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增值税争议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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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增值税争议处理
第六部分增值税争议处理
主要是进项税抵扣问题
滞留票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八十、自产设备出租如何避免双重征税争议问题
自产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如征收增值税,该租赁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租赁两年后收回该设备出售,是否再征增值税?
增税细则第4条4款规定: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
”
青岛奥运会帆船赛:
帆船出租增值税案分析
先租后售改为分期收款
筹划点:
合同签订改成分期收款,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以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高税负
价值100万设备出租,收取租金10万,
开具租赁发票10万,交纳营业税5千,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10)%*17%=18。
7;
如果再以120万价格出售,120*17%=20。
4万,但是18。
7不能抵扣。
改为分期收款:
第一期收取10万,第二期收取120万,只需要交纳130*17%=22。
1万。
既避营业税,又避增值税。
八十一、正确理解可以抵扣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河北省国税局2011年第7号公告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智能化楼宇的含义
智能化楼宇定义为:
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安全保卫自动化系统(SAS)和消防自动化系统(FAS),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SCS),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SNS),智能楼宇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S)组成,就是智能化楼宇。
正确理解能否抵扣
1、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从属于房屋的功能;
2、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必须与房屋不可分离
3、智能化楼宇设备是先有智能化楼宇前提,后有智能化设备。
普通楼宇建成后安装的不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与房屋可分离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壁式空调与中央空调的区别。
河北省国税局2011年第7号公告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八十二、滞留票引发的增值税大要案争议问题问题处理
国美电器税案分析
供货商(申报销项)--电器超市(没有抵扣进项)--顾客(不索取发票)
瞒天过海式的偷税术!
商场先开销项后索进取的怪圈
百货商场按销售额的20%提取扣点,剩余部分返还商家。
请问商场所谓的“扣点”收入,是否按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及房产税。
商场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给消费者,收取商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相应的增值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先开具销项发票,尔后根据利润额收取进项发票,发票开具时限是有问题的。
八十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分别核算,否则核定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钢结构、铝合金窗。
软件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
卖财务软件使用权,又提供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09号)规定:
“计算机软件产品,如不属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销售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
应税行为与应税劳务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送家私家电,家私家电部分是作为房屋销售收入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还是作为兼营行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的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
应税行为包括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混合销售定义仅指含应税劳务。
八十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争议处理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1号公告解决了哪些争议问题(课件).doc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不得抵扣进项税有以下几种: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种情况下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7、虚开代开的进项发票
8、未按规定认证并申报抵扣的进项。
9、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了失控发票。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十五、长期应付未付款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税务机关不可能视而不顾,这是税务局的本性决定的。
江苏规定:
超过两年,且同对方未发生经营往来,先调增,以后实际支付出去的再调减。
首先保障税务局利益,兼顾纳税人权益。
河北国地税:
有证据证明需要支付的应付款,不需要调整。
八十六、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争议处理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八十七、纠结不已的饮食业征税问题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麦当劳、肯德基、外卖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可以选择:
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十八、未及时认证的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争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文件的规定,
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所以,该企业开具已超过180天认证期的专用发票的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也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八十九、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厂家如何处理?
买车增油,给予经销商的建设形象支持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价格认定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经销商的买车赠油,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经销商按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上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并计入赠与当期的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按限额税前扣除。
九十、纳税人发票、收款、货物流向不一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争议处理
某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该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官建议:
真实的业务应做到发票、收款、货物流向一致,建议纳税人按正确的业务流来操作,并保证每道业务流程的票据真实有效,往来业务符合逻辑规定。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九十一、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
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增值税暂例第十条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键词:
”用于“。
九十二、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争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思考:
“被抢”算不算?
”过期“算不算,什么是“管理不善”?
生产企业,产品有10%不合格,报废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损失了50%,需要转出进项税吗?
水灾火灾
九十三、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用于内部,不视同销售。
上述文件并未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列入视同销售货物范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购进货物用于非增项目不视同销售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非增项目,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的,在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九十四:
商品折价销售开发票须规范
一是:
发生了折扣,企业以增值税销项负数形式单独按折扣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在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折扣额。
这两份专用发票中开具的折扣额都不能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抵减。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企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自行开具的销项负数发票不得抵减当期销项。
折扣额不能单独开具发票。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额单独开具发票不得减除。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该企业在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也不能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减除。
九十五、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增值税问题
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九十六、逾期未抵扣增值税处理
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九十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营业税争议处理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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