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搜救应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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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救应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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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救应急方案
水上搜救应急方案
总则编制目的成立我省水上搜救应急反响体制,快速、有序、高效地
(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响行动,救援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富损失。
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一致指挥、社会参加。
2)分级管理、依法例范、属地为主。
3)防应联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
(4)团结协作、科学决议、反响高效。
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找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方案》。
合用范围本方案合用于黑龙江省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响行动,中俄界河、界湖水域内船舶和人员发生的重要险情可参照本方案进行应抢救援。
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
设备及人员。
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任务组织机构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黑
龙江省政府主管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机构。
搜救中心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省水上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当,常务副主任由黑龙江海事局局长担当,副主任由省交通厅厅长担当。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省水上搜救中心的平时工作。
值班电话:
0451-889123310451-12395省水上搜救中心由以下成员单位构成:
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民航安全监察管理办公室、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交通
厅、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信息家产厅、省环保局、省旅行局、省气象局、省外办。
各市(行署)成立水上搜救分中心,分中心的指挥
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担当,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当地有黑龙
江海事局分支机构的,办公室设在当地分支海事机构,没有分支
海事机构的,办公室的设置由当地政府指定。
组织机构的职责
(省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一致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各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2)审议或拟订重特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
(3)协调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样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保持与遇险船舶、现场应急力量及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实时掌握险情动向。
5)负责将险情通告给受影响的沿江地级以上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
6)负责向上司单位和领导报告险情。
7)负责一致公布重特大险情及涉外险情的新闻报导。
(8)组织实行水上险情应急演习。
((9)负责成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响体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搜救值班,作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水上突发事件;(3)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4)组织新闻公布;(5)其余平时工作;省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1)黑龙江海事局依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派卖力量参加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信息采集并向上司报告;负责公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的航行通警示;负责查找、供给有关船舶详尽资料。
(2)黑龙江民航安全监察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民用航空
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响,为航空器参加救援供给便利,供给给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水上遇险的有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参加航空器在水上遇险搜救的指挥和协调。
3)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依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依照队伍兵力调换同意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队伍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行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响行动
的要点物质和紧急客货运输;依据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交
通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人命和财富救援。
5)省安全看管局受省政府的拜托,任职责范围内,参加组织特大事故检查办理及了案工作;组织协调水上重、特大事故应抢营救工作。
6)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渔船参加水上搜救活动,渔船出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要实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7)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
行动,保护水上应抢营救现场治安次序和陆上交通管束;组织消
防力量对船舶失火、爆炸事故的救援。
8)省民政厅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照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做好有关善后办理工作。
9)省财政厅供给资本支持,保证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
效进行。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行应抢救援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辅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遇险病人。
11)省信息家产厅负责供给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的有关通讯信息工作。
12)省环保局负责水上防污染应急有关工作。
13)省旅行局负责组织险情地区旅行团队的部署与疏
散工作。
14)省气象局负责为省水上搜救中心供给有关气象信
息。
15)省外办负责辅助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系、协调
和交流。
市级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职责:
1.负责市级水上搜救应急反响方案的拟订、运转、更新
和管理。
2.依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
的水上营救力量。
3.肩负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和协调
工作。
4.在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达指令前,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响应,并采纳相应的应急举措。
5.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操练和搜救应急演习工作。
6.组织本市水上应抢营救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
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达成本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余工作。
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应急总指挥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办理的整体指挥,决定方案的启动、实行和停止,下达应急指令。
依据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搜救中心有关负责人担
任:
一般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当应急总
指挥。
2.3.1.2较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当应急总
指挥。
2.3.重要、特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主任担当应急总
指挥。
2.3.1.4以上搜救中心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因故不可以担
任应急总指挥时,应由其工作代替人员担当。
应急副总指挥辅助应急总指挥展开工作。
应急协调人较大及以上司别险情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当,一般应急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担当。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办理工作的整体协调,实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有关状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肩负,专业救援船到达后,交由专业救援船负责现场指挥;必需时,由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整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实时向搜救中心报告现场的有关信息和工作进展,保证通讯通畅,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办理工作建议。
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是:
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2)确立现场通讯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达;(3)实时向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状况和结果;4)依据现场实质状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停止行动的建议。
应急行动组由黑龙江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构成。
在现场总指挥的一致组织、指挥下,实行现场应抢营救行动。
专家咨询组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
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
(成,负责供给水上搜救技术咨询。
专家构成员由有关部门介绍,省水上搜救中心聘用。
省水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供给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加有关水上应抢营救系统建设的研究工作;3)供给搜救法制建设、系统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信息办理组由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1)负责采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状况和各方动向;2)实时向搜救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有关动向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实时传达各项指令;
(3)实时向省人民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上报信息,
并将上司部门或领导的指示、建议实时传达给有关人员。
宣传报导组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牵头,有关单位辅助。
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有关新闻媒体记者招待、安排。
上司领导指定由其余部门负责一致宣传报导的,由被指定的部门负责。
医疗保障组由省卫生厅指派人员、力量构成,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
营救人员的医疗保障。
应急保障组由省交通厅牵头,由民政、通讯、交通、卫生医疗等部
门构成。
负责供给给急后勤、物质、通讯、交通和医疗等保障。
善后办理组
由省民政厅牵头,有关责任单位详细实行。
负责协调解
理有关遇险人员的营救、遇险人员及家眷的招待和部署、罹难者尸体办理、有关花费赔偿或赔偿等事项。
事故检查组由海事局牵头负责(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必需时邀请其余有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
检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的原由,明确事故的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理供给决议依照。
应抢救援力量应抢救援力量的构成应抢救援力量包含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援力量和军队、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事救援力量,其余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职责
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实时出动参加水上应
急行动;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实时报告动向。
组织系统框架图预防预警体制信息监测与剖析预警信息包含:
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祸预告信息;其余可能威迫水上人命、财富、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有关部门对以上信息进行监测剖析,预告可能引起的水上突发事件。
预警级别确立依据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
响范围,将遇险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严重预警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包含:
(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
息。
(2)雾、雪、狂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告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严重预警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包含:
(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
(息。
(2)雾、雪、狂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戒备水位时,监测预告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重预警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包含:
(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狂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布防水位时,监测预告有大洪峰
的信息。
一般预警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包含: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狂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预警信息的公布
省气象局、水利厅、领土资源厅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
规定的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公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祸预警信息。
预警预防行动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依据不一样预警级别,采纳相应的防备举措。
省、市水上搜救机构,依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抢救援准备。
预警监察检查与评估省水上搜救中心对有关部门预警信息的播发和接收进行
不按期的抽查,并实时将抽查结果报告省政府。
预警支持系统有关部门要成立预警信息技术平台,依赖网络保证信息
传达及反应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险情分级及报送险情分级依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色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
环境的危害程度和局势发展趋向,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
四级。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散)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余可能造成特别重要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
发事件。
重要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散)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
件。
3)其余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散)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
件。
3)其余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散)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结果的其余水上突发事
件。
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各地市人民政府或搜救分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对险情立刻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的一般以上等级险情应立刻向省水上
搜救中心报告。
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将较大等级以上险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含时间、地址、信息根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向和已经采纳的举措。
应急行动进行过程中,要实时续报有关状况。
应急响应和处理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剖析
采纳直接向遇险船舶和人员联系和向有关部门查问等方
式对遇险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剖析判断。
险情评估应急指挥机构在对险情信息进行剖析核实后,确以为遇
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必需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
(确立遇险等级。
先期处理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刻采纳举措控制局势发展,组织展开搜救应急工作,并实时按规定上报局势发展状况。
分级响应分级响应原则1)重特大险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办理。
必需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恳求增援。
(2)较大、一般险情由辖区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实行应
(急行动,但要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状况和结果。
(3)省水上搜救中心应亲密关注并实时指导险情发生水域的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当省水上搜救中心以为必需时,可对险情应急行动实行一致的组织和协调。
4)上一级搜救机构在启动应急方案前,事发地搜救机构应实时启动本级方案,实时采纳应付行动,并将状况快速向上一级搜救机构报告。
上一级搜救机构启动方案后,事发地搜救机构应听从上司搜救机构的指令,依照指令合时、适合采纳应急行动。
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1)拟订搜救方案2)部署应抢营救任务的内容和程序,包含任务目的、地址、现场报告等。
3)应急保障举措,包含医疗救护、分散转移、保护治安等支持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的行动1)组织现场力量实行应急指挥机构拟订的应急方案;2)依据现场状况的变化,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方案改正建议;(3)准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营救状况及现场天气水文
(状况;4)做好应急行动过程的记录,若有需要,做好现场的取样取证工作。
水上应急行动的停止1)当救援成功或船舶、人员已离开危险,省水上搜救中心可宣告应急行动停止。
2)经努力搜救行动仍无成效,省水上搜救中心经过对已掌握的各样状况进行综合剖析后,可宣告应急行动停止。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备
供给切合水上营救要求的装备,采纳相应的防备人身伤
害的防备举措,按切合规定的程序进入和走开现场。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备在实行救援行动中,应依据险情现场与环境状况,组织
做好遇险游客及其余人员的安全防备工作,见告游客及其余人员
