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税法 第二章 增值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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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
第二章增值税
平均分值在14分左右。
属于税法考试非常重要的一章。
本章可以出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和综合题。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掌握)
掌握与营业税的范围划分(排他法)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既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例题】属于交纳增值税范围的行为是()。
A.财务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B.歌厅提供收费饮料
C.电视台播发广告D.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
【答案】D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的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真题】下列各项中,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是()。
(1999年)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动力设备的安装
C.销售代销货物
D.邮局出售集邮商品
【答案】AC
3.其他征免税有关规定(熟悉)
注意44页还有免税规定。
(1)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委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融资租赁:
批准状况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缴纳税种
所属项目
央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营业税
金融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增值税
销售货物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泥煤、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真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范围的是()。
(2003年)
A.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B.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电力
C.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的产品
D.在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生产的水泥
【答案】D
(4)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
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位=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位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15)各燃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8项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除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少数货物或应税劳务做了免税规定,如,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均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单位
(二)个人(含个体户)
(三)承租人和承包人
(四)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的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标准;认定时间;认定地点
1.认定的标准:
年销售规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行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认定的时间、认定地点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低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3.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4.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正式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含临时转正)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但年销售额未达标,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但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限定其只用千元版发票,个别需用万元版发票的要经严格审核,且月领购份数不能超过25份。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新办商贸企业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要看其一年经营的实际销售表现(180万元),经过税务辅导、评估后方可申请认定;进入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6个月),然后走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税务审核过程有:
(1)案头审核;
(2)约谈;
(3)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
3.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2)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每次发售不超过25份)限额(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发售专用发票。
(3)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每次发售不超过25份)限额(按审批额)发售专用发票。
(4)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①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5)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6)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7)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8)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后,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题】某企业5月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领购数量,第一次领购了专用发票25份,按照开票限额使用后,需要增购发票,第一次增购25份,销售额是10万元,增购发票时预缴0.4万元的预缴增值税,当月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是2.5万元,进项税额是1万元,当月应纳的增值税是多少万元?
2.5-1-0.4=1.1(万元)
4.转为正常纳税人的审批条件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真题】对新设立的商贸企业,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
这些条件包括()。
(2005年)
A、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B、能够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
C、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D、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答案】ACD
5.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率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重点):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征收率为6%和4%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算时也使用征收率
【解释】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应税劳务及绝大部分货物销售使用此档税率。
13%税率为低税率,不涉及应税劳务仅涉及货物。
考生可用排他法记忆适用13%税率和17%税率的货物。
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盐;
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
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使用低税率的货物包括与百姓基本温饱相关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农业产品、鲜奶、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暖气、冷气、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煤炭制品;也包括与提高文化素质相关的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交纳过资源税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盐(含工业盐和食用盐)。
【考点链接】增值税与资源税混合计算时,计算增值税时使用13%的税率(原油除外)。
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4%的征收率;商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使用6%的征收率。
注意6%和4%的征收率不仅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对生产砂石土料等可抵扣进项税极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使用征收率以利其经营。
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率的办法)征收增值税。
【重要提示】这部分有两个容易被考生忽视的问题:
一是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的基本税率或6%的征收率。
二是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第四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解释】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出来的,计算依据的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具体运算时,销售额可分为三类:
一般销售的销售额;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
售
额
一般销售的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按照规定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
下面分析销售额的具体情况(重点):
1.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与销售有因果连带关系的价外收费都应看作是含税销售额,即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与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
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固定资产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旧货,不分纳税人身份,按4%征收率计税再减半;
应纳税额=售价÷(1+4%)×4%×50%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增值税范围、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过提过折旧)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征收率计税再减半,未超原值的不纳增值税;
③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征收率计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售价÷(1+4%)×4%×50%
第二章增值税
7.对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P39)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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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税法 第二章 增值税 会计 从业 资格考试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