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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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
於二零一六年月日由上海万九绿合置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是
(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
联系地址是(以下简称“承包单位”)为另一方共同签订。
鉴於
业主现同意签订一份合同(以下称作“本合同”)由承包单位进行及完成如下工程:
上海市徐汇区万科南站商务城一期(b-04地块)项目地下室食堂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承包单位已就合同文件的要求定出工程造价,并已被业主接受。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本合同内的“合同文件”包括:
1.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1.2技术规范及要求;
1.3合同图纸;
1.4投标须知及附件;
1.5工程量清单;
2.业主:
即指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3.工料测量师:
即指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设计单位:
。
5.物业公司:
。
6.装修手册:
即指《徐汇万科中心(一期)装修手册》。
第二条项目概况及工作内容
本项目位于中国上海市徐汇区万科南站商务城一期(b-04地块)项目。
工作内容为万科南站商务城一期(b-04地块)项目地下室食堂改造工程。
依据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以及合同图纸要求,本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按工程规范技术要求及合同图纸,完成本工程之供应及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电气工程系统之改造、供应及安装,给排水系统之改造、供应及安装,暖通系统之改造、供应及安装,消防报警系统之改造、供应及安装,为完成上述工程而必要的天花吊顶拆除及修复、楼板开孔及修复、必要的防火封堵等。
2.
负责完成与原系统之接驳及接驳后的系统调试工作,并在报价中考虑,为完成接驳所必要的临时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系统接驳所需的管堵、阀门等、电系统接驳所需的电缆终端头等、空调系统接驳(如有)所需的封板等。
3.
须满足业主的施工及进度计划要求,并配合业主完成本工程之验收及交付使用。
4.
勘察现场,以熟悉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存放区、装卸材料的限制、现场实际已完成进度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投标的其他因素,投标单位以不清楚施工工程现场的情况而提出额外索赔或延长完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如需要工程现场范围以外的工作用地,承包单位须自费提供其它额外施工用地及设施。
5.
接受收现场情况,由于现场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差异的一切考虑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6.
对现场已完工程及现有设施进行保护,为完成本工程发生的货物搬运、材料安装等所造成的建筑物和装修的损坏之修复和清运施工造成的垃圾等费用须包含于合同总价中,一旦因为本工程承包人原因对现场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则承包人须无偿进行修复或赔偿,并不得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之索赔,同时业主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之权利。
7.
本工程之施工用电、用水为正式用电、用水,承包单位需自行从业主/物业所要求之取电点接驳施工用电、用水,并须按物业要求在用电、用水之总线设置计量表具,物业将根据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十《徐汇万科中心(一期)装修手册》)收取电费及水费,承包单位需在投标总价中考虑由物业收取的相关电费、水费,并在措施费用中填报该笔费用并总价包干,一旦所填报之费用被业主接受,则无论最终和物业按实结算之电费增加或减少,承包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向业主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上的索赔;
因本工程现已交付使用,故本次改造只允许进行夜间施工,且工期要求详见第五条之约定,承包单位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因为夜间施工所造成的增加费用及为满足业主交付使用时间而有可能需要的赶工费用,并一次性总价包干,后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提出赶工费及夜间施工增加费用之索赔;
承包单位负责将本工程之建筑垃圾清运至业主/物业指定地点,由物业委派/聘请相关人员清运至市政垃圾站,物业委派/聘请相关人员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承包人需在投标报价清单之施工组织措施中一并考虑以上所有费用(物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十《徐汇万科中心(一期)装修手册》);
承包单位一旦进场,须服从物业公司之管理,并严格按照装修手册之要求组织施工,一旦承包单位违反装修手册之要求,业主/物业有权根据装修手册之相关条款进行罚款,承包单位需无条件服从,如承包单位拒绝缴纳罚款,则业主/物业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关款项,直至扣完为止。
8.
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与规定,履行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手续及登记付费工作。
9.
承包单位需提供二十四个月免费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确保在接到业主的通知后24小时内有专业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及超过免费保修期后的维修(依据行业规定执行)。
售后服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10.
