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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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19910622
【实施日期】19910622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原料矿山(以下简称旷山)管理,提高开采技术
水平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矿山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山是水泥企业进行正常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各级建材
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重视矿山工作,积极扶持矿山,维护矿山自主权
,以增强矿山生产活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矿
山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领导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加强矿山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工作的领导,应有一名厂级领导专管
矿山工作或担任矿山主任(矿长)。
矿山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
稳定。
第五条新建或扩建矿山,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
照“矿山先行”的原则,优先安排矿山建设工作。
生产矿山必须严格遵守
“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保持合理的“三量”(开拓矿量、准
备矿量、可采矿量)关系。
要抓好计划开采、穿爆工作和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矿山管理和技术进
步,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矿山职工队伍的技能培训,促进技术
进步,逐步实现矿山现代化。
第七条矿山必须严格执行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
矿山主任(矿长)必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增强
全面安全意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八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
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程的实施。
【章名】第二章矿产资源
第九条矿山资源应作地质勘探工作,并取得储委批准的地质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领取采矿
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国家保护矿山合法采矿权,不允许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在矿区范围内
采矿,抢夺矿产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矿石的损失贫化管理,提高回收率。
制定矿石
进厂质量指标时,在满足水泥原料配料要求的基础上,对不同品级的矿石
实行均化开采,经济合理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矿山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根据矿体特点和生产需要,在地
质勘探基础上,进行生产地质勘探工作,提高矿床的控制程度,为编制采
掘计划,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
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地测工作
。
第十三条当矿山最终工业储量不足十年用量时,企业应提出另找矿
产资源,建设接替矿山的申请,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接替矿山的建设要及早安排,新老矿山的接替,要留有一定的过渡的
时间,一般为3至4年。
第十四条在矿产资源枯竭的前一年,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请储委审核后,注销矿产储量。
第十五条为了节约土地,应有计划地改变以粘土为主要粘土质原料
的现状,因地制宜采用以砂页岩、煤矸石、泥沙等代替粘土作水泥原料。
【章名】第三章采矿准备
第十六条为了均衡地、持续地开采矿石,必须有计划地进行采矿准
备工作,认真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先剥离、采准而后采矿的原
则,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和可采矿量。
各级矿量至少保持
下列数值:
开拓矿量:
24个月矿石产量;
准备矿量:
12个月矿石产量;
可采矿量:
6个月矿石产量;
新建矿山基建投产,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应相应提高一倍的矿石产量
。
第十七条企业在安排生产,必须同时下达采矿、采准与剥离任务,
作为考核矿山的三项基本指标。
矿山应根据剥离、采准工作量建立相应的
专业队伍,固定一定的人员、设备进行剥离和采准工作。
第十八条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的排弃,应一次运到废石场,避免
多次倒运。
废石场地应选在开采境界以外,不得压盖矿体。
对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应因地制宜、做好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矿山采掘工作面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段高度: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矿岩稳定性、穿爆方法、采掘设备技术性
能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台段高度。
采用浅孔爆破高台段一次推进的矿山。
台段高度不宜过高,以30至
40米为宜,坡面角不大于75度,并应分成若干分段,分段高度以4至
6米为宜。
采用中深孔爆破的矿山,台段高度可根据各种有关因素,在10至2
0米范围内选取。
一般条件下,以12至15米为宜。
(二)工作平台宽度:
工作平台宽度,应根据采掘设备规格、运输方式、台段高度和爆堆高
度确定。
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采用较小型设备矿山,平台初始宽度可为2
5至30米;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平台初始宽度可为30至35米。
正常生产时,最小工作台宽度应根据矿山具体条件确定。
一般情况下
应保持下列范围:
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时:
35至40米;
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时:
45至50米。
(三)工作线长度
依照穿孔、爆破和采装作业互不干扰的原则,根据设备类型、推进方
式和爆破规模,在下列范围内选取:
挖掘设备斗容最小工作线长度
(米)(立方米)一般爆破多排孔大区微差爆存
1.09060
2.0-3.012090
4.0150120
采用横向开采和无爆破开采的矿山,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可适
当减小最小工作线长度。
【章名】第四章矿床开采
第二十条矿山总体设计应由设计部门承担,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矿山必须根据矿山设计,认真编制采掘计划,确定合理
