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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
《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基本知识:
中国的奴隶制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
在夏朝之前,中国社会是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主要靠不成文的习惯。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出现,法和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证明了法律起源于夏朝这一事实。
二、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2、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
3、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之上的。
三、重点名词。
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法律的总称。
据古书记载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威侮五行:
指夏王启准备讨伐扈氏时宣布的扈氏所犯罪行之一,既不敬上天。
怠弃三正:
怠弃既怠慢放弃,三正既三公,亦谓三卿。
意指不重用大臣,是夏王启宣布的扈氏罪行之一。
昏、墨、贼:
昏指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墨指贪婪败坏官纪;贼指杀人不忌,既杀人而毫无顾忌。
圜土:
圜土是夏商周三代对监狱的通称。
由于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圆形的土牢,故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商朝建立后,商统治者的立法指导思想仍沿袭夏朝的神权思想。
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二、刑名:
:
第一类是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炮烙(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酱)、脯(将罪犯晒成肉干);劓殄(将罪犯本人和后代都杀掉)。
第二类是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第三类是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
三、商朝的婚姻制度。
实行一夫一妻制,为的是将财产和王位传给亲子和嫡子。
但实际上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四、继承制度的变化:
商初的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以前者为主。
到了商末,实行父死子继并逐渐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这是为了防止因继承王位引起统治阶级内讧。
五、刑名:
舍弃穑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有功于民。
六、重点名词:
奴隶制五刑:
我国奴隶制五刑始于夏朝,到商周时代基本定型为墨、劓、刖、宫、大辟。
除大辟为死刑外,其他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
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兄终弟及:
就是指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统治者总结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施以宽缓的政策;“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二、定罪量刑原则:
第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这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第二,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这就是注意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第三,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这是要求从犯罪人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
第四,罪疑从赦。
即“附从轻、赦从重”。
三、法律形式:
西周的法律形式多沿袭夏、商,主要有:
誓、诰、命、礼、遗训、殷彝。
四、西周的罪名:
主要有:
第一,违抗王命罪;第二,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第三,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第四,群饮罪;即聚众饮酒。
五、民事立法:
西周的民事立法比夏、商朝时期丰富。
契约关系有所发展,“听卖买以质剂,听称责以傅别”。
质剂就是买卖合同,傅别就是借贷方面的契约。
西周晚期已存在以土地作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合同并得到西周政府的承认。
六、西周的诉讼制度:
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讼称为“狱”。
起诉时要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者判决败诉。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三天之后开庭审理,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尽管是形而上学的,但却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七、婚姻继承制度:
西周统治者对婚姻问题极为重视。
男女双方都须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之间不许通婚,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繁衍、有利于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
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在婚礼方面,婚姻关系的缔结,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六礼”。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周礼》,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也叫“七出”、“七去”。
但又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即“三不出”或“三不去”。
八、刑名:
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
西周的死刑统称“大辟”。
流刑在商朝出现,西周沿用。
另外“坐嘉石”是对有罪过,但不够处徒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类似于近世的拘留。
西周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了赎金的多少,即赎刑。
九、重点名词:
九刑:
有两种解释:
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
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是西周时期实行的一项诉讼制度。
指在诉讼中,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到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以维护他们的尊严。
七去七出:
西周时期开始实行的一项婚姻制度。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去”“七出”。
所谓七出者: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指: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者去。
七出七去,文字不同,但内容一样,都是片面强加给妇女的不平等待遇。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基本沿用西周的法律。
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郑国曾二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竹刑。
竹刑原为邓析私造,无法律效力,后被国家认可。
成为法律。
晋国在春秋时期有四次较大的法制改革,前三次虽制定了一些新法,但仍藏于官府。
后赵鞅和荀寅铸刑鼎,把范宣子的刑书铸于鼎上,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二、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三个方面:
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这就是要求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第二,“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就是要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的秘密法。
第三,“重其轻者”,这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
三、商鞅改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商鞅先后二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重点在于废除奴隶制土地制度。
主要内容:
①改“法”为“律”。
②明法重刑③奖励耕战④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四、重点名词。
《法经》:
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一至四篇为“正律”,第五篇“杂律”主要是惩办盗贼以外的犯罪,第六篇具律是关于加减刑的规定,即一般的判刑原则。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放在篇首。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如,商鞅就是携法经入相于秦,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
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竹刑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封建地主阶级对法律改革的又一成果。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有三个特点:
第一,法令由一统。
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第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凡事皆有法式。
