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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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又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晰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同所有权一样都具有独占或排他的效力,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专有权,专利法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标法保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概言之,法律赋予该类权利以专有或独占的性质。
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但就各类知识产权来说,其表现的形式和内容未尽相同。
著作权的专有性表现在权利入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包括采用复制。
发行、展览、上演、广播、摄制、演绎等各种形式独占使用作品的权利;而专利权从其字意上说就是权利人对“利”的独占权,即发明创造的专有实施权;就商标权而言,亦称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入的独占使用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权则构成该类专有权的完整内容。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上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元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过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
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型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同知识产权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同限制的永恒权利,时间性的特点表明: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
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4、法律体系逐渐构成
现在,以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基础,以各国的国内法为执法依据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地构成,这一法律体系正在逐渐地成长为一个法律部门而独立于现有的民商法、行政法、国际法和经济法之外,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律发挥着作用。
5、对社会的影响力正在加大
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加强,与科学文化技术密切相连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也在随着增强。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与文化艺术和商业经营密切相关,对这些社会领域的影响力也在加大。
因此可以说,尊重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并对人类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第一章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特征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权利主体广泛
原则上,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但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实际范围较之其他各类类型的知识产权更为广泛。
如未成年人,一般难以成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但却不妨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又如外国人,如要取得专利权或商标权,均须履行法定申请与审批手续,因种种条件限制,其申请未必得到批准,而其作品只要是在国内首次发表,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这就使其权利主体范围广于专利权和商标权。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活动较之发明创造、商标创制活动更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因为著作权的以得所遵循的是不同于授予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原则。
(二)权利客体广泛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其表现形式繁多,范围极其广泛。
无论从其思想内容(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方面)还是外观表现(口头、书面、摄影、绘画、雕刻、音像等)看,只要能被人感知,均能成为客体,从而广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专利权的客体只限于“技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客体也只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权利内容丰富
著作权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包括人身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
然而从立法上看,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在著作权中都体现得更加充分,内容更加丰富。
就人身权而言,工业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基本上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的财产权也极为丰富,包括播放权、摄影权、演绎权、发行权等内容。
(四)权利产生独特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以“依法确认”为特征,即权利的取得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
如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经过申请,报专利机关审查批准;商标权的产生,需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
从历史上看,著作权的取得也曾经过“注册保护主义”的立法阶段,但时至今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均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立法原则,即规定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产生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五)权利可以分割
如职务作品可以由作者和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著作权的有关具体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也有此特点
(六)权利限制较多
从法理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滥用更为法律所禁止。
这一点,在著作权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既是个人(单位)财产,又是一种社会财富,为了国家、公众和社会利益,法律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作了直接规定加以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第32条第2款所作的“法定许可”规定,都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
(七)权利时间较长
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分类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2、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3、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作者的认定是著作权法中最基本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作者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2、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3、作者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4、作者的创作活动必须产生了作品仅有创作活动而无创作成果也不能成为作者。
作品的认定问题后面详讲。
(二)、作者的认定
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这一原则一方面减轻了作者在有关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为法官的判定提供了依据。
(三)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
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
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继受主体取得的著作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
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2.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
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
3.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著作权客体
一、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解释,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
(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体育中的技巧、动作、阵势排列等,不属于作品范畴。
(二)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或传授知识,或阐述理论,或反映现实,或抒发情感。
路标只具有指示作用,没有思想,不能成为作品。
