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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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制度
财务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黄岛区机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从实际出发,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三条基本任务:
保证资金安全,做好各项财务收支工作,科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审计处归口负责,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核算收支事项。
第二章预决算编制、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五条年度预算由财务审计处牵头汇总编制,其中,人员、办公及正常运转经费预算建议,由秘书处负责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建议,由有关业务处(中心)负责编制,并逐步建立项目库。
年度预算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上报。
第六条预决算的编制要求
(一)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
(二)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财务审计处按照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对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收支情况实行公开,每月向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成员、秘书处及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分析。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现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
财务人员必须对所报销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报销。
(二)在编工作人员因公借用现金,应填写借款单。
填写借款单时必须写明用途、金额,经处(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计处审核后办理。
(三)因公出差借用现金,应提前1天通知财务审计处,出差返回后应在一周内报销结账。
凡前账不清者,不予办理借款。
长期不归还借款的,按挪用公款处理。
(四)禁止个人因私借用公款。
第九条支票管理
(一)建立支票领用簿。
签发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均应在支票领用簿上进行登记。
(二)现金支票仅限出纳提取现金业务时领用。
提取现金应根据需要确定提款金额,填写提款单,经财务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工作人员因公领用转账支票,需填写转账支票领用单。
填写领用单时必须写明收款人、用途、金额等,需经处(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财务审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领取,重大支出报主要领导批准。
出纳在领用的转账支票上应写明收款人、用途、金额、签发时间等,禁止签发空白转账支票。
(四)转账支票使用完毕,领用人应在七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凡前领用支票未报销者,不予签发新的转账支票。
(五)财务审计处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条重大开支及特殊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接受重大工程和重要支出监督委员会监督。
重大开支及特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向工作人员发放补贴等;
(二)向企业、单位、个人提供奖励、经费、补助、税收返还的;
(三)集中支付机关经费及财政性投资支出,数额较大的;
(四)因特殊情况,资金支付要件需完善的;
需要由主任办公会研究的重大开支及特殊事项,由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成员、重大工程和重要支出监督委员会或有关处(中心)提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本收入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于收费的减、免、缓,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抄送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审计处归口核算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
有关处(中心)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审计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审计处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严格履行收费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手续,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五章机关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机关经费支出由秘书处归口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机关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秘书处、财务审计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授权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报销。
业务处(中心)参与经办的,相应由处(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
第十七条秘书处设立报账员一人,平时保管一定限额的现金及公务卡,负责机关经费报销,每半月集中向财务审计处报账。
公务卡的使用应执行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取得相应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签购单及消费小票。
第十八条办理资金支付时,应提供原始单据,且每笔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是合法的。
原始发票应具备:
单位全称、填制日期、业务内容、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填制单位印章、填制人及收款人等法定要素。
第十九条机关经费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第二十条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由秘书处负责办理,经批准后转财务审计处发放(缴纳)。
第二十一条公用经费包括各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会务费、招待费、租赁费、劳务费、公务出国费、其他费用等,由秘书处归口办理。
(一)办公费用是指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机关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统一归口秘书处管理。
秘书处按品名、单价、数量列出购置计划,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统一购置,其他处(中心)不得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秘书处对已采购的办公用品,做好点收、保管、领用登记工作。
各处(中心)领用办公用品,由处(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在秘书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购买办公用品单张发票金额1000元以上且发票不能逐项列示采购内容的,发票后面须附有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清单作为附件。
各处(中心)计算机维修、更换配件、购置软件、零星器材购置等,须由秘书处统一采购;各处(中心)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贵重器材,须由各处(中心)提出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由秘书处和相关业务人员采购。
(二)印刷费是指单位的大宗印刷费支出。
各处(中心)部门要积极提倡无纸化办公,从严控制公文、材料的印刷、打印。
大宗印刷支出由秘书处安排办理。
印刷、打印费用发票不能逐项列示采购内容的,发票后面必须附有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清单作附件。
(三)邮电费是指本单位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通讯与邮寄费用必须是邮电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方可报销,单位缴纳的电话费,凭邮电部门出具的发票据实报账。
(四)交通费是指车辆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及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单位车辆派出和车辆交通费支出统一由秘书处管理。
车辆燃油费、过路费按月报销,并由秘书处审核外派次数和燃油费、过路费发生费用。
车辆燃油费、过路费报销发票中不报销修理费用,修理车辆必须统一在定点修理厂修理,由秘书处定期结算。
(五)会务费指按照会议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补助、文件资料印刷、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为加强会务费管理,会议召开前,由秘书处和主办处(中心)向分管领导提出会议预算,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依据预算执行。
