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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内容提要:
1、分则的体系
2、条文结构
3、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一、分则的体系
指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
1、分则体系的分类方法
三分法:
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
二分法:
公法益、私法益
德、日、我国:
国家、社会、个人
法国:
个人、国家、社会
俄罗斯:
个人、社会、国家
2、我国分则体系及其特点
依次规定了十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1、罪状
简单罪状:
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
叙明罪状:
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第217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引证罪状:
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
第124条第2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空白罪状:
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第126条规定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含有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称为空白刑法规范。
2、罪名
单一罪名:
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单纯的一种犯罪、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多种犯罪行为方式或者犯罪对象,因此而形成的罪名。
如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选择罪名可以拆开使用。
概括罪名
刑法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包含多种犯罪行为,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
3、法定刑
一、概念
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所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二、种类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只是规定要对行为进行惩罚,但并未规定处以何种刑种和刑度。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只有一个,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如:
第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最高刑与最低刑之间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
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的关系?
三、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原则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法条竞合形成的原因
1、犯罪对象。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
2、犯罪手段。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3、犯罪主体。
叛逃罪和军人叛逃罪。
4、犯罪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处理法条竞合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3、重法优于轻法。
条件:
一个行为触犯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特别条款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刑法中对适用条款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ÊÇÖ¸¹ÊÒâΣº¦ÖлªÈËÃñ¹²ºÍ¹ú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本章特点
1、客观方面:
(1)本章犯罪为行为犯。
(2)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已经实行行为化。
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分裂国家……
2、主体:
多数主体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有些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有的是公务员。
⏹3、刑罚适用
(1)本章死刑条文最多,最为集中,12种具体犯罪中有7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
(2)刑罚的具体适用
①113条: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②本章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犯本章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分类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
思考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有哪些不足?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
内容提要: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本章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争议)
(1)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
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行为的危险或造成的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多数人:
较多的人,包括特定的多数人。
•安全:
生命、健康、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和威胁。
思考
•1、单纯的财产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
•比如:
甲盗窃银行?
乙盗窃多人财物?
•张明楷:
要以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为前提。
•2、公共安全还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比如: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张明楷:
破坏的是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章中大多数为危险犯,即成立本罪不需要实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只要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本罪。
如:
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3、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为特殊主体
二、本章犯罪的分类
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②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③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
④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
⑤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
一些具体犯罪
☐一、放火罪
(一)概念
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的构成
1、客体:
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可以由作为、不作为构成。
3、主体:
已满14周岁即可构成,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
☐案例
☐刘某(17岁)、宋某(16岁)、张某(15岁)、王某(13岁)经常结伴到北京海淀区学院路“蓝极速网吧”上网,有一次上完网由于没带钱便跟老板商量下次再给,网吧老板不但不同意,反而当众羞辱他们。
事后,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感到很失体面,心里憋气。
刘某、宋某主张要给网吧老板一点颜色看看。
☐于是刘某安排宋某、张某、王某去买汽油,自己去勘察、踩点。
宋某、张某、王某在网吧附近的加油站购买了10公升汽油,准备妥当后在刘某的带领下一道于2002年6月10号晚11点左右来到网吧门口,发现大门紧锁,里面却有很多人在上网。
他们从门洞把汽油倒进屋后随后点燃,网吧顿时成为一片火海,致使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天,四人被抓捕归案。
(三)放火罪的相关问题
1、燃烧财物认定
2、放火罪既遂的标准
☐案例分析
☐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工,某日晚为发泄对其所在公司的不满,将一点燃的棉纱团扔进公司仓库,企图引燃库房内存放的商品。
由于仓库内安有自动报警消防装置,燃着的纱团点燃一些废纸箱,自动消防阀门喷出的水便将火扑灭。
☐王某与张某是邻居,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
某日,王某为了报复张某,趁张某不在家,偷偷潜入其厨房,打开液化气罐阀门,点燃喷出罐口的液化气就溜走。
但由于张某家的液化气并无多少气体,火苗只喷射了不足一分钟即灭,没有酿成火灾。
3、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
[例1]村民乙在自己承包的地里烧荒,中午回家吃饭的时候,因火势借风蔓延引起附近一座山被烧毁,造成重大损失。
乙构成何罪?
