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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专题史社会结构与阶层
第七章社会结构与阶层
一、商朝的社会结构
商朝的社会结构在甲骨文中有较多记载,根据甲骨文:
商王为最高统治者,自称“余一人”。
贵族集团的主体是与商王血缘关系较近的宗族,包括“王族”、“子族”、“多子族”等。
贵族的宗族关系主要通过祭祀来体现,直系祭祀与旁系祭祀有明显区别。
农业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亦即广大的农村公社成员,在卜辞中称为“众”或“众人”,他们是商部族的后裔,与商王有着疏远的血缘关系。
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是“工”或“百工”,其社会地位还不完全清楚。
奴隶在社会上大量存在,其来源主要是战俘,在卜辞中则具体有“羌”、“仆”、“奚”、“妾”等不同名称。
商朝统治者往往将奴隶成批用于人殉和人祭,这既在卜辞中有大量记载,又为已发掘的许多墓葬、祭祀坑所证实。
人殉、人祭的盛行表明奴隶在生产劳动上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重视,体现了商朝奴隶制的不发达性或原始性。
二、西周的社会结构
西周社会结构最大的特点是国、野区分制,它们之间是统治、被统治的关系,各自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职能。
国、野之分在商朝可能只有粗略的萌芽,形成较普遍的制度是在周初分封以后的事。
周初分封诸侯主要是由统治部族对被征服地区主动进行的武装拓展。
被封者率本族族人到达封地后,首先要建立一个名为“城”的军事据点(通常就成为封国的都城),逐渐由点向面扩展,完成对封地的控制。
这种城(包括其近郊)在当时也称为“国”,“国”以外的广大田土则称为“野”。
国、野之分由此形成。
诸侯又向下分封采邑给卿大夫,采邑分为都、鄙,其中心据点为都,都外田土为鄙,区分原则与国、野相同,也可以纳入国野制范围论述。
国、野的居民分别称为国人、野人。
国人是以周部族为主体的统治部族成员,其上层即贵族,又称“君子”。
他们世代垄断官职、爵禄,辅佐国君统治国家。
贵族是国人的核心,所以有“不有君子,其能国乎”的说法。
占国人大多数的下层成员皆属于平民(自由民),他们有自己的经济、职业(如务农、从事工商业等),并对国家承担当兵作战的义务。
下层国人与贵族有疏远的血缘关系,被置于宗法制的控制之下。
在周朝,国人中参与国家日常政务的主要是贵族,但由于氏族民主制残余的影响,作为国君同族成员的广大下层国人也都拥有干预政治的权力。
遇有重大问题,国君按习惯要征询全体国人的意见。
国人干政的例子在西周和春秋都十分普遍。
他们不仅能就重大问题发表政见,平时也可以较自由地批评掌权者,当集团利益受到侵害时还往往起而反抗,废逐乃至杀死国君。
前文提到周厉王时的“国人暴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因此从总体上说,国人都属于周代社会的统治阶层。
作为被统治阶层主体的野人,亦称庶人,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传统居民,包括殷商等诸多古老部族的后裔,还有迁徙到内地的周边民族成员、流亡人口等。
以殷商遗民为代表的野人起初在文化上高于其征服者国人,所以孔子说:
“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
”《孟子·滕文公上》云:
“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这段话指出了国人上层——君子与野人统治、被统治的关系,同时也说明了国人、野人为国家承担的不同义务。
国人的负担——“赋”,在当时专指军赋,即给养、装备等军事费用。
国人的主要义务是当兵作战,因而缴纳大约十分之一的产品税收充作军费。
野人的义务则是农业生产,他们是井田制下的劳动者,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国家负担劳役地租。
野人原有的社会组织农村公社,在被征服后并未受到破坏,因而他们仍以此组织接受“君子”的统治和剥削。
虽然受到比较强的人身束缚,但仍不同于完全失去自由的奴隶。
周朝奴隶称为“臣妾”,多来自战俘,其总体数量和用于农业生产的比例都不是很高。
国、野区分在春秋时开始出现破坏的迹象。
随着经济发展,传统上国、野截然分别为二的国家管理方式渐趋一体化。
各国因战争需要,不断扩充军队,最终也打破了只有国人才能当兵的限制,大量征召野人为兵。
《左传》载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皆指这一转变(州、丘都是郊外野人所居之地)。
这样就促进了国人、野人身分差别的泯灭。
到战国时,国、野的界限已完全打破,国人干政的民主传统也随着国人阶层的消失而成为历史陈迹。
国人、野人合二为一,逐渐演变为新兴专制政权下的编户齐民
三、春秋时期社会等级关系的变化
