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准则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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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准则起草说明
评估报告准则起草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结果的最终载体,是社会了解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窗口。
评估报告准则(征稿)的出台,是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过程中继“两个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等准则之后的又一件大事、喜事,是多年来评估行业中一大批有志之士智慧和能量的厚积薄发,是评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行业与社会相磨合、本土经验与世界先进评估技术相整和的“三合”产物。
它拥有了作为报告准则应有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引领、规范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编制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进一步完善评估准则体系,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直接的、现实的、深远的重大作用。
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的政策和实践基础
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历史,就是资产评估不断调整规范的历史,也是资产评估报告不断规范的历史。
1991年国务院以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要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这是我国最早的资产评估报告制度。
1993年10月15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专门就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规范。
该规范意见的特点是简明扼要,系统全面,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要素、内容等进行规范,并未从评估报告格式方面进行规定。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和颁布了《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
1996年5月7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资产评估业务操作方面的规范。
该规范不仅规范资产评估业务内容,而且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做了具体规范。
指出:
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并就正文和附件内容作了规定。
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委托方报送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规定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及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评估报告制度。
1999年3月2日,财政部颁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指出:
1.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后,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
2.本规定所称的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构成。
同时,该规定分别就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对原有的资产评估报告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资产评估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
文件规定,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
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这次改革是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由过去直接的政府行政管理向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转变。
资产评估报告不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报告从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起生效。
因此,改革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了充分的业务空间,同时也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的风险和责任。
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管理职责。
通过历史回顾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一直致力于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工作。
因此评估报告准则的制定具有极其深厚的实践基础。
(二)起草的理论基础和国际背景
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从西方引进的,原中评协还专门翻译出版了在国际评估界影响较大的《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近年来,各国资产评估专业准则均对评估报告做出了规定,并随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
在我国,评估报告的理论研究主要是理解和探讨各国资产评估准则中对报告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政策文件规定和评估行业的实践,取得了不少的成果。
主要体现在:
1、各种概念的理解不断深入,且逐步引入到相关准则中,如委托方及评估报告使用者、多种评估方法的使用、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假设、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声明等。
2、在对照我国评估行业实际情况和各国评估行业的差异时,理性地选择吸收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
各国评估准则规范的主体主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主要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不但涉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还涉及其所在的机构,评估报告提交的主体仍是评估机构。
因此准则规范的主体不仅是师还包括机构。
3、评估受限与报告类型的选择
在当前的实践中,评估受限的情况大量存在。
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评估程序准则对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时,评估师退出评估业务提供了指导。
