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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培训0306
信托业务培训
一、我国信托产生背景1
二、我国信托发展历史2
三、信托产品市场总体情况4
四、我国信托的特点5
五、我国主要信托的业务模式7
(一)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7
(二)根据资金运用方式分类8
典型传统信托业务10
(一)私人股权投资(PE)11
(二)房地产信托12
(三)基础设施投资14
(四)银信产品的投资方式16
六、我国信托业面临的挑战19
七、我国信托战略转型的基本方向——财产管理19
八、我国信托行业新兴业务21
(一)资产证券化21
(二)本土化REITS业务23
(三)家族信托25
一、我国信托产生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以来。
伴随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私人财富水平得到了空前提升。
高净值人群的规模不断壮大。
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6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5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12万亿元人民币;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士数量已超过100万人。
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吸引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纷纷逐鹿其中,另一方面则使高净值人群的投资视野逐渐开阔,投资心态与理念也愈发成熟。
与私人银行的传统“金融超市”模式相比,信托模式下的财富管理已开始从“产品驱动”转向“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5.87万亿元,信托业已成为继银行业之后的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
二、我国信托发展历史
2001年,我国对信托业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重构,先后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业务的法律关系即信托关系进行了全面构建,奠定了信托业务经营的法律基础。
从此,开启了信托公司规范经营本源信托业务的新时代。
对于信托行业来说,2001年信托业制度重构。
具体说来,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矫正了信托业长期错位经营的历史。
1979~2000年,信托业因种种原因经历了多次清理整顿,但从制度定位上说,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体制,主要经营市场化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本源的、发挥财产管理功能的信托业务因欠缺信托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基础,并没有开展起来。
在这一历史阶段,信托业实际上只是以“信托”之名,承担着弥补传统银行业不足和金融改革排头兵的历史使命。
但是,随着传统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银行业不断市场化,证券业作为单独金融门类异军突起,信托业承担的弥补传统银行业不足和金融改革排头兵的历史使命已经悄然完成,而真正属于信托业本源业务的信托制度安排则没有及时确立,致使信托业长期错位经营,陷入了经营困境。
2001年信托业制度重构令信托业终于彻底告别了长期错位经营的历史,在本源的信托业务上开始焕发经营活力。
可以说,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唯一彻底隔断历史发展脉络而进行全方位制度重构和制度设计的金融产业。
今天的信托业除了继续沿用“信托”之名外,业务上已经没有保留历史上信托业的任何痕迹。
不理解这一点,很容易以旧观念误读甚至歪曲今天的信托业。
二是确立了信托业作为独立金融产业的地位。
2001年信托业制度重构确立了信托业独有的业务法律关系、盈利—风险模式、所具有的金融功能和监管架构。
信托业务的法律关系属于《信托法》确认的信托关系,是一种具有独特法律结构的财产受托管理关系,是信托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经营活动。
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是基于其提供了财产管理服务而收取约定的报酬,不能享有信托财产本身的收益;信托业务的风险模式是失职赔偿风险,即受托人仅因管理失职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时,才负有赔偿义务,否则,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这就是信托产品风险的“买者自负”原则。
信托业务的金融功能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因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产生的融资中介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该功能是信托业务财产管理功能的实现结果,以其财产管理功能为前提,由此,信托公司属于具有财产管理功能金融机构。
在监管上,信托业务同样具有独立的监管组织、监管法规和监管取向。
银监会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独特的法规,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并建立了独立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体系。
信托业务独有的上述特性,划清了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其他金融业态的边界,奠定了作为独立金融产业发展的经营模式基础。
理解了这一点,就会使信托业避免重蹈历史上屡遭行业性整顿的覆辙。
三、信托产品市场总体情况
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信托资金运用领域的扩大,集合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总体情况以2014年为例,2014年信托公司共发行4980个,总规模9268亿元,平均每月发行近415款,相当于平均每家信托公司每月发行6.38个。
平均每款产品规模为18413万元,产品的平均存续期限为1.64年,平均年化收益率为9.19%,其中,一年以内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8.28%,两年期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9.64%,大于两年以上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9.82%。
信托产品市场表现的主要特征包括:
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和比例近几平稳增长,预期收益率提高。
2013年为4023万亿元,同期占比仅为20.61%;2014年增加到8819万亿元,同期占比提升到28.25%;2015年又增加到9268万亿元,同期占比为25.20%。
在产品的平均期限方面,2008年为2.11年,2014年为1.64年,产品的平均预期年限逐年缩短,但是平均收益率则有较大提高,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集合信托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8.63%,2014年为9.19%属于近年来最高。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大幅降低。