第三,以刑杀为威。
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轻罪重罚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刑名:
死刑。
包括具五刑、族诛、定杀(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阮(即活埋)。
此外,还沿用了秦朝以前的死刑手段;肉刑。
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笞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并用的刑名;作刑(徒刑);迁;赀;淬(即训诫)。
另外还有“籍没”“赎”等刑名。
三、罪名:
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标志;以古非今罪;妄言罪,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不得兼方罪。
四、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达6尺身高者,负刑事责任,大约从15岁为成年;第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第三,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叫“端”,过失叫“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第四,并合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
;第五,共犯加重;第六,自首减刑。
秦律中的“自出”就是今天所讲的“自首”;第七,诬告反坐。
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
五、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有1155枚,内容极为丰富。
其中,《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六、秦朝的经济立法。
秦朝统治者很重视用法律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秦律中有很多规定类似于现在的经济法规。
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规定春天2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天,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捉取幼兽等。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规定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时,要书面上报。
遇到灾害,也要上报。
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规定每年定期评比耕牛。
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对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定额、劳动力调配方法、徒工培训等做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
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对价格、质量标准都有规定。
七、诉讼制度:
秦在战国时已设有“廷尉”,统一六国后,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秦律中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它都属于自诉范围。
公室告,指控告非家庭成员间的盗窃、伤害、杀人等行为的案件,对此,有审判权的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如子女盗窃自家财产,家长伤害子女等,司法机关不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诉者有罪。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形式:
两汉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春秋经义和法律解释等。
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法典;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其效力比律高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春秋经义是汉朝在断案时,如遇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才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根据;法律解释盛行于东汉。
西汉时有杜周、杜延父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小杜律”。
这些解释如符合朝廷要求,也被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二、立法概况:
汉高祖刘邦曾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通常所讲的汉律,就是指“九章律”。
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约法省禁。
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第二,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第三,顺天行刑。
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
三、定罪量刑原则。
汉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基本承袭秦制,但有所变化:
第一,刑事责任年龄,汉律直接以年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
第二、汉朝法律已有关于时效的规定。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
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也为后世法采纳。
第四,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
指罪行未被发现前,自己到政府报告其犯罪事实,这样可免除其罪。
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第五,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即如他们犯罪,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法司。
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
四、刑制改革:
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肉刑,着手改革刑制,从而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
但又出现了新问题:
扩大了死刑范围。
所以,景帝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规定了刑具的规格、受刑部位及中途不得换人。
此改革标志着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为封建五刑奠定了基础。
五、诉讼制度: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另一方面是政府官吏举劾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也可上书皇帝。
汉律对身份不同的犯人在逮捕、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有罪先请”,即报请皇帝批准。
批捕,也不加刑具。
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
汉律有“鞫狱”和“断狱”之说,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宣读判决叫“读鞫”被告人称冤可“乞鞫”。
六、重点名词。
九章律:
汉朝建立后,汉高祖刘邦命肖何参照秦律立法,肖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故称《九章律》。
通常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首匿:
汉律的罪名。
既首谋隐匿犯罪者。
汉律严惩一般人之间的首匿,但允许亲属之间的首匿。
阿党与附益罪:
即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为附益;
通行饮吃罪: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况,当向导,提供饮食。
见知故纵罪:
即见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即为故纵,依律与之同罪。
亲亲相得首隐: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既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
刑法志》: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答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魏律的改革: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制新律十八篇。
魏律的改革主要有:
一是增加了篇条;二是改具律为刑名,并置于律首,使之起“纲领”作用。
;三是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使魏律“文约而例通”;四是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五是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
二、晋律的发展:
一是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二是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三是法律概念更规范化;四是从内容看,“礼律并重”;五是适应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需要,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
三、司法机关:
北齐正式把庭尉改为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此设置一直沿用到清末,才改为大理院。
这一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监察机关:
御史台。
司法权、监督权日渐集中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
四、两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重大发展。
①八议、官当入律。
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北魏和南陈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