同时如果考虑经济行为的需求,可能存在一定情况下需要继续执行业务,因此评估报告准则也应为评估程序受限时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时的披露做出指导。
这一安排需要与业务约定书准则和程序准则进行协调。
此外,受限时仍执行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是否会触及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底线,均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分析国际评估报告理论,准则项目小组将评估受限以报告类型的选择做为突破口,进行了创新性的工作。
二、起草指导思想
(一)对于准则定位的说明
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文件,是对整个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的规范。
资产评估业发展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动和促进整个资产评估业的发展。
尽管目前中国资产评估发展中受到市场经济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相信评估报告准则的出台将为评估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证。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是资产评估具体准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性准则。
它的出台,将有力的推动整个准则的加快出台,规范目前评估工作中的问题。
在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同时,深入了解整个准则体系,便于我们了解评估报告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定位,从而更好的与其他程序性准则相融合。
下图为评估报告准则在整体准则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示意图
三主要内容
(一)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基本结构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一般用途评估报告
第四章仅供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
第五章附则
(二)准则征求意见稿各章节内容的概述
第一章
1、确立了本准则在准则体系中的地位,是在基本准则框架下的程序性具体准则。
2、对评估报告进行了定义,指出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所发表的价值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3、对报告类型进行了划分,按报告的使用范围,划分为一般用途评估报告和仅供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
4、提出了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基本要求
在基本要求中明确评估报告在编制、审核、出具、提交及引导使用的注意事项:
1、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报告类型,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在以报告使用范围划分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以详略程度进行分类的隐性分类。
2、根据基本准则,对报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要求。
3、提出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签章后向委托方提交。
4、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5、提出出具评估报告的底线是评估师能够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否则应当拒绝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一般用途评估报告
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应当出具一般用途评估报告。
提出一般用途评估报告应该包括的基本内容为:
1.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2.评估目的;3.价值类型和定义;4、评估对象及其基本情况;5.评估基准日;6.评估遵循的资产评估准则;7.评估依据;8评估方法;9.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0.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11.评估结论;12.特别事项说明;13.评估报告使用限制;14.报告日期;15.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盖章签字;16.附件。
对这十六项内容分别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仅供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
指出评估师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出具仅供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
1、委托方要求出具;2、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经注册资产评估师判断,无法出具一般用途评估报告。
明确仅供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内容应不少于一般用途评估报告基本内容。
提示委托方仅供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其参考依据的适用性,强调在签订协议之前评估师就应当与客户就报告类型进行约定。
第五章附则
为确保评估报告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接口,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信评估报告基本内容符合本准则要求的基础上,执行相关规定。
对评估报告的数据、应用的文字、货币种类进行了规定。
(三)报告准则针对目前行业情况的解决方案
1、报告准则的体系设计—具体准则加指导意见
评估报告准则应是一个中性的准则,适用于包括国有资产评估、非国有资产评估;证券相关评估和非证券相关评估在内的全部评估业务。
但是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证券相关评估报告,给评估行业创造了80%的收入,因此,评估报告相关准则项目的设计上,在突出中性评估准则的同时,首先对国有资产评估和证券相关评估做出针对性要求,以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用为主要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在本准则之外,项目组将91号文最终修改形成适用于国有资产评估,满足国资委需求的评估报告指导意见,并且针对证监会的要求,制定证券相关业务评估报告披露补充规定,成熟后形成证券评估报告指导意见。
因此评估报告准则体系就变成两个层次,即在评估报告准则之下,附加《国资评估报告指导意见》和《证券评估报告指导意见》两个指导意见。
2、报告类型—显性划分与隐性划分
报告准则是否对报告划分类型、如何划分类型的问题是整个报告准则设计中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基本准则讨论过程中,就报告是否划分类型的问题曾提出多种方案,但是最后由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在基本准则出台时,仅在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从而回避了对这个问题的规定。
