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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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方案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农委联发〔2010〕78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0年政策性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财政局、畜牧兽医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黑龙江省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
农业保险方案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6月3日印发
附件:
黑龙江省2010年政策性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惠农政策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全面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快速健康发展,逐步构建符合省情的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省农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通过建立健全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促进我省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及其农委、财政、畜牧、保险监管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整体调控,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发挥财政政策综合效应,引导和鼓励种植户、养殖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
农业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合理规划保险业务量,注重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
种植户、养殖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财政等参与农业保险的各方,应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地选择参保与否及参加的险种和规模。
(四)协同推进。
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五)职责明晰。
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要明晰各自职责,做到合理区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范围,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原则。
农业、畜牧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政策的研究指导和保险计划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在目前保险经办机构经营网点和业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推进农业保险的保单签订、查勘定损和理赔纠纷处理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政策的研究和指导,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业保险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并对保险计划的安排提出承担补贴能力方面的意见;保险监管部门要对保险业务开展状况和经办机构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条款和补贴政策的要求,结合业务实际,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落实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平台,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政策协调、纠纷解决等事宜。
三、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
确定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四种农作物作为本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
同时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县(市、区)自行探索开展其他经济作物和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2、养殖业。
确定能繁母猪和奶牛为年度保费补贴品种。
(二)保险责任
1、种植业。
政府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的损失。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或发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传染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疾病包括: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之间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等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疾病包括: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自然灾害包括: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
(三)责任免除
1、种植业。
下列七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国家征用或集体、个人占用耕地;行洪、蓄洪;投保人及其他人员故意毁坏或经营管理不善;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返青期前形成的损失或成熟以后形成的损失;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养殖业。
下列三种原因造成能繁母猪和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种植业。
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四种农作物保费均价每亩按15元计算。
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145元/亩、水稻200元/亩、大豆120元/亩、小麦125元/亩。
保险费率分别为玉米10.35%、水稻7.5%、大豆12.52%、小麦11.97%。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每头保险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6%。
(2)奶牛根据品种及畜龄确定每头保险金额在4000元至8000元之间。
保险费率6-8%,由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户协商确定。
(五)保险费补贴比例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县(市、区)财政参补为前提,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在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保费补贴。
1、种植业。
2010年我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5%,参保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20%。
2、养殖业。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20%;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30%。
(六)保险计划
1、种植业。
2010年计划实施四大作物保险面积3000万亩,比2009年计划面积增长20%。
2、养殖业。
2010年能繁母猪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施计划。
奶牛保险计划实施20万头,比2009年计划头数减少60%。
(七)保险经办机构
2010年全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省情,通过考核,统一确定。
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调动各自保险资源、发挥机构、人员和业务优势,按照本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八)农业保险相关费用
2010年,对各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营费用,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部门协商确定的农经站、畜牧站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代理费用,经办银行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的农业保险银保合作资金存储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省财政厅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九)理赔标准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明晰、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并明确费率、查勘定损及理赔等具体标准,经保险业监管部门批准后,由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布。
养殖业继续执行黑牧综〔2008〕14号文件发布的《黑龙江省奶牛保险条款》和《黑龙江省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发生定损和理赔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
同时,在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保险理赔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6月上旬制定下发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规划全省年度工作,制定年度保险计划,提出工作要求。
保险计划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县(市、区),计划指标分配的原则坚持三个倾斜:
首先向2009年保险指标完成任务好的、工作成绩突出、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地区倾斜。
其次向规模经营较大的专业合作社或种、养业大户倾斜。
第三向农户参保积极性高、保险运作规范的地区倾斜。
对于当年工作开展不好、上年保险指标未完成以及问题较大的地区适当调减或不予考虑保险指标。
(二)开展业务培训。
6月中下旬与保险经办机构合作,组织对全省农业保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人员匮乏和专业知识不足问题。
(三)开展保险工作检查。
为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并纠正问题,年内适时开展工作检查。
依据检查结果,适当调整年度工作内容和进度,并对从业行为不规范、违反政策要求承保、不规范理赔等不合规行为,及时查处,责令改正。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制。
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省农委、财政厅、畜牧兽医局、保监局和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牵头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工作考核、监督审核等工作。
(二)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
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工具,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通过业务培训、媒体讲座、科技大集、送保到户、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惠民好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保险补贴险种和规模(保险计划分配表附后)。
对完不成计划的县(市、区),在接到此计划表后15日内,将剩余计划指标及时反馈给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重新调剂。
对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保险面积的,要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单独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比例控制在5%以内。
对上述超过年初指标5%以内的保险业务,经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其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将列入下一年预算安排支付。
对保险超计划未经批准或超过5%以上的部分,省财政不予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
(四)因地制宜地选择投保模式。
各地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
提倡整村投保,保险凭证到户的投保方式。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同时,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它现行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和金融机构降低农民涉农贷款利率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户投保,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此外,在选择投保对象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业大户倾斜。
以提高保险效果。
(五)规范经办机构农业保险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规范保险行为。
不能搞虚假宣传和理赔,必须做到宣传到户、保单到户、理赔到户。
为确保“统一投保、保险凭证到户、理赔知情”等规定的落实,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基层农经站和畜牧站,以村为单位,用数码相机拍摄公示的“投保明细表”和“理赔明细表”照片,并将此照片的有无作为发放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的条件之一。
在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间推行以保险资金统一存储和使用为主要内容的“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银保合作试点实施方案”,使农业保险资金在保费收缴、经办费(代理费)补贴、业务费使用、理赔资金发放、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各环节均实现银行单一帐户、集中管理、公开透明、便于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相关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六)切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费补贴承担比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审核保险业务,做好筹集、拨付、管理、结算和监督等项工作,积极筹措保费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能把地方政府承担的保费转嫁到农户身上,增加投保农户负担。
县(市、区)财政更不能与保险经办机构联合,采取先缴后返的方式套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当年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保单签订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养殖业按照本地区签订保险单的进度,适时拨付保费补贴。
省财政要根据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单的进度和县(市、区)财政补贴拨付情况等,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种植业方面,原则在6月末前预拨;养殖业方面,分年初和年中两次预拨,并于年底前进行审核清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和相关经费等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资金运行健康有序。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补贴品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
逐步建立应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对于巨灾超赔问题,可采取以县(场)为单位设定最高赔付率为200%等措施和办法,对赔付率在100%至200%之间的,经办机构可利用每年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或通过购买再保险等方法解决。
(八)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防范道德风险。
一是县(市、区)农业保险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是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全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对利用农业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以及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经办机构或个人,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现代农业保障能力逐步提高
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三农”保护伞
记者从黑龙江保监局获悉,自中国保监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黑龙江省保险业不断深化试点,扩大经营区域,拓展业务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保障能力,提升保险业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水平。
2007~2009年,黑龙江省实现农业保费收入29.67亿元,承担风险保障338.26亿元,累计支付赔款21.7亿元。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分别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
另外,阳光农业、中国人保、大地财险等公司也开办了商业化农业保险业务。
目前黑龙江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中,种植业保险险种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小麦;养殖业保险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
商业化模式自主推动的险种主要包括烤烟、林木、肉鸡等险种。
黑龙江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了保费补贴,分别由中央、省、县级按比例承担。
今年以来,黑龙江保监局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和监管问题,力争把农业保险打造成“精品工程”,把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首先由保监局牵头,组织行业内农业保险经办公司成立了农业保险研究小组,专题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推动费用支出范围、比例和方式、承保环节主要风险等问题。
其次不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参与制定了《黑龙江省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政策农业保险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三,构建农业保险监管长效机制。
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规程》,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行为,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今年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2亿元,承担风险保障128.86亿元。
其中种植业保险承担面积5296万亩,保费收入11.71亿元;奶牛保险承保4.48万头,保费收入0.17亿元;能繁母猪保险承保53.08万头,保费收入0.32亿元。
(张巨龙记者李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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