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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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览表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览表》(试行)
行政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适用处罚
1、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者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者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者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拒绝监督检查,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
拒绝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1
情节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
警告
一般处罚
1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拒绝现场检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拒绝现场检查,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罚款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执法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1
情节较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
警告
一般处罚
1
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3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2
拒绝现场检查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
1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3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
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拒绝现场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
(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
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拒绝进行现场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2
拒绝进行现场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3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2、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
谎报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拒报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谎报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
拒报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1
情节轻微的
警告
一般处罚
1
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拒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项:
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1
情节轻微的
警告
一般处罚
1
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拒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在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时弄虚作假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
在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时弄虚作假,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时弄虚作假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
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时弄虚作假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对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第二章6.1节裁量标准进行分级分类。
从轻处罚
1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涉及数量1吨以下,或有其它轻微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涉及数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涉及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涉及数量10吨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第二章6.2节裁量标准进行分级分类。
从轻处罚
1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涉及数量5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处罚
1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涉及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从重处罚
1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涉及数量10吨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
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4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5
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罚款
3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第二章6.15节裁量标准进行分级分类。
从轻处罚
1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量小活度低的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量大活度低的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量小活度较高的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量大活度较高的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万元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4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从重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3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处罚
1
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已采取封闭措施,但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未采取封闭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
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对经营设施、场所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轻处罚
1
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
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1
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从轻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处罚
2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5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6
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从重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3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粤环[2011]7号)第二章6.18节裁量标准进行分级分类。
从轻处罚
1
属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
属Ⅳ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
属Ⅲ类放射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
属Ⅱ类放射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
属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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