春秋时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结构也处于剧烈转变之中。
农业发展带动了工商业的发展,金属货币开始出现,传统的“工商食官”制度逐渐被冲破,到春秋后期产生了一批私营工商业者,其中一些人拥有相当庞大的资产。
如陶朱公(范蠡)以“善治生”著称,“能择人而任时,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
子贡经商致富,“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
这样在昔日“贵”的阶级以外,又增加了“富”的阶级。
昔日“贵”、“富”合一,现在“贵”、“富”出现了分离。
与此相联系,贵贱等级不可逾越的传统观念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冲击。
一方面在各国激烈的政治斗争中,许多贵族家破人亡,沦为平民甚至奴隶;另一方面一些平民依靠自身才干获得君主的赏识、重用,打破了贵族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奴隶因立功得到解放的例子也偶尔可见。
同时,统治阶层内部也出现转化,诸侯凌驾天子之上,“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而诸侯国内,有的诸侯权力被卿大夫篡取。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是,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地主和自耕农的出现,这是一个新型的社会阶层,为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出现乃至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末年,人们对社会阶层的概括已逐渐由贵贱之别转向职业区分,即分为士、农、工、商“四民”。
社会结构变动导致了社会的复杂化,统治者不得不对传统治国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成文刑法的颁布。
中国古代刑法起源很早,但并无公开条文,只是由判决者临事决定惩罚标准,贵族阶层以此拥有家长式的生杀予夺权力。
但到春秋后期,一些国家为形式所迫不得不改变这一传统。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前513年晋国“铸刑鼎”,都是将成文刑法铸在铜器上公诸于众。
郑国初铸刑书时,晋国保守贵族叔向致信于郑国执政子产,指出此举会导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子产则回答说“吾以救世也”,指出这是时势发展的必然。
总体来看,春秋是一个西周传统政治社会秩序逐步解体的过渡时期。
就当时人的感受而言,可以“礼崩乐坏”一语蔽之。
泛指传统制度的广义礼乐固然已无法维持,特指具体典礼、仪式的狭义礼乐也在逐步破坏。
这是等级制度瓦解、等级观念淡漠带来的必然结果。
●四、战国时期新型社会等级关系的定型
1、自耕小农的普遍化:
由于井田制的瓦解,所分配的“份地”(私田)私有化,原来的“国人”和“庶人”所耕“份地”先后私有化,都成为耕种百亩的自耕小农。
再加上各国先后推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于是自耕小农在战国时代就普遍地存在。
自耕小农既是生产的主力,又是作战的主力。
这种自耕小农是编入户籍的良民,不同于身分低下的商人、赘婿,有按法接受分给耕田的权利,除了缴纳法定赋税和定期眼役以及战时服兵役以外,生产和生活都是自主的,拥有住屋、家畜以及生产和生活上必需的财物,《秦律》上称为“士伍”,即编伍的士卒,无爵的庶民,可以接受君上的因功赏赐的低级爵位而成为有爵者。
如果发生争夺财物和争夺军功的纠纷,可以经过诉讼而按法律解决,其所有财物和所得功勋,可以得到国家法律一定的保障。
因此能够比较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能够拥有积蓄的财物,有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的繁荣,使得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长期留存。
2、地主的产生:
新兴地主阶级有的是由贵族分化而来,有的则是获得土地赏赐的军功地主,有的因经商而购置土地从而成为商人地主,还有一些是从平民乃至“鄙人”上升而成。
他们在奴隶大量逃亡、井田制面临崩溃的时代,眼见奴隶制剥削已无利可图,便改变剥削方式,把土地划为小块,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耕种,从中收取地租。
从此,封建地主与农民两个新兴的阶级便孕育成长起来,利用土地进行封建剥削,已成为当时主要的剥削方式。
3、佃农和雇农的出现:
这时土地已开始买卖,有土地的农民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无置锥之地”的人便逐渐加多。
