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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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
《知识产权法》第一、二编内容辅导
责任教师:
吴旭华
《知识产权法》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必修的一门专业课。
它是为培养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要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人才服务的。
通过学习知识产权法课程,使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概况有个全面了解,并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对象;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大家了解知识产权概念的来源和知识产权的范围,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其特征表现为: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广义上主要有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当包括: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化出的范围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本章需要大家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明确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第二编商标法
第一章商标概述
本章需要掌握商标的概念,明确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明确商标的分类,掌握商标的功能。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它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是一种识别性标志,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商标可以按照商标使用对象进行分类和按照商标构成要素进行分类。
商标具有区别功能、表明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表明质量的功能、广告功能、财产功能。
第二章商标保护制度的沿革
了解商标的起源和发展,商标保护的历史发展和我国商标立法的概况。
第三章商标权
本章需要掌握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内容,掌握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方式,掌握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法:
(1)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以下一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未输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第四章商标注册
本章需要掌握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的原则和条件。
掌握并能运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方法和程序注册商标及变更注册商标。
掌握并能运用商标注册的审查原则、对申请的审查、复审、商标异议、核准注册及程序。
明确商标国外注册的意义、途径,掌握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我国商标法在规定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对少数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的商品所使用商标实行强制注册的办法。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将按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输,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
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一)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
(二)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三)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四)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报送商标局。
该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笔笔或者打字机填写,文字书写必须合乎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商标注册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的名称及章戳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有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章戳;对于国外申请,要详细填写申请的中英文名称和地址。
申请书中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的具体、规范名称填写;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服务说明。
(二)商标图样
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十张),并附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图样应当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刷或者绘制,也可以用照片代替。
但必须清晰,便于粘贴,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少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时所需大小相同。
(三)其他文件
1、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申请人在必要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便商标局审核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申请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外国申请人在申请上述商品商标注册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4、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5、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6、用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当提交国家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
7、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其中,申请证明商标注册,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备栓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8、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
9、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除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外,尚须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有商标国际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
(一)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
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协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1、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协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以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3)拥有中国国籍。
2、申请方式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输或者邮寄办理。
3、申请书件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书式填写,但需缴纳翻译费。
除申请书外,申请人还应附有关附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3)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委托书;(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0mmX80mm,不小于20mmX20mm;(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4、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协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至少应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协定书》缔约方;而以国内受理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2)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名称一致;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图样也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该商标颜色及其组合;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类别顺序排列。
(3)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都只能用法语。
5、申请日期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30天内将申请文件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交回商标局。
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期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6、商标国际注册的审核
国际局收到我国商标局寄送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即予以国际注册,并通知该申请指定保护的国家。
如果该申请在一定期限(按《协定》指定的为1年;按《议定书》指定的为18个月)内未被指定保护国驳回,则该国际注册的商标即自动得到指定保护国的保护;且这种保护与商标直接在该国进行注册所得到的保护相同。
但是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协定》为20年;《议定书》为10年)是从国际注册日开始计算的,因而国际注册具有一定追溯力。
(二)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一般而言,我国经营者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家逐一注册。
鉴于各国商标法对外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程序、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等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这里不再一一加以论及,只就逐一国家注册申请作一简单介绍:
1、申请逐一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经销商或其他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
具体而言,在国内,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具有涉外商标代理权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相关事宜;在国外,申请可以委托有关的律师事务所、经销商或其他关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在委托国外机构代理时,申请人要注意充分了解代理人资信等情况,因为国外有权代理商标注册的机构较多,其资信情况、业务水平、收费标准不相同的,我国申请应对其有所选择。
2、如果我国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意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互惠协议,并且协议规定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
3、逐一国家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注册所需的有关证件,并交纳所需的费用。
所需的证件一般是指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如果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通常还要提供原先申请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
所需的费用包括注册国家所规定的申请费及注册费,费用标准与商标国际注册规费标准有所不同,申请人所交纳的申请费、注册费以及代理费视注册国家和代理的不同而不同。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消
本章需要掌握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争议裁定解决商标争议。
了解注册不当商标撤消制度的意义,掌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明确注册不当商标撤消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标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1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第六章注册商标的续展与利用
本章需要掌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及续展,了解注册商标使用的意义,明确注册商标使用的方式,掌握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掌握并能运用注册商标转让的制度,明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并能够运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
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处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10、违约责任条款。
第七章商标管理
本章需要掌握商标管理的概念,了解商标管理的意义,明确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掌握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明确商标印制管理。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八章商标权的保护
本章需要了解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明确保护商标权的概念及保护范围、方式,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明确,明确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例外,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四侵权损害事实;二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情形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已给造成实质损害为要件,也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即《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成立侵权之要件。
商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诉请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消除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很可能损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声誉。
如侵权人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这无疑会导致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下降,从而严重的损及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商标声誉被毁掉非常容易,而要建立和维系良好的商标声誉则非常困难。
因此,对那些已有较佳声誉的注册商标而言,要求侵权人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在其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拘回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声誉。
3、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根据关司法解释,在诉讼事务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扣除成本之外的所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这两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责令被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尚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6、罚款;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
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以上制裁措施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为之。
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之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经予行为人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来打击和预防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及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四类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时,构成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习惯上把这几种侵犯商标权的犯罪统称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主要特征有:
(1)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识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此类犯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4、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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