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种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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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种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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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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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
是指承运人或船方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货物或外包装没有某种缺陷或不良情况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
是指承运人货船放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发现货物或外包装有不良情况,在提单上给予相应的批注。
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无ㄒ楦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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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
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船的日期;后者是指托运人将或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签发的备运提单。
3.按运输方式分:
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前者是指装货船只自装货港直接到达最终目的港,中途不转船的提单。
后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转换另一条船,或中途改换其他的运输方式才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提单。
4.按提单的抬头分: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
不记名提单,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提示提单,是按记名人指示或不记名人指示而交货的提单。
5.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
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
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
7.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
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前者是指提单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全面记载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后者只有正面有条款,而背面没有任何记载内容。
海运提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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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的内涵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
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
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全式(LONG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OF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
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
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AND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
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ANDOTHER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
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
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17卸货港代理公司办理船舶进口报关手续。
18收货人向卸货港代理公司付清应付费用后,以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D/O)。
19收货人持D/O送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0收货人持D/O到码头仓库提取货物。
海运提单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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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提单(Marine/OceanBillof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toportB/L),简称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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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1.基本关系人
(1)承运人:
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2)托运人:
也成为货方。
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
2.其他关系人
(1)收货人:
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2)被通知人:
不是提单的当事人。
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
是被承运人通知人。
海运提单的填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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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号:
起运港:
填写货物起始发出,并在其后途经地不再发生商业交易的国家或地区。
录入3位或4位正确的港口代码,可以为空。
抵运地:
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货主单位:
向海关进行舱单申报货主的详细单位名称。
该项数据必须填写!
卸货地点:
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
货物名称:
用汉字输入进出口货物的全称。
进口日期:
录入8位数字,格式是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YYYYMMDD),必须符合历法,否则不予通过,回车则为当日日期。
申报关别:
录入四位正确的申报所在地海关的代码,根据《关区代码表》确定。
件数:
货物的总件数。
包装:
货物的包装式样如袋、箱、捆、包、桶等。
毛重:
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重量,(单位固定为‘公斤’)。
体积:
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体积,(单位固定为‘立方米’)。
集装箱数:
每一个提单所对应的集装箱的数量。
合同号:
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币制:
录入三位正确的币制代码,程序显示币制名称;如果货物总值项为0,则币制项必须为空。
货物总值:
进出口货物的总价值。
海运提单正面填写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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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
"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二)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sgroupsOF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sgroupsOF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sgroupsOFXXBANK)。
(3)被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
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
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
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OF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OF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OF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
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
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XX"字样。
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OFRECEIPT),"交货地"(PLACEOF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VESSEL,VOYNO)。
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OF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ANDKINDOF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AND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PREPAID)或到付(FREIGHTCOLLECT)。
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
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一般表示方法有:
CARRIER,CAPTAIN,或"ASAGENTFORTHECARRIER:
XXX"等。
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SET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
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
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
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UCP500》下银行对海运提单的需求
《UCP500》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 and Practice forDocumentary Credit)1993年修订本的简称,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从1994年1月10日起实施。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对各种单据的要求等都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
这是一项内容相当完善的惯例,受到世界各国贸易界、银行界的普遍欢迎,并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本文主要介绍《UCP500》中信用证项下银行对海运提单的要求。
《UCP500》第23条a款规定,银行接受港至港的海运提单"不论其命名如何", 是指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可以是 "MarineBillofLading",或是"Ocean Bill of Lading",或是虽然没有"Marine"、"Ocean"这类词语,但确是为海运而签发的提单(BillofLading)。
(一).提单表面注明已由具名的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a<1>款)。
有效的海运提单应由哪些人签署?