这些无立锥之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到外地,成为“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宾萌”(即客民),有的就成为“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佃农。
到战国末年,农民为了逃避繁重赋役,有的宁愿附托到豪强地主之下,甘愿做佃农。
这时农民有放弃本业转入工商业的,也有失去耕地后流入城市做雇工或商店的伙计的。
有所谓“市佣”、“庸保”,也有“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的人。
4、奴隶:
除上述阶层外,当时还有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
春秋、战国间,官府奴隶的来源,一种是俘虏。
到战国时代,各国官府有把战争中的俘虏作为奴隶的,但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已经不是俘虏。
捕捉俘虏来作奴隶,已经不是当时战争的主要目标之一。
战国时代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罪犯。
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隶的通称,同时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称。
这时秦国的“隶臣妾”是官奴婢性质。
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奴隶。
卫鞅在秦变法,公开宣布“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收孥”作为处罚的一种办法。
当时官奴婢除了被用于手工业生产以外,还被用于农业生产。
官奴婢除事手工业生产外,还被用于筑城、畜牧和官府的各种差役。
由于这时占有和使用奴隶是合法的,一般地主和商人也就可以占有奴隶。
当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赋税,生活困难,出卖或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
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
到战国末年,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的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赘婿”的数量比前增加。
后来秦始皇把“赘婿”和罪犯、商人一样作为谪发的对象,就是因为“赘婿”属于家奴性质的缘故。
奴隶也有被用来从事小块田地的农业生产的,但使用少数家内奴隶从事农业生,并不是当时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劳动力。
大工商业者还常用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和商业。
5、士阶层的兴起:
士最初只是泛指部落中的成年男子。
到西周和春秋,士被用来特指卿大夫以下的低级贵族。
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西周以来的教育体制逐步瓦解。
过去由贵族所垄断的学术文化流传到社会下层,民间聚徒讲学之风兴起(孔子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很多庶民子弟通过接受教育掌握了学术文化知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到战国时期,士的含义再度发生了转变,成为知识分子的代称。
此时的“士”已与出身无关,可能来自贵族,也可能起于微贱,其共同的身份标志仅仅是知识、智慧和才能。
这些文士已经脱离了昔日分封制和等级制的束缚,能够自由流动。
他们学习知识并不是简单地出于好奇,而是有很强的功利性目的,即为了治国安邦,从事政治实践,这也是与当时官僚制的确立过程相适应的。
此类追求知识的功利、实用色彩,事实上成为以后2000余年间中国古代士人的普遍特征。
战国时期,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政治形势,各国统治者争相招揽人才,这些人才大多数都来自士阶层。
此时社会上的等级观念已经比较淡漠,很多国家出现了“布衣卿相”之局,国君礼贤下士,并不计较出身。
于是士的社会地位同以前相比更加显赫,奔走出入于各国,成为各国官僚队伍的后备队。
随着聚徒讲学风气的盛行,收有门徒的士人往往被尊称为“子”、“夫子”,而这两个称号过去是专用于卿大夫的。
这些“子”、“夫子”周游各国时通常都是“率其群徒,辩其谈说”,声势比一般士人更盛。
战国各国养士之风盛行。
统治者对士人十分尊重,不仅从中任用官吏,还将一些人专门供养起来而不责以实务。
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齐国的稷下学宫。
