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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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我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药,农药经营许可证范围标注为“农药”。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主体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的主体名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窗口或在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实行快捷申报、高效审查、实时查询、全程监控。
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信息上传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上传至农业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翻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下列情形,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在本省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人;
(二)从事农药经营服务的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的组织和机构;
(三)利用互联网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之外的农药的,电子商务在本省有实体店、仓储点、配送站等情形的。
第九条从事下列农药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依据《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实施细则》实施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实地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营业场所的实地核查。
填写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
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发证机关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
经营范围代码:
经营所有农药的为“1”,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农药的为“2”。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者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第二十条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原证届满之日起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与变更农药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变更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原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农药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补办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终止农药经营,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与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农药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用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三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九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细则施行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于2018年8月1日前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经营者: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公章)
住所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名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分类
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
营业场所地址
营业场所面积
仓储场所地址
仓储场所面积
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备注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和扩大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9、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出具的《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10、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11、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12、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附件2:
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经营者名称
营业场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固定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核查意见(是否满足布局规划、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条件等):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3: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适用于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变更)
经营者名称:
(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公章)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名
二、变更许可事项
变更前事项名称
变更后事项名称
变更主要原因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的除外
四、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仅对需要变更分支机构的)
序号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变更类型(增加或减少)
五、分支机构材料清单(仅对增加分支机构的)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备注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支机构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6、分支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分支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增加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9、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出具的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10、分支机构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11、分支机构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12、分支机构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附件4: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适用于经营许可延续)
经营者名称:
(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公章)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二、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事项
内容摘要
特别说明
经营人员变化情况
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情况
管理制度变化情况
农药销售情况
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
其它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附件5:
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经营者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从业人数
仓储地址
核查项目
核查结果
备注(针对核查结果具体填写)
是否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有□部分有□无
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有□部分有□无
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有□部分有□无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有□部分有□无
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有□部分有□无
是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有□部分有□无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的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是否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
□有□部分有□无
是否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有□部分有□无
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有□部分有□无
核查意见:
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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