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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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样本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1总则
1.0.1为了在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如下简称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以监视为重要目民用闭路电视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系统工程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营前提下,努力减少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
1.0.4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2系统工程设计
2.1普通规定
2.1.1系统制式宜与通用电视制式一致。
2.1.2闭路监视电视宜采用黑白电视系统;当需要观测色彩信息时,可采用彩色电视系统。
2.1.3系统宜由摄像、传播、显示及控制等四个重要某些构成。
当需要记录监视目的图像时,应设立磁带录像装置。
在监视目的同步,当需要监听声音时,可配备声音传播、监听和记录系统。
2.1.4系统设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寒冷地区室外工作设施:
-40~+35℃;其他地区室外工作设施:
-10~+55℃;室内工作设施:
-5~+40℃。
2.1.5系统设备、部件、材料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关于原则定型产品;
2.1.5.2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
2.1.5.3系统选用各种配套设备性能及技术规定应协调一致。
2.1.6在摄像机原则照度下,闭路监视图像质量和系统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规定:
2.1.6.1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估,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
2.1.6.2相相应4分图像质量信噪比应符合表2.1.6-1规定;
表2.1.6-1信噪比(db)
指标项目黑白电视系统彩色电视系统
随机信噪比3736
单频干扰4037
电源干扰4037
脉冲干扰3731
2.1.6.3图像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
2.1.6.4图像画面灰度不应低于8级;
2.1.6.5系统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电平值应为1vp-p±3dbvbs;
2.1.6.6系统各某些信噪比指标分派应符合表2.1.6-2规定;
表2.1.6-2系统各某些信噪比指标分派(db)
项目摄像某些传播某些显示某些
持续随机信噪比405045
2.1.6.7系统在低照度使用时,监视画面应达到可用图象,其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
注:
①五级损伤制评分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表4.3.1-1规定。
②vbs为图像信号、消隐脉冲和同步脉冲构成全电视信号英文缩写代号。
③可用图像是指在监视低照度画画时,可以辨认画面物体轮廓图像。
2.1.7系统设计方案应依照下列因素拟定:
2.1.7.1依照系统技术和功能规定,拟定系统构成及设备配备;
2.1.7.2依照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拟定摄像机和其他设备设立地点;
2.1.7.3依照监视目的和环境条件,拟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办法;
2.1.7.4依照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拟定传播电(光)缆线路路由。
2.2摄像某些
2.2.1应依照监视目的照度选取不同敏捷度摄像机。
监视目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10倍。
2.2.2摄像机镜头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镜头焦距应依照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的距离拟定,并按下式计算:
f=(2.2.2)
式中f——焦距(mm);
a——像场高(mm);
l——物距(mm);
h——视场高(mm)。
摄取固定监视目的时,可选用定焦距镜头;当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望远镜头;当需要变化监视目的观测视角或视角范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
2.2.2.2除硫化锑摄像管外,当监视目的照度有变化时,均应采用光圈可调镜头。
2.2.2.3当需要遥控时,可选用品有光对焦、光圈开度、变焦距遥控镜头装置。
2.2.3摄像机可选用体积小、重量轻,便于现场安装与检修电荷耦合器件(ccd)型摄像机。
2.2.4依照工作环境应选配相应摄像机防护套。
防护套可依照需要设立调温控制系统和遥控雨刷等。
2.2.5固定摄像机在特定部位上支承装置,可采用摄像机托架或云台,当一台摄像机需要监视各种不同方向场景时,应配备自动调焦装置和遥控电动云台。
2.2.6摄像机需要隐蔽时,可设立在天花板或墙壁内,镜头可采用针孔或棱镜镜头。
对防盗用系统,可装设附加外部传感器与系统组合,进行联动报警。
2.2.监视水下目的系统设备,应采用高敏捷度摄像管和密闭耐压、防水防护套,以及渗水报警装置。
2.2.8摄像机设立位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的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营和人员正常活动。
安装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5m;室外应距地面3.5~10m,并不得低于3.5m。
2.2.8.2电梯厢内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顶部、电梯操作器对角处,并应能监视电梯厢内全景。
2.2.8.3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管靶面不受损伤。
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的物体。
2.2.8.4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的,并应避免逆光安装;当需要逆光安装时,应减少监视区域对比度。
2.3传播某些
2.3.1系统图像信号传播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2.3.1.1传播距离较近,可采用同轴电缆传播视频基带信号视频传播方式。
