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法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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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法参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法参考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
29、危险化学品储灌区防护围堤问题
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
防护围堤一般包括三种,防火堤、围堰和防护墙,虽然叫法不同
但都是为了防止液体外流、气体外溢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防火堤。
一、防火堤是用于常压液体储罐组,在油罐和其他液态危险品储罐发生泄露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一)检查生产、储存场所是否设置了防火堤。
凡是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均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1、甲类液体为闪点小于28度的液体,常见的有汽油、甲醇、乙醇、甲苯、乙苯、丙酮、乙醛等;
2、乙类液体为闪点大于28度小于60度的液体,常见的有煤油、壬烷、苯丙类液体为闪点大于60度的液体,常见的有轻柴油、重柴油、苯胺、甲醛、糠酌、丙二醇、100号重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二)检查防火堤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³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謠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
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5、每一储罐组的应设置不少于2处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向上。
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米时,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增设踏步或逃逸爬
梯。
隔堤、隔墙亦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6、相邻两罐组防火围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米的消防空地;
7、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岀,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
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8、进岀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
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9、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应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跻面或地面的标高。
(三)检查防火堤的构造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堤必须釆用不燃烧材料构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渗漏;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3、钢筋混凝土体身厚度不应小于200m;浆砌毛石防火堤堤身厚度不应于500mm;砖、砖块砌防火堤堤身厚度不应小于300πm,堤外侧宜用水泥浆抹面。
二、围堰。
围堰是用于常压条件下,通过低温使气态变成液态物质的储罐组在发生泄露事故时,防止冷冻液体骤变成气体前外流的防火堤,亦称围堰;强腐蚀液体储罐周围设置的防护堤亦称围堰。
(一)检查是否设置了围堰。
常见的通过低温使气态变成液态的物质有液氯液氨、液氧、液氮等;常见的强腐蚀液体有硫、盐酸、硝酸、火碱(液体的)等。
这些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围堰。
(二)检查围堰除符合防火堤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几点要求
1、极度、高度危害有毒物料和强腐蚀液体的储罐围堰应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
2、当储罐泄露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釆取防渗漏措施;
3、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罐组内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4、全冷冻式储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3000立方米,储罐组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5、全冷冻式储罐组应毎罐设一隔堤;全冷冻式储罐组围堰內的地面,应予以铺设,并宜设置不低于0.5%的坡度坡向四周。
三、防护墙。
防护墙是用于常温亲件下,通过加压使气态变成液态物质的储罐组,在发生泄露事故时,防止下沉气体外溢的构筑物。
(一)检查是否设置了防护墙。
常见的通过加压使气态变成液态的物质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乙烷、丙烷、乙烯、丙烯、乙炔、丙炔、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醛等比空气重的气体。
(二)检查防护墙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全压力式石油液化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组的防护墙高度宜为0.6m,隔墙
的高度宜为0.3m;
2、全压力式球罐壁至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球罐直径的一半;
3、全压力式储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2000立方米,储罐组內储罐数量不应
多于12座,且不应超过2排;
4、全压力式储罐组防护墙内的地面,应予以铺设,并宜设置不低于0.5%的
坡度坡向四周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
设置相应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危险化学品场所监测报警问题
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亲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执法参考:
一、检査是否在相应作业场所安装了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
警仪。
(一)可燃气体报警仪的安装。
可燃气体是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附录A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例举了107种可燃液体、气体。
1、在可能泄露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二)有毒气体报警仪的安装。
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附录B,例举了7种有毒气体:
一氧化碳、氯乙烯、硫化氢氯、氰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
二、检查安装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是否符合规范
(一)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w%)值),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
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
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三)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四)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仪。
这样就可以判定应该安装一种还是两种报警仪都必须安装。
三、报警仪的安装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二)报警仪检测器的安装部位是否正确
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3、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裝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四、检査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报警仪不仅要按照要求规范安装,而且必须使报警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否则报警仪就失去了作用。
因此,执法人员应对报警仪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如果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企业就构成安全生产违法。
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企业安装的报警仪符合法规要求,但报警仪并未处于或者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1、危险化学品场所通风问题
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通风问题,是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把握作业场所封闭情况和危险化学品的物质特性两个要素。
凡是在其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应安装良好的通风系统。
一、检查是否安装了良好的通风系统。
在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存有下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安装良好的机械通风系统。
一)汽油等油品、苯类、醇类、醛类等易燃液体;
(二)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烷类、氢气、等可燃气体;
(三)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氯乙烯、苯类、乳油类农药等有毒液体、
气体。
(四)镁、铝、铜等爆炸性粉尘;
(五)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可燃性导电粉尘;
(六)聚乙烯、苯酚树酯、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
硫磺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七)铅粉、六六六粉、铝粉、句依稀、聚乙烯等有毒粉尘。
二、检查通风设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换气次数的要求
(一)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裝置。
聚氯乙烯厂房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6次/h。
(二)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三)有爆炸危险的氧气、乙炔等生产车间的事故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7次/h。
(四)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內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
当厂房內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五)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用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六)通风设备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8次换气量确定。
三、检查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一)排风装置的排出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二)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