其他在招标文件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以及图纸内明确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合同金额
合同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RMB)作为本工程的合同金额,其中合同价款:
¥_____________元,大写:
人民币__________圆整;税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人民币____________圆整。
且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涨幅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不予调差。
又或者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方式及时间支付承包单位应得的金额(以下简称“合同总价”)。
此价格已包含一切关于本工程的任何费用,详细组成可参见工程量清单。
本工程合同属总价包干性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维保、包成品保护、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别、包培训及调试、临时设施费、施工管理费、技术要求、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政策调整的变动、除有特别说明外市场价格的涨跌、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误工费、与其他独立专业承包单位配合协调费、为满足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要求进行的有关工作和费用及包括返工在内的一切费用、一次性通过政府部分验收通过所需的一切费用等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
货物运输至业主指定位置(包括水平及或垂直运输)、保险费、配合及安装调试的所需费用均包含于本合同所列总价/单价内。
承包人须按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且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
任何工程量计算及金额汇总(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本工程所需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及设计咨询服务费用作为指定金额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其中造价咨询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00元)设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RMB30,000.00元);此部分金额将根据本协议4.2条付款方式之约定由主业支付至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分别支付给工料测量师及设计单位。
第四条供应商税务资质
增值纳税人类型及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开具发票类型及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17%/11%/6%/3%)
增值税普通发票(17%/11%/6%/3%)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增税扣税凭证(13%/5%/3%/0%)
第五条付款方式
本工程约定的付款方式如下: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合同签订后,支付指定金额(造价咨询服务费、设计咨询服务费)之80%至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分别支付至工料测量师及设计单位;
合同内所有工作内容完成,系统调试完毕,经业主初步验收合格,满足交付使用条件,业主按进度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3.
工程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工程完成结算且结算金额经业主、承包单位确认后,支付指定金额之100%至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分别支付至工料测量师及设计单位;其余部分支付至审核金额的95%;
4.
保修款:
预留审核金额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定义详见《技术标准》。
5.
保修期满,支付保修款余额。
保修款支付方式如下:
1)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文件齐全后三十天内业主返还承包单位保修金额至工程结算总价的100%(需扣除已发生的承包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款项和违约金)。
2)保修金不计利息。
3)若业主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承包单位应在接到业主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业主补足差额。
承包单位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业主有权由应支付承包单位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足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4)保修金结算后,承包单位仍应继续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如承包单位拒绝承担,视为承包单位同意业主从双方其它合作项目未结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或以法律手段追回。
6.
合同付款方式的重要说明:
1)根据甲乙双方的交易习惯和等价有偿的缔约原则,现乙方认可并接受甲方在不同情形下可自主选择单笔进度款支付形式,现金支付或者非现金支付形式。
非现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或赊销,甲方以自身名义/或委托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进行银行转账支付、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开具国内信用证等,以上情形下均视为甲方向乙方完成了相应的款项支付。
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根据支付方式和交易安排所设定的不同计价依据和价格体系。
具体内容如下:
单笔进度款如甲方选择以银行转账即现金方式支付,则按现金支付价格执行(详见价格清单)。
单笔进度款如甲方选择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则该笔非现金支付的进度款可执行上浮金额,上浮金额=该笔进度款金额(按现金支付价格计算)*上浮率。
上浮率为3%,且固定不变。
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期限为:
自出票日起12个月止。
单笔进度款如甲方选择以国内信用证方式支付,则该笔非现金支付的进度款可执行上浮金额,上浮金额=该笔进度款金额(按现金支付价格计算)*上浮率。
上浮率为3%,且固定不变。
国内信用证期限为:
自开证日起12个月止。
单笔进度款如甲方选择以赊销方式支付,则该笔非现金支付的进度款可执行上浮金额,上浮金额=该笔进度款金额(按现金支付价格计算)*上浮率,上浮率为3%,固定不变。
赊销期为12个月,即乙方向甲方提供当期合同款发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于确认日之后12个月内付款。