当传播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点不平坦度不不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不不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
当传播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点不平坦度不不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不不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
2.3.1.2传播距离较远,监视点分布范畴广,或需进电缆电视网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播射频调制信号射频传播方式。
2.3.1.3长距离传播或需避免强电磁场干扰传播,宜采用传播光调制信号光缆传播方式。
当有防雷规定期,应采用无金属光缆。
2.3.2系统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线直接传播或将遥控信号进行数字编码用电(光)缆进行传播。
2.3.3传播电、光缆选取应满足下列规定:
2.3.3.1同轴电缆在满足衰减、屏蔽、弯曲、防潮性能规定下,宜选用线径较细同轴电缆;
2.3.3.2光缆选取应满足衰减、带宽、温度特性、物理特性、防潮等规定。
2.3.4光缆外护层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2.3.4.1当光缆采用管道、架空敷设时,宜采用铝—聚乙烯粘结护层;
2.3.4.2当光缆采用直埋时,宜采用充油膏铝塑粘结加铠装聚乙烯外护套;
2.3.4.3当光缆在室内敷设时,宜采用聚氯乙烯外护套,或其他塑料阻燃护套。
当采用聚乙烯护套时,应采用有效防火办法;
2.3.4.4当光缆在水下敷设时,应采用铝塑粘结(或铝套、铅套、钢套)钢丝铠装聚乙烯外护套;
2.3.4.5无金属光缆线路,应采用聚乙烯外护套或纤维增强塑料护层。
2.3.5解码箱、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备良好密闭防水构造。
光缆接头应设接头护套,并应采用防水、防潮、防腐蚀办法。
2.3.6传播线路路由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2.3.6.1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以便;
2.3.6.2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线损伤地段;
2.3.6.3与其他管线等障碍物不适当交叉跨越。
2.3.7室外传播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3.7.1当采用通信管道(含隧道、槽道)敷设时,不适当与通信电缆共管孔;
2.3.7.2当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隧道)敷设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3.7.1规定;
表2.3.7-1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隧道)最小间距(m)
种类最小间距
220v交流供电线0.5
通讯电缆0.1
2.3.7.3当采用架空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2.3.7-2规定;
表2.3.7-2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杆架设最小垂直间距(m)
种类最小垂直间距
1~10kv电力线2.5
1kv如下电力线1.5
广播线1.0
通信线0.6
2.3.7.4线路在都市郊区、乡村敷设时,可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2.3.7.5当线路敷设通过建筑物时,可采用沿墙敷设方式;
2.3.7.6当线路跨越河流时,应采用桥上管道或槽道敷设方式,当没有桥梁时,可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或水下敷设方式。
2.3.8室内传播线路敷设方式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2.3.8.1无机械损伤建筑物内电(光)缆线路,或扩建、改建工程,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3.8.2在规定管线隐蔽或新建建筑物内可用暗管敷设方式;
2.3.8.3对下列状况可采用明管配线:
(1)易受外界损伤;
(2)在线路路由上,其他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适当明敷线路;
(3)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合;
2.3.8.4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不大于0.3m;与通讯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不大于0.1m。
2.3.9同轴电缆宜采用穿管暗敷或线槽敷设方式。
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
当必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用防干扰办法。
2.3.10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通信设计规范》规定。
2.4监控室
2.4.1依照系统大小,宜设立监控点或监控室。
监控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1监控室宜设立在环境噪声较小场合:
2.4.1.2监控室使用面积应依照设备容量拟定,宜为12~50m2;
2.4.1.3监控室地面应光滑、平整、不起尘。
门宽度不应不大于0.9m,高度不应不大于2.1m;
2.4.1.4监控室内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
2.4.1.5监控室内电缆、控制线敷设宜设立地槽;当属改建工程或监控室不适当设立地槽时,也可敷设在电缆架槽、电缆走道、墙上槽板内,或采用活动地板;
2.4.1.6依照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相应位置,应设立电缆槽和进线孔,槽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规定;
2.4.1.7监控室内设备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安全、消防规定规定。
2.4.2监控室依照需要宜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2.4.2.1能提供系统设备所需电源;
2.4.2.2监视和记录;
2.4.2.3输出各种遥控信号;
2.4.2.4接受各种报警信号;
2.4.2.5同步输入输出多路视频信号,并对视频信号进行切换;
2.4.2.6时间、编码等字符显示;
2.4.2.7内外通信联系。
2.4.3当电梯厢内安装摄像机时,应在监控室内配备楼层批示器显示电梯运营状况。
2.4.4监视器选取宜符合下列规定:
2.4.4.1宜采用23~51cm屏幕监视器;
2.4.4.2在射频传播方式中,可采用电视接受机作监视器;
2.4.4.3有特殊规定期,可采用大屏幕监视器或投影电视.