在制定报告准则中,本项目组对此设计了调查问卷。
对于是否需要在评估报告准则中划分报告类型的问题中,有70%的评估师认为有必要划分报告类型。
在对报告类型进行划分的问题上,评估师对以下四种方式的选择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几乎没有统一的认识,原报告准则中提出的第二种划分方式,是选择率最低的一种,说明评估师对此种分类仍不认同。
(1)按委估资产的类别划分为整体评估和单项评估;
(2)按评估报告的繁简程度划分为完整报告和简明报告;(3)按委估资产的种类划分为企业价值评估、房地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设备评估等;(4)借鉴USPAP,按评估报告使用范围的限制情况分为完备、简明、限制报告。
经过准则组多次的讨论,并在上海、广西进行了两次调研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
(1)按委估资产的类别划分为整体评估和单项评估,或按委估资产的种类划分为企业价值评估、房地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设备评估等分类方式,可以采用在具体准则,如《企业价值指导意见》、《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等披露中体现;
(2)按评估报告的繁简程度划分为完整报告和简明报告—在本准则中做为隐性划分的标准;(3)借鉴USPAP,按评估报告使用范围的限制情况分为完备、简明、限制报告–本准则中,将此种分类做为显性划分,但为使用和理解的方便,将报告按使用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划分为一般用途评估报告和仅供委托方使用报告。
在报告内容中约定评估报告使用者,并建议业务约定书中强调约定评估报告使用者。
3、价值类型—提出披露要求
在基本准则中提出了价值类型的定义,但价值类型如何定义应当由价值类型准则解决,报告准则只将价值类型及定义做为报告内容基本要素,并提出价值类型及定义的披露要求。
4、评估基准日—多种基准日与多种业务
目前业界提出现时性评估、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的业务,在报告准则中是否体现相关内容。
经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准则体系中,由于已没有了有效期的限制,引入三种评估业务已成为可能。
由于三种评估业务主要体现在评估程序上的不同,如追溯性评估,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会经常遇到,在评估现场工作日委估资产已不存在,在评估程序上如何进行规范。
因此建议在程序准则和业务约定书准则考虑与三种评估业务的衔接。
可以在报告准则释义中提三种基准日对应的三种评估业务,并做出解释,如追溯性评估,在报告中应提醒评估师是否能实施现场工作,取得当时的估价依据。
5、报告日—报告签发日或得出专业意见日。
原审计准则为现场结束日,现审计准则规定为得出审计意见日,具体操作中一般以公司财务报告报出日的后一天做为报告日,在报告准则中应以何日期做为报告日,需征询法律专家的意见。
6、报告签字—签字制度与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由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这是必须的。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在未参与的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字。
由于业内普遍存在具有注册评估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上签字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独立性。
目前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审计报告必须由一个项目经理和一个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签字,审计准则中未要求至少两名签字与只有两名签字。
在报告准则中是否强调必须至少两名注册评估师签字及法人签字待征询法律专家意见后定。
7、报告附件—复杂性与简单性,内容待定
在报告准则讨论中,专家将报告附件定位为报告的组成部分,是说明委托方及评估机构资格及各项权力义务的证明性文件,附件的内容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委估资产清单;其他相关资料等。
对于是否在附件中保留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各方分歧较大。
同意保留的专家认为,目前评估行业由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较多,在附件中提出权属证明资料,一方面提醒评估师应当履行对权属进行清查并披露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一旦涉及诉讼提供证据。
不同意保留的专家认为,评估中对权属进行清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留存于底稿只是众多评估程序中的一个,如果一旦要求将权属证明资料做为附件内容,附件中的内容还应当增加如反映评估对象状态的资料、评估依据资料等,报告附件将非常复杂,这与附件的初始定位不一致。
在本稿中保留了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这一附件内容,建议在征求业界意见后定。
8、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与特别事项说明—细化
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一直是报告使用者非常关心的报告内容,在对国外资料进行充分研究的基本上,我们引入了前提(P)、基本假设(G)和具体假设(S)、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假设等概念,这些概念的引入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消化吸收,各种假设是否能较好地使用,完全依赖于报告使用人的理解程度和评估机构的披露程度。
为避免本准则中引入较多新的概念,建议将这些内容在释义中进行说明。
在国外的准则中,并没有特别事项说明这一概念,但在国内不管是评估机构还是报告使用者均非常重视在报告中披露这一内容。
为此,准则组专门对北京的机构进行了专项调查,机构普遍认为,特别事项说明应披露以下内容:
(1)程序中资料搜集、现场勘察等超出评估师能力范围之外的因素由于某些工作,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未开展该等调查工作(如鉴定环境危害和合规性);
(2)某些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范畴且属于评估准则要求以外的程序,若评估委托方要求执行的,需作出额外的工作安排(如建筑物的结构强度测试,建筑面积测量),等。
(3)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
产权暇疵、或有事项(包括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引用专家意见或数据、不确定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在评估准则允许的框架下作出的专业判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委托方的特定指令或评估要求、偏离条款(基本准则11条)的应用等。
9、评估报告的底线—结论的合理性,拒绝出具评估报告
在本准则中明确提出结论合理性是报告的底线,评估机构不能迫于压力无原则地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提出在无法得出合理结论的报告前提下,应拒绝出具报告。
在准则的讨论中,专家们针对目前评估业务的流程,画出决策树(附件1),提出可以出具仅供委托方使用报告的前提,并要求与程序准则及业务约定书准则的一致。
10、一般用途评估报告的内容—与原91号文的关系