除国君养士外,贵族大臣亦多养士为食客。
据称齐国孟尝君、赵国平原君、魏国信陵君、楚国春申君和战国末年的秦国相国吕不韦所养食客都达3000人以上,为主人出谋划策、奔走游说、经办各种事务。
士阶层的活跃带来了学术文化的繁荣。
社会上出现了众多的学说、学派,都提出自己对政治、社会乃至宇宙万物的一套看法,打算“以其学易天下”。
它们彼此之间不仅口头论战,而且著书立说互相辩驳,同一学派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又分化出一些小的宗派。
各国君主出于政治需要,对各家学派基本上能采取较为公允的态度,虽有时主要尊崇一家,但对其他各家也能容纳,并能鼓励和支持各家的学术论争。
这样就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百家争鸣”本身是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产物,反过来对社会变革又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战国时期新阶层的出现及社会等级方面发生的变化,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为深刻的变化,标志着一个新型社会的形成。
五、汉代的社会结构
汉代社会阶层主要有如下四类:
1地主阶级:
秦汉是地主阶级的发展时期。
由于地主阶级形成途径不同、政治地位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或阶层。
居于地主阶级上层的,从秦到西汉中期是军功地主,西汉中期到东汉是豪族地主。
军功地主形成于战国时期,是通过军功赐爵的途径形成的。
从秦国到统一后的秦朝,各级政权掌握在军功地主手里。
西汉建立后,继承了秦的军功爵制。
汉高祖刘邦颁布的军队复员令和复故爵田宅令,一方面通过论功行赏扶植了一批新的军功地主,另一方面又恢复和维护了原有的军功地主的地位。
刘邦还对跟随他夺取天下的高级将相和助手进行大规模的赐爵封侯。
列侯和其它高爵的军功地主,在封邑或食邑内强迫农民缴纳租赋,提供无偿劳役。
西汉初从中央到地方军政大权都由他们掌握。
刘邦以后,随着和平局面的到来,军功爵制的历史使命完成了,从惠帝开始,赐爵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赐吏爵、民爵,还有卖爵。
有钱有粮就可买到爵位。
随着军功爵制的破坏,军功地主集团也就衰败下去了。
豪族地主是秦特别是汉代社会上引人注目的阶层或集团,是由战国六国贵族的后代以及西汉新兴的豪富大姓形成的。
秦和西汉初年,都把打击关东贵族作为巩固中央集权的一项重要措施。
汉武帝时除了采取迁徙豪强的措施外,还任用酷吏诛杀豪强。
但是,豪族地主并未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相反,武帝以后他们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起来。
原因是西汉是地主阶级政权,他们与豪强有矛盾的一面,但根本利益又是一致的,一面在打击,另一面又在扶植。
文景时期采取的输粟拜爵,就是扶植豪强的一项政策。
西汉政府实行轻田赋,重人头税,也是扶植豪强的一项政策。
田租由十五税一减到三十税一,人头税却很重,这对于占有众多土地而人口少的地主有利。
另外,汉武帝时开始起用商人做官,使商人与地主、官僚三位一体,加速了土地兼并,形成大土地所有制。
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新的豪族地主又继续形成并得到发展。
东汉开国之君刘秀本人就是豪族地主,凭借地主豪强力量而取得政权。
东汉时豪族地主势力进一步发展,在经济上经营大地主田庄,“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拥有控制依附农民的特权。
在政治上把持选举,垄断各级政权。
在文化上,传习家学,通经入仕,屡世高官。
形成了门阀大族。
豪族地主所代表的生产关系在汉代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
主要表现在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
秦汉封建国家赋役很重,自耕农容易破产,而豪族地主田庄的依附农民在田庄主保护下逃脱了一些国家的赋役,生产者的地位比较稳定,不易因破产沦为奴隶。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奴隶制残余关系发展的道路。
豪族地主田庄经营范围很广,使各种生产互相促进,克服了一般地主单一经营的缺点。
同时,田庄对生产精心策划和组织管理,在战乱期间,对生产发展也起一定的保护作用。
2农民阶级(11·史料):
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佃农和雇农。
手工业者的经济地位相当于农民。
农民和手工业者是主要的被统治阶级,是社会财富的主要的创造者。
西汉政权继续用户籍制度控制人户。