2.4.3录像机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2.4.3.1在同一系统中,录像机制式和磁带规格宜一致;
2.4.5.2录像机输入、输出信号,视、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技术指标相适应;
2.4.5.3当长时间记录监视画面时,可采用长时间记录录像机。
2.4.6对几台摄像机信号进行频繁切换并需录像系统,宜采用主从同步方式或外同步方式稳定信号。
2.4.7用于保安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应留有接口和安全报警装置联动,当需要时可选用图像探测装置报警。
2.4.8监控室距监视场合较近时,对各控制点宜采用直接控制方式;当距控制点较远或控制点较多时,可采用间接控制或脉冲编码微机控制方式。
2.4.9系统运营控制和功能操作宜在控制台上进行,其操作某些应以便、灵活、可靠。
控制台装机容量应依照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2.4.10放置显示、测试、记录等设备机架尺寸,应符合现行国标《面板、架和柜基本尺寸系列》规定。
2.4.11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高度应符合现行国标《电子设备控制台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规定。
2.4.12控制台正面与墙净距不应不大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净距,在重要走道不应不大于1.5m,次要走道不应不大于0.8m。
2.4.13机架背面和侧面距离墙净距不应不大于0.8m。
2.5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2.5.1系统供电电源应采用220v、50hz单相交流电源,并应配备专门配电箱。
当电压波动超过+5%-10%范畴时,应设稳压电源装置。
稳压装置标称功率不得不大于系统使用功率1.5倍。
2.5.2摄像机宜由监控室引专线经隔离变压器统一供电;远端摄像机可就近供电,但设备应设立电源开关、熔断器和稳压等保护装置。
2.5.3系统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
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
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得与强电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
2.5.4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不不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不不大于1ω。
2.5.5光缆传播系统中,各监控点光端机外壳应接地,且宜与分监控点统一联接接地。
光缆加强芯、架空光缆接续护套应接地。
2.5.6架空电缆吊线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金属管道应接地。
2.5.7进入监控室架空电缆入室端和摄像机装于旷野、塔顶或高于附近建筑物电缆端,应设立避雷保护装置。
2.5.8防雷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距离不适当不大于20m。
2.5.9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敷设立于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运营。
2.5.10系统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通信接地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电缆分派系统》规定。
3系统工程施工
3.1普通规定
3.1.1系统工程施工应满足下列条件:
3.1.1.1设计文献和施工图纸齐全,并已会审和批准;
3.1.1.2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关于资料,涉及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规定、施工质量原则;
3.1.1.3设备、仪器、器材、机具、辅材、工具和机械等应满足持续施工和阶段施工规定;
3.1.1.4备有施工中通讯联系工具。
3.1.2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对建筑物关于状况进行检查,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施工。
3.1.2.1室内装修完毕;
3.1.2.2地面、墙面预留孔洞、地槽和预埋件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3.1.2.3施工区域内能保证施工用电。
3.1.3施工前应对下列状况进行调查:
3.1.3.1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现场状况和预留管道状况;
3.1.3.2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涉及横跨道路)状况;
3.1.3.3容许同杆架设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状况;
