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CC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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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CC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
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分三类,第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前者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后者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3.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2年;特殊诉讼时效: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公司法
1.公司的分类:
按照股东责任标准分: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按照公司对外信用基础标准分: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间控制与依附关系标准分:
母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管辖关系标准分:
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公司国籍标准分: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设的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决策)、董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人员组成(1-50;3-13)和职权分工。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公司法第40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5.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⑥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
6.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①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不可以分期缴付。
②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③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④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⑤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2至200人,半数以上中国境内有住所;②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8.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
①人数:
不少于3人。
②任职资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③组成:
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④职权:
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检查监督。
⑤任期:
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⑥会期: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
四项例外。
其中,如果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书面合伙协议;③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④名称和经营场所。
2.合伙份额的转让:
向外人转让,须全体合伙人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
①自愿退伙:
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5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②当然退伙:
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8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9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
①决定权,②对外代表权,③监督检查权,④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设立条件:
①2-50个合伙人,至少1人是普通合伙人;②名称中有“有限合伙”字样;③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要载明的特别事项;④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
①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③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应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
最高权力机构——①成员:
不少于3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名额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属合营各方担任。
②会议:
董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③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①合营方式不同:
契约式合营—股权式合营;②组织形式不同:
公司或合伙企业—公司;③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后者解散时回收;④经营管理机构不同投资: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⑤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同约定方式—股权比例。
五.合同法
1.合同的订立:
①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③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④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要约人。
⑤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③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撤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1年的,撤销权消灭。
4.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5.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履行的保全:
①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在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②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诉讼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7.违约行为的形态:
①不履行;②履行延迟;③不适当履行;④预期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
8.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所有权转移:
一般交付时转移,另有约定除外;②标的物风险承担:
一般以交付为界,另有约定除外(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③标的物质量与检验:
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检验。
④不可抗力:
当货物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债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赠与合同的终止:
①任意撤销:
财产权利移转之前;②法定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不履行相关义务;③法定解除: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10.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
当事人权利义务:
①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损耗,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②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③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④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⑤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产品质量法
1.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①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担保义务);②表明产品标识的义务(产品质量标识义务);③产品包装义务(包括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④不得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进货检查验收义务;②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③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④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产品缺陷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依法承担的一种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其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如果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其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的权利:
①安全权;②知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依法求偿权;⑥维护尊严权;⑦依法结社权;⑧受教育权;⑨监督批评权。
2.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市场混淆行为;②商业贿赂行为;③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毁誉行为;⑦低价倾销的行为;⑧附条件交易的行为;⑨串标行为;⑩强制性交易行为;⑪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2.不正当倾销(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例外:
不正当低价销售:
排除四种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的商品。
3.商业秘密:
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九.知识产权法
1.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
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
①复制权②发行权③出租权④展览权⑤表演权⑥放映权⑦广播权⑧信息网络传播权⑨摄影权⑩改编权⑪翻译权⑫汇编权⑬其他。
2.邻接权:
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⑪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⑫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4.不可授予专利的对象:
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②科学发现。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⑤动物和植物品种。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6.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7.商标的分类:
按商标的法律地位分,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分,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按商标的使用目的分,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按商标的信誉程度分,分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普通商标。
十.税法
1.税的分类:
①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②资源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③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④特定目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⑤财产和行为税: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工资:
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免征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稿酬: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③劳务: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④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3.免税所得: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②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⑧按照规定提存、领取的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⑨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⑩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税;⑪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⑫教育储蓄存款利息;⑬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⑭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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