②确立“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它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置于律首,以强调主要打击对象。
这十条重罪不在八议和论赎之列。
③刑罚制度有所改革,表现在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
五、北齐律的基本内容:
北齐在成武帝河清三年完成了齐律。
北齐律共12篇,949条。
它确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颖等人制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完成了“开皇律”,共12篇,500条。
开皇律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废除了前朝的一些酷刑,规定了八议之制,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
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是指唐王朝修定的三十余部法典,其中《唐六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狭义是指“唐律疏议”,它共12篇,502条.第一篇,名例,为总纲,其中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其它刑法原则。
如,划分公罪、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等等。
其后各篇依次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严整、概括,犯罪种类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详尽、细密,它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二、唐朝法律的形式:
唐朝法规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令、格、式都具行政法规性质,违反它,则用律处罚。
三、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首先,在立法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礼本刑辅、明刑助礼。
其次,从条文看,“一准乎礼”。
唐律把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并给每个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
礼的精神已完全溶化在唐律中,这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法律长期引经断狱的必然结果。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它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历史上居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四、隋唐时期法律的发展:
一、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二、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镇压农民反抗和保护地主特权;三、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
五、唐朝的诉讼制度。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大案的审理,有“三司推事”的制度。
唐朝对案件的起诉,分二种:
一是举劾和告发,二是告诉。
诉讼都须有“讼牒”。
对案件的审判,有一系列的规定。
如,划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审判以诉状为准;规定了回避制度等。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辅佐,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主要目的是整顿吏治,以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六、重点名词。
十恶;中国封建社会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既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十种罪名自秦汉时期以后逐步形成,北齐称“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
此后,除元朝改称“诸恶”外,经唐至清,历代沿用不改。
封建五刑:
指隋代至清代的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刑罚。
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
开元年间由张说、张九龄等编撰。
共三十卷,主要规定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
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第九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一、宋朝法律的变化。
1、加重对“盗贼”的处罚,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
宋仁宗时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颐宁四年,创立了“盗贼”重法,将重法地范围扩大。
2、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
遇到土地争讼以红契为据。
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3、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滥酷。
4、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确立了集权中央与提高镇压效能的司法审判制度。
宋太祖把司法权收归中央,集中到皇帝的手里。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皇帝越来越广泛、直接地行使审判权。
二、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三年,窦仪主持修律,963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同年八月“谟印颁行”,是我国历史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与唐律一样,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之下设“门”共213门。
从内容上看,宋刑统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
但律文之后附加了209条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三、宋朝立法活动的特点:
主要是“编敕”,即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册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宋神宗即位后,把唐以来的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
所以,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四、元朝法律的特点:
①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分为四等,汉族人民在政治上处于最低地位,蒙古人享有许多法律特权。
②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③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④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⑤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立法概况:
洪武六年,朱元璋诏刑部尚书刘惟等人撰定《大明律》,次年完成,颁行天下。
洪武二十二年,更定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30卷,460条。
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过程中,编制、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篇》、《御制大诰武臣》。
它们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明朝还仿照《唐六典》的体例编制了《大明会典》,这是调整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二、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①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对谋反、大逆、罪大恶极,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②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明朝与唐朝在土地政策上不同,明朝不实行均田制。
③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④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⑤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如,禁止一切形式的人身买卖等。
三、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①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
首先,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
其次,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②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
③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④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⑤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
清律在封建五刑基础上,又增加新的刑罚,主要有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戳尸、枭首等。
四、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①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
从西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民明清有进一步的发展。
②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③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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