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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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细则
228省道苏虞张公路改扩建工程(西环北延共线段)
XCLQJL03标
安全监理细则
编制:
审核:
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
目录
1、工程概述···························································1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2
3、安全监理工作内容················································2
4、安全监理工作依据················································21
5、安全监理工作范围···············································21
6、安全生产监理控制要点··········································21
7、重大事件安全应急预案··········································41
8、安全档案的建档工作·············································43
1工程概述
1.1项目概况
苏虞张公路是连接苏州城区、常熟和张家港的一条快速通道,也是苏州市南北向的交通大动脉。
老苏虞张公路于2004年建成通车,南起G312,北至张家港市,沿线经相城区、常熟市,全长58.8km。
原设计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
228省道张家港以南段(苏虞张公路)改扩建工程路线全长8.869km(含终点北桥互通范围中老苏虞张公路长1.251km),主线起点桩号K8+999.5,终点桩号K16+617.18;老苏虞张公路起点KK16+183.94,终点KK17+435。
项目高架主线路线跨越黄埭荡(规划五级航道),避开规划的码头和黄埭中学,接上已建成广济北路,上跨太东路、漕湖大道此后利用广济北路线位(广济北路8m中央分隔带内布设主线高架)和下穿京沪高铁通道向北至苏州绕城高速南侧,利用规划的长春路线位至绕城高速北桥互通。
地面道路起于太东路交叉口,利用广济北路线位(广济北路8m中央分隔带内布设主线高架)和下穿京沪高铁通道向北至苏州绕城高速南侧,利用规划的长春路线位至冶长泾大桥西侧。
本项目工程高架道路采用一级公路标准,高架桥标准段设计宽度为26m,设计速度为80km/h,地面道路采用城市主干道标准,设计速度为40km/h,匝道桥(8m宽)设计速度为40km/h,匝道桥(12.5m宽)设计速度为60km/h,桥涵设计荷载均为公路-I级,路面结构计算荷载为BZZ-100型标准车。
228省道张家港以南段(苏虞张公路)改扩建工程(苏州绕城高速以南段)路基桥涵施工项目共分4个标段,即XCLQ-05、XCLQ-06、XCLQ-07、XCLQ-08标段,各标段招标范围及计划工期如下:
XCLQ-05标段:
主线路线起点桩号为k8+999.5,主线终点桩号为k11+493.741,地面道路起点桩号为DMK9+900,地面终点桩号为DMK11+493.741;高架主线桥全长1739.3M,匝道桥2座,全长706.7M,地面道路桥梁3座,总长78.7M.土方填方约12.7万方,挖方约6.96万方。
建安费约35000万元。
XCLQ-06标段,主线路线起点桩号为k11+493.741,终点桩号为k13+488.224,地面道路起点桩号为DMK11+493.741,地面道路终点桩号为DMK13+488.224;高架主线桥全长1296.7M,匝道桥2座,全长360M,地面道路桥梁2座,总长83.6M。
土方填方约12.709万方,挖方约7.783万方。
建安费约28000万元。
XCLQ-07标段,主线路线起点桩号为k13+488.224,终点桩号为k15+249.224,地面道路起点桩号为DMK13+488.224,地面道路终点桩号为DMK15+315.499;高架主线桥全长1761M,匝道桥4座,全长870M,地面道路中小桥2座,总长60.1M。
土方填方约13.404万方,挖方约9.1万方。
建安费约36000万元。
XCLQ-08标段,主线路线起点桩号为k15+249.224,终点桩号为k16+617.18,地面道路起点桩号为DMK15+315.499,地面道路终点桩号为DMK15+690.660;高架主线桥全长1102M,匝道桥全长604M,人行梯道桥梁4座,总长179M。
土方填方约13.4万方,挖方约9.1万方。
建安费约31000万元。
1.2监理服务时间
(1)工程计划工期:
2015年9月30日完工。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监理服务期:
涵盖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自施工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缺陷责任期证书颁发之日止(包含施工准备期监理、施工期监理和缺陷责任期监理)。
其中施工准备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工令下达之日止,施工期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至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交工证书颁发之日为止,缺陷责任期自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至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日为止。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等);(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力争无刑事案件发生(施工单位职工、民工等)。
3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3.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3.1.1安全监理的工作准备
3.1.1.1组织监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确定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派出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相关监理人员进驻现场。
由监理工程师及时建立安全监理的相关组织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中确定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范围,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2)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周边环境,学习施工、监理合同文件,熟悉掌握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并按照监理计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和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内容,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进入工地现场的自身安全教育。
(3)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了解设计对结构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注意事项。
(4)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计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并根据工程特点和高危作业的施工,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5)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理组织网络,确定各项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各级监理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监理责任分解到各监理岗位,纳入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6)审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需附专家论证意见),在项目开工前报现场监理机构,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7)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分包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人员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8)核查进场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检测)合格证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进行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报请安全监理核查,安全监理核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现场使用。
(9)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提出书面开工申请报告,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准备情况,如各项安全工作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现场技术、管理、施工作业等人员是否到位;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等是否已到达现场,并处于安全状态。
符合开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申请,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10)制定安全监理程序、记录方法和表格。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监理程序。
在选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0-2006)所列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并统一指定安全监理工作的各种记录格式、报表,送交建设单位备案。
3.1.1.2编制安全监理计划及其实施细则
3.1.1.2.1编制安全监理计划
监理工程师编制项目安全监理计划,应具有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
安全监理计划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委托合同中安全监理约定的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特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3.1.1.2.2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开始前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安全监理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的依据包括:
(1)已批准的安全监理监理计划;
(2)相关的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
(4)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2)安全监理人员安排与分工;
(3)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要点;
(5)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表)和资料目录。
3.1.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机构,总、分包现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以及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运行维护保养、自检验收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和完善。
(3)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
(4)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监控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
(7)对有关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项目,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书面向施工单位告知。
(8)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上报与处理程序,要求事故单位在第一时间内,按预定程序上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拖延上报。
3.1.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
3.1.3.1安全设施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设施未进入工地前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监督。