☐[例2]2004年2月14日,邵武市所在地森林火险为五级。
当天上午8时,彭某携带锄头、草刀、打火机等物到废弃的砖瓦厂附近的自家菜地锄草。
锄草中,彭某怀疑芦苇隐藏田鼠,认为田鼠会残害菜地农作物,欲将芦苇丛用火烧毁。
该芦苇丛与邵武市水北镇的山林距离有200余米。
芦苇丛与山场山林间有公路、铁路各一条隔开,路宽5米以上,路边为芦苇丛、板栗树、灌木等物。
同时上午10时30分,彭某用随带携身的打火机点燃菜地内旁芦苇。
☐半小时后,彭某发现其所点的火烧至公路和铁路边侧芦苇等物。
此时,彭某认为铁路宽,火势不可能马上烧到山场山林,但万一火跃过铁路烧到山林,又怕被别人知道是他点的火。
因而,他不扑火也不报案的情况下逃离着火现场并回到家中。
之后,烧着铁路边芦苇的火借助风力迅速跃过铁路空旷地烧至山场山林,酿成了森林大火,造成经济损失43100元及扑火人员8人死亡的后果。
☐在审理中,对彭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岐:
☐ 第一种意见认为:
彭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理由是:
彭某在野外擅自用火,其燃烧芦苇丛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田鼠达到保护农作物的目的,他开始并没有烧毁山林的犯意,只是后来火被风的作用下烧到山场山林,造成火灾,其烧火行为符合失火罪的犯罪特征。
因此,彭某行为构成失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彭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理由是:
彭某烧芦苇丛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为失火行为。
但是,当火烧至铁路旁芦苇时,由于彭某先前的失火行为已造会烧山的危险,彭某负有扑火、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彭某明知危险,即火烧山的可能,他又不扑火也不报案,对火烧芦苇持听任之任其发展的态度。
此时,彭某的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
彭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符合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犯罪特征。
因此,彭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4、放火过程中罪数问题
(1)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2)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以放火、爆炸等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使用中)、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使用中)的认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概念
☐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危险方法
☐以驾驶车辆的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不正当防盗措施)造成实害后果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无特定目标开枪射击的行为等。
☐(三)观点探讨
☐张明楷:
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刘仁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小¡°口袋罪¡±正在越来越被泛化适用,这是需要警惕的。
将飙车肇事或醉驾肇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除了混淆了刑法上的过失与故意,还将势必造成交通肇事罪被架空。
思考:
盗窃下水道井盖,盗窃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年9月2日,杨某和王某驾驶小客车,王某留在车里,杨某下车去偷井盖。
偷了20多个井盖后,两人驾车到废品收购站卖钱。
9月5日晚,两人再次偷井盖,偷盗过程中一辆警车巡逻至此,二人赶紧开车逃跑。
最终王某弃车逃跑,杨某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这些井盖都是正在使用中的排水井盖,价值共计7000余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杨某做了鉴定,发现他精神发育迟滞,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归案后,杨某认罪态度不错。
法院认为杨某系初犯,作案时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因而对其减轻处罚,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半年。
☐同年底,王某被查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上述罪名提起公诉。
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顶多算是盗窃。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两次共盗窃了39个井盖,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道路上正在使用的井盖,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危险,该行为已超出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因此予以驳回,并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三年。
☐法官说法若以盗窃罪定罪“罪刑”不相符合
☐ 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000元,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达1000元以上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盗窃罪的量刑与数额有关,起刑点在三年以下。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 本案中的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井盖,法律责任不轻,其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处罚。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定义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
☐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象:
火车、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电车(电瓶车、电缆车)、船只、航空器。
非本罪对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何时关涉公共安全
(1)正在行使(飞行)中
(2)已经交付、随时使用
(3)不需要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
是指对交通工具进行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
倾覆:
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
毁坏:
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其他重大损毁。
是否具有倾覆、毁坏危险的判断
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
破坏的方法及部位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2、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弄坏刹车系统,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
☐赵某2005年来京打工。
2011年赵某两口子跟着张某一起干活,后来赵发现老婆与张某关系暧昧,在此期间,妻子曾提出离婚并与他分居。
☐2012年4月16日晚,赵某喝完闷酒决定去找张某理论。
但张某不在家,面包车停在门口,赵某从自己的电动车上取出扳子和钉子,将面包车轮胎的固定螺丝拧松,又卸下3颗固定螺丝扔了;接着又把油管及前车胎刹车管扎了几个窟窿,还把后胎的铝制刹车管撅折了。
次日,张某驾车发现刹车失灵。
☐检方认为,赵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即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安全以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发生范围
一般:
陆路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
131: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
132: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例外:
非特定主体在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中违反保障铁路运营安全、飞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
(1)“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者直接与交通运输有关。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如发生在学校、厂区、居民区、耕道等处的交通事故,一般不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2)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主观方面——过失
⏹违反交通法规是明知,对危害后果是过失。
4、本罪主体
(1)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者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例1:
胡某骑自行车经过一幼儿园门前,恰逢该园幼儿排队外出参观。
由于行为人骑车速度快且刹车装置失灵(事前行为人知道),导致自行车冲入幼儿中,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事故。
该案中,胡某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应成立交通肇事罪。
⏹例2:
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同方向行驶的陆某所骑的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致陆某跌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司法机关对陈某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行人可否成立本罪?
⏹肯定说: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行人。
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或翻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否定说:
行人纳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违背立法原意。
例1:
2005年8月4日凌晨1时,被告人黄某在国道G321线肇庆高要市禄步路段步行横过公路时,边打电话边在路上及路边来回走动。
一辆广西牌的多功能拖拉机为了避让黄,在车尾碰撞黄后,直驶向对向车道,与另一辆广西大货车迎面相撞,造成多功能拖拉机驾驶员与乘客及大货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行人黄某与大货车另两名乘客受伤。
⏹例2:
2007年6月17日中午12时30分许,孔某和几个朋友从昌里路340弄后门出来,一起从成山路北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道开口处由北向南横穿马路。
刚走几步,孔某就和一辆沿成山路北侧快速车道由东往西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
为此,孔某受了轻伤,而摩托车车主林先生则恰巧被迎面而来虽经紧急刹车仍无法避免碰撞的重型挂车挂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上海某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孔某定罪量刑。
⏹(3)关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等人员的犯罪主体地位
⏹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消极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形。
——二次交通事故
⏹积极逃逸: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定罪中的作用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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