我国出现过单独为标点符号提起版权诉讼的案例(三)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四)具有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初创性应与创造性相区别。
(五)具有相对完整性
即作品应当完成。
作品的初稿也受版权法保护。
只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即使作品未全部完成,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3条和实施条例第4条作了具体规定。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广告语在我国的判例中也被视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
如广告语“横跨春夏,直抵秋冬”案、“世界风采东方情”案,被告以广告商务语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抗辩,未获得法院支持。
(二)、口述作品
指即心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这类作品统称文艺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修订草案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修订草案改为“与地理、地形或者科学有关的图形和模型”
(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1)、定义
发表权是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如何公之于众的权利。
(2)、发表权的特征
1)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首次发表”的表述欠妥。
2)发表权可以转让。
如作品交出版社出版,实际上就是允许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再如,画家出售美术作品原件的,其发表权随同作品的展览权转让给受让人,但其它著作权仍由画家享有。
(3)、发表的认定
1)出版构成发表。
英语中的发表和出版都是同一个词publish,但中文中的发表和出版不能等同。
2)将作品公之于众。
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悉作品的内容。
如指在朋友间传阅,请人提意见,不算发表。
研究生毕业时将论文提交答辩老师阅读也不算发表。
但我的课堂讲授,或者律师的法庭辩论会构成发表行为。
作品的发表方式很多,传统的有出版发行、公开陈列、现场表演等,现代的有广播电视播送、输入计算机网络等。
(4)、行使发表权的限制
行使发表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合法民事权利。
2、署名权
(1)、定义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10条第2项)。
(2)、署名权的处分问题
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分列在第10条第3、4项。
一般都认为两者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正批面。
其中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第3项)。
作品是作者思想观点的反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作者的思想观点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赋予作者修改权,体现了对作者创作自由的尊重。
修改权的行使要受到一些限制。
主要是美术作品。
某位画家画了一幅画,卖出去了。
几天后,心血来潮,灵感突至,想要修改那幅已卖的画。
打听到买者的住址,要求行使修改权,把画再改两笔。
作者改画,买主不同意怎么办?
二、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是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一般说来,以复制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往往是在作品复制以后进行。
因此,要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首先必须保护复制权。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复制权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2、发行权
发行权是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伤口复制件的权利。
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出来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既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无法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也无法实现作品复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
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往往与复制权结合在一起。
出版就是以印刷、间像录制等方式复制作品,然后再予发行。
但出版并不能等同于复制加发行,因为复制的方式多样,如以手抄、临摹等方式复制作品后出售、出租,就不能称为出版。
发行必须具有两个条件:
发行者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的人;发行必须是将作品的复制品散发,因此,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工艺美术品的展示,建筑设计图的实施,不是发行。
只有将作品复制并公开散布(向公众散发销售),才叫发行。
向公从散发,是指散发给亲朋以外的人,向亲朋赠送,不是发行,因校对、审阅而向他人寄送作品的复制品,也不能算是发行。
英国著作权法认为,散布文学、艺术作品的录音片不叫发行。
究其原因,大概是因录音片属于声音的表达,而不是具体形式。
但当今许多国家都把录音片、录像制品,一部分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的散布置于发行之列。
我国著作权法也不另外。
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
著作权人或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公开陈珍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5、表演权
表演权指著作权人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作品的权利。
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郎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表演是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
表演者上演剧本、曲艺、或者演秦音乐,这些现场表演活动是表演,另外通过电视台、电台将表演活动直接或传播给公众也属于表演。
6、放映权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电台、电视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
1)含义: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内容:
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广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广播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广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9、改编权
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得改变原作的基本内容,不得对原作进行歪曲和篡改
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改编,也可以授权他人改编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改编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
10、摄制权
通过新的创作和相应的技术加工,将原作品演绎表现为影视作品的权利
是指原作品能否及怎样被制片人使用的权利
11、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翻译对象:
语文作品(英国、新加坡等国包含计算机程序语言的转换
12、汇编权
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没有改变作品
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汇编,也可以授权他人汇编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汇编其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
第四节著作权限制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三、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著作权的利用,通常是指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行使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第五节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采用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国家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1.将著作权登记手续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2.将登记作为受保护作品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
3.将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二)、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保护期限
2、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实践中的两种做法:
死亡起算主义、发表起算主义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第六节邻接权
一、产生
二、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1.它们的主体不同。
2.它们的客体不同。
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
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
四、邻接权的种类
(一)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的定义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2、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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