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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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1、矿井通风的任务是:
(1)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
(2)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3)提供适宜的气候条件。
2、矿内空气的主要成分是
(1)氧气,约占20.96%;
(2)氮气,约占79%,(3)二氧化碳,约占0.04%。
3、矿内空气中主要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瓦斯、二氧化碳和氢等。
4、矿井中控制风流的设施,包括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墙、调节风门和风窗等,防止损坏造成风流短路,导致瓦斯事故。
5、扩散通风适用于在进风流中,长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大于1.5米的硐室。
6、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要做到:
(1)对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
(2)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3)一台局部通风机只供一个工作面通风使用。
(4)风筒必须环环吊挂,,吊挂的要“两靠一直”;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坏,转弯时使用弯头;异径风筒要使用大小头连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遵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风筒接设应使用双反接头,避免漏风,风筒不得有大于10毫米的破口,小破口也要及时粘补,以免漏风。
(5)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运局部通风机。
(6)局部通风机不得有循环风,即回风流再一次进入同一通风机。
(7)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三专两闭锁”;即: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7、掘进巷道贯通的要求:
(1)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
(2)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
(4)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8、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10、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
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12、在巷道的顶部空间,盲巷、独头巷道以及风流达不到的其他地点,出现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现象,叫局部瓦斯积聚。
13、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
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135条中关于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瓦斯浓度的规定(即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如果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
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1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6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5、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5~16%、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0C且火源存在时间大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空气中氧气浓度大于12%。
16、“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检查。
17、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毫米。
18、井下检修电器必须先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
井下流动电钳工要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区(队)长、班长、放炮员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或报警矿灯。
19、排放瓦斯必须执行三个原则:
(1)撤人:
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断电:
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
(3)限量:
瓦斯排放必须有限量措施,严禁一风
20、沉积煤尘:
指井下巷道堆积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
21、沉积煤尘的危害:
当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或瓦斯燃烧时,其冲击波或压缩波吹起巷道积尘,就会参与爆炸,扩大灾害范围。
22、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2)空气中浮游煤尘含量30—50克/立方米至2000克/立方米;(3)有点燃煤尘的引爆火源,一般在6501050℃以上。
23、引发煤尘爆炸的火源主要有瓦斯爆炸火焰、违章放炮火焰、明火、电火花、摩擦火花等。
24、采煤机、掘进机都有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进机不得工作。
生产矿井中,如果采煤机、掘进机不带有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并加除尘器。
19矿井的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及其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长每年组织编制和实施。
25、矿井火灾:
是指发生在煤矿井下及地面井口附近、威胁到矿井安全生产和井下人员安全的火灾。
26、矿井火灾的危害
(1)产生高温及有毒有害气体如CO、CO2等,在矿井火灾中遇难的人员95%以上是因CO中毒而死亡。
(2)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
(3)炽热的火烟流不同标高的巷道而产生火风压造成井下风流紊乱;
(4)烧坏设备、支架和煤炭资源,造成停工停产。
27、发现矿井火灾的行动原则:
(1)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火灾瓦斯流经的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火灾瓦斯逆流的地区以及可能发生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
(4)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防止瓦斯积聚而导致爆炸事故。
28、用水灭火应注意的问题:
(1)水是导电物质,不能用来扑灭带电的电气设备的火灾;
(2)水比油重,不能用扑灭油类火灾;
(3)如果水量不足,在高温下可分解成氢气和一氧化碳气体,有混合气体爆炸的危险;
(4)扑灭猛烈火灾时,不得将水流直接射入火源中心,防止水蒸气逆风而上烫伤救火人员和发生水煤气爆炸。
29、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及方法:
使用时将灭火器倒置,内外瓶中的酸、碱性溶液相互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气泡喷射出来,隔绝空气使火源窒息。
30、喷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及使用方法:
使用时距火源的距离应小于5米,主药剂是磷酸铵盐粉末,以液体二氧化碳做动力,通过喷嘴将药喷出形成粉雾,喷射时间约16-20秒。
31、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33、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3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35、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离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6、在高瓦斯矿井中放炮时,都应采用正向起爆。
37、炮眼深度小于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38、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39、矿灯管理:
(1)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拧开,敲打,撞击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2)矿灯应完好,如果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碎等情况严禁发放。
40、防止地面雷电,引起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必须做到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41、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42、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
(1)非专职或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人员操作。
(2)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及穿绝缘靴,绝缘及手套应定时检验。
(3)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地方,应有良好的绝缘。
43、电气设备的搬迁、检修: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含电缆)时,由于工具与设备内部带电部分相互碰撞、接触,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造成电弧短路、伤人、损坏设备,甚至造成瓦斯、煤尘爆炸。
(2)在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做到:
切断电源,用相同电压等级的验电笔验电;证明无电后,检查现场瓦斯浓度低于1%,对检修、搬迁的设备对地进行放电。
(3)控制设备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4)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44、静电:
由于静电放电产生火花,它作为点火源可以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所以井下人员禁止穿高绝缘工作服、化纤工作服等入井,避免人体积聚静电。
45、井下作业人员使用的自救器有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种。
隔离式自救器使用广泛,在缺氧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均可使用。
过滤式自救器应在以下条件使用:
(1)空气中氧气含量≥18%;
(2)空气中CO含量不高于1.5%;(3)只适用于含有CO的环境中使用。
46、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佩戴自救器应遵循如下顺序:
(1)用拇指板起开启搬手,撑开封条;
(2)握住开启搬手,拉开封口;
(3)揭开上外壳;
(4)抓住口具,取出过滤器;
(5)移开鼻夹,将口具的咬口用牙咬住,使橡胶片含在牙唇之间;
(6)拉开鼻夹夹在鼻子上并夹紧鼻孔;
(7)摘下矿工帽从头顶把头带戴上,要求一根头带在头顶,另一根头带在后脑处;
(8)全部佩戴完毕后,戴好矿工帽。
佩戴自救器要注意:
鼻夹要夹紧,口具要戴牢,防止漏气。
撤离灾区时要保持镇静,避免因剧烈运动而造成供氧不足。
47、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时,井下人员应迅速取下自救器,按操作程序的要求,按照避灾路线迅速撤离险区。
48、井下发生火灾时,矿工应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要积极灭火,并设法向矿领导汇报;
(2)无法灭火时应迅速撤出。
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迎风撤出。
位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佩戴自救器顺风撤出;(3)如果距火源较近,而且火源没有危险时也可迅速穿过火区,撤到火源进风侧,按避灾路线撤出;(4)当无法撤出时,应迅速进入避难硐室,如果没有避难硐室应利用现场条件,在烟雾袭来之前,快速构筑避难硐室,避灾自救。
49、瓦斯排放制度
矿井因停风或停电造成的局部或全矿井瓦斯超限,必须制定严格的排放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安排好排放瓦斯人员,认真贯彻学习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排放。
(1)系统排放
因矿井停风停电瓦斯浓度,在系统流经井下各巷道至回风井均小于0.75%时,方可直接启动主扇进行排放。
如果瓦斯浓度大于0.75%时,应打开反风门自然排放。
必要时,启动主扇利用主扇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瓦斯。
(2)局扇排放
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程度具体分级如下:
①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都不超过1%,由现场瓦检员直接启动风机,恢复巷道正常通风。
否则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②经检查证实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3%时,由安全生产指挥中心、瓦检员按照排放瓦斯措施的要求,进行排放,安监员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当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由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制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备案。
并由公司安监局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瓦斯。
④排放、联通已采区、老火区、火区等到处的瓦斯时,必须由矿提出书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
⑤排放瓦斯所经过的区域(巷道)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编制作业规程时明确指出。
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由机电部门全部切断这些区域的电源,并设置警示牌或专人看管,要求瓦检员事先和机电部门、现场安检员取得联系。
⑥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
全风压通风地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在排放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并设警戒。
进入采区回风巷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要降到1%以下。
⑦开启局扇前,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扇所在处巷道通风正常,附近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开始排放工作。
⑧在矿井主要进风巷开口或在采面进风顺槽开口,其排放瓦斯风流必须串入新鲜风流时,排放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全风压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进行控制。
其它地点排放,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1.5%以下。
⑨控制风量可采用打开局扇附近第一节风筒接口(人为造成漏风)或用绳子扎紧风筒等方法,但不得使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
⑩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逐级排放次序,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准按照有关规定送电,依此类推,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严禁同时开机排放瓦斯。
⑾排放瓦斯过程中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情况,及时控制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排放瓦过程。
⑿当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瓦检员应和施工队班组长、安检员一起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存,氧气浓度符合规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由瓦检员撤出警戒,通知电工送电恢复工作。
⒀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窑区、火区(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瓦斯浓度。
增加风筒的工作应由矿山救护队员佩戴氧气呼吸器来完成。
⒁若排放瓦斯现场条件特殊,排放工作危险性或难度较大的必须重新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专门措施,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领导带队执行。
排放瓦斯结束,排放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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