从信托资金来源看,毫无疑问,催生中国信托业规模爆发性增长的“发动机”是始于2008年下半年的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驱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信托业2009和2010两年的增长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的贡献度均在50%以上,以2010年为例,年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达1.66万亿元,占同期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例高达54.61%。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文件,使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野蛮式"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到2011年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几乎没有增加,为1.67万亿元,与2010年底的1.66万亿元几乎持平,占同期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更是下降到了34.73%;到2014年底虽然数额小幅增长到2.03万亿元,但占同期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则进一步下降到27.18%。
四、信托的特点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安排,所具备的第一大优势是灵活。
从信托财产的内容来看,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从信托的设立目的来看,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设立信托;从投资领域来看,信托可投资于资本、货币和实业三大市场,多元化投资提供了丰富的资产配置选择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
信托的第二大制度优势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现代信托沿袭了“用益制”的财产权利分离。
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存在,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闭锁性使其具备了“准法人”的地位,因而拥有权益重构、风险隔离等多重功能。
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破产,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收益,并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追索。
委托人和受托人亦可通过制度设计将名下资产按照不同目的分为不同部分,这些资产彼此间的风险也相互隔离。
这可更有效地帮助高净值人士,尤其是私营企业主有效隔离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保障其财富安全。
另外,由于信托不会因为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或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长期性,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富管理与传承,这也满足了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的要求。
5、我国主要信托的业务模式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资金信托;动产和不动产信托;财产权;有价证券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多种业务。
”
(一)根据委托人数划分
单一信托、集合信托的产品形式是指募集信托资金的方式。
债权方式、权益方式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是指对特定企业和项目进行融资方式。
单一信托
单一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制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集合信托
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二者区别
1、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2、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
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
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二)根据资金运用方式分类
中国信托业过去长期以资金需求方为导向,主要从事私募投行业务及通道类业务,房地产贷款、平台贷款、证券投资以及通道业务四大传统业务规模占比超过80%。
①证券投资
2014年虽然股票市场不景气,但是各信托公司发行了494个证券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占全部集合信托产品的10%,资金规模为469亿元,2014年证券投资类产品的主要特点:
一是发行规模较前几年有所增加,但是发行数量持续降低。
二是在产品结构方面,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和类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并存。
②信托贷款
2014年的贷款类信托产品中集合产品1065款,占全部集合信托产品的22.3%。
贷款类信托集合产品的发行规模为228亿元,占全部集合信托产品发行规模的25%,单个信托产品的平均规模为21442万元,平均年限为1.78年,平均预期年华收益率为8.5%。
从总规模上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超过全部信托计划规模30%的规定。
③股权投资
2014年信托公司共发行了215个股权投资类(不含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产品,占当年发行全部集合信托产品的4.5%;发行的总规模为802亿元,占全部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的9.1%。
股权投资是一个投资期限长,收益高的产品,2008年出现大规模的增长,占集合产品的规模可以达到22%,但是到了2014年突然回落到9.1%。
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受房地产领域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信托计划采用买入返售股权方式进行管理运用有关;二是受到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信托的调控有关。
④权益投资
2012年共发行各类权益投资集合信托产品1822个,占当年发行的全部集合信托产品总数的38.2%,发行规模360亿元,占全部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的41%。
权益投资包括收益权、受益权、财产权、收费权等权益的投资,而其中股权收益权投资最为盛行,主要因为在2014年各地的政府的融资平台大量的融资,而融资的主要方式就是“应收账款收益权”质押。
(以对政府的债权进行信托)
六、典型传统信托业务领域
(一)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
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不同于reits)。
1、房地产信托概况
自2010年开始,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组合政策(可统称为”限购、限贷、限价”),使得行业进入深度调控期,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也随之受到影响,2014年共发行758个房地产领域投资的集合信托计划,占当年全部集合信托产品的15%:
房地产信托资金规模则为2098亿元,也比上年2868亿元的房地产信托降低26.7%。
单个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模平均为27691万元,信托期限平均为1.57年,预期年收益率的平均值为10.5%。
(占比大,受宏观政策影响大)
2、房地产投资的特点
政策性强,受宏观调控影响大
资金需求量大
资金循环周期长(项目工程周期长)
3、业务模式
(1)房地产债权融资信托模式:
以债权的方式将资金应用于房地产企业或项目。
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投出,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作为抵押,到期后还本付息。
(2)房地产权益投资信托模式:
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直接应用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特定资产,或直接购买房地产,形成实质性权益投资,参与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企业的管理,并以房地产投资的权益资产本身的收益或者溢价作为信托财产收益的来源。
(3)基金化房地产信托模式-分散风险
信托公司以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方式募集资金,以规范的基金方式对信托基金进行运作,以“一对多”的方式进行管理。
主要面向房地产一二级开发,经营性物业和房地产并购。
特点:
分散投资(先资金池,再选项目)、组合投资(股权、债权或其他)、专业化管理(专门的信托决策委员会、基金产品设计原理)
(二)基础设施投资
2014年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含能源与交通)的产品发型了1076个,比上年375个该类信托计划多701个,资金规模为2622亿元,比上年增加1802亿元,单款产品规模为2.4亿元。
2014年基础设施类产品大幅增长,主要受到地方融资平台大幅度的举债融资导致。
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需要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投资额巨大,且需要专业的管理。
专业化管理的信托资金介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将有利于克服政府部门管理的弊端,避免寻租腐败,提高基础设施管理的效率,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
2、信托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优势
几年来,信托公司在现有法规框架下以信托贷款、信托投资、BT、BOT等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运作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进一步创新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专业管理,控制风险。
随着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及财产所有权的日益多元化,各类财产将呈现出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特点。
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能够在受托人的专业管理下,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并可通过专业化的组合提高信托收益,来满足机构投资者和高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2)制度优势,破产隔离。
信托业务的本质就是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在实现财产破产隔离的基础上,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机制优势使信托公司在委托人和项目方之间构筑一个有效沟通、互惠互利的桥梁。
(3)扬长避短,形成特色。
重新登记以来,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一直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品种,信托资金的投资领域无论从产品数量还是从规模看,位于前三名的均为基础设施、金融和房地产三大领域。
3、基础设施信托业务的模式
(1)基础设施贷款信托模式: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投向信托文件约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到期回收信托贷款本息。
(2)基础设施股权投资信托模式运用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与项目主办方联合发起设立项目公司或者对已有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金以吸引和带动其他债务性资金的流入。
(增加资本金,有利于降低项目公司的财务杠杆)
项目运行期间,信托公司派驻股东、参与经营决策。
(3)基础设施财产权信托模式(套现):
政府或公用事业法人以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财产包括股权、土地、公路、桥梁收费权、公共设施门票等可金融化财产。
政府或公用事业法人因设立信托取得信托受益权,为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等级,可以进行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即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向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投资者交付转让价款后,成为信托的受益人。
(4)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模式:
由信托公司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信托单位,设立基础设施产业基金,以产业基金的形式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股权、债券或者权益投资,或采用混合融资的方式进行组合投资。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信托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信托公司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向投资者提供主动管理服务,或者委托投资顾问共同管理信托资产,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保管信托资产。
(基金化运作在各个领域都有取代单一项目的集合类信托产品的趋势)
(三)银信产品的投资方式
分业管理、分业经营下,银信合作是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模式和金融服务平台。
银行:
丰富服务网点和客户资源,可以开产理财业务(最初融资需求方)
信托:
产品具有信托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的优势
1、总体情况(发展概况)
催生中国信托业规模爆发性增长的“发动机”是始于2008年下半年的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驱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白中海信托将银信合作引入信托,为信托公司最初解决生存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业务来源。
