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代销标准协议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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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代销标准协议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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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代销标准协议讲解
基金合作销售协议
甲方:
注册地点: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注册地点:
联系人:
电话:
介于甲乙两方于2014年12月30日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
C201412001的《战略合作协议书》。
现甲乙两方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余有关规定,本着
同样、互利的原则,经磋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主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主旨是经过两方的合作,打造共赢、可连续
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作限期
两方合作限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限期届满,在两方无
异议下,本合同可自动缓期一年。
三、合作内容
(一)市场推行和销售
1、乙方应成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
工作,增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
示,严格依照销售合用性原则。
1
2、乙方须装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展开基金的销售工作,
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需时甲方可辅助乙方展开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两方应保证有充分的时间供基金投
资者批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
做出详尽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踊跃配合。
4、依占有关法律法例规定,甲乙两方均不得经过报刊、电视、
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余公共媒体宣传、销
售基金。
甲乙两方可磋商拟订在两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
但须恪守有关规定。
5、依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两方能够磋商拟订基金宣传的宣传
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预先经由两方认同确
认,并仅供甲乙两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供应。
双
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存案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两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资料一定与基金合同
/合伙协议、召募说明书符合,不得有以下情况: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说或许重要遗漏;
(2)违规承诺利润或许肩负损失;
(3)诽谤其余基金管理人、财富托管人和其余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利润、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以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刊登单位或许个人的介绍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严禁的其余情况。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一致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
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发放、签订及回收。
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
议奏效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订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
2
等资料供应给甲方并保存一份备查。
2、资本交收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供应甲方基金产品召募专户的基本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上述信息发生更改时,甲方应实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本的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花费等,甲乙两方发生的资本来往皆经过此账户办理。
如乙方更改账户信息,应实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印信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成立完美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本协
议的规定成立完美的客户服务系统,依据甲方实时供应的正确信
息,向基金投资者供应必需的服务,使基金投资者能够实时、充
分、正确地获得有关的信息
(三)业务资料的保存
1、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两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
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含但
不限于:
基金投资者的各种业务申请表单和有关证明资料、交易记
录与确认数据、各种波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协议、合同样。
2、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种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
依有关法律法例及乙方业务资料保存规定妥当保存,并在甲方有合
理需求时供应必需的有关资料给甲方。
3、甲乙两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种交易记录、基金投资
3
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两方依照法律法例及两方自己的业务资
料保存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保护工作。
4、全部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好保存,保存期许多于行业标准
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五、代理销售花费
(一)代理销售花费应以乙方销售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金额为基数,年销售花费费率(以下简称年销售费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二)甲方应在该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销售服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以确认乙方销售该基金的状况,乙方应
在收到第二天予以确认。
两方确认后,甲方应在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花费。
乙方销售花费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四、两方的权益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益和义务
1、甲方的权益:
(1)依据国家法律、法例及其余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商定,乙方办理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排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制定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余规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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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乙方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例、基金合同/合伙协议、
召募说明书、本协议及增补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展开状况进行监察。
对因乙方的过失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官僚求乙方肩负损失补偿责任。
(4)依据自己业务需要,有权同时拜托乙方以外的其余切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依据法律法例、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召募说明书的规
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加、退出或其余业务
申请,但一定实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原由。
(6)法律法例、本协议及增补协议规定的其余权益。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供应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
召募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切性、完好性、正确性和实时性。
(2)甲方应踊跃配合乙方的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供应必需的培训,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企业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色等。
(4)依照本协议或增补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实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花费。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供应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奥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流露给任何第三方。
即便本协议停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例还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成立完美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依据基金合
同/合伙协议中的商定经过乙方向客户供应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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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法律法例、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召募说明书、本协议及增补协议规定的信息表露义务。
(8)法律法例、本协议及增补协议规定的其余义务。
(二)乙方的权益和义务
1、乙方的权益:
(1)依据国家法律、法例及其余有关规定,接受甲方拜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及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排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召募
说明书和甲方供应的业务规则、资料等,拟订业务流程,独立确立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财富拜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官僚求甲方肩负相应责任。
(4)依照本协议及增补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获得代理销售花费。
