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王小龙商经讲义.docx
- 文档编号:30153163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42.33KB
众和王小龙商经讲义.docx
《众和王小龙商经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众和王小龙商经讲义.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众和王小龙商经讲义
商法
产品质量法
专题一产品质量义务与法律责任
1、产品的概念(F2、F73)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F27)——包装和标识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1)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①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F6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收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F62)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①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F57’3)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②作出承诺和保证后的连带责任(F58)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出让土地使用权(F8)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划拨土地使用权
(1)含义与特征(F23)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范围(F24)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租赁)
1、交易的一般原则(F32):
房地同一原则。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转让:
(1)出让用地转让条件(F39)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划拨用地转让条件(F40)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抵押:
(1)抵押权客体(F48)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2)划拨用地抵押的处理(F51)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3)新增房屋处理(F52)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租赁:
划拨用地租赁的处理(F56)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城乡规划法
(一)城乡规划类型(F2)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3.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F37、38)
1、划拨土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土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题一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上)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F5)—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F8)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三)虚假宣传行为(F9)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与虚假表示如何区别?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字面表述必须虚假吗?
明显夸张没有引人误解构成吗?
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题二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下)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F10)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二)低价倾销行为(F11)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F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巨奖销售
(四)诋毁商誉行为(F14)简要了解“对比性广告”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环境保护法
(一)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域内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等,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间
一般建设项目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只有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2.“三同时”制度
(1)定义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2)实施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环境标准制度
(1)分类
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部标准。
(2)制定权限
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部标准。
②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地方标准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4.限期治理制度
(1)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已经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的单位,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2)决定权
①省级以上政府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级政府决定。
②市、县级以下(包括市、县级)政府管辖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级政府决定。
③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由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决定。
(3)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和决定
①加收超标排污费。
②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
③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5.排污收费制度
(1)概念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保管理机关依法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2)对象
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特殊情况是:
①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即使未超过排放标准,也要缴纳排污费,如果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实行双收费。
②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课以罚款。
(二)环境民事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
(1)实施了致害行为;
(2)发生了损害结果;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免责事由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2)受害人自我致害
(3)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可以分为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
1.环境行政处理
(1)环境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程序。
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
该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2)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环境民事诉讼
(1)特殊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因果关系推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特殊区域环境保护
1.自然保护区
(1)保护措施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2)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农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商法
反垄断法
专题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行政垄断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某种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上述b项、c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二)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禁止限定交易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禁止地区封锁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6)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禁止“红头文件”实施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4.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商法
劳动法
专题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预告解除(F37)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随时解除(F38’1)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3.劳动者立即解除(F38’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随时解除(F39)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预告解除(F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F41)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F44)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
1.补偿的法定情形(从反面想想,哪四种情形不需补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法随时解除和立即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法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偿的标准(F47)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小龙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