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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中间桩合同格式文本定稿
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4合同段
中间桩施工合同(草案)
总包商: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7层
分包商:
住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4合同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中间桩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于2013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
1.1.总包商:
指取得本工程施工总承包资格的当事人。
1.2.分包商:
指被总包商接受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资格的当事人。
1.3.分包工程:
指由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4.项目经理:
指总包商指派的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商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
1.5.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商指派并经总包商认可的负责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6.分包合同:
指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件,其具体构成见本合同第3.1款。
1.7.图纸:
指总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8.中标通知书:
指由总包商向分包商发出的确定分包商中标的通知及补充条款。
1.9.开工日期:
指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的日期。
1.10.竣工日期:
指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的日期。
1.11.工程价款:
指总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量所对应的全部价款及酬金,包括进度款、保修金、税费等。
1.12.施工场地:
指由总包商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总包商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商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3.书面形式:
指本分包合同、双方往来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记录形式。
1.1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1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情况使分包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履约已成为不可能或非法。
1.17.转包:
指分包商不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1.18.工程变更:
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总包商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商对工程的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改变。
二、分包工程地点
2.1本分包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与南磨房路交口北50米。
三、分包合同文件
3.1分包合同的构成、解释顺序及分包商的一般认知:
本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并互为说明;如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解释,同时遵守最新签署的合同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效力的原则;如总包商对该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澄清,则以此类指示为优先解释文件。
(1)本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方接受函(如有);
(3)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往来的备忘录、会议纪要、信函、洽商变更、工程指令等过程文件;
(4)工程图纸(含注释)和技术说明,二者若发生歧义,以总包商的解释为准;
(5)分包商对应本分包合同造价的报价明细和报价构成;
(6)分包商提供的其它文件。
3.2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1套,该图纸不得复印。
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商应将工程图纸交回总包商。
如分包商要求额外图纸,需向总包商提出申请,由总包商安排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3.3分包商收到图纸、设计变更单等任何性质的合同文件后,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图纸后3日内通知总包商。
3.4如分包商未能在上述时限内通知总包商,则分包商因此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总包商索赔的权利。
四、分包工程范围
桩基部分:
机械进出场、坑探、工作平台搭拆、护筒埋设、泥浆制作及运输、成孔、清孔、余土及泥浆弃置、钢筋笼制安、注浆导管的安装、注浆、水下灌注混凝土、凿除桩头、废料弃置等与之相关费用均含在单价中。
桩接柱部分:
钢护筒制安、定位器及钢管柱安装、钢管柱钢筋加工绑扎、钢管柱内砼浇注、柱周围回填及与此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五、分包工程工期
5.1施工工期
一期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3 年3月15日开工;
一期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3年 4月30日竣工;
二期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3 年7月1日开工;
二期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3年 8月15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91日历天,具体工期听从总包商安排,如遇工期调整及抢工情况,由此增加的措施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
5.2工期延误
未经总包商和业主认可或双方另行约定,如分包商不能按照总包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全部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均将被视为工期延误。
且每拖延一日,分包商向总包商支付1000元/天作为赔偿金,该款项将由总包商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六、派驻施工现场代表
6.1总包商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常学峰 先生。
6.2分包商派驻施工现场的分包项目经理为先生/女士,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不得更换以上人员。
6.3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合同文件和其它有效文件均由其派驻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特殊情况下,在向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可转委托他人办理。
6.4分包商必须提供为本项目确定的主要人员简历,且未经允许不得更换。
七、工程价款及支付
7.1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综合单价为(人民币):
;
本分包合同总价为:
小写(人民币):
;
大写(人民币):
。
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且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不因工程数量大小的变化而变化,在整个工期中合同单价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双方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7.2工程进度款
7.2.1工程中期请款支付按月计量支付,结算进度款75%。
7.2.2本分项竣工验收后14日内支付至应付款的95%。
7.2.3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5%,保修期为工程整体竣工后一年。
7.2.4支付分包商工程进度款时,分包商应提供合法的完税发票。
7.3检验试验费用
7.3.1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制作混凝土试块,试块必须按试验要求进行。
7.3.2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配合分包工程范围内的试验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但检桩费、试验费由总包商承担。
7.3.3基桩检测由总包商方指定单位检测,分包方对检测结果中不合格部分承担责任(包括整桩费用),并承担二次的检测费用。
7.4税金、费用
分包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分包商负责向总包商提交合法完税发票。
7.5总包商拒付
总包商有权拒付下列情形的工程款:
未经总包商检验批准的工作;
分包商不能出示总包商项目经理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批准同意文件原件;
未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工程款。
八、工程技术质量
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按照“北京轨道公司”编制下发的《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QGD-006-2005)要求评定达到优良等级。
8.2技术及质量资料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公司管理文件、ISO9001程序文件的规定及北京市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要求记录、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按照总包商的要求逐步向总包商提供有关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以下资料均应一式四份,并向总包商提供电子文档:
①施工方案
②钻进记录
③钻孔桩混凝土灌注前检查记录
④钻孔桩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⑤注浆记录
⑥定位器等钢管柱安装记录
如以上资料不满足竣工资料交付要求,分包商应及时修改,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
8.3工程质量处罚
8.3.1分包商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总包商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分包商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总包商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8.3.2对于分包商不能按要求执行总包商的正常指令,总包商有权委托他人实施,并相应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且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商的保留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5%的金额作为分包商的违约金。
8.4技术要求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后附附件。
九、总包商的义务
9.1给分包商提供必要的方便与协助。
9.2负责协调对外关系,专为分包商施工提供时,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9.3提供临电至红线二级配电箱,施工水电由总包单独挂表计量,费用从分包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
十、总包商提供的材料、设备、设施
10.1总包商提供的材料
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的材料:
钢筋、混凝土、注浆用水泥、小导管及预埋件、定位器、钢管柱及连接件、回填材料。
总包商供材料的用量的确定:
钢筋损耗按2%考虑;注浆管及套管按1%考虑;灌注桩商品混凝土充盈系数按8%考虑,各种材料损耗计算基数为经总包商确认的图纸用量;总包商供材料用量超过本款约定部分的材料款从应从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其相应材料单价按实际采购价的平均价计算。
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分包工程,分包商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总包商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
分包商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总包商供应的分包工程所需的主、辅材。
10.2总包商提供的设备
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的设备:
无
10.3总包商提供的设施
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的设施(含临时设施):
临时住房
十一、分包商的义务
11.1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和工程标准
分包商应遵守总包商公司及本项目施工现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和现场存放等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向总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且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有关指令。
11.2对于有质量要求的材料、工艺标准等,分包商应在施工前得到总包商、监理和业主的审批,同时应在施工7日前将与此有关的必要资料提供给总包商(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以便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包商和业主满意的程度。
如总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运用的工艺标准等有检验要求时,分包商应主动提供检验的场所、资料、检验工具等,接受总包商的检验。
11.3分包商应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同时应保证总包商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11.4保密义务
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及保修金的支付)。
十二、分包商现场施工机械、设备
12.1分包商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于本工程,无总包商的指令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
12.2分包商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总包商对机械、设备性能状态的要求,保证其使用的安全程度并发挥应有的功效。
十三、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和加工计划
13.1分包商应保证其提供或加工的材料准确地使用于本工程。
无总包商的相应指令,分包商不得随意更换产品规格、型号和生产、加工厂家。
13.2分包商应负责对其提供的材料加以保管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
材料进场7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商批准后方可进场,并存放在总包商指定地点。
13.3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堆积和码放材料,及时清理材料堆放场地周围的废料和垃圾,随时保持材料堆放场地的整洁与消防安全。
十四、工程照管
分包商在施工中应有预见性的采取一切措施保护本合同范围内的、总包商及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对总包商及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分包商均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分包合同价款中。
十五、安全文明施工
15.1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
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分包商在运输过程中应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与施工现场的整洁。
15.2避免干扰
分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干扰:
(1)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等对公众、村民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或生活上的妨碍。
(2)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3)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因上述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用(含法律费用),同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15.3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工作
15.3.1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商有关企业形象宣传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总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所需图形标识由总包商提供样本,分包商负责制作安装,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15.3.2施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每日做到工完场清,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材料。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将垃圾及废料进行处理。
15.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商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总包商规定时间内清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不论垃圾是否为其他分包商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清洁整齐。
15.4事故处理
15.4.1施工过程中,因分包商违反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总包商的安全、质量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安全交底、工程指令和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等而导致的任何质量和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5.4.2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商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向总包商报告事故详情。
分包商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有)或总包商的指令,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加以处理。
15.5特殊工种上岗证
分包商机械操作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等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包商审核,经总包商批准后方可上岗施工。
施工期间,总包商将不定期的检查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情况。
分包商应对无证上岗、未经总包商同意上岗人员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15.6环境保护作业
15.6.1分包商应严格执行总包商关于环境保护要求处置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及生活垃圾。
15.6.2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他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负责人。
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
15.6.3分包商应严格按照总包商的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环境污染:
噪声排放、污水排放、施工扬尘、光污染等,并实施必要的预防措施。
15.7 分包商进场前需按总包商要求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施工人员信息上传平台。
十六、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16.1预检工序
16.1.1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分包工程预检工序计划》,该计划应涵盖在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一并提交总包商审核,并根据双方审定联签后的计划实施预检工作。
16.1.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应申请预检,预检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16.2偷工减料行为的处罚
对于任何分包商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工作,一经发现,分包商即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罚金。
对于处罚累计超过三次的工作队、组,总包商将勒令其退出现场,并在分包商应付工程款中再次处以合同总价5%的违约补偿金作为严惩,且分包商还应承担一切相应的损失、损害费用。
1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3.1未经总包商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
分包商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商验收,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商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总包商收到通知后应组织业主、监理、设计方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隐蔽工程需经各方验收合格并经总包商签字后进入下道工序。
如验收不合格,分包商在总包商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6.3.2分包商应在自检合格后,在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商验收,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商自检记录、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总包商收到通知后应组织业主、监理、设计方对进行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需经各方验收合格并经总包商签字后进入下道工序。
如验收不合格,分包商在总包商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6.4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场或工程的拆除,总包商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分包商自费完成以下工作:
(1)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总包商/业主认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
(2)以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
(3)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检验或支付工程款,但如总包商认为以下方面仍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分包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应拆除并重新施工: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不符合业主的要求;
·分包商负有设计失误的责任;
·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工序施工。
十七、计量
本分包工程工程量按照图纸计算量结算,任何诸如材料损耗之类的因素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中间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设计有效桩长和桩径)折合成每米计算;钢筋(钢筋笼)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分包工程计量用可以计量的图纸无法计算时,可以由总包商与分包商协商计量方式。
十八、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
18.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总包商/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总包商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竣工资料未提交总包商之前,总包商有权在应付分包商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18.2总包商收到分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商应自费进行整改。
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总包商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18.3任何总包商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商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商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十九、竣工结算
19.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6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19.2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总包商确认后28日内,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二十、保修
20.1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5%,保修的具体内容包括:
未达到总包商方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的一切质量缺陷。
20.2本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至1年后的当日止。
20.3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
保修责任期内分包商自行承担为修补质量缺陷的一切保修费用,保修责任期满后,总包商退还保修金。
20.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之日或业主组织的验收部门联合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日期。
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日期为准。
二十一、索赔
21.1受总包商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进行的外界情况,且此种情况按总包商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尽其最大可能,向总包商提供与索赔所相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效证据。
任何此类分包商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总包商业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
21.2总包商根据总包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要求索赔且需要分包商协助时,分包商应积极配合,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协助总包商索赔成功。
21.3索赔事项(附索赔资料)应与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商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
自工程量月报提交之日起,分包商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和索赔时效终止,即分包商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属无效行为。
21.4任何上述索赔金额的支付均应以总包商从业主处取得相应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
二十二、违约责任
22.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商违约:
(1)分包商与业主直接工作联系;
(2)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分包商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商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约定的分包商的其他违约情形。
22.2分包商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分包商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总包商经济损失等后果,分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总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总包商将从应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同时总包商有充分的权利兑付分包商为分包工程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担保,及采取任何总包商认为必要的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将分包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委托第三方实施,并在扣除分包商相应工程款的基础上对分包商进行罚款,直至本分包合同解除。
22.3分包商违约后,总包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商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十三、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30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四、保险
受总包商合同下业主或总包商所办理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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