非现金上浮金额为含税价。
甲乙方约定项目的保修金将采用现金支付方式。
2)甲乙方确认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上浮金额的支付按照以下方案执行。
方案1:
乙方同意日常进度款的支付按现金支付方式下确定的进度款金额计算,由于支付方式采用了非现金支付的上浮金额统一在合同结算款中支付;
方案2:
经确认后的每一笔非现金支付的上浮金额合并在日常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3)合同清单中,非现金支付上浮总额的计算基数暂按现金价格总额预留,待项目结算时,甲乙方根据每笔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计价方式,按实核算合同中的上浮金额。
乙方在按合同条款申请每笔产值确认单时,必须同时提交截至当前时点已完成未结算、已实施未下发的变更签证情况及事项外费用放弃申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所有付款均在收到承包单位出具的相应金额发票后才会支付。
第六条工期、进度及质量保证
本合同工期要求为:
地上一层加气混凝土砌块墙要求2016年8月31日前交付,地下室食堂改造工程要求2016年9月30日前交付使用,开工日期以业主书面开工指令为准。
且须配合及满足业主之交付时间要求。
1.工期包括:
a.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期及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禁止施工期;
b.任何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c.向有关当局提交任何前期申请(包括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及签发)所需之审批、处理及等候时间;
d.完成本合同要求的所有工程至业主满意程度所须时间,包括按合同文件之规定进行及完成所有测试及提交测试报告至业主及当局满意及认可所须时间(包括等候时间);
e.组织及通过质检验收(包括分阶段验收、移交)所需的时间(包括有关当局所需之审批、处理及等候时间);
f.提交足够的验收、移交的相应竣工资料及记录至业主满意所需时间。
g.于全部满足上述条件之时业主将发出该部份之“竣工证书”证明该部份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2.承包单位应按业主批准的进度计划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全部内容。
3.工程质量标准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行业、国家、工程所在地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要求,若以上有相互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较严格者为准。
4.每件产品提供质量保证书,产品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说明书(配件除外),保修书及易损件价格清单,进口设备提供原厂原产地证明、品质证明和进口报关单,以及相关的产品手册。
5.提供由国家相应资质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6.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对使用者伤害行为,由业主先协调解决(承包单位可参与),事后由双方技术部门或政府权威技术部门确认负责比例,业主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不愿参与协调解决的,以业主协调的结论为准,不得事后否认,不接受该结论。
第七条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更改合同文件所述本工程的设计、质量或数量,以及施工次序或期限的改变。
业主可以发出要求工程变更的指示,亦可以书面确认已由承包单位进行的任何工程变更。
其价格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合同单价计算,亦可由工料测量师和承包单位商定后由业主最终认可。
除得到业主变更指令外,承包单位不能擅自作出工程变更。
第八条结算
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原则,除发生本合同约定之工程变更外,本工程最终按合同总价予以结算。
第九条双方责任
1.业主负责提供资料并按合同条款协调及支付款项。
2.承包单位负责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内规定的全部工作。
3.承包单位承诺在工程所在地当地有足够的后备数量及备件供本工程施工损耗及维修用。
4.承包单位承诺,在本工程期间保证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备型号的充足供应,如出现产品更新,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并经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替换,且必须保证所替换产品的功能满足本项目的使用要求,但不得因此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
5.承包单位须承担因制造使用其他专利产品所需支付的费用,或因制造或使用货物侵犯专利权、版权、知识产权等而要面对的一切索偿,或因制造使用其他专利产品引起的任何专利费/税的索偿。
第十条拖期赔偿金
承包单位按双方签订和同意的工程期按时竣工。
除公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不可抗力因素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以及风、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如承包单位未能于上述工程期内竣工,业主可向承包单位强制执行延期违约罚金,延期罚金为每公历天RMB1,0000.00元),不足一天亦按一公历天计。
罚金没有上限。
但迟交不得超过二十天,如超过二十天,业主有权取消本合同,并要求承包单位承担因此而引致一切业主在任何经济上及/或法律上的损失
第十一条保险
承包单位须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该项保险若因承包单位的过失而使工期延长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单位承担。
承包单位须自行购买存仓及运输保险以确保产品安全,并须在开工前自行购买员工的劳工保险,一切有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内。
如果承包单位未能按本合同要求使任何保险生效并保持有效,则业主将有权支付为此目的所必要的任何保险费用,再随时从应付给承包单位的任何金额中给予扣除,或作为债务向承包单位索回。
第十二条包装及成品保护
1.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
承包单位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到货验收及产品保护
(1)承包单位应派员在所供产品到工地时进行到货验收。
承包单位须自行派员负责保管直至完成验收交付业主使用。
其间若发现任何损坏及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应负责更换产品,并妥善处理直至业主满意。
此工作所发生费用应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2)全部设备材料应说明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产地、厂商等相关必备之资料。
第十三条货物检验及本工程验收
1.货物运抵本工程工地48小时内,业主/业主代表及承包单位需共同对货物进行检验(包括货物质量、型号、规格、性能、数量、颜色等)。
业主有权要求开启全部货物进行检验,惟业主/业主代表检验并不表示货物已完全符合质量要求,承包单位须承担所供应的货物质量缺陷、设计缺陷等所引起的责任。