的开采顺序,及时达到、提高采准新水平,保持均衡的采剥比,把矿山各
个生产环节有机地组织起来,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布置和使用。
矿山年度开采计划应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每个台段至少要有一条符合技术要求的连接道路或出入
沟。
工作面场地应保持平整。
第二十三条采矿场应有防洪、排水系统,工作面平台要保持一定的
排水坡度。
第二十四条台段开采终了时,必须按矿山总体设计留出安全平台和
边坡废止角。
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应与修整边坡同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矿山必须加强边坡管理工作,作好边坡监测和治理,加
强边坡的清扫和维护工作,以保持边坡的稳定。
【章名】第五章穿孔爆破
第二十六条矿山必须严格遵守国际GB6722-86《爆破安全
规程》进行爆破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露天矿中深孔多排微差爆破,具有扩大爆破规模、提高
爆破质量、减少爆破有害作业的显著优点,是矿山生产爆破的主要爆破方
法。
各个矿山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矿岩特点、开采方法,不断总结经验
,优化爆破参数,力求获得最佳爆破效果。
第二十八条中深孔爆破效果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大块率控制在7%以内,矿石粒度级配应有利于提高铲装和破
碎的效率;
(二)爆破松散度、尺寸和形状有利高效率挖掘和安全作业;
(三)爆破平台的标高、尺寸和台段坡面角的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
(四)爆破地震、飞石和空气冲击波作用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矿山重要工程爆破、如峒室爆破、定向爆破,应根据爆
破工作性质所要求的内容与深度编写破设计书,并由企业主管技术负责人
批准后,方能施工。
矿山经常性的生产循环爆破设计说明书,由矿山负责人批准编写。
第三十条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并持有爆破证才能上岗。
矿山爆破工作负责人,负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全
面工作计划,组织领导重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
责爆破工程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爆破质量,指导爆破施工。
第三十一条峒室爆破一般在矿山施工基建剥离爆破、开采孤立边沿
三角矿体等特定条件下使用。
由于峒室爆破施工条件差、爆破有有害作用
大、破碎质量差,不得作为矿山日常开采的主要爆破手段。
第三十二条距离最终边坡30米范围内,宜采用控制爆破,减少爆
破对边坡的破坏作用。
第三十三条为了提高炸药装填速度,扩大爆破规模,矿山应根据具
体条件,积极推广运用机械化混装药和填塞设备。
第三十四条为减少大块二次爆破作业的危害,宜采用机械破碎等非
爆破的大块二次破碎方法。
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一)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三)危险区边界未设备警戒;
(四)光线不足;
(五)大雾或雷雨。
第三十六条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和地物特征应划定矿山爆破
危险区边界、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一)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400米
浅眼爆法300米
(二)浅眼爆破200米(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
工作
面时不小于300米)
(三)浅眼药壶爆破300米
(四)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米
(五)峒室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米
沿山坡爆破时,上述数据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三十七条矿山所用各类钻机的台班效率应达到以下指标:
钻机类型普氏硬度系数台班效率(米)
手持式风动凿岩机6-9>35
(孔径35-45mm)
潜孔钻机6-8>35
(孔径150-170mm)>8>30
回转钻机6-8〉50
(孔径为90-120mm)>8>40
牙轮钻机6-8〉50
(孔径为150-250mm)>8>45
【章名】第六章装载运输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对挖掘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使设备处于良好
技术状态,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在装载作业中做到稳、准、快、满,
提高挖掘和运输设备的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在确保安全的提提下,合理选择挖掘设备与汽车的相对
工作位置,缩短装运设备辅助作业时间。
第四十条多台挖掘设备在同一工作面装载时,相邻两机之间的最小
距离不得小于相应卸载作业半径之和的两倍。
第四十一条各种斗容的挖掘机,按两班作业计算,其生产效率以达
到以下指标:
挖掘机斗容(立方米)1.02.03.04.0
台班效率(吨)40070010001300
台年效率(万吨)20354560
第四十二条严禁用挖掘设备挖掘未经松动的矿岩和根底。
超过规定
的大块石料不准装车,不准在有伞岩和偏滑危险的作业面进行作业和停留
。
第四十三条矿用汽车应由矿山专管专用,企业应加强对汽车的维护
和保养,出车率应达到65%以上。
第四十四条矿用汽车有效载重量应与挖掘机的铲斗容积保持合理的
比例关系,以便提高挖掘机和汽车效率。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专业化养路队伍,配合必要的机械设备,加
强道路维护,保护良好的路况,降低汽车轮胎消耗和油耗。
第四十六条应用平峒溜井开拓的矿山,必须重视溜井的生产管理,
防止不合格大块和大量泥土、粉矿和地面水进入溜井,避免堵塞和跑矿。
严禁溜井放空作业,保证安全放矿。
第四十七条采用架空索道运输的矿山,要经常检查承载索、牵引索
和斗头卡绳器的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
吊头数目与间距必须
按规定作业。
遇到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索道应停止运转。
第四十八条采用标准运输的矿山,线路管理维护应按国家铁路规章
办理。
采用窄轨运输的矿山,可参照冶金系统有关规程办理。
第四十九条采用长皮带运输的矿山,要加强维护管理和巡回检查,
必须设置自动检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紧急停车装置。
一般情况下长皮带的
倾角为:
上向运输时小于18度;
下向运输小于14度。
【章名】第七章破碎储存
第五十条矿山破碎设备必须满足生产能力和碎石粒度的要求,并适
应矿山物理性能的需要。
为了简化破碎工艺流程,减少扬尘点,在满足破
碎比的要求下,应尽量用单段破碎设备。
第五十一条采用多段破碎,应通过各级破碎能力的平衡,在合理破
碎比范围内,规定各级破碎机出口粒度和相应的小时产量,求得最佳综合
破碎效果。
第五十二条喂入各级破碎机的矿石块度,必须符合规定尺寸。
最终
破碎粒度应符合破碎设备的性能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小于25毫米。
采用立磨的企业,破碎出口粒度可根据立磨性能要求确定。
第五十三条各级破碎机与运输设备之间,必须有联络信号,设置除
铁安全装置,防止铁器进入破碎机。
事故停机实现自控、联锁、保证设备
安全。
第五十四条破碎入库的碎石,应设置计量装置,认真做好计量工作
,定期进行库存盘点,上下误差应小于10%。
第五十五条设有碎石储库的矿山,其库容量视进厂运输方式和产量
而定。