3.1.3.4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路由状况,并对各管道标出路由标志;
3.1.3.5当施工现场有影响施工各种障碍物时,应提前清除。
3.1.4施工前应对系统使用材料、部件和设备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3.1.4.1按照施工材料表对材料进行清点、分类;
3.1.4.2各种部件、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3.1.4.3产品外观应完整,无损伤和任何变形;
3.1.4.4有源设备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
3.1.5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并做好记录。
3.2摄像机安装
3.2.1摄像机安装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3.2.1.1将摄像机逐个通电进行检测和粗调,在摄像机处在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安装;
3.2.1.2检查云台水平、垂直转动角度,并依照设计规定定准云台转动起点方向;
3.2.1.3检查摄像机防护套雨刷动作;
3.2.1.4检查摄像机在防护套内紧固状况;
3.2.1.5检查摄像机座与支架或云台安装尺寸。
3.2.2在搬动、架设摄像机过程中,不得打开镜头盖。
3.2.3在高压带电设备附近架设摄像机时,应依照带电设备规定,拟定安全距离。
3.2.4摄像装置安装应牢固、稳固。
3.2.5从摄像机引出电缆宜留有lm余量,不得影响摄像机转动。
摄像机电缆和电源线均应固定,并不得用插头承受电缆自重。
3.2.6先对摄像机进行初步安装,经通电试看、细调,检查各项功能,观测监视区域覆盖范畴和图像质量,符合规定后方可固定。
3.3线路敷设
3.3.1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电缆弯曲半径应不不大于电缆直径15倍;
3.3.1.2电源线宜与信号线、控制线分开敷设;
3.3.1.3室外设备连接电缆时,宜从设备下部进线;
3.3.1.4电缆长度应逐盘核对,并依照设计图上各段线路长度来选配电缆。
宜避免电缆接续;当电缆接续时应采用专用接插件。
3.3.2架设架空电缆时,宜将电缆吊线固定在电杆上,再用电缆挂钩把电缆卡挂在吊线上;挂钩间距宜为0.5~0.6m。
依照气候条件,每一杆档应留出余兜。
3.3.3墙壁电缆敷设,沿室外墙面宜采用吊挂方式;室内墙面宜采用卡子方式。
墙壁电缆当沿墙角转弯时,应在墙角处设转角墙担。
电缆卡子间距在水平途径上宜为0.6m;在垂直途径上宜为1m。
3.3.4直埋电缆埋深不得不大于0.8m,并应埋在冻土层如下;紧靠电缆处应用沙或细土覆盖,其厚度应不不大于0.1m,且上压一层砖石保护。
通过交通要道时,应穿钢管保护。
电缆应采用品有铠装直埋电缆,不得用非直埋式电缆作直接埋地敷设。
转弯地段电缆,地面上应有电缆标志。
3.3.5敷设管道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3.3.5.1敷设管道线之前应先清刷管孔;
3.3.5.2管孔内预设一根镀锌铁线;
3.3.5.3穿放电缆时宜涂抹黄油或滑石粉;
3.3.5.4管口与电缆间应衬垫铅皮,铅皮应包在管口上;
3.3.5.5进入管孔电缆应保持平直,并应采用防潮、防腐蚀、防鼠等解决办法。
3.3.6管道电缆或直埋电缆在引出地面时,均应采用钢管保护。
钢管伸出地面不适当不大于2.5m;埋入地下宜为0.3~0.5m。
3.3.7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3.7.1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3.7.2核对光缆长度,并应依照施工图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
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他障碍物;架空光缆接头应设在杆旁1m以内。
3.3.7.3敷设光缆时,其弯曲半径不应不大于光缆外径20倍。
光缆牵引端头应作好技术解决;可采用牵引力自动控制性能牵引机进行牵引。
牵引力应加于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超过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牵引直线长度不适当超过1km。
3.3.7.4光缆接头预留长度不应不大于8m。
3.3.7.5光缆敷设完毕,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并对光缆敷设损耗进行抽测。
确认没有损伤时,再进行接续。
3.3.8架空光缆应在杆下设立伸缩余兜,其数量应依照所在冰凌负荷区级别拟定,对重负荷区宜每杆设一种;中负荷区2~3根杆宜设一种;轻负荷区可不设,但中间不得绷紧。
光缆余兜宽度宜为1.52~2m;深度宜为0.2~0.25m(图3.3.8)。
光缆架设完毕,应将余缆端头用塑料胶带包扎,盘成圈置于光缆预留盒中;预留盒应固定在杆上。
地下光缆引上电杆,必要采用钢管保护(图3.3.8)。
3.3.9在桥上敷设光缆时,宜采用牵引机终点牵引和中间人工辅助牵引。
光缆在电缆槽内敷设不应过紧;当遇桥身伸缩接口处时应作3~5个“s”弯,并每处宜预留0.5m。
当穿越铁路桥面时,应外加金属管保护。
光缆经垂直走道时,应固定在支持物上。
3.3.10管道光缆敷设时,无接头光缆在直道上敷设应由人工逐个入孔同步牵引。
预先作好接头光缆,其接头某些不得在管道内穿行;光缆端头应用塑料胶带包好,并盘成圈放置在托架高处.
