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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现付制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可行性分析
现收现付制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可行性分析
杨静静
2012-02-2114:
40:
21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2012年第2期
摘要: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但实际上却陷入了现收现付制。
如果实行现收现付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本文基于精算平衡的原则,通过对现收现付制下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能力的测算,来说明政府财政和个人是否有相应的支付能力来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
现收现付,个人缴费能力,政府补贴,农村老年抚养比
从我国的探索经验和国外实践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制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制度的设是否合理;二是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否到位。
在制度设计,理论界及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养老保险模式;关于政府财政支持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现在的一个定论是,是否有国家财政作为经济支撑已成为评判这一制度是否具有社会性的标准,同时也是判断其他社会保障项目是否具有社会性的标准。
也就是说,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财政难辞其责。
只有在政府财政切实可行的扶持下,制度才有持续性可言。
事实上,在政府“只给政策不给钱”的运行机制下,主要靠农村居民缴费来支撑无疑会陷入资金匮乏的境地,而不得不在许多地方搁浅。
政府财政责任缺位的问题在今天依然存在,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难以广泛推广实施,从近些年的变化来看,政府的“缺位”意识正在得到改变。
而要在农村确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从总体上来讲,政府是否具有“不缺位”的能力,即现在政府财政有没有能力彻底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
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来讲,对其制度可行性的问题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经济条件好一点的地区可积极推进,经济落后的地区可暂缓推行。
另一些研究则认为,政府财政具备了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资金的需求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制度筹资的能力在增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到了可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阶段,初步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财政能力的持续增强,“财政不足以支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需求”已经不能成为政府财政“缺位”的理由。
本文主要通过运用一些精算方法,对现收现付制下的个人缴费负担水平和公共财政的补贴规模进行测算,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提供一种解释。
一、相关技术参数的确定
1.养老金的给付水平
养老金是已退休的老年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一种长期的物质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的原则,养老金标准的上限应考虑退休人员现有的生活水平,下限应当高于贫困线,即养老金的标准必须高于社会救济标准。
据此,国际劳工大会的文件规定:
缴费和就业30年并有符合养老条件的配偶,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不得低于40%-50%。
国外养老金的替代率一般在40%-70%之间。
养老金给付水平应该根据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率来确定,即所谓的养老金替代率不能太高。
替代率太高会增加缴费者和补贴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会致使人口过早的退出劳动力队伍,使得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增多,加大老年人抚养比。
替代率太低,一方面会使老年人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会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不强,参与制度的人数减少,制度就会因统筹能力不足、保险功能弱化而难以建立和维持。
通过对不同养老金替代水平的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与维持一个农村老年人现在生活所需费用水平进行比较,认为替代率50%是比较合适的(参见表1和表2)。
2.老年抚养比
老年抚养比是指需要抚养的老年人人数与适龄劳动力人数之比。
这里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定义为需要抚养的老年人,将农村适龄劳动力定义为15岁-64岁的农业人口。
由于农村居民的老年抚养比无法直接获得,这里的计算方法是: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及{中国人口和就业年鉴2009》获得中国各地区的农村人口比重,然后根据15岁-64岁、65岁及以上全国分年龄段的总人口,求得各地区农村分年龄段人口数,最后将65岁及以上农村人口数除以15岁-64岁的农村人口数,即可得到全国不同地区(各省、直辖市)的老年抚养比。
根据测算结果,就全国平均水平而言,我国农村地区老年抚养比为13.04%。
重庆市最高,为17.33%;其次为上海市、四川省、天津市和江苏省,均超过了16%;最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老年抚养比都没有超过10%。
就整体而言,四个直辖市的的老年抚养比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普遍较高;东部省份除广东省外都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而在西部地区,抚养比普遍都在全国水平之下(参见表3)。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金缴费和补贴责任测算
现收现付制模型为:
C×L1=T×R×L2
C:
为养老金缴费额,包括个人自缴部分,以及政府财政补贴部分;
L1:
为15至64岁之间的农村劳动力人数;
L2:
65岁及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人数;
T:
为替代率,指农村老人养老金水平占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
R: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根据以上对这些定义的阐释,可将此公式简化为:
养老金缴费标准=老年抚养比×养老金水平
根据以上全国各地农村居民老年抚养比和养老替代率数据,可以测算出全国各地农村年龄在15岁-64岁的所有居民缴纳养老费的标准。
此处设定养老替代率为50%。
根据上面测算的结果,个人和政府财政所承担的养老缴费或补贴责任以“50%+50%”的分担标准,可测算出相应的缴费和补贴总量(参见表5)。
