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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论文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直过问题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经济制度学论文:
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直过”问题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摘要:
“直过”论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十分巨大的影响,但缺少严格的经济分析。
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过渡”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必然受偏好、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的影响,从而导致了制度的低效、无效,甚至阻碍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边疆民族地区的“直接过渡”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必然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绩效,其制度作用可能是不确定的。
关键词:
少数民族地区;直接过渡;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综述
(一)马克思主义的“直过”论
早在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以前,马克思和恩格斯便就先进的国家、民族与落后的国家和民族所处的社会阶段和革命任务的问题作过研究,但在1871年之前,他们没有提到过落后民族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以下简称“直过”问题)。
但已经注意,并开始研究俄国的农村公社问题,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马克思开始学习俄语,并研究有关俄国农村公社的材料。
1870年后,恩格斯也对俄国农村公社问题进行了长期的研究。
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原始的土地制度,在日耳曼人、克尔特人、印度人社会中都存在过。
是曾经盛行一时的印、欧民族中的土地占有形式,在俄国的农村中,普遍存在着公社土地所有制,而1861年废除农奴制时,地主分给农民的土地是分给农民村社的。
村社按人口分配土地,也就是说实行公社土地所有制。
围绕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问题,俄国的民粹主义的各种不同派别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有的主张摧毁农村公社公有制,用资本主义制度取而代之,有的则认为,无须经过社会变革,便可从俄国农村公社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他们甚至认为俄国的农村公社,不仅是俄国和一切斯拉夫民族的救星,而且是欧洲乃至全世界的救星。
用特卡乔夫的话说就是:
“俄国农民作为天生的共产主义者,即同贫困的被上帝遗忘的西欧无产者比较起来,要无可比拟地更接近社会主义”。
这时,农村公社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随着俄国的社会形势的发展,不仅成了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现实问题,为此,马克思、恩格斯针对“直过”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1875年,恩格斯针对特卡乔夫写作了《流亡者文献:
五论俄国的社会问题》,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到俄国的农村公社公有制,有可能超越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并规定了保证这种直接过渡的条件是“西欧在这种公社所有制彻底解体以前就胜利地完成了无产阶级革命,而这个革命会给俄国农民提供实现这种过渡的必要条件,其中也为他们提供在整个农业制度中实行必然与其相联系的变革所需要的物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20页)五年后,恩格斯于1880年8月5日在给民粹派评论家敏娜·卡尔洛夫娜·歌尔诺娃夫人的信中重申了这种观点。
1877年11月,马克思的《给<祖国记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支持了恩格斯1875年的看法。
马克思认为:
“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不幸的灾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29页)显然,马克思认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农村公社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是可能的。
马克思说:
“是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
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451页)在1881年3月1日,马克思给查苏利奇的复信中强调,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严格意义上说是具有公有私有的“二重性”,即公社内的房屋及宅旁园地是私有的,其余耕地则仍归公有。
农村公社这种“二重性”既可使其成为公有制的生命源泉,也可能是使公有制瓦解的根源。
“一切都取决于决它所处的历史环境……apriori(先验地)说,二种结局都是可能的,但是,对于其中任何一种,显然都必须要不同的历史环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
1882年1月,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主义宣言》俄文版合写的序言中说:
“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又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共所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1页)。
综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可以说,他们认为存在从俄国农村公社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可能,但要求有十分严格的前提条件或限制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必须是外生的,而不是内生的,即必须是外部推动的。
直到1893年2月24日,恩格斯给丹尼尔逊的回信中还指出:
你关于俄国沿着非资本主义道路发展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实现这一点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外部推动的,即西欧经济体制的变革,资本主义体制在它最先产生的那些国家中的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39页)。
直接过渡是需要国际、国内条件的,国际条件就是西欧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国内条件就是社会革命胜利。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认为“在先进国家无产阶级的帮助下,落后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过渡到苏维埃制度,然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列宁选集》第4卷,第336页)。
列宁还认为:
“一切民族都将走到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完全一样,…..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
”列宁还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直接过渡”必须有西方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外部条件的思想,使“直接过渡”理论由一种特例推广为一种一般理论。
显然,马克思主义的“直过”论是一种社会制度变迁的理论,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有十分重大的影响,而且在实践中也有十分巨大的影响,但对这种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却是相当惊人的贫乏的。
基本上,可以说是缺少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分析,这也正是我们打算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入手对“直过”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原因。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毫无疑问,从动态的角度看,制度变迁理论正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