2.承包单位所供应的货物如外形尺寸与已审批认可的样品/样本不符或质量不符,承包单位应在收到业主/业主代表书面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进行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引致一切业主在任何经济上及/或法律上的损失。
3.本工程完工后,业主根据承包单位提供之产品、安装图纸及相关安装说明,根据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及产业标准、质量要求验收。
上述所需工作的所有人工费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总价中,承包单位不再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免费保修期服务内容
1.本工程的免费保修期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四个月。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
按以下规定执行:
(a)在此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它过失,若是因为物料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引致的,业主须在保修项目表上说明该等缺陷或其它过失并把保修项目表最迟在保修期终止后14天内交予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在收到该保修项目表后合理时间内,须自费进行修补。
(b)尽管本条第(a)款已规定业主可在有需要时发出指令,要求承包单位对在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它过失进行修补,承包单位须在收到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费修补该等缺陷或其它过失。
但若保修期后14天届满,则业主不能发出指令。
(c)若业主认为按本条第(a)及(b)款要求修补的缺陷或其它过失已获修补,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
(d)若业主认为修补的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利而指令他人进行修补工作,则承包单位须向业主支付他人执行修补工作的费用,或业主可从应付给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
2.出现维修情况,承包单位不得以零配件缺乏为由,要求业主更换或报废产品;倘若出现此种情况,承包单位应无条件负责免费更换同型号同品质或高于此品质的产品或零配件。
3.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或由于承包单位安装错误导致的,承包单位应无条件进行及时免费更换和修理。
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4.如果承包单位产品及所提供配件存在设计、工艺或材质方面的瑕疵,或存在隐蔽性的质量问题,无论何时被发现,也无论该产品是否已经业主验收合格,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存在此类瑕疵或质量问题的产品更换为符合业主要求的产品,如果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无法提供同样产品的,承包单位除了提供经业主确认的其它替代品并向业主支付相当于瑕疵产品或质量问题产品合同金额一倍的赔偿,前述赔偿金额尚不足完全弥补因产品设计、工艺或材质方面的缺陷或隐蔽性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的,承包单位还应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对该不足部分加以补足,补足金额双方另行协商。
5.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若承包单位不及时适当地履行全部保修、安装、产品或零配件更换的义务,则业主可将维修工作交由他人执行或采用他人提供的更换品,但承包单位应全额承担业主支付他人提供维修工作的费用及更换产品的费用,且应在维修工作完成或产品更换完成后3天内向业主支付全部费用。
承包单位承诺不因前述替代服务而免除其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承包单位不按业主认可的有关工程进度配合,在业主书面通知后5天内仍没有改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委托另一家承包单位继续工作,承包单位需负责赔偿业主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承包单位在未取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任何人,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3.如业主不按本合同规定如期付款予承包单位,经双方商议同意后,如仍未按协议结果付款予承包单位,则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单位代表的要求
姓名:
职务: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a)
承包单位代表必须是具有同类工程经验,有较高组织和协调能力。
(b)
要求承包单位代表每天必须保证足够时间处理现场日常管理工作,如业主发现承包单位代表不在现场,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更换其代表。
(c)
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单位不得更换其代表。
(d)
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承包单位代表。
第十七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包括暴动、战争、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经济责任,工期另议或顺延。
第十八条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都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如无正当理由,而擅自拖延、停工或终止履行合同时,则视为不履行合同并应负责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合同文件不一致
如本合同协议书的条款与其他文件有所抵触,均以本合同协议书为准。
合同文件的先后次序为: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技术规范及要求;
3.合同图纸;
4.投标须知及附件;
5.工程量清单。
如工程规范/标准发生不一致时,按要求或标准较高的为准。
合同文件内所述的天数,除另有说明外,乃日历天。
第二十条纠纷的解决
若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发生任何争端或纠纷,由双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效时,应提交项目所在地(上海)当地法院仲裁解决。
仲裁纷争,除涉及本合同有否授权业主或其授权代表发出某指示等问题外,其它任何仲裁纠纷须在本合同已获解除或合同已执行完毕后方可展开。
仲裁人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立约人双方在前述日期签署及盖章:
业主:
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
)
姓名:
)
)
职位:
)
)
见证人签署:
)
)
姓名:
)
)
职位:
)
承包单位:
)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
)
姓名:
)
)
职位:
)
)
见证人签署: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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