(1)施工单位应提供当地或外购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家以及出厂合格证书,供监理工程师审查。
(2)监理工程师可在施工初期,根据需要对这些厂家的生产工艺等进行调查了解。
(3)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取样试验,确保安全设施满足要求。
3.1.3.2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进场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及合格证,对施工单位报申进入施工现场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进行审查。
当发现施工单位的进场机械和报审表不一致时,要求施工单位更正。
3.1.3.3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审查
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电工、预应力张拉、大(中)型机械操作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册、岗位证书的相符性和有效性。
3.1.4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从安全的角度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图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1)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2)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3)生产生活房屋应按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临时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他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4)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工地的小型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5)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油库、发(变)电房、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6)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
污染严重的工程场所应配有防污染的设施。
(7)场内道路应保持畅通。
载货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
手推车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m。
急弯与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
与铁路交叉处应有专人照管,并设信号装置和落杆。
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场内行驶的有轨斗车、平车的轨道应平坦顺直,纵坡不得大于3%车辆应装制动闸,线路终点应设置倒坡和车挡。
(8)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
3.1.5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明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3.1.5.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措施。
因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的重要依据。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深坑施工作业的防护;
(3)高处及立体交叉施工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5)机械、机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夜间施工安全防护;
(6)为确保安全,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预防自然灾害(台风、雷击、洪水、地震、高温、寒冻等)的措施。
3.1.5.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九项分部分项工程,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开挖、桩基础、挡墙基础、围堰工程等。
同时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特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特种设备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以及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也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方案。
另外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对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也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3.1.5.2.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后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开挖;
(2)桩基础、挡墙基础、围堰工程;
(3)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4)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1.5.2.2专家论证审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1)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己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意见应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3.1.5.2.3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查
(1)施工单位应当分别编写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办理监理报审。
(2)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方法主持审查。
程序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
符合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
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有紧急救护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填写监理意见,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4)特别复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查。
3.1.6对施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各自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单位、社区的安全重大危险源类别、周边重要基础设施以及本项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人员素质、物质资源评估等情况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施工的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3.1.6.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施工现场要求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1.6.2监理工程师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
尽管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事故的应急管理不只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
安全监理人员对应急救援体系管理是对重大事故的全过程管理,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管理思想。
监理工程师首先在开工准备阶段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网络内的人员组成情况、危险源辨识结果、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在施工阶段对预案内资源准备和操作演练进行跟踪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应急体系内的缺陷或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补充调整应急预案,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
在事故发生过程,记录和分析应急救援响应过程中不足之处,在事后进行科学分析,对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和提高,以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质量。
3.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现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时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如图3-1所示。
3.2.1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的工作和程序
3.2.1.1日常安全监理
3.2.1.1.1加强督促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项目监理部。
(3)督促施工单位,分阶段进行自查自评。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安全实况和自查自评情况,认真、公正地进行审查评价,填写有关报表,并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备案。
图3-1
3.2.1.1.2巡视检查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巡视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每日巡视,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2.1.1.3监理会议
(1)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时,应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或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3)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3.2.1.2日常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1)发出口头通知,开具整改通知单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
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
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2)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建设标准加以强调。
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3)签发“工程暂停令”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暂停”的部位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
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
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
(4)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3.2.2监督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2.2.1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3.2.2.1.1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能机构负责人或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等。
3.2.2.1.2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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