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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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
施工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四号线施工监理管理程序
第三章四号线施工监理管理制度
第四章施工监理职责和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搞好地铁四号线工程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工程按照既定的目标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9-2000)《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200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防务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2条监理工作必须恪守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严格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3条监理工程师是施工现场的直接管理者,四号线项目管理处通过总监办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4条本工程要求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须将承包商、供应商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活动纳入全方位监督管理之下。
第5条地铁四号线各总监办日常管理工作归四号线工程部监理室负责。
第6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铁四号线工程的项目管理。
第二章四号线施工监理管理程序
第7条管理程序框图
第8条四号线项目管理处各部、室通过各总监办对施工过程实施管理。
各总监办日常业务工作直接与四号线项目部各部室往来。
第9条各监理公司应与监理室共同加强对所属总监办工作指导、检查。
要求监理公司对总监办经常巡视、检查并定期考核。
第10条各总监办应主动与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加强联系沟通,取得其支持与指导,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走访征询意见,以利改善工作。
第11条监理室将定期对各总监办进行巡视检查,走访设计、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施工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各家监理公司的工作进行考评。
督促各总监办改进工作、加强管理,以便更好的为本工程提供良好的服务。
考评结果将作为支付监理费和奖罚的依据。
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予以更换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监理合同。
第三章四号线施工监理管理制度
第12条建立备案制度
⑴监理合同签定后20日内,应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法人委托书、监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报监理室备案。
提供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试验师、监理员的手书签字字迹原件和相关注册、资质职称证书原件审查,复印件存档。
出现与投标文件人员名单不符合的,应出具文字材料说明情况,经监理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以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
⑵经总监办确认的分包商、供应商以及承包人委托的试验室的资质证明和见证试验室等的资质证明,交监理室备案。
⑶总监办应与施工单位将单位工程(包括名称、里程、结构、工程造价)以及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包括抽检项目),报工程部监理室备案。
⑷总监办应将监理范围之内工程监理规划、细则、建立质量检验计划、旁站监理方案、开工审查意见、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交监理室备案。
第13条监理室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主持召开监理工作会议,以进行工作交流、沟通情况、取长补短,进行监理工作研讨,解决监理工作中共性的问题。
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系会议。
第14条四号线工程技术部采取抽查的办法每月只少1—2次到各监理办检查、协调工作,听取监理意见。
第15条每季在各监理办自查的基础上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根据自查报告进行综合考评。
第16条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由四号线工程技术部主持进行工作总结,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理单位做出讲评,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罚。
第四章施工监理职责和要求
第17条各总监办严格按《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认真组织所属标段驻地监理办执行施工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本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18条各监理公司对监理人员的培训:
1.监理公司应对派驻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由监理公司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以适应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培训后上岗。
2.培训内容:
①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
②专业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北京市市政公用设施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北京市有关本工程的规定。
③施工合同。
④施工监理合同和四号线工程管理程序及工程设计变更、洽商、验工计价、物资等管理办法。
⑤四号线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第19条严禁监理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介入四号线监理工作,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20条所有与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担任本工程总监不能兼任所属监理公司其他项目总监。
第21条严禁施工监理委托施工单位委托代检、代评和事后补签。
第22条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发挥其经济、技术、管理、法律诸方面的素质,使监理工作以文字为据、数据说话。
第23条各总监办要专业齐全,每个专业根据工作需要至少配备一名有注册资格具备签认权的监理工程师;夜间施工须值班,应制定巡视、旁站监理的具体事项和相关责任。
第24条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试验,充分采集有关参数后,经施工监理、四号线技术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规定认可才能实施。