自备运输设备的矿山,规模在年产50万吨矿石以上的储库容量,
应保持2天的生产量;小于50万吨规模时,储库容量应保持3天的生产
量。
由国家铁路承运的库容量不得小于3至5天的生产量。
【章名】第八章设备管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必须抓好矿山设备的综合管理,保证设备处于良好
的技术状态。
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85%以上。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做好以下矿山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
(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数据准确,技术资料齐全;
(三)加强定额管理,合理储备备品、配件;
(四)应有专人负责矿山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实行“维护保养为主、检查为辅”的原则,正确
合理使用设备,既要发挥设备能力,又要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运转。
第五十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山设备使用和维护规程、巡回检查
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爱护设备,文
明生产。
第六十条矿山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检修技术标准,做
好设备检修工作。
第六十一条矿山必须有计划地进行设备的改造和更新,逐步改变技
术装备落后面貌,企业应从资金、材料和技术上给予充分保证。
矿山维修
费由矿山支配,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维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
【章名】第九章环保与安全
第六十二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
护和改善生产环境。
新建、扩建和改造矿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管理
的规定;生产矿山必须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利用复盖土、裂隙土和废石
,有计划整治因采矿被矿坏的土地,复垦植被,化害为利,保护环境。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
行《矿山安全条例》和《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树立生产必须
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企业必须建立矿山安全组织和机构,配置专职人员负责
安全工作。
企业和矿山至少每季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
门应建立经常性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
限期解决,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十六条矿山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审批制度,提高爆破技术,充分
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加强爆破安全监测,有效地控制爆破地震效应、冲击
和飞石等有害影响,保证爆破安全。
第六十七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测试。
在矿山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加强安全教育,学习矿山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
。
对爆破、动力、运输和压力容器等重要岗位特殊工种,应实行强制性安
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第六十九条应加强工业卫生和职业防治工作。
【章名】第十章科学技术
第七十条矿山生产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科学
管理手段,对老矿山、对生产系统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采剥机械
化水平和矿山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完善开采工艺和安全技术,形成具有水
泥原料矿山特色的技术体系。
第七十一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
全责任制度。
第七十二条加强矿山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
括管理标准在内的标准化系统。
第七十三条逐步完善计量检测设施和手段,建立健全计量检查工作
制度,有计划地实现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现代化。
第七十四条加强计算机应用的基础工作,积极开展爆破安全监测、
生产监控、矿山管理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七十五条改善矿山通讯联络设施,健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
第七十六条发挥水泥矿山情报信息网的作用,开展经验交流、互通
情报,推动矿山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十七条认真办好矿山职工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
行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培养矿山专业人才。
矿山职
工应学好技术、学好业务,苦练基本功,做好业务技术的知识更新,提高
全矿职工队伍的素质。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
【章名】第十一章奖惩
第七十八条企业要依法治矿,落实矿山各岗位经济责任制,做到责
、权、利相结合,考核严格,执章必严,奖惩分明。
第七十九条国家建材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检查评比,检查矿
山执行本规程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
各地建材主管部门及企业,要加强对本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开展评比活动。
第八十条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执行本规程、在矿山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责任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规程对水泥原料矿山生产管理的主事项做了原则规定
,企业在贯彻本规程时,应结合矿山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年产20万吨以上的矿山。
年产量小于2
0万吨的矿山,可参照执行。
实行地下开采的矿山,可参照冶金矿山地下
开采的规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矿山应按附件中的要求填报季度、年度报表,编制矿山
年度开采计划,并及时上报。
第八十五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材料工业部(80)
建材水字81号文《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和原建材泥1表《大中型水
泥企业石灰石矿综合月报》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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