在本准则中,不再延用原91号文中对评估报告的规定,将评估报告体系划分为评估报告、评估评明和评估明细表,将91号文中评估说明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到报告中,将评估明细表以委估资产清单的形式纳入附件。
11、评估结论表达方式的突破--确定的数值、区间或数学关系
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数字或表格等形式说明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通常应当是明确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可以使用区间值或数学关系。
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已将原评估结果只能是确定的数扩展到在价值分析报告中可以使用区间。
考虑到今后评估业务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专家们认为在委托方同意的基础上,除可以使用区间表达评估结论外还可以以数学关系表达评估结论,如在不明资产数量的前提下,只给出一个单价的结论,委托方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数量自行确定估价。
12、评估草稿与电子文件的管理—评估程序的一部分
在实务中,存在由于评估师提供电子报告及草报告不当,或委托方使用不当造成评估纠纷的情况。
专家们认为,本准则定义的报告,是构成法律文件意义的特定概念,对于为形成报告而经历的中间内容,应当在程序准则中进行规范。
(四)评估报告准则的创新之处
评估报告准则(征稿)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分北京和上海两个起草组,组织两地评估专家以及来自评估一线的评估人员,先分稿后合稿,反复修改论证,并采用问卷、访谈等调查方式,广泛地吸收更多的评估师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编制时间历时2年。
评估报告准则(征稿)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总结和回顾了我国自80年代资产评估行业的发生发展至今20年来的成功经验和不足,有效借鉴目前国际上先进的评估技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科学的、理性的归纳和完善。
作为一项“长效”的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准则(征稿)力求做到既增强社会公信力,树立评估行业的公众形象,又最大限度的保护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规避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责任。
内容方面,评估报告准则(征稿)立足于长远考虑,吐故纳新,力求赋予准则以更强的生命力,既考虑到各项条款的表达深度,又保证整个准则的覆盖广度;既把握住对评估报告的传统内容的规范,又大胆创新,尽量纳入一些新的元素,成为评估报告准则(征稿)的新“亮点”。
亮点之一——评估报告类型的划分。
评估报告准则(征稿)按照使用范围,把评估报告分为一般评估报告和仅供委托方使用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类型的划分实质上“评估责任的划分”,这个划分的规定,可以说是评估理论和评估实践的双重突破。
它从大的方面界定了:
什么情况下出具一般评估报告,什么情况下出具仅供委托方使用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对外使用的范围;报告使用后特别是不当使用后,由谁来承担分担最终的后果。
对评估责任的划分,合理、合规,目光既现实又长远,操作既规范又可行。
亮点之二——放开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评估报告的自主空间,更多的是以评估报告要素为线索,在“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十六个方面,作出更为细致、更为明确、更为专业、更为严格的规范。
这也是与业内一直沿用的91号文的最大的区别之一。
评估报告准则(征稿)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报告类型,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根据该项规定,评估报告的类型和详略程度,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恰当的选择与合理的确定。
同时,把简明报告和完整报告作为隐性分类,完全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自主确定,避免了过去那种由规范内容一直规范到格式,加上评估师的消极思想所引起的报告内容冗长、重复甚至自相矛盾的现象。
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走向“程序简化”、甚至“偷工减料”的极端,在准则的第三、四章用了较多的篇幅对报告要素进行了深层表述。
事实上,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亮点之三——引入了部分实用、先进的评估概念。
这是对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贡献之一。
准则中对这些新概念的进一步表述,既扩大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视野,又缩短甚至免去了对这些新的、潜在的、深层的评估概念的摸索过程。
比如,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前提、基本假设和具体假设,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一次对评估报告中使用的“假设条件”进行明确的表达和分类,理顺了多年来困扰评估报告的“假设结”,更为可贵的是,准则并没有就此止步,作为一个新的“亮点”,准则不惜笔墨,对上述概念的延伸和使用,作了进一步深入地阐述和限定,防止滥设滥用,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在报告要素“评估基准日”下面引入了“追溯的和前瞻的”概念,特别是“追溯的”基准日,常见于涉案评估、上市评估等特殊评估业务中,但是…由于过去有“一年有效期”的规定,使我们在出具“一年期”以前的评估报告时,产生矛盾。
有了追溯的基准日概念,就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亮点之四——评估报告准则(征稿)除了充分考虑到自身体系的完整性之外,十分重视与相关准则的一致性以及与91号文的衔接性,并且重点关注到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定性。
四需要重点征集意见的内容
我们在原有协会起草初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本次征求意见除在框架、总体体例提出意见及建议外,重点征求以下内容:
1、报告分类是否合理。
评估报告分为一般用途评估报告和仅供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两种类型。
一般用途评估报告指可供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的报告。
仅供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指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委托方使用的报告。
2、单提出委托方与其他报告使用者,区别其权利义务不同是否有必要。
本准则中提出在可能的情况下,评估师应当要求其他报告使用者在使用评估报告前应得到评估机构的书面认可,其权利、义务不同于委托方。
3、评估结论可以是确定的数值、区间或数学关系是否有操作的可能。
通常情况下应当是确定的数值,在与委托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区间或数学关系。
4、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是否保留在附件中。
具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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