所谓制度变迁,通常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
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主要是经济效益)更高的制度(“目标模式”)对另一种制度(“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
有关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的研究表明:
第一,有效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
这里,组织的类型很多,包括各种政治、经济组织。
组织是具有共同的目标的个人的结合,建立组织的目的就是获得收入和其他目标的最大化。
第二,制度变迁的源泉是相对价格和偏好的变化。
相对价格的变化包括要素价格比率的变化,信息成本的变化、技术的变化等。
偏好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另一源泉。
而影响人们的偏好的因素却很多,如人均GNP,历史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等等。
第三,适应效率。
适应效率主要涉及那些决定经济长期演变的途径等。
为了更好的分析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建立了不少关于制度变迁的模型。
这些模型揭示了制度变迁的过程及其实质。
这些模型中,诺斯的制度变迁模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一般理论模型。
诺斯制度变迁模型的基本假定是:
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
非均衡的制度结构必然导致制度变迁。
除了诺斯的模型外,新制度经济学中还有一系列关于制度变迁的具体模型。
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型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
所谓诱致性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者的创新的动因是一群人或个人为响应潜在的获利机会自发倡导或组织实施的制度变更或创新。
通常,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
而引起制度不均衡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第二,技术改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第四,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盈利性。
即只有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效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第二,自发性。
即制度变迁是制度变迁的主体面临潜在的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时的自发行为;第三,渐进性。
即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自局部而全体的渐进的过程。
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施而导致的新的制度对原有制度的替代。
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第一,统治者的偏好;第二,统治者的有限理性;第三,意识形态刚性;第四,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第五,国家队生存危机;第六,官僚政治等等。
与诱制性制度变迁相较而言,强制性制度变迁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
诱致性变迁的主体是一群人或团体,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则是国家或政府;第二,制度变迁的优势不同。
诱致性变迁依据的是一致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是自下而上的、渐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依据的是偏好原则,是自上而下的,是强制的非渐进的。
第三,两类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不同。
诱致性制度变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而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的主要是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等问题。
以往的制度变迁理论缺少以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过渡问题为证据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我们的研究,以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滇南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的“直过”问题为现实依据,可进一步丰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直过论”。
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直过”问题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民主主义革命乃至社会主义革命前,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已进入封建社会末期,有的处在封建领主经济制度下,有的处于奴隶制度下,有的则尚处在原始公社的后期。
事实上,云南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都曾经经历了一个由前资本主义社会经过民主改革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
借助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和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过渡”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论。
从现有的历史史料看,云南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自元明清以来以至民国时期,基本上都处在“土司制度”这样一种政治经济制度下。
“土司制度”的经济实质是一种封建的领主经济。
即土司领地的土地名义上归土司所有,具体则由村社共同体所有,在村社(寨)中,宅基地及其周围的园地归农户私有,村社的公地则归村社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一般实行先占优先的耕种原则。
换言之,民国以前,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寨中尚保存有大量的原始公地或原始公有制的痕迹,这是实行“直接过渡”的萌芽。
现有的史料表明,民国前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寨中,并未出现由制度不均衡引起的潜在的获利机会,也就是说在这些“土司制度”下的村寨中,并未出现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改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以及其他制度安排的变动,因此,不存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因。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社会经济制度上的“直接过渡”只能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型加以分析和解释,也就是说,这种“直接过渡”的主体是国家(政府),这种“直接过渡”的主要制约因素是:
政府对公有制经济的偏好;执政者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优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计划经济优于市场经济的有限理性;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就是好,公有制比私有制好的意识形态;每个民族都要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商品经济的卡夫丁峡谷是可以跨越的等有局限性的社会科学知识。
这种“直接过渡”的制度变迁显然就带有了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变迁的特点,这种“直接过渡”也必然会带来强制性制度变迁必然面临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等现实问题。
针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中共的主要领导人一直强调要谨慎对待、慎重推进。
例如,毛泽东说:
“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
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
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