举凡姓名、年纪、籍贯、爵级、肤色、身长、家口、财产都要在户籍上一一载明。
汉代州郡,每年都要通过“上计”,向中央申报管内的户口数和垦田数。
在列入户籍的编户齐民中,人数最多的是自耕农。
自耕农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是有田百亩,作为义务,要向封建国家承担各种租赋,包括田租、算赋、口赋和各种徭役。
碰上水旱之灾,或是急政暴虐,有的人就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
破产的农民,多数被迫依附于大地主作佃客,他们的租赋徭役又被官吏转嫁给尚未流亡的中等农家。
这样,就出现了未流亡者为已流亡者纳租服役的恶性循环。
流亡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豪强地主所招纳的佃客和兼并的土地也越来越多。
佃客一般以对分的比率,向地主交纳地租。
还有一些破产农民,迫于生计,为佣工糊口。
在汉代社会里,雇佣劳动在社会生产中不占重要地位。
佣工还要受种种封建束缚,庸和奴的称谓有时是混同的,表明庸工身份低下。
3商人:
秦汉时期,商人中各部分的身份地位不尽相同,国家对各类商人的政策也不同。
在市内营业,有特殊户籍的商人(贾人)可称为有市籍商人,身份较一般平民低下。
秦及西汉有所谓“七科谪”之法,七类人中即包括贾人,即有市籍者、父母有市籍者、祖父母有市籍者四类,其身份地位与吏有罪和亡命者并列。
汉高祖时,禁止商人穿着丝织物、操持兵器和乘车骑马,市井之人其子孙不得仕宦为吏。
又加倍征收商人的算赋。
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有市籍的出身低贱的贾人而设。
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贬低中小商人社会地位来遏制农民的弃农经商的倾向。
吕后时,驰商贾之律,但商人子弟仍不得为吏。
文帝时“逐末”之风又起,一再下“务本重农”之诏,企图使一些小商贩弃商归农,制止农村人口流入城市。
这种以中小商人为抑制对象,旨在防止弃农经商的政策。
对于无市籍的大商人,秦汉时,国家的政策曾经有过曲折的变化。
秦始皇继承商鞅思想,提出“上农除末”的口号。
在统一战争的过程中,把原先在六国盘剥农民、兼并土地、掠买奴隶的富商大贾逼迁到他乡,没收其大部分家财,这是抑商政策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大商人由此受到一次重大打击。
但汉高祖改变政策,抑商只抑小不抑大,允许私人工商业自由发展。
煮盐、冶铁、铸钱三大利开放私营,再加关梁无禁,不收关税,以盐铁贩运等为业的大工商主或大商人,其经济势力就迅速发展。
文帝时实行“入粟拜爵”的办法,景帝时商人不得做官的禁令又已废弛,这更有利于商人中富有者政治地位的提高。
商人兼并农民的问题日益严重,加深了他们同统治者的矛盾。
到汉武帝中期,终于把抑商的重点转向富商大贾,大大加强了对私人工商业的控制,除实行统一货币、盐铁官营和均输平准等新的财政贸易措施外,还曾采取过算缗、告缗之法,加重了对商人的税收和逃税者的处罚。
法令还规定有市籍商人中的富有者及其家属不得占有土地,犯令者没收其土地和僮奴。
这些政策不仅是为了给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又有抑兼并、摧豪强的意义。
武帝死后,政策逐渐变质,西汉末富商大贾势力又普遍抬头。
王莽改制,任用大商人行五均六筦之法,律令苛细,处罚严酷,中小工商业者更受到前所未有的压迫。
东汉时,豪强势力、经济放任思想占主导地位,对大商人已无抑商政策可言,结果富商大贾大肆兼并土地,捐买官爵,成了商人地主豪强,进一步促进了农民贫困化。
4奴婢:
是秦汉社会中身份最低贱的人。
秦汉奴婢数量很大,有官奴婢和私奴婢之分。
官奴婢的来源,一为罪犯本人以及重罪犯的家属没官为奴者,秦有收孥相坐律,汉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废除,不久即恢复;一为原来的私奴婢,通过国家向富人募取或作为罪犯财产没官等途径,转化为官奴婢;一为以战俘为奴,秦较多,汉代较少见。
官奴婢主要从事宫廷和官府中各种劳役,也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或从事畜牧、营建和耕种公田的。
私奴婢主要来自破产农民。
他们有的是被迫自卖为奴;有的是被人掠卖为奴;有的是先卖为“赘子”,无力赎取而为奴。
另一来源是国家将官奴婢出卖或赏赐结臣下,即转化为私奴婢。
边境少数民族人民,也有为统治者掠为奴婢者。
私奴婢主要从事家务劳动,有一部分则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乃至经商活动。
王褒所作《僮约》,列举了奴隶服劳役的项目,包括家内杂役、种田种园圃、放牧、作工、捕鱼、造船、修屋乃至经商等等。
《僮约》是一篇游戏文章,但所列奴隶服役项目,当符合西汉社会实际情况)。
汉代奴婢多是从破产农民转化而来,不事生产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因此从保护封建生产关系,避免农民破产的需要出发,汉代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张。