图3.3.8光缆余兜及引上线钢管保护
3.3.11光缆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接续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3.3.12光缆敷设后,宜测量通道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测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3.3.13在光缆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性标志。
3.4监控室
3.4.1机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1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有困难时可依照电缆地槽和接线盒位置作恰当调节;
3.4.1.2机架底座应与地面固定;
3.4.1.3机架安装应竖直平稳,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
3.4.1.4几种机架并排在一起,面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并与基准线平行,先后偏差不得不不大于3mm;两个机架中间缝隙不得不不大于3mm。
对于互相有一定间隔而排成一列设备,其面板先后偏差不得不不大于5mm;
3.4.1.5机架内设备、部件安装,应在机架定位完毕并加固后进行,安装在机架内设备应牢固、端正;
3.4.1.6机架上固定螺丝、垫片和弹簧垫圈均应按规定紧固不得漏掉。
3.4.2控制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1控制台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3.4.2.2控制台应安放竖直,台面水平;
3.4.2.3附件完整,无损伤,螺丝紧固,台面整洁无划痕;
3.4.2.4台内接插件和设备接触应可靠,安装应牢固;内部接线应符合设计规定,无扭曲脱落现象。
3.4.3监控室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4.3.1采用地槽或墙槽时,电缆应从机架、控制台底部引入,将电缆顺着所盘方向理直,按电缆排列顺序放入槽内;拐弯处应符合电缆曲率半径规定。
电缆离开机架和控制台时,应在距起弯点10mm处成捆空绑,依照电缆数量应每隔100~200mm空绑一次。
3.4.3.2采用架槽时,架槽宜每隔一定距离留出线口。
电缆由出线口从机架上方引入,在引入机架时,应成捆绑扎。
3.4.3.3采用电缆走道时,电缆应从机架上方引入,并应在每个梯铁上进行绑扎。
3.4.3.4采用活动地板时,电缆在地板下可灵活布放,并应顺直无扭绞;在引入机架和控制台处还应成捆绑扎。
3.4.4在敷设电缆两端应留适度余量,并标示明显永久性标记。
3.4.5各种电缆和控制线插头装设应符合产品生产厂规定。
3.4.6引入、引出房屋电(光)缆,在出入口处应加装防水罩,向上引入、引出电(光)缆,在出入口处还应做滴水弯,其弯度不得不大于电(光)缆最小弯曲半径。
电(光)缆沿墙上下引入、引出时应设支持物。
电(光)缆应固定(绑扎)在支持物上,支持物间隔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1m。
3.4.7监控室内光缆敷设,在电缆走道上时,光端机上光缆宜预留10m;余缆盘成圈后应妥善放置。
光缆至光端机光纤连接器耦合工艺,应严格按关于规定进行。
3.4.8监视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4.8.1监视器可装设在固定机架和柜上,也可装设在控制台操作柜上。
当装在柜内时,应采用通风散热办法;
3.4.8.2监视器安装位置应使屏幕不受外来光直射,当有不可避免光时,应加遮光罩遮挡;
3.4.8.3监视器外部可调节某些,应暴露在便于操作位置,并可加保护盖。
3.5供电与接地
3.5.1摄像机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电缆可一起敷设。
3.5.2所有接地极接地电阻应进行测量;经测量达不到设计规定期,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规定期,应通过设计单位批准,采用更换接地装置办法。
3.5.3监控室内接地母线路由、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3.1接地母线表面应完整,无明显损伤和残存焊剂渣,铜带母线光滑无毛刺,绝缘线绝缘层不得有老化龟裂现象;
3.5.3.2接地母线应铺放在地槽或电缆走道中央,并固定在架槽外侧,母线应平整,不得有歪斜、弯曲。
母线与机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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