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改革。
”周恩来说:
“对于各民族的内部改革,则按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觉悟和志愿,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
”“在民族地区,处理任何事情都要考虑民族问题,都要和少数民族干部商量,因为他们比汉族干部更懂得本民族的心理。
他们点头,我们再干。
他们不点头,我们就不干。
”然而,由于边疆民族地区的“直过”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必然受偏好、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的影响,致使在实际的制度变迁中,往往存在思想过急、行动过快、工作过于简单、过于粗糙等等问题。
从而导致了制度的低效、无效,甚至阻碍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三、边疆民族地区“直接过渡”的案例分析
云南省绿春县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下辖县份之一,位于东经101°48'-102°39',北纬22°33'-23°08'之间,东与红河州的元阳、金平两个县接壤,北与红河州的红河县相连,西北倚玉溪地区的墨江县,西南隔李仙江与普洱市的江城县相望,东南与越南的莱州毗邻。
其国土面积为3,096.86平方公里。
绿春地处哀牢山西南侧。
境内峰峦叠嶂,沟壑纵横、河流深切,是云南典型的集边疆、少数民族、山区三位一体的县份。
绿春县居住着哈尼族、彝族、瑶族、拉祜族、傣族、汉族等民族,史料记载,唐代,南诏国时期,就有部分和蛮部落、氏族迁徙到境内居住。
彝、瑶、拉祜、傣、汉等民族均为清朝以后从其他地方迁入的。
绿春县建置于1958年,其所领辖地明清时期基本上分属于临安府、元江府、钮兀御夷长官司治下的纳楼、瓦渣、溪处等土司领有。
其经济形态,总体上说是“土司制度”下的保留着村社生产形式的封建领主经济。
即土地总体上归土司(封建领主)所有,具体形式则是村社所有,田地谁开谁种,在村社成员部分拥有私有土地的同时,村社中还保留有一定的原始公地,耕种权实行公地先占优先的原则,只要是本村村民均可自行垦殖。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民国初期。
农业生产工具直到清代中期时,除有少数铁制农具外,还普遍使用竹木农具,直至1956年土改前,生产技术水平未发生显著的变化。
1956年,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在蒙自地委、红河边疆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六村办事处成立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委员会。
委员会共31人,其中:
干部2人、农民14人、地主6人、民族头人7人、富农1人,其他成分1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从各地抽调干部525人,农村积极分子131人组成土改工作队,在562个自然村,9,979户,52,505人中开展了土改工作。
该地区的土改工作于1956年8月23日开始,到12月3日结束。
土改时,对土司、地主的土地,除留下一部分与农民同等数量的土地外,其余没收;对富农出租的土地实行征收。
将没收、征收的土地分给农民,发给土地证,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在和平协商土地改革中,对固定耕地较少、生产力水平低、阶级成分不明显的三愣区的7个乡及三猛区的1个乡,采取直接过渡进入社会主义的方法,即坚持正面教育,不划阶级、对富户出租的土地及多余的耕畜不没收,采取征购和调剂的办法处置,然后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区一样开展互助合作,发展农业生产。
1957年春,六村地区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
1957年春,在六村办事处所属4个区33个乡内组织了长年性互助组100个,季节性互助组497个,参加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4%。
1957年1月中旬,试办了阿倮那社等7个初级社,入社农户136户,占7个村总农户的近30%。
1958年初,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90个,入社农户4,957户,占总农户的39%,同时,办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3个,入社农户194户,占总农户的1.41%;高级社的土地已属集体所有,属于农村集体公有制。
1958年11月,全县办起来4个人民公社,实行人民公社化。
1959年7月,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和中共红河地委的指示,在全县和平协商土改的25个乡以乡办人民公社,在未搞土地的8个乡办农业生产合作社。
全县共有25个公社,45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1964年开始,全县重新开展合作化运动,到1968年,全县有899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16,564户,98,646人,占全县农户的97.68%,占农业人口的97.85%。
可见,从1956年绿春地区开始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到1968年,建立基本完善的农村劳动集体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只用了9年时间,绿春地区并从原有的“土司制度”下的村社公有制“直接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基本上就是遵循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变迁的制约因素则是公有制偏好,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刚性等。
绿春地区村社制度变迁的过程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偏好、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等问题,难免存在思想过激、行动过快、工作过于简单、粗糙等问题。
新的制度安排并没有带来多少经济绩效和经济增长,这从该地区1955年至1970年的人均耕地及粮食变化统计数据可见一斑。
该地区1955年至1970年的15年间,除1965年的人均耕地1.74亩和1970年的农业人均耕地面积1.60亩比1955年的1.75亩略为降低外,其余年份均略高于1.75亩。
而粮食产量则在1955年的267公斤左右徘徊,其中最高年份为1967年的322公斤,比1955年的267公斤增加55公斤,但当年人均土地面积为1.96亩,比1955年的1.75亩增加0.21亩,人口增长为-0.12%。
统计分析表明,土地制度变迁的绩效并不明显,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制度绩效与原有的土地制度绩效并没有明显的差别,新的生产关系并未促进生产力的较大发展。
这在种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更多的是偏好、意识形态刚性等因素制约下的制度创新,他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目标并非一致。
四、简短的结论
有关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和边疆民族地区“直接过渡”的案例分析表明:
第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要制约因素是公有制偏好和意识形态刚性,其面临的问题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一样,其动因和主体等等都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一致。
第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必然会带来经济增长或发展,其制度绩效是不确定的。
第三,边疆民族地区的“直接过渡”是具有典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意味的一种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而不是诱制性制度变迁。
第四,边疆民族地区的“直接过渡”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必然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绩效,其制度作用可能是不确定的。
第五,边疆民族地区的“直接过渡”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思想过急、行动过快、工作过于简单、过于粗糙的问题,因此,必然面临强制性制度变迁所面临的偏好、意识形态刚性、官僚主义、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等问题,这些问题还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弥补和改善。
由于我们的分析是建立在个别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的,因此,我们的结论可能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我们的结论还需要更多经验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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