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备举措,应急状况下分散方式、程序路线,
(实时召集应急人员和防备器械、装备、药品。
信息公布信息公布原则1)由搜救中心一致对外公布。
搜救各成员单位及各样搜救力量不得私自对外公布有关水上救援行动的报导。
2)信息公布要实时、客观、正确。
信息公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址。
2)遇险船舶概略、海员和游客状况、载货状况。
3)救援状况。
4)获救人员的医疗、部署状况。
5)善后办理状况。
6)民众关怀的其余问题。
信息公布方式1)采纳新闻公布会形式;2)采纳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公布;3)采纳热线电话、网站发式公布。
6后期处理
善后处理伤员的处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获救人员的处理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
部署;外籍人员和中方在外获救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办理有关手
续。
死亡人员的处理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理;涉外死亡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处理。
成效和经验评估搜救成效的总结评估
(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成效的检查工作,推行分级
检查的原则。
(2)水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成效检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报告;省水上搜救机构负责重要事件的搜救成效检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报告;特大事件的搜救成效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负责搜救成效检查的机构提出检查报告,应奉上一级机构审查。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良建议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推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水上搜救机构负责重要应急工作的总结;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省水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对重要水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良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应急保障通讯与信息保障各有关通讯管理部门、单位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要求,保证水上应急通讯通畅。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水上搜救中心采集本省可参加水上应急行感人员的数目、专长、通讯方式和散布状况信息,成立本省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重要的航段,各级地方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应装备专业救援力量和有关的搜救设备及救生器械。
3)省水上搜救中心依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采集本省应急设备的种类、数目、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
立信息库。
交通运输保障1)交通部门应成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体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械的运送供给保障。
2)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装备专用交通工具,保证应急指挥人员、器械实时到位。
(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与当地域的运输部门成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体制,为应急行动供给保障。
医疗保障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营救应急方案》的要
求,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与当地拥有水上救援能力的医
疗机构成立医疗联动体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救助或医疗
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治安保障
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成立水上
应急现场治安次序保障体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展开。
资本保障1)应急资本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归入财政估算,依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肩负应由政府肩负的应急保障资本。
(2)省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度内安排必定数目的水上应急保障经费,用于支付应急调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的成本支出。
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按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经费的使用状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察。
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当地域机关、企事
业单位、各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加或增援水上应
急行动。
宣传、培训与演习
民众信息交流1)省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经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合方式展开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水上搜救机构要经过媒体和适合方式宣告水上应急方案信息,介绍应付水上突发事件的知识。
培训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任职培训,掌握
执行其职责所需的有关知识。
演习为了提升应付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水平易应急指挥
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理和安全保护技术,增强各应抢救援
单位之间的配合与交流,查验参加单位应急能力,省水上搜救中
心应每三年举行一次水上综合搜救演习,每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
单位参加的应急通讯演习。
监察检查省水上搜救中心执行本方案的状况,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政府监察检查。
附则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备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淹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等水上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富损失的事件。
2)本方案有关数目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方案管理与更新方案的编制、同意
(1)省政府负责省水上搜救应急方案的编制及订正工作,
方案正文应征采军队和有关部门建议后,由省政府同意。
(2)本方案波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省水上搜救中心
鉴定。
本方案有关通讯联系内容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实时更新。
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联系发生变化时应实时通知省水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每年三月份将通讯联系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
评审
(1)周期性评审和暂时性评审①省水上搜救中心按期组织人员对水上应急方案进行评审,并予以必需的订正,最长不超出两年。
②省水上搜救中心发现水上搜救方案存在重要缺点的,应立刻组织暂时评审,进行订正。
(2)评审发式方法
①专家评审②应急行感人员评审(3)订正与更新①方案中波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要变化,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实时对方案进行订正。
②评审建议以为方案存在重要缺点的,省水上搜救中心应依据评审建议实时进行订正。
③本应急方案的订正建议,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④方案订正较大或经多次改正,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更新方案,并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存案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分支机构拟订的水上应急反响方案报
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存案。
国际协作在中俄国境河流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与俄方联系有关互相辅助救援事宜。
奖赏与责任追查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余人员,依照《革命烈士表扬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上报同意为革命烈士。
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
赐予抚恤厚待。
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报省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或《公司员工赏罚条例》的规定,赐予奖赏。
对踊跃参加水上搜救的单位、船舶、个人,由省水
上搜救中心上报省政府或省交通主管部门赐予适合的奖赏、赔偿
或表彰。
对推委、成心迟延、不听从、扰乱水上搜救机构协
调指挥,未按本方案规定执行职责或违犯本方案有关新闻公布规
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机构予以通告,并建议其上司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查行政责任或赐予党纪处罚;对违犯海事
管理法律、法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赐予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解说部门本应急方案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解说。
方案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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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水上 搜救 应急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