会议费原则上实行“一会一结”。
(六)国内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招待餐费、招待礼品等,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为了个人利益进行招待活动。
公务接待由秘书处统一负责。
公务接待须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由处(中心)负责人签字,送秘书处。
秘书处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办理接待事宜。
公务接待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七)租赁费是指为租赁的办公房屋、设备等支付的租金等。
按照合同、协议支付。
(八)劳务费是指支付临时帮助工作人员的费用。
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九)差旅与考察培训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或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讲课费等。
工作人员预借差旅费时,经处(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由财务审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返回后按财务审计处审批权限审核报销;出差人员垫付或使用公务卡结算,当事人填写报销单,所在处(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秘书处统一按规定程序报销。
出差或考察培训学习的人员按照公务实际出差地点、时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住宿费、车船费用等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报销入账。
外出考察培训学习费用报销时须将本次考察培训学习的计划(通知、工作汇报)等相关文书资料作为附件报送审批。
(十)公务出国费是指专项用于因公出国学习考察的费用。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办理。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上述经费支出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机关支出中,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需进行政府采购的,由业务处(中心)提报申请,内容包括采购货物(服务)数量、技术规格(型号)等各类参数、采购方式、资金预算等,交秘书处审核,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货到后,申请采购业务处(中心)负责验收,在供货商送交的购货发票上签字认购验收,并由秘书处办理入库手续及报销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审签批准后,财务审计处凭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发票、入库单和供货单位账户等,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章财政性投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性投资支出是指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工程建设、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等支出,以及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由主办处(中心)编制预算,财务审计处审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未经批准实施的财政性投资项目支出,财务审计处不得办理付款。
第二十五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具体流程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由主办处(中心)提出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审查,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由秘书处会同相关业务处(中心)提请有权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文件(函),并报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程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的,由相关业务处(中心)制定方案,明确财政性投资项目内容、招标方式、谈判程序、质量或服务要求、预算控制价、评定标准等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财务审计处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经上述规定程序确定后,相关业务处(中心)负责起草项目合同,附相关资料送重大工程和重要支出监督委员会、财务审计处审查后,经法律顾问审核把关,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业务处(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连同相关资料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第二十九条重大工程和重要支出监督委员会、财务审计处全程参与项目招标、采购的全过程监督。
参与谈判、招标之前,主办处(中心)应提前将有关资料送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由主办处(中心)提出付款申请,财务审计处审核后,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由业务处(中心)经办人、处(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财务审计处、主要领导签字后办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性投资项目支出支付时,应审查批准支出的依据、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前期资金拨付情况等。
财务审计处与业务处(中心)均应建立投资性项目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最高付至合同额的70%,并按规定预留保证金。
规划编制、设计费须根据合同及项目进度付款,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有权部门批准之前,最高付至合同额的70%。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资产和物品,应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
由秘书处安排专人管理并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各使用处(中心)负责保管,财务审计处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详细登记。
秘书处定期会同财务审计处与使用、保管处(中心)盘点。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由使用处(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处审核汇总后集中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予以报废,并按规定处置。
未经批准,任何处(中心)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款缴财务审计处入账。
第八章内部财务控制
第三十六条财政性投融资、举借和偿还债务、重大工程和重要支出由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建立内部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
重大工程和重要支出监督委员会组织对单位的经济、财务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主任办公会,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财务审计处根据年度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逐笔审核各项收支;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向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意见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坚持审批稽核手续,经济业务的处理,原则上都要有明确的授权与审批,同时要经过财务审计处的审查与稽核。
第四十条严格凭证控制,建立健全凭证制度及严格的传递程序,直至会计资料归档。
第四十一条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按月核对银行存款,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更换,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收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更换。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必须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财务人员把经办的会计资料按期进行整理、装订。
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必须每月整理装订成册。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每年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四十五条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复印会计档案需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同意,借出会计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涉及机关管理的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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