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法律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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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法律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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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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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什么是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样做的好处是:
(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救济途径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
(3)行政机关在复议中对行政争议既可审查合法性,又可审查合理性,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
(4)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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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
(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如果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所谓证据确凿,就是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
所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就是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依据,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及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符合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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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
(二)项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有下列5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1)对不应该处罚的进行了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不满14岁的人违法治安管理不予处罚,却对其处罚了。
(2)对被处罚人的责任能力未查清;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而法院受案后,经专家鉴定,认为被处罚人无责任能力。
(3)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或本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某条款处理,却按别的条款处罚,造成处罚不当的。
(4)依据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处的。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4、超越职权。
如按法律规定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但该行政机关却擅自处理;或者处理了不应由其管理的行政事务,如工商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进行了处罚就属这一类。
5、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时,目的违法,乱处乱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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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
当然,这些问题
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
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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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作出判决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
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据此,人民法院变更被诉行政行为,仅限于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行为,不适用于其他行政行为;且仅能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判决变更。
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作出偏轻或偏重的行政处罚,不能判决变更。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原处理决定明显不合理,从而在实质上不合法的行政处罚。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明显畸轻或畸重。
(2)应当加重处罚而未加重处罚,或者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加重处罚了。
(3)作出的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明显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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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可否重新起诉?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不能向原法院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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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被判决撤销后,
又作出新的决定,被处罚人仍不服,可否起诉?
法院撤销行政决定后,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失去了再行处理的权利。
行政机关对于管理权限内的事情,可以再次做出行政决定。
被处罚人如果对再次做出的行政决定仍不服,仍可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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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行政案件上诉状?
行政案件上诉状一般可分三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概况、诉讼请求等;
(2)事实与理由,这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分开写,也可合在一起写;
(3)尾部,包括二审法院的名称、上诉人签名、日期、附项等。
所要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上诉状要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来写,而不能针对一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来写;二是上诉的理由要充分,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附行政案件上诉状实例如下。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
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
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杨X,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住X市X区XX街XX里X号,电话:
XXX,
邮政编码:
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
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
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
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
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
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
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
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XX元。
这些损失是由X市X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之规定,X区工商局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
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
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
杨X(签字)
附:
一、XX批准我中心增加经营范围的批示复印件一份;
二、我中心因受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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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怎样审理上诉的行政案件?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送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及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后,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案条件,应立案审理。
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上诉、二是便于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的内容是否需要补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必须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对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按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上诉案件,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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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怎么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即依据刑法第157条规定,视其具体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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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案件的执行分两种:
一种是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做出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经人民法院裁判的行政执行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未经人民法院裁判,而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由其执行或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其案件来源有三种,一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二是上级法院交办的;三是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
执行分以下五个步骤:
(1)审查立案。
审查提起执行的手续是否完备;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正确;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是否超过了履行期限等。
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立案。
(2)了解案情,明确执行事项,询问当事人。
(3)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
如填写强制执行证,制定强制执行方案,明确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通知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等等。
(4)实施强制执行。
其方法有:
查封,变卖财产,扣压,划拨,提取银行存款或劳动报酬,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一定行为等。
(5)做好执行结束的有关工作。
如填写执行结束表,结算执行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要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的,或者是受委托代为执行的,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或委托代为去函,告知执行及时。
然后,将全部执行材料装订卷宗归档。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执行中,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压的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或者诬蔑,殴打及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甚至妨碍执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
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如果违反法定程序,非法采用强制手段,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检举。
经查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害了,法院应予赔偿;赔偿后,相关法院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法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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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怎样申请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申请再审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当事人近亲属要求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名义处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请再审处理。
申请再审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对个别书写申请再审诉状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申请,法院做出笔录。
申请再审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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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跟谁打行政官司?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包括:
(1)国务院所属部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3)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4)委托某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实际充当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两种:
一种做出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另一种是经复议改变原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应当注意的是,被告是行政机关,是个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中的哪个人。
当然,任何一个处理决定都是由行政机关中的具体人做出的,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是以该机关名义进行的,因此,该机关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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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行政案件申请再审诉状?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文书。
申请再审诉状的性质,作用,书写格式,与上诉状基本相同,只是程序不同。
前者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诉状,不受时间限制;后者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诉状,有上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写申诉状可参阅上诉状。
但需要指出,由于申诉在程序上的特殊性,写申诉状要特别注意明确申诉请求的目的,应针对原判决中的错误或不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有理有据地作申辩。
附实例如下:
行政申请再审诉状
再审申请人:
尚X,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X省X市人,现住X省X县X乡X村,农民。
我因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X县公安局治安管理(1991)第37号裁决和X省X县人民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X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事实和理由:
1991年5月27日上午十时许,我在自家院内菜地里干活儿,姜X此时来到我家,跟我借打气管子。
我说丢了,他不信,说我小气,并说,我上次借给他二十元钱后,让我老婆跟在他后屁股要。
他越说越激动,后来竟骂我。
我说:
"别说打气管子丢了,就是没丢也不借。
"
姜X竟闯进菜园,揪住我的袄领,将我绊倒,骑到我身上打我。
此情节有邻居宋X,郭X亲眼所见,我被打,在忍无可忍之际,将他的手指咬破。
被邻居拉开后,我的头部已流血,经X县X乡卫生院诊断为头顶部外伤。
此案发生后,X县公安局对我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对此我不服,向X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X市公安局以治安管理处罚(1991)第×号申诉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
我起诉后,X县人民法院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
我认为,X县公安局给予我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而X市公安局,X县人民法院,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错误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也是没有道理的。
其理由如下:
一、事因是姜X引起的,我并没有去找他,而是他找到我家,并闯进我家菜园,是他首先动手打我,这才发生这起殴斗,是他制造了事端。
可是,X县公安局竟不分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对双方一律给予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这是不公正的。
二、根本不存在我"殴打他人"的事实。
当时,姜X把我绊倒后,骑到我身上打我,他是打人者,我是被打者。
我被打得头破血流后,这才咬了他的手。
他如果不用手抓我的脸,我也咬不到他的手指。
我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怎么能说我"殴打他人"呢?
又有什么理由对我进行处罚呢?
三、由于我不具有殴打他人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之规定,对我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事实错误,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
致使出现了这样的现象:
本来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该予以保护,却给予了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处罚是错误的,XX市公安局、XX县人民发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错误的处罚决定,也必须依法纠正,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诉,希望XX市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立案再审,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尚XX
一九九二年X月X日
附:
一、XX县人民法院(1991)X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XX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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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提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必须是发现这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生效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必须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提起。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立案再审的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进行再审。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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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与民事官司有什么不同?
两者主要有以下五点不同:
(1)目的不同。
行政官司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处罚显失公正。
而民事官司的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2)诉讼主体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官司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
(3)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不同。
行政官司,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没有这样的条件,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人民法院主管的,就可以起诉。
(4)举证责任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举证责任。
(5)审理原则不同。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必须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而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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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纪律的所属人员,给予一种制裁。
有时也叫纪律处分。
处分的主要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有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可以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给予处分的部门经审核后,也可以重新作出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分,以示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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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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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争议。
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争议的双方,其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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