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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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修改版
第一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特签订本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合法生产,服从行业领导。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杜绝一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并及时认真做好台帐记录。
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开展必要的演练。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重要生产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内显著位置设有“严禁烟火、119火灾报警”等安全警示标志。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库内危险化学品要堆垛有序,摆放布局要合理,禁忌物料不得混放,保持通道畅通,剧毒品必须专库存放。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灭火器、消防水泵、泡沫灭火泵等消防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每月应进行定期检查,并认真记录在安全检查台帐内,做到有据可查。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将各岗位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周知卡等上墙,并告知职工了解和严格遵守执行。
特具此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负责人(签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盖章)负责人(签名)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
贵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颁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负责贵州省境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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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装卸作业连接确认制度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
一、
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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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一)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作出结论);
(十二)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
-6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持申请资料,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受理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提交资料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并经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七、
八、十
一、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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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应当实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法律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作业场所的定义,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黔安监管危化字[2011]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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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江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9号)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1—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企业。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五)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并满足《实施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应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首次申请
1、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企业自行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全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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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含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11)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材料、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4)设区市安监局和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征求意见书(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只需提交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出具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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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属于复制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公章,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安全评价报告除外)。
3、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建设项目,设区市安监局要对审查质量负责,省安监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延期申请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报材料,参照首次申请申报材料(第11项除外)执行,并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提交第
(2)、(7)、(8)、(11)项规定的材料。
(三)变更申请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上次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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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产品的,如属于简单改变品种(如油漆、涂料企业等),且未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的,应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造成产品(中间产品)、产量变化的,必须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
企业应在自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参照首次申请材料要求,提交与新、改、扩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
3、企业因搬迁改建造成实际生产地址改变的,按照首次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许可材料审查
(一)受理
1、省安监局办证大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2、办证大厅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证大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办证大厅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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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转送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
(二)审查
1、业务处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2、业务处室收到办证大厅转送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由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人员会同设区市、县级安监部门进行;也可委托设区市或者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完成,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现场核查结果负责。
4、现场核查意见存在整改内容的,企业落实整改后,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企业整改后的现场复核工作,由并签署意见。
5、业务处室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订相关材料及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工作,企业相关材料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审会议研究。
(三)决定
1、省安监局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情况汇报,根据审查情况,进行研究讨论,依法依规作出同意颁发或不予颁发的决定。
2、以上许可时限共计21个工作日(企业补充、修订材料和现场核查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入时限以内)。
—6—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一)颁发
1、省安监局办证大厅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作、颁发、归档及办证事项咨询、信息管理和公告工作。
2、对联审会议做出同意颁发决定的企业,由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负责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呈分管领导审签后,将材料移送省安监局办证大厅。
3、办证大厅在收到移送的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联审会议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企业,由业务处室负责在联审会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发不予许可的文书,同时告知相关政府、部门。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挂10日后,向办证大厅提出补办申请,出具挂失证明材料(加盖本企业公章),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二)建档
办证大厅在办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台账,并将办结完毕的材料送档案室归档。
(三)信息管理
1、业务处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编写更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在省安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办证大厅负责印制办事指南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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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宜咨询。
2、业务处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进度,每季度初在省安监局网站公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企业名单。
3、办证大厅每月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并负责发证信息的查询。
五、具体问题和制度
(一)关于申报材料第
(2)项安全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内容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有关要求编写;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二)关于化工园区安全规划。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在2011年3月1日后取得安全设立审查批复的企业,在首次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化工园区或化工生产集中区域的安全规划证明材料。
(三)关于安全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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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证书,延期换证时可免于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一次,之后的延期换证,仍须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四)关于许可范围。
1、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企业。
2、生产过程中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溶剂采取精馏方式进行回收利用的。
3、生产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28条款的企业,由企业负责提供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结论决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4、外购气体(含液态、气态)进行充装、销售的企业,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范畴。
(五)关于停产企业的延期。
企业因市场、效益、产权等各类原因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处于停产阶段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一律依法依规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企业,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以非法生产论处,逾期一年以上的,视为放弃,由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六)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本着提高效能、服务企业的精神,对于申请办理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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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等简单事项变更以及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的企业,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实施绿色通道审批手续,分别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七)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59号)规定:
“实施化工企业进园入区专项行动,到2015年,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域”。
对于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进区入园、但搬迁改建工作已经启动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监局将酌情予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即到2018年底为止)。
1、取得搬迁改建工作立项批文;
2、取得搬迁改建工作规划或土地批文;
3、其他证明材料。
(八)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企业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危险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要活动,须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并接受安监部门监督,便于安监部门掌握企业动态和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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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组织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产等理由推迟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期换证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产,坚决杜绝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违规行为须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
1、
2、3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类,省安监局委托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执行;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
4、5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类,省安监局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执行;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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