从上面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现付制下,要维持养老金替代率50%的水平,就全国平均水平而言要维持当年养老金2300多元的给付标准,政府财政每年需要拿出约727亿元就可以解决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当然,这个测算结果只是静态的,而且没有将制度实施的成本考虑在内。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社会老年抚养比会越来越高。
下面通过一定的方法来预测未来的老年抚养比。
由于统计分析数据较难获得,这里通过求得1982年至2007年农村老龄人口的平均增长率来测算老年抚养比。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1982年,中国农村人口为80174万人,其中,15岁-64岁人口所占比重为61.5%,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重为4.9%;2007年中国农村人口为72750万人,其中,15岁-64岁人口所占比重为72.5,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人口比重为8,1%。
由此可分别计算出15岁-64岁、65岁及以上分年龄段农村人口从1982年至2007年的人口平均增长率,即15岁-64岁人口按100.27%的速度增长、65岁及以上人口按101.64%的速度增长来预测未来的人口数,并根据以上数据求得未来各年的老年抚养比。
1990年,我国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686.3元/人,2008年此数据为4761元/人,由此可计算出1990-2008年18年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为11.36%。
根据此平均增长速度可预测未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根据以上数据,可预测未来年份现收现付制下,财政对养老缴费的对等补贴规模(参见表6)。
三、财政补贴能力和个人缴费能力的评价
测算结果显示,2008年政府财政补贴规模为726亿元;2010年为930亿元;2015年为1730亿元;2020年为3212亿元;2025年为5659亿元。
相应的农村适龄参保人缴费支出也维持同等规模。
根据上表中的缴费和补贴力度,那么,在2008年,全国农村老人每人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为2381/12,即198元;2010年为246元;2015年为421元;2020年为722元;2025年为1235元。
如果考虑我国GDP和我国财政收入状况,2008年,我国GDP为300670.0亿元,国家财政收入为61330.35亿元。
设定GDP增长率为8%,财政收入增长率采用1978-2005年间的平均值13.73%来测定政府的财政补贴能力(见表7)。
根据上表中数据可知,政府财政按以上标准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资金补贴支持,不存在财政负担能力不足的问题。
而且按养老金替代率为50%计算出来的财政补贴标准占GDP和国家财政收入比例都非常低。
这里需要分析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在现收现付制下,农村适龄劳动力个人是否具有相当的养老缴费能力。
2008年,全国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4761元,根据1990-2008年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统计资料显示,18年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每年平均上涨11.36%。
根据这一结果,测算现收现付制下农村居民的养老缴费负担能力(见表8)。
测算结果显示,在人口封闭的条件下,未来的农村适龄劳动力也具有一定的缴费能力,但越往后的年份,承担的缴费压力就会越大。
四、相关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前面对现收现付制度下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水平的大致测算,其结果是比较乐观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现收现付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经济条件约束不是很大。
从分析数据中可以看出,2025年,政府补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只占到1.22%,个人缴费占人均年收入的比重也只有4.10%,可以说政府和个人都不存在缴费能力不足这一问题。
只要政府有决心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及时到位,这一惠及几亿农村居民的制度一定能建立起来。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能力问题并不是体现在总量水平上,而是体现在地区之间的结构差异上,要解决好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可以针对不同的地区及人群采取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
但是,前面的测算结果是在人口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并没有考虑到城镇化、农村劳动力人口特别是年轻的农村劳动力“农转非”正在加速的因素。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未来能够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持续缴费支持的农村适龄参保人数将比上面预测的结果要少,因此对这个测算结果应持一定的谨慎态度。
而且这种预测是基于国民经济保持稳定健康增长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
例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须以每年11.36%的速度增长,国家财政收入须以每年13.13%的速度增长。
同时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论文中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是指65岁及以上的人口,而不是60岁及以上。
这样划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中国统计年鉴》中采用的都是15-64岁、65岁及以上的年龄段划分方法,采用这种划分方法数据较易获得。
如果采用15-60岁、60岁及以上这种年龄划分方法,得出的农村老年抚养比会更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责任也会更高。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摘要2007》.国家统计局编。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5月。
[2]《中国统计年鉴摘要2008》.国家统计局编。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5月。
[3]《中国统计年鉴2009》.国家统计局编。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5月。
[4]李军.人口老龄化经济效应分析。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2月。
[5]熊必俊.老龄经济学。
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9月。
[6]庹国柱、王国军、朱俊生.制度建设与政府责任——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
[7]张琪.社会保障概论。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8月。
作者简介:
杨静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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