汉政府亦有不许任意杀奴以及杀奴必须报官的法令,也有因违令杀奴被罚的事例。
但在通常情况下,主人对奴婢有“专杀之威”,奴婢生命实际上没有保障。
●六、两汉时期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
1、西汉的豪强地主:
豪族地主是秦特别是汉代社会上引人注目的阶层或集团,是由战国六国贵族的后代以及西汉新兴的豪富大姓形成的。
秦和西汉初年,都把打击关东贵族作为巩固中央集权的一项重要措施。
汉武帝时除了采取迁徙豪强的措施外,还任用酷吏诛杀豪强。
但是,豪族地主并未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相反,武帝以后他们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起来。
原因是西汉是地主阶级政权,他们与豪强有矛盾的一面,但根本利益又是一致的,一面在打击,另一面又在扶植。
文景时期采取的输粟拜爵,就是扶植豪强的一项政策。
当时的大地主、大商人拥有粮食,把粮食运到边境就可得到爵位,实际是加强了他们的政治地位。
另外西汉政府实行轻田赋,重人头税,也是扶植豪强的一项政策。
田租由十五税一减到三十税一,人头税却很重,这对于占有众多土地而人口少的地主有利。
另外,汉武帝时开始起用商人做官,使商人与地主、官僚三位一体,加速了土地兼并,形成大土地所有制。
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新的豪族地主又继续形成并得到发展。
东汉开国之君刘秀本人就是豪族地主,凭借地主豪强力量而取得政权。
●2、光武度田:
封建经济的发展,在西汉时期导致了豪强势力扩张的结果。
刘秀本人就是南阳的大豪强,他靠着自己的地主武装,才得以扩大势力,最后抢得了皇帝的宝座。
南阳、河北等地区响应刘秀的人,都是拥有宗族、宾客、子弟的豪强地主。
这些豪强地主都先后归附刘秀,成为刘秀的有力支柱。
当时也有许多拥有武装的豪强地主,称为兵长、渠帅,雄张乡土,抗拒政令。
他们既不愿放弃自己的割据武装,归附刘秀,又无力建号自守,以与东汉统治集团公开抗衡。
刘秀除了用武力削平一批之外,尽量采取安抚的手段对待他们,企图以官爵相诱,不战而使他们降服。
但是在东汉建国以后的十余年中,兵长、渠帅的活动迄未停止。
他们散在郡县,威福自行,权势胜过官府。
所以,尽管全国统一战争已经完成,地方豪强势力仍然很嚣张,东汉统治很不巩固。
针对这种情况,光武帝在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采取了一个新的措施。
他下诏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名为度田。
度田的目的,除为了掌握确实的名籍和垦田数目,以增加赋税收入外,更重要的是企图通过户口年纪的检核,以控制和解散豪强武装。
但是州郡官吏畏惧豪强,不敢对他们推行度田,反而借度田之名蹂躏农民。
光武帝以度田不实的罪名,处死了曾任汝南太守的大司徒欧阳歙、河南尹张汲以及其他郡守十余人。
接着,“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
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
这是大姓兵长对度田的抗拒。
光武帝发兵威胁他们,把捕获的大姓兵长迁徒它郡,赋田授廩,割断他们与乡土的联系。
经过这次斗争后,豪强武装转为隐蔽状态,割据形势相对缓和了。
度田与按比户口的制度,在形式上也成为东汉的定制。
度田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豪强势力并没有被根本削弱,土地兼并仍在继续发展。
●3、地主的田庄:
豪强地主势力的基础,是他们的大田庄。
田庄除经营丝麻等手工业外,还用自产的木材制作各种器物,“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
四川出土的一种画像砖,刻画着地主宅院外面的大片稻田、池塘、山林和盐井;山东膝县出土的画像石,则表现了地主日庄中冶铁的情景。
这些资料,除了说明地主日庄经济力量的强大以外,还说明田庄经济达到了很高的自给自足程度。
东汉后期,崔寔著有《四民月令》一书,是地主经营田庄的家历。
《四民月令》的资料,说明地主田庄中种有许多种类的谷物、蔬果、竹木、药材和其他经济作物,饲养各种牲畜,还有养蚕、缫丝、染色、制衣鞋、制药、酿酒、酿醋、作酱等手工业。
田庄主为了盘剥农民,在各种产品的收获季节分别收购这些产品,而在农民需要种子、食物、绢布的季节把这些物品卖出去。
地主甚至在四五月间天暖时购进农民御寒用的敝絮,十月天寒时卖出,从中取利,可见地主盘剥农民无孔不入。
田庄里的劳动者,是地主的宗族、亲戚和宾客,其中宗族占主要地位。
田庄主人对依附农民榨取实物地租,这种地租额是地主“与田户中分”。
如果加上劳役部分,则地主对依附农民的剥削率就要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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