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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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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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3 沈阳市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在沈阳市境内从事公路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它他与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有关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检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台帐,安全会议记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安全事故情况记录、安全事故处理结果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记录、安全事故报表记录、安全管理文件汇编等8种台帐(附后)应当需统一格式(见附件);对安全管理网络(包括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注册安全主任名册等)、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防”工作等4种台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格式,但应当保持历史延续性不作统一规定。
(二)建立公路建设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由建设业主、指挥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直报省厅、省公路建设安全办公室,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了解事故详情,并在1小时内分别向省厅和省公路建设安全办公室补报或续报;最终由沈阳市公路建设安全办公室对事故予以全省通报。
(三)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对一年内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10人的项目,取消其年度考核奖。
(四)加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每年组织省在建公路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建立公路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信用考核制度,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第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协助、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举报、报告和投拆。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建设项目有关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器材。
第四章 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单位并对勘察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或注明,并对防范事故的发生提出指导意见,并对其设计负责。
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设计并注明,同时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或注明,并对防范事故的发生提出指导意见,并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审核后,严格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做出详细说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布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在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管好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
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或者减少施工作业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材、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时生效。
沈阳市公路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之一
安全会议记录
(至)
单位
沈阳市公路管理处印制
年月
会议记录
年月日星期
会议时间
点分开会
会议
地点
主持人
点分闭会
会议名称
或主要议题
记录人
出席人
会议主要内容记录
最后形成意见或决定
沈阳市公路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之二
安全管理监督
检查记录
(至)
单位
沈阳市公路管理处印制
年月
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
年月日星期
受检单位
参加监督
检查的部
门及人员
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
中查出的
问题
检查组
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沈阳市公路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之三
安全事故隐患
督查通知书
(至)
单位
沈阳市公路管理处印制
年月
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
第号
年月日星期
督查单位
受督查单位
督查意见:
限期整改时间
受督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督查人员签名
备注:
1、整改反馈意见粘附在存根后面。
2、本表一式份:
沈阳市公路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之四
安全事故情况
记录
(至)
单位
沈阳市公路管理处印制
年月
安全事故记录
年月日星期
事故单位:
机施人员
发生时间:
月日时分
事故发生地点:
报告单位:
报告人员姓名:
伤亡情况:
死人,失踪人,重伤人。
事故经济损失:
直接:
间接:
事故经过及原因
事故处理情况
赶赴现场人员
沈阳市公路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之五
安全事故处理
结果记录
(至)
单位
沈阳市公路管理处印制
年月
安全事故处理结果
年月日星期
事故名称
发生单位
发生时间
人员伤亡
事故
责任
鉴定
事故
处理
情况
有关
责任
人处
理情
况
整改
措施
此件可后粘附事故处理终结报告。
沈阳市公路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之六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活动记录
(至)
单位
沈阳市公路管理处印制
年月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
年月日星期
教育培训名称
参加对象
地点
主讲人
参加人数
记录人
教育培训内容:
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名单
单位(部门)
姓名
职务
单位(部门)
姓名
职务
安全培训教育内容记录
沈阳市公路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之八
安全管理文件
汇编
(至)
单位
沈阳市公路管理处印制
年月
安全管理文件汇编
序号
文件作者
文件标题
文件日期
收发文号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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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沈阳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率,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不包含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绿化工程的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设计变更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如需其他部门审批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报相应审批部门。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缺漏等;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完整,设计不合理或不能满足工程使用功能需要,工程实际的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原设计不符,工程按原设计无法或难以实施;