《UCP500》在本条明确指出,应由承运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代表),或船长、船长的具名代理(代表)签署。
提单签发人的身份须证实,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署或证实必须表?
quot;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
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长。
这些规定说明,只有真正具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身份的人,签署的提单才是有效的。
(二).提单须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a<2>款)。
海运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orShipped B/L),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
提单上应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或船长签名。
进口商为了确保在目的地按时接货,往往都明确要蟪隹谏烫峁┮炎按蛞炎霸擞谥该坏奶岬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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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装船期间签发的提单。
由于备运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船日期,一般也不注明船名,无法估计货到目的港的日期,因此进口商一般不愿接受。
备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OnBoard)字样,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信用证所要求的海运提单一般都是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的表示可分两种情况:
(1)提单上预先印就"已装船"文字,则表示已装船,签发日期就是装船日期或装运日期。
(2)提单上如果印就的文句是"收妥备注",则货物装上指名船只后,应由"已装船"和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明,该装船日期就视为装运日期。
(三).提单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ofDischarge)。
由于海运提单是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必须要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
但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备运提单的现状,如果提单上批注下列两种情况,银行也可接受:
(1)提单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接受监管地和/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2)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和/或卸货港的批注,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或卸货港。
(四).一份提单正本也构成全套文件。
《UCP500》第23条a<4>款指出,一套提单可以是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则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UCP500》的这一规定,对简化提单工作、减少重复提单在实际业务中造成的麻烦只有积极意义。
提单签发的份数,应当按照信用证规定办理,如信用证规定:
全套提单(Full Set B/L或Complete Set B/L)是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通常为一份、二份或三份。
如信用证要求"2/3 Original B/L",即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三份,受益人凭全套正本提单其中的二份办理结汇,而另一份正本(1/3OriginalB/L)要求航寄或随船带交目的港收货人。
(五).银行接受简式提单。
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1)全式提单(LongFormB/L)。
指在提单上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由于提单正反面均列有繁琐的条款,所以又有繁式提单之称。
这是一种在实际业务中应用较广的提单格式。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是指仅保留提单正面的必要记载事项,而无背面详细条款的提单。
这种提单一般都列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内所印的条款为准"的字样。
此外,租船合同项下所签发的提单通常是简式提单,在这种简式提单上应注明"所有条件根据X年X月X日签订的租船合同办理"。
通常,海运提单背面记载着详细的运输条款,但有的运输单据省略了这种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印上该运输单据签发人自己制订的运输条款,对于这种简式提单,a<5>款规定,含有全部承运条款或部分承运条款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简式/背面空白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条款的内容不予审核。
即对这种简式提单,银行予以接受。
海运提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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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一般说来,货物装船后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装船后,根据负有监督装货责任的船上大副签发的大副收据;而海上集装箱运输是由港站签发的场站收据正本,作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提单是根据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而来,记载了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内容,所以提单也具有了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的作用。
虽然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原始收据,但它们仅作为船务单证或称为运输单证;而托运人最终所要取得的不是船务单证,而是能够用于结汇、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提单。
因此,提单既属船务(或运输)单证,又属商务(业)单证。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
由于国际贸易中习惯地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时间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实际操作中,托运人取得已装船提单,即可到银行结汇而获得货款。
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必要的。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可称谓“要约”。
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名、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可谓“承诺”,即认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当然也应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而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
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依据。
但按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完全具备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的,甚至提单签发,托运人根本没有看,就去银行结汇。
实践中,更有甚者,从事国际贸易业务多年,而不了解提单究竟有哪些条款,作了哪些规定。
所以,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或合同,那么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依据;但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却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根据提单的定义,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提单持有人,不论是谁,只要他能递交提单,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他不会过问其提单来自何方,甚至不会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单。
所以,提单的持有人就是物权的所有人,充分体现出提单是一张物权凭证,除法律有规定外,提单可以转让和抵押。
为了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的需要,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单证买卖”。
单证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产或资产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该财产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便可及时获得价款,以加速资金周转。
提单既然是物权凭证,为适应上述的需要,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经背书就可以买卖转让,这在国际贸易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提单的转让是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
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才有效,如果承运人凭一份提单正本交付了货物,其余的几份也就失去了效力,提单则不能再行转让;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的一定时间内,与承运人洽办提货手续;三是由于货物过期不提,即视为无主,承运人可对不能交付的货物行使处分权,从而限制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效力。
提单除上述的性质与作用外,在业务联系、费用结算、对外索赔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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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正面内容
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
现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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