业界认为,回过头去看,信托业近些年的快速崛起离不开银信合作。
信托业2009和2010两年的增长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的贡献度均在50%以上,以2010年为例,年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达1.66万亿元,占同期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例高达54.61%。
银信合作快速提升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规模,也解决了信托公司的营销瓶颈。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误入歧途,同业风险)
2、产品主要模式
当前我国信托可以投资资本市场,向银行投资,实现优势互补。
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交易方式来看,既包括理财产品合作,也包括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推介、账户开设等。
(1)银信理财合作:
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等。
资金运用方式包括:
贷款、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银行票据受让和应收账款债权受让等。
具体操作方式是银行通过设立理财计划向投资者(银行客户)募集资金,然后将理财资金交付信托或者投资购买信托产品。
此模式下,银行理财资金的收益来源与信托收益。
(同业规避不入表)
(2)信托公司委托银行进行代理收付信托资金。
(中间业务)
(3)银行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
(4)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
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投向来看,2012年以来银信理财产品主要还是投在货币市场、基础设施等风险较低的领域,而投资于房地产或其他工商企业的产品较少。
统计数据表明,虽然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产品急剧减少,但金融类产品在银信理财中仍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也是未来银信理财可以深入发挥的重要领域。
银信合作产品仍以银行为主导。
一方面银行的发行能力和可交易产品资源远高于信托公司,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开发的交易产品还未得到银行的普遍认同。
所以在银信合作产品中的主要交易标的仍是银行业务产生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等,这些产品占到全部产品的近90%。
然而,被动管理的银信合作业务一方面无助于信托公司向真正的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另一方面也为银行业转嫁风险规避调控埋下了隐患。
因此,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文件,使所有新推出的银信合作产品都受到严厉的监督控制。
至2014年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几乎没有增加,为1.67万亿元,与2013年底的1.66万亿元几乎持平,占同期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更是下降到了34.73%;至2014年底虽然数额小幅增长2.03万亿元,但占同期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则进一步下降到27.18%。
与此同时,以高端机构客户驱动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减去银信合作规模)的规模和比例则不断提高:
2013年仅为6050亿元,同期占比19.90%;2014年增加到1.61万亿元,同期占比提高至33.47%:
2016年继续增加到3.07万亿元,同期占比已经高达41.12%,成为最大的增长动力。
此外,以中端合格个人投资者驱动的“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和比例也一直平稳增长:
2013年为6267亿元,同期占比仅为20.61%;2014年增加到1.36万亿元,同期占比提升28.25%;2014年又增加到1.88万亿元,同期占比为25.20%。
由此可见,信托业的增长动力存在一个分水岭:
之前增长的主动力是粗放的银信合作业务;之后增长的主动力不再是粗放的银信合作业务,而演变为以高端机构为核心的大客户主导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主导的“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中端个人合格投资者主导的“集合资金信托“三足鼎立”的发展模式。
这是一种质的转变,正是种转变,使信托业的发展摆脱了政策的变数,走上了稳定的长期发展轨道。
七、我国信托业面临的挑战
一是金融环境的变化。
金融自由化的改革大幕已经渐次拉开,银行信贷融资市场化和资本市场融资市场化是金融自由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主流融资环境(银行贷款为主体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势必日益宽松,历史上通过信托融资的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将渐次回归银行和资本市场,真正需要通过信托融资的客户资质将逐渐降低,甚至主要表现为“垃圾债”。
其结果就是,未来融资信托市场将呈现一个需求规模递减而微观风险递增的趋势。
二是经济环境的变化。
2012年开始,我国经济增长结束了过去平均高达两位数的增速,开始步入一个调整的下行通道之中。
新增长动力的形成涉及政治、经济、技术、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进一步改革,其过程将充满艰险。
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经济增长在宏观上将处于一个弱增长周期之中。
这意味着,未来信托公司以融资信托方式从事私募投行业务时,其基础资产的宏观风险与过去相比,将大大放大。
三是经营环境的变化。
2012年以前,信托公司从制度安排上讲,几乎是唯一能够从事私募投行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享有制度红利。
但是,2012年下半年各监管部门陆续推出了资产管理新政,赋予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程度的类似信托产品的私募融资功能,资产管理泛信托时代已经到来。
这意味着,在私募投行业务市场上,信托公司将面临多方面的竞争。
八、我国信托战略转型的基本方向——财产管理
近年来,我国信托投资公司通过银信融合的模式,对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进行了大胆有益的尝试和摸索,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具有明显深化和加速的趋势。
银信合作不断深入,既有理财产品的合作,也有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推介、账户开设等方面的合作,涉及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银信合作已经进入了多元化深层次立体化的局面。
并且在合作中始终伴随着金融创新,这为将来中国金融向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私募投行业务的逻辑起点是从融资方的融资需求角度而不是投资方的理财需求角度设计金融产品,而信托业务的逻辑起点本来应该是从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角度出发设计信托产品。
因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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