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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河湖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明确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河长办〔2017〕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政办发[1994]33号)要求,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权属状况,切实加强全市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界线,按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和监管职责,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维护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
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3.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确权的原则。
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坚持划界确权一地一策、一河一策、分类指导,实现河湖水域等各类不动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
5.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
本着节约调查成本,统筹各项确权成果的继承利用,避免重复调查返工。
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林业、湿地确权登记等登记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二)工作目标
查清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确定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产权制度,维护保障全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坐标,坚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将全市河流、湖泊、沟渠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
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为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水库及水文测站等。
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水域岸线确权登记,以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名称,统一调查范围,实现无缝对接。
本次河湖水域岸线调查划界确权范围不设定下限,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并在各县(区)工作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观测设施用地的总面积。
管理范围内有合法权属依据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进行正常维护及水资源保护所必需的范围(含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管理范围外边线至保护范围边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三)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原则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
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湿地等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批准征地界址权重确定管理、保护范围。
2.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为全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国有水库、河道、堤防工程、灌排渠系、闸坝、排灌站、水文站、乡镇供水井等。
对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各方自行安排。
3.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有利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和正常运行,有利于管理人员履行正常的管理职责,有利于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并适当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现自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四)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
1.水库。
平原水库大坝两端外延50至500米;进出输水渠道两堤脚外延10至50米。
以上为管理范围。
2.河道、堤防工程。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20米。
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30至50米。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护堤地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3.灌排渠道。
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20至5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5至6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10米至2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排水控制面积3万亩以上的排水沟(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2至5米,无渠堤的,沟(渠)上开口顶角处外延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10至2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排水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至2米,无渠堤的,沟(渠)上开口顶角处外延2至5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5至1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4.闸(坝)、站。
拦河闸(坝)上游50至500米,下游50至100米,左右侧3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
上、下游和左右侧再外延5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排灌站(包括灌溉站、排水站)厂房四周边外延10至5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乡镇供水井(农村饮水工程)厂房四周边外延30至50米为管理范围,水源井影响半径区域为保护范围。
5.水文测站。
各观测断面及投浮索断面,从中线向上、下各5米,自记水位台、汛房等由周边外延5米;船测站以吊船索为中线向上游10米,向上游40米(必须满足最大水位变幅的2倍加船长)。
横向边界至堤顶内侧或相当于历史最大洪水位。
以上为管理范围。
测验河段上、下比降断面之间,并向上、下游各延长50米以内;无比降观测的,以基本水尺断面为中线,上、下各200米以内;气象观测场周边外延6米;对树木、电线杆、房屋等较高障碍物,其边界距离应不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5倍。
以上为保护范围。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6.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五)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1.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的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不再重新划定。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河湖划界工作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基础,由各县(区)水利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叠加套合本地区水利工程、水流、湿地、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等各类确权成果图件,由市县国土部门提供1:
2000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确定调查登记单元。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相关水利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为依据,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
(二)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湖防洪规划、有无堤防等因素,实地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
查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类别、边界、面积、用途等状况,调查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湖保护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保护范围标准的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暂不划定。
通过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界线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确权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三)调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对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各类权属纠纷调查建档立册,依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调处原则予以解决。
加大河湖水域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及时厘清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河湖水域,各县(区)人民政府先依法公正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准确合法。
(四)建立全市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
将河湖水域调查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县(区)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
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增加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模块。
将本地区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
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市河长制信息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五)登记颁证。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对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将河湖水域登记事项按程序报审后,在各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
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原县区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登记的,按程序予以登记颁证。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编制方案。
各县(区)相关责任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水利和国土部门备案。
2.资料收集。
收集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河湖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水利工程、水流、林业、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3.测绘勘察。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河湖及水利工程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开展现场测绘调查和水利勘察工作,并按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二)调查确权阶段
1.试点先行。
召开市、县(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议暨大洼(区)确权试点工作会议,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技术要求。
2.人员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利、不动产登记及承担项目的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对参与本次划界确权工作的行政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
3.全面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河湖水域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界确权安排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划界确权工作,确保2020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调查确权任务。
(三)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阶段
各县区加快河湖水域调查划界确权数据采集录入,由县级河长办完成县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建设。
市河长办负责汇总县级数据库成果,统一整合后建设市级河湖水域确权数据库。
市河长办在综合完成各类河湖水域需求分析基础上,编制总体设计方案,建立全市河长制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管理信息平台。
(四)审核登记颁证
1.权属审核。
各县(区)在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
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五)验收总结阶段
1.自查自验。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总体验收。
在各县区完成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书面申请市级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组织对各县(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划界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指导监督、工作整体推进和重大问题决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疑难问题。
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协同开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相应部门负贵本地区的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
(二)落实任务分工。
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
国土、水利部门负责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各县(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组织技术单位完成水利工程的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村居、单位签字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资料审核和登记发证工作;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工作经费;各乡(镇)、村要建立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
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发挥重要作用,对特殊情况导致权利人不明的,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权属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制度。
要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定期沟通通报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工作指导。
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级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河湖确权划界工作。
(五)搞好宣传发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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