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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复习提纲
法律基础复习提纲
小点内容总结: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二大条件:
第一:
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第二:
必须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不敢抗拒。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律原理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的特征(三点)(用以判断和区分什么是法)
1、法是调控社会关系或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本质(四点)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包括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政策,国家意志,前两者均不是法)
2、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3、法是提升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4、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
PS:
凡是《XX决定》,《XX通知》均不是法律
道德规范具有强制性
总结: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记)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或一定社会关系(人们之间互交行为)发生的影响。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警示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政治作用
2、法的社会公共作用
法作用的局限性(了解)
(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且在各种规范调整方法中,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在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为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略,了解)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四点)
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是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
3、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4、社会主义法的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平等性和正义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三点)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主义的目的关系
3、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行对敌专政
二、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1、思想道德建设
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四 、对外方面的作用
总结: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全体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重点)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广义的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法制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单选)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有力保障)。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涵义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有两个对立面:
一是“人治”,二是“德治”或“礼治”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记)
1、两者概念的范畴不同 (法制是法律制度,法治是治国方略)
2、两者构成要素不同(法制是一种原则,法治是一种规则)
3、两者强调的重点不同 (法制是制度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
4、两者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 (法制是各个国家,法治是文明国家)
依法治国的内涵(了解)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五个要点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三、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3、实现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立法体制
概念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的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法律文件的活动。
常识(立法体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基本法)
我国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其中,民法和商法是私法,其余均为公法)
二、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1、合宪性原则
2、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3、民主原则
4、从实际出发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议案的审议
3、法律议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的执行
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
(注: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局)
二、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概念:
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注: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司法平等原则
2、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和违反
(1)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通常称之为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也就是依法办事。
守法的主体:
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社会主义法的违反:
法的违反即违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违反现行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违法构成四要件(重点)
1、违法是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客观要件)
2、违法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客体)
3、违法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主观要件)
4、违法是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或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主体)
违法的类型
1、违宪行为
2、刑事违法行为
3、民事违法行为
4、行政违法行为
(3)社会主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是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行为人活其关系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分类:
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惩罚(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方式),补偿,强制。
法律制裁分类:
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注:
刑事制裁又称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民事制裁: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等
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
四、社会主义法律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执行党的监督
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对党员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
新闻舆论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特征:
1、宪法规定的内容和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三、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PS:
1、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在欧洲大陆,最早制订成文献发电的国家是法国。
3、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4、1949年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即1954年宪法。
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仍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因此,1982年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总结: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
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集中表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也体现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和政治基础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含义: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所谓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用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单选)
三、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调整国家整体和部分的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有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两种)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
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
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自治的机关是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不实行自治,公安局自治(多选,记)
(三)行政区划与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宪法,实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了国防外交以外自治。
四、经济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略)
1、全民所有制经济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劳动者个体经济
4、私营经济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PS:
选举常识
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间接并用,无记名投票,监督原则,物质帮助。
直接选举:
县(自治县)、不辖区的市、乡(民族乡)、镇。
间接选举:
辖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
双过半: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公民及有关概念
(一)公民与国籍
公民的概念:
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国籍的取得:
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不承认双重国籍,实行一人一籍原则)
(二)公民与人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相对敌人而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解答,记)
1、范畴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2、范围不同。
公民比人民的范围大(包括敌人)
3、后果不同,人民享有宪法上的一切权利,承担一切义务;公民中的敌人不能享有宪法上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
(可选择,可放弃)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
(不可选择,不可放弃)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和守法的平等,不是立法的平等,而不是立法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3、监督权
(三)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
2、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四)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包括:
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全。
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劳动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多选)
(五)其他方面的权利
1、保护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记)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体制,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同时,又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共452条。
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二、刑法的任务(略)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即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记,重点)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都适用刑法。
中国领域:
陆地,领水,领空,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刑法。
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豁免权,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法与附属法,特别行政区
2、属人管辖权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之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中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依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使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通管辖权
总结:
我国实行属地管辖为基础,属人、保护和普通管辖为补充的原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概念:
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溯及力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共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概念(了解)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极重点)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缺少任何一个方面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客体
含义: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
是指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方面社会关系
3、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特定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前者是指某一犯罪直接侵犯了一种社会关系;后者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
是内容,本质和内在。
表现行为内在本质,所有犯罪必备要件,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
是形式,现象和外在。
呈现事物外部特征,部分犯罪构成要件,不能决定犯罪性质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2、危害结果(物质性损害和非物质性损害)
3、因果关系
4、犯罪对象
5、时间地点手段
(三)犯罪主体
含义: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
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由集体决定或负责人授权,单位范围以刑法规定为限
自然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记)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不仅具备下述2个条件,还必须据哟某种特定职务或身份;如: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1、必须达到一定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对比于过失犯罪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重!
!
!
!
!
!
!
!
!
)
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不是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额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主观方面(重!
!
!
!
!
!
!
!
!
!
!
)
含义:
犯罪主体对其实行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案例题强调“故意”)
含义: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含义: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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