(5)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余基金管理人刊行的基金产品。
(6)对因甲方违犯法律法例规定或甲方的过失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官僚求甲方肩负损失补偿责任。
(7)法律法例、本协议及增补协议规定的其余权益。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例及其余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
伙协议、召募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
勉、尽责地执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2)采纳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经由乙方认购、参加、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工作。
接受甲方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状况进行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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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监察。
(3)乙方应当严格依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召募说明书的规定和本协议的商定收取销售花费。
(4)采纳有效手段,保证准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本
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供应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奥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即便本协议停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例还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或有关证券交易所还有要求的除外。
(6)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定及有关商定,妥当保存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有关业务资料。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例,执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辨别等反洗钱义务。
(8)成立完美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经过乙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供应连续服务。
(9)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本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认识。
(10)对因乙方违犯法律规定或乙方的过失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应肩负损失补偿责任。
(11)乙方赞同担当甲方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代理关系。
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肩负销售行为的全部法律结果,因乙方原由致使基金投资者、拜托财富或甲方损失机,乙方应独立地肩负补偿责任,其伤害补偿的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基金销售机构而免去。
甲方不对乙方的销售行为肩负责任。
(12)法律法例、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增补协议规定的其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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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两方的承诺和保证
两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有关事宜供应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切、正确、完好、充分、无条件和无保存。
(一)两方拥有完好的权益和被受权订立并执行本协议。
(二)两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执行不会伤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实行任何可能伤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七、协议的改正、排除和停止
(一)代理销售协议的改正
本协议奏效后,甲乙两方不得私自改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如
因市场发展需要和看管部门要求,需更改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
两方磋商一致并完成书面建议。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排除
1、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排除本协议:
(1)乙方违犯国家法律、法例,被有权机构撤除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乙方违犯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召募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伤害了基金、基金投资者或甲方的利益,经甲方提示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旧不可以更正;
2、若甲方违犯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召募说明书和本协议,严
重伤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者或乙方的利益,经乙方提示后在合
理限期内仍旧不可以更正的乙方有权排除本协议。
(三)排除本协议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
(二)款的商定排除本协
议时,应提早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版面通知,并说明排除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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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一方一方面排除协议,应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为原则
与另一方踊跃磋商协议排除的善后办理事宜。
任何一方应在其义务
范围内,诚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办理方案的执行。
3、在排除本协议的过程中,两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
责的原则,互相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但两方已经就详细的基金签
署增补协议的,仍须就增补协议执行至相应的基金清理后。
(四)代理销售协议的停止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协议将自动停止:
(1)乙方不再具备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除、破产或由其余基金管理人接收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取消、破产或由其余代理销售机构接收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4)甲乙两方经过磋商一致赞同停止;
(5)其余致使本协议停止之事项。
2、协议停止的结果
(1)出现上述原由致使本协议停止时,两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对因协议停止可能产生的有关事项及拜托代理时期发生的未尽事项充分磋商并做出妥当安排。
(2)协议停止后,两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互相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协议的停止其实不影响依据本协议或增补协议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
八、保密条款
(一)保密信息指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由供应方向对方以书面、电子或以任何其余形式或载体供应或表露的由供应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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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及(或)拥有的商业奥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余。
(二)保密信息除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定向第三人表露,依照看管部门的合法检查、法院或其余司法机构的判断、裁定、书面命令、书面决定表露以外,未经供应方赞同,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表露,亦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目的没关的或不利于本协议目的之其余用途,不得利用之从事与供应方利益相矛盾的行为(包含直接营销行为)。
而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范围限制在两方为展开财富管理业务、依据各自工作制度确立的职工及专业顾问,并见告该职工及专业顾问应执行的各项保密义务,而且促进他们全面执行上述保密义务。
两方应慎重尽责,守旧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备任何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偷取或获得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本协议的中断、停止或无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效劳,法律法例还有强迫性规定的除外。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销售花费,则每逾期一日,按延缓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未实时向甲方提交资料惹起的逾期支付,则由乙方自行肩负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犯本协议的商定,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属两方共同违约,应当各自肩负相应的责任。
(三)如一方肩负了按法律法例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肩负的责任,该方在肩负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四)在波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两方有义务向对方供应必需的凭证或辅助必需的取证工作。
十、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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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发生争议,两方以友善磋商的方式解决,磋商解决不可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判决是终局的,对两方均有拘束力。
十二、附则
(一)本协议经两方加盖公章后奏效,有效期为年。
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两方各持壹份,每份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二)关于未尽事宜甲乙两方可签订代理销售增补协议(以下简称增补协议)进行商定。
本协议项下的增补协议为本协议构成部分,与本协议拥有同样法律效劳;增补协议的商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增补协议的商定为准。
(三)经两方确认的来往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拥有合同的效劳。
(四)本协议可依据业务发展和看管部门的要求,经两方磋商后进行订正。
本协议签订后,如因新公布或新改正的法律、法例或看管机关的要求致使协议中任何条款违犯有关规定,则该条款自动无效。
两方应就该条款另行磋商。
磋商时期,上述有关条款应中断执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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