(三)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地带,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四、检查通风装置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一)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置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点,必要时,应加围护装置;排风囗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二)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三)、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及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材料制作
(四)当通风机和电动机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的
对于易燃油品地上泵房,当其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隔墙等常开孔口时,
可不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危险化学品场所防爆泄压问题
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
一、检査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是否符合防爆、泄压要求。
(一)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二)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三)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四)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五)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承重结构宜釆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六)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二、检查作业场所的设施是否符合防爆、泄压的要求
(一)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
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三)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四)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五)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六)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朝向爆炸装置的一侧应为实体防爆墙;
(七)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囗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八)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九)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十)丁、戊类厂房内(一般工商贸企业)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三、应检查电器设备是否符合防爆的要求
(一)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的场所,其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的。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一般有三个方面:
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岀现或可能岀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其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的。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共有四个方面:
1、爆炸性粉尘:
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铜等粉尘;
2、可燃性导电粉尘: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与空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酯、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4、可燃纤维: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四、检査个体防护是否符防爆的合要求
(一)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呼吸保护装置;
(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允许生产人员贴身穿用化纤材料制做的衣裤
(三)铝、镁粉加工操作人员的外衣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布料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五、其他防爆措施
(一)生产设备和管道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如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二)甲、乙类生产厂房,空气中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和纤维,未经处理的丙类生产厂房,其他建筑物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危险化学品场所防晒调温问题
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晒、调温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
一、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是否在相应场所设置了防晒、调温安全设施、设备。
一)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二)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三)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啧淋(雾)设施;
(四)危化品库房内应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并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录。
二、检查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温、湿度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晒、调温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防静电问题
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
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设置防静设施设备,检查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查看企业防静电检测报告。
查看报告中实际检测点是否符合应该检测的数量要求,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06Ω。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
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查看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超过一年就为过期。
二、检查静电接地是否符合要求
(一)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二)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三)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四)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五)输油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必须接地。
管路两端和每隔200-300m处,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管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的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六)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七)与地绝缘的金属部件(如法兰、胶管接头、喷嘴等),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引出接地
(八)油罐汽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联接起来。
接地线的联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
三、检查防静电跨接是否符合要求
(一)流经甲类液体的金属管道四个螺栓以下的法兰盘之间应进行防静电跨接。
如果法兰盘间是通过金属垫连接的,且电阻符合要求,一般可以不作防静电跨接;
(二)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如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可不另接跨接线。
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螺栓连接。
其总泄漏电阻必须在106Ω以下。
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三)输油管路可用其自身作接闪器,其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
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四、检查人体导静电和防静电服装是否符合要求
(一)汽油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泵房的门外应设人体导静电棒;
(二)甲类易燃液体储罐区入口处、液体泵房门外设人体导静电棒;
(三)在甲类库房的入口处设人体导静电棒;
(四)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1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五)在爆炸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应穿防静电(导电)鞋,以防人体带电,地面也应配用导电地面:
(六)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七)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及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并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mJ(兆焦尔)是热值单位)以下时,工作人员应穿无静电点燃危险的工作服。
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
五、检查其他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一)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
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
在注油管末侵入液面前,其注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二)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三)甲类库房和罐区内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铁质扳手、铁质工具和铁质车辆。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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