(三)有利于农田、水利、环境保护、工矿建设、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
(四)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或新的设计规范,或上级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阶段对工程建设提出与设计不同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或其它要求;
(五)应用先进技术或优化设计、缩短工期、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八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九条对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7日内完成。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十八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按照《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沈交发〔2004〕128号)和《沈阳市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沈交发〔2007〕56号)同时废止。
附件5 沈阳市公路工程内业管理办法
一、工程前期内业管理流程
1、市公路处工程科下达设计委托书,并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每年4月末前完成下年度工程的设计委托书及设计合同(市公路处计划合同科、工程科、财务科备存)。
2、设计质量:
市公路处组织对施工图送审版进行设计会审。
设计应按照《沈阳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评分标准》的各项要求,做到设计内容齐全,方案合理,数据准确。
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工程科设计批复完成者负责对设计文件质量评分,核减设计费,并及时汇总到计划合同科。
3、设计单位应利用“沈阳市公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所承包项目的信息化数据采集工作,按照建设程序提供自外业勘测直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数据,并按步骤等待业主单位的审查与批复。
4、施工图设计正式出版后,省重点工程由市公路处完成设计及预算的初审意见,上报省局批复。
上报的材料有:
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含电子版)及初审意见、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市重点工程由市公路处批复,并抄送省局、市交通局、市质监站;计划内一般工程由区、县交通局完成设计及预算的初审意见,上报市公路处批复并抄送省公路局、市交通局、市质监站;超前计划项目由市公路处完成设计初审意见,报省公路局批复。
每年3月末前完成本年度的工程设计及预算批复。
5、施工及监理招标结束后,依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市公路处工程科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并送计划合同科、财务科备查。
6、开工审批
施工单位须于工程开工前10天(以送到项目办日期为准)上报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四份(市公路处项目办、市质监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并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
开工报告
①填报单位:
施工单位
②审核单位:
监理办
③审批单位:
省重点工程报市公路处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批;市重点工程由市公路处项目办审批;一般工程由区、县交通局审批
④建设批准文号:
设计批复文号
⑤开工前准备工作:
三项负责人等施工组织落实情况;劳动力进场情况;主要材料进场数量及质量情况;主要机具进场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
要求科学地安排工序、工期、进度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机械,质量保证措施明确。
1编制依据:
设计批复及施工图设计等
2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程结构、附属工程等。
3施工单位及其机构组成
4施工工期:
总工期及主要工序的开、竣工日期安排
5各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框图
6雨季的施工安排
7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8图表部分:
施工平面布置图、材料供应图、运输组织计划图、主要材料计划表、主要施工机具计划表、劳动力需求计划表、主要工程数量表、临时工程表、施工进度计划表
二、施工阶段内业管理流程
1、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严格执行《沈阳市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设计报告要求打字,一式五份(市公路处项目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省局或市局)各执一份)。
设计单位应将变更部分工程量重新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2、施工单位内业管理
施工原始记录及上墙图表要求规范化、系统化、微机化。
1.施工原始记录、自检、试化验记录及转序单
施工原始记录以各工序为单位,以施工里程桩号为顺序,排列规范、整齐。
自检记录以分项工程为单位,以《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频率为依据,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试化验记录:
基层材料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砼、砂浆等的试验数据须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频率和指标,其他试化验项目的频率和指标按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转序签证制度:
工程转序须经市处工程管理人员或区、县(市)工程技术负责人签证(派驻监理的工程由监理签证),严禁不经签证擅自转序。
2.生产日记:
按填写说明逐项记录,要求全面、准确。
3、对涉及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及计量支付的已完工程量数据及各种试验、检测图表记录、生产日记等数据应及时、全面、准确的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备审查。
4.工地上墙图表统一规范化要求:
a.施工现场布置图(要求美观、适用)
b.岗位责任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公路处统一印制)
c.质量自检体系(执行《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质量自检体系管理暂行规定》)(市处公路统一印制)
d.施工计划网络图(重点工程绘网络图,一般工程绘横道图)(微机绘图)
e.月施工计划图及形象进度图(现表填画,要求及时、详实、美观,表头打字)
f.TQC管理图(打字、微机绘图)
g.质量要求标准表(尺寸同形象进度图)
h.路线地理位置图、路基横断图、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微机绘图)
i.桥梁布置图及进度图(尽量微机出图)
j.天气预报板(白板,3天内天气情况)
k.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可为复印件,尺寸同原件)
以上图表均用统一形式,要求美观。
3、监理内业管理
监理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对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进度和计量等方面履行监理职责。
施工准备阶段:
制定监理实施方案,并经项目办批准后执行(一般项目由县区审批,报市公路处备案,市公路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调整重报;市重点工程由市公路处项目办审批;省重点工程经市公路处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批);熟悉施工合同、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原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督促承包商建立完善的施工自检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施工阶段:
检验原材料质量、评定工序、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内业质量。
监理内业全部实行微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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