第25条各总监办、驻地办应统一标识:
标识为蓝底白字;安全帽上印XX标段监理;胸牌标注姓名、职务、XX监理公司XX工程第X监理办,此工作由各总监办自己负责。
监理办公环境必须整洁有序。
第26条认真做好见证试验室和见证试验室的备案工作,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对工程材料、承重结构的试块、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实行见证取样。
第27条各总监办应制定质量检验计划并严格按照执行。
凡未经监理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序、分项工程、材料设备仍继续施工或坚持使用的,除签发监理通知外,应立即报告标段业主代表,不得进行工程计量。
第28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市(2002)189号的要求制定旁站监理方案。
在第一次工地会时送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并报市质检站。
旁站监理方案应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职责等。
便于施工企业在旁站、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也不能进行该部位(工序)的计量。
作为监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旁站监理记录应随时归档备查。
第29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试验室进行认真考察,并从以下五方面写出考察报告:
⑴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⑵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室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⑶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⑷试验人员的资质证书;
⑸本工程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最后要综合判定该试验室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试验要求。
试验室考察完毕3日内报四号线业主代表审查后由监理室备案。
第30条分项工程质量验评由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核签认,并会同业主代表、监理室确定质量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竣工预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同时向业主代表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第31条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后先口头通知施工人员改正,随时要补齐书面监理通知,并要求承包商书面回复整改结果。
监理通知应与回复报告订在一起备查。
第32条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总监除履行必要的监理程序外,应立即向业主代表报告。
第33条总监办的周报应一式三份,内容是本周工程进度、安全管理情况、质量动态以及变更情况,周报要拟订下周工作计划。
第34条总监办在监理周报中,关于进度控制的内容要有:
进度执行情况;实际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进度偏差产生的原因;偏差对后续工程和总工期的影响;在总工期限定条件下后续工作调整范围、措施;提出由于业主原因可能造成延误的预测。
第35条总监办在监理周报中,关于投资控制的内容要有:
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析;办理进展情况;对后续工作及总造价的影响;预测下部可能出现的变更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36条月报、年报、按监理合同办理,各种报告均要求A4规格纸。
其中月报内容、规格等按《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规定和附录D的要求办理。
注:
”DB”中附录D表1工程项目一览表,若不适用,各施工单位可自编表格上报(表格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造价、建筑高度(桥高、地基高---)规模(如土石、砌石、钻孔桩、墩台、梁跨、钢筋、砼等说明单位和工程规模的数量)。
第37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工程竣工交验后,总监应组织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并报四号线项目管理处。
第38条各监理办应严格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审批工程进度计划,予以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
不能由于监理方指令或批复的意见不明确,造成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第39条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计量支付程序进行月工程量签认工作。
计量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约定不符,未经质量检验签认合格或违约行为仍存在时,总监理工程师不予审核签认、计量。
第40条监理工程师审批设计变更时,要坚持按规范、规程、工艺标准、验评标准审批,不得迁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的变更。
不允许造成既成事实后再补变更的情况出现。
第41条监理工程师在审批设计变更时,发生下列情况应先通知业主代表同意后再办理。
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⑵影响主要结构功能或使用功能;
⑶增减工程内容;
⑷超越工程承包合同范围。
第42条监理日志要求内容:
⑴时间:
出现问题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⑵地点:
工程部位;
⑶人物:
可作证的在场人员;
⑷原因、后果:
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的影响;
⑸处理意见:
监理人员的建议、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43条资料管理:
⑴要求各总监办设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
文件、资料要求及时整理、真实齐全、分类有序;报验资料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必须改正的,要保留原字、原数据备查;
⑵应分别建立工程物资、设备、施工试验、监理质量检验(包括见证试验)、监理旁站记录、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台帐以及工程量、月付款报审台帐;
⑶各监理办应组织、监督检查施工技术资料质量,在市质检站的监督指导下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
⑷为争创群体工程长城杯各总监办需制备工程主要部位施工质量的录像带一盒;
⑸监理资料档案按北京市城建档案馆要求规定组卷,工程竣工验交后,交四号线工程部一份;
⑹所有向业主申报的资料应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44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用。
第45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管理处。
编制时间仓促,在试用阶段将根据各方意见不断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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