨道交通项目
政府对职能部门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和计划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1)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
(3)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学理上分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此外其他分类方法:
(1)按照许可目的,将行政许可分为:
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证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许可、维护交通安全的许可等。
(2)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将行政许可分为下述种类:
公安行政许可、工商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环保行政许可等。
(二)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类型
《许可法》分为
一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第二节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
四、救济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七、监督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在设定许可时:
(1)按照《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设定行政许可;
(2)按照《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许可的范围设立许可;
(3)按照《许可法》确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
(4)按照《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许可。
在实施许可时:
其一,实施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
其二,实施许可应当依照《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其三,实施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设定举例
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我国的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颁发的条件,通常有具体规定。
如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施许可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主体要公开
(2)条件规范的、明确的、公开
(3)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
(4)实施期公开的
(5)准予许可的决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
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正、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
三、便民原则
(1)一个窗口对外:
许可需要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立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一站式服务:
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政府超市:
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应积极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三、便民原则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许可,应尽量提供方便。
(3)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尽量当场受理,不得拖延。
(4)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
20/30/45/60
2014年7月10日,某国有企业新上一建设项目,计划用地100亩。
项目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个月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
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
后来,该企业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许可法》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为违反了32条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许可法》的便民原则,因此法院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败诉。
四、救济原则
《许可法》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五、信赖保护原则
《许可法》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许可所依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准予许可所依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许可。
由此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的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改变此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两种情形
一是许可所依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1.原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准予从事某种活动,后来的对这种行为加以禁止。
2对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颁发许可的条件进行了改变,提高了准入的门槛,或对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
被许可人必须满足新的许可条件或者对其从事活动的范围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对已颁发的行政许可作出变更。
二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03年“非典”收回了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机关因客观情况变化而撤回或者变更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与情势变更有相似之处。
其不同之处在于,行政机关撤回或者变更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撤回或变更许可,给予补偿的前提两个:
一对相对人财产造成了损失。
不包括精神损失
二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存在因果关系。
依法补偿,即依单行法律法规。
如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延伸
69条,下列情形之一,作出许可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补充:
依据违法无效的原则,以上违法行政行为应一律撤销。
但是否撤销,行政机关要基于信赖保护予以处理。
如果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参考案例
2009年8月15日,被告某市地矿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申请登记表中载明,该矿隶属镇经委,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
同年9月本案第三人朱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伪造王某签字及手印并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法人代表朱某,并逐级上报。
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
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
“因原法人代表调离”2009年9月25日,某市地矿局签署同意意见,并换发采矿许可证。
原告王某则称,朱某未经其同意,即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变更为朱某,而被告未能发现并制止,反而签发证件,侵犯了原告的采矿经营自主权,应撤销许可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至于哪些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依照什么条件和程序转让,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
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
主要有:
(1)通过考试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根据法定条件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被许可人不得转让。
(2)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的许可决定,不得转让。
(3)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登记取得的特定主体资格,也不得转让。
(4)被许可人按照法定条件申请取得的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不得转让。
如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专门规定:
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转让的例外情况
某些由申请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许可。
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
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3)其他有偿取得的行政许可。
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允许这种许可依法转让,有利于优化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配置。
七、监督原则
《许可法》第10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回顾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
四、救济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七、监督原则
第三节许可设定事项、设定权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
(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郭道晖《行政许可设定原则与分类》,载于《法的时代挑战》湖南2003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2条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2条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2条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江西赣州稀土无序开采致生态严重破坏
试判断
某城市为控制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重复建设,要求新建批发市场报政府审批。
问:
对批发市场的数量进行控制,是否可以认为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2条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2条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2条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2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试判断
n某城市为控制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重复建设,要求新建批发市场报政府审批。
问:
对批发市场的数量进行控制,是否可以认为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许可法》13条,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下列哪些项目不应该设立行政许可?
A.某直辖市向外来工颁发《务工证》
B.某省体育局批准各高校业余足球队的组建
C.某物价局对饭店菜谱的审批
D.对某外国研究机构在我国采集基因数据的审批
E.生产药品
A. B. C.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一)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二)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三)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四)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五)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六)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七)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正式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的:
(一)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法律可以对许可法规定能够设定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许可。
限于12条
(二)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第14条)。
(三)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第15条第1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许可的事项
第15条第2款: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何理解?
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
如种子法第45条规定,种子检验员应经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行政许可?
如果种子检验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种子检验员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且未经考核合格,个人不得从事有关种子检验服务,则属于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人员资格许可无权设定
《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中“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的规定停止执行;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中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个人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等停止执行。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中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实施机关的规定、有关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人员资格的规定应取消。
(四)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五)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15条第1款: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许可法》第17条规定:
“除本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四、实施主体
案例
n某村民委员会不服公路局罚款案
n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林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
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该村北公路国道30-139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
原告在获准后如数采伐。
该县公路局发现后认为原告滥伐树木对原告作出补栽幼树200棵,没收已罚榆树200棵,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
原告不服,向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复议认为,县公路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裁决:
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
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林业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实施主体的种类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二)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案例
某村民委员会不服公路局罚款案
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林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
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该村北公路国道30-139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
原告在获准后如数采伐。
该县公路局发现后认为原告滥伐树木对原告作出补栽幼树200棵,没收已罚榆树200棵,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
原告不服,向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复议认为,县公路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裁决:
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
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林业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问题】
1.啥许可都能发吗?
2.林业局采伐许可证?
本案涉及《森林法》、《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森林法》28条3款: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机关是发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有关机关”。
《公路管理条例》22条3款: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该条比较明确地规定了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机关。
《公路条例细则》33条2款:
“对公路花草林木,只许作抚养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采伐。
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
结论
公路局是有权发放公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惟一主管机关。
林业局颁发采伐许可证属于超越职权。
结论
《公路管理条例》34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公路局对原告的处罚决定符合该条例规定
结论
村委会的信赖利益如何救济
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
(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
(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五、实施程序
对申请的处理
(许可法32条1款1~5项)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分别作出处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即时告知当事人不受理;
(2)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与决定(许可法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与决定(许可法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参考案例
马振满诉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许可案
审查与决定(许可法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期限
当场20日延长10日,
45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
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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