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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2010年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招生专业及计划
(一)招生专业: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二)招生计划:
3名
二、生源范围:
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重点招收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能源、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三)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要求学习过与所报专业相关的硕士阶段课程,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2篇以上(含2篇)相关学科学术论文(第一署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六)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
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3月15日
报名地点: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兰外考生可函报)
五、报名流程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请登陆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处网页(网址:
),下载《报考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西北民族大学201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西北民族大学201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和《201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
(二)考生填写完有关表格,于2010年3月15日前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①《报考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②《西北民族大学201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③两份《西北民族大学201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两位专家各一份);④《201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⑤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补交,同等学力考生提交要求的材料);⑥身份证复印件;⑦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以及硕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
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供学习过的与所报专业相关的硕士阶段课程证明及成绩单以及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的相关学科学术论文全文复印件及刊物原件;⑧应届硕士生须提供就读院校研究生院(部、处)介绍信。
考生在参加考试时交验身份证、硕士学位证、硕士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我校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西北新村1号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邮编:
730030
六、入学考试与体检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二)初试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政治理论课;初试时间为2010年4月8-9日,初试考试地点为西北民族大学。
(三)复试主要以面试为主,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四)考生体检在复试时进行,由学校统一组织。
七、录取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二)我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硕士(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三)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
原则上,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四)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五)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由我校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和无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
八、其他
(一)被录取的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转入我校,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
被录取的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我校。
(二)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采取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培养方式,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住宿费、生活费自理。
(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与其他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和要求。
(四)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按协议就业。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附件:
1.报考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和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附件1:
报考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8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
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一式三份:
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2: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年____________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
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
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
三、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
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党、团组织关系转回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
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12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
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
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
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丙方(定向生本人):
政部门):
根据《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 年____________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
甲方向丙方发放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
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
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州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
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
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
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
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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