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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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完整篇doc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委办,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安委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属相关企业:
新制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2月5日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9]15号)要求,为统筹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联系人:
xx
电子邮箱:
xx
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宣贯
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全市依法治安工作水平,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发挥防范事故风险、减少事故伤亡,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起坚实制度屏障。
二、宣贯时间
2019年5月20日至6月20日。
三、宣贯范围
以市、县(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各部门各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全市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三个关键群体及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普法对象,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学习宣贯活动。
四、宣贯实施
(一)宣贯准备阶段(5月20日-5月30日)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准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条例》宣贯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并确定1名宣贯活动联络员)。
(二)宣贯实施阶段(5月31日-6月10日)
一是宣传造势。
各县区要在新闻媒体采用专版、专栏、专题报道、访谈直播等形式宣传《条例》,报道宣传贯彻活动动态。
6月上旬,秦皇岛市日报专刊宣传《条例》内容,秦皇岛晚报专刊刊登以大众群体掌握的各种应急救援常识,提升广大民众自救互救施救能力。
市电视台“天天安全”栏目分版块分批播出《条例》内容;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要利用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广泛宣传《条例》;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本地区、本系统的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充分利用政府机关、社会服务机构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公交移动电视屏,以及商场、超市电梯间、楼宇电视和各地繁华地段的LED大屏幕滚动播放《条例》正式实施的消息和有关内容。
通过发放单行本、制作宣传栏、印制宣传单、悬挂宣传画和宣传横幅等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群众的形式,让广大群众和职工知晓《条例》内容。
市安委办印制2000份《条例》宣传手册统一下发。
二是宣贯学习。
5月下旬,市安委办邀请国家级专家进行宣讲。
6月上旬,市安委办组织巡回宣讲团,分赴各县区开展《条例》宣贯活动,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2。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条例》宣传造势,实现《条例》宣贯学习三个覆盖(各级各部门全覆盖,各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各级人员全覆盖。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周密组织,认真准备,确保宣贯学习“四落实”。
三是宣贯督导。
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企业和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条例》宣贯深入到车间、班组、岗位,使一线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做到培训学习“全覆盖”。
要督促企业按照《条例》新要求,及时修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市安委办将对各级各部门《条例》宣贯学习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3)宣贯总结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6月15日前,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中省属企业要认真总结并上报《条例》宣贯活动开展情况。
市安委办将对《条例》宣贯学习先进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市安委办成立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李建国任组长,各县区(管委)安委办主任、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宣贯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金镇副调研员兼任。
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构、组建专班、落实经费,建立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有效合力。
二是明确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对《条例》宣贯措施和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并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任务要求,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勇于创新、统筹推进。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本行业领域《条例》宣贯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学习宣贯工作,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是强化督促指导。
各单位要把《条例》学习宣贯落实情况作为各地、各行业领域的重点督办事项,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责任清单和时间表,定期检查、全程跟踪,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严格考核奖惩。
四是及时反馈信息。
各单位要按场次认真整理《条例》学习宣贯活动签到表、有关课件讲稿及现场视频影像等,建立资料档案;要加强情况交流,总结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做法,努力推动《条例》宣贯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6月15日前,分别将《条例》学习宣贯活动总结及统计表报至市安委会办公室,所报总结要数字准确、文字简练,既要提炼经验做法,也要发现存在问题不足,并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学习宣贯活动情况统计表;
2.市、县、区集中宣贯时间区分表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学习宣贯活动情况
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类别
单位
数量
1
是否制定宣贯活动实施方案
各级党委政府常务会和部门党组是否组织专题学习
2
开设专题、专栏
个
3
组织咨询、展览
场次
4
张贴海报标语
幅
5
印发条例单行本
册
6
印发宣传单(册)
份
7
举办监管人员(含领导干部)培训班
个次
培训监管人员(含领导干部)
人次
8
举办生产经营单位“三类人员”培训班
个次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三类人员”
人次
9
督导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培训班
个次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人次
10
在各类媒体发布信息
篇
备注
相关内容要有照片等资料佐证
附件2:
市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集中宣贯时间一览表
时间(拟定)
单位
地点
参加人员
授课人
5月28日9:
00
市安委会
成员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西面大会议室
市委、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各行业及监管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科室负责人。
国家应急管理部综合部副主任
黄昊
6月3日上午9:
00
海港区
各县区自行
安排
各县、区(管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监站长,各部门各行业及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监管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科室负责人。
市应急管理局各分包领导带队
省级应急
管理专家
常文江
郭凯红
主讲
6月3日下午15:
00
山海关区
6月4日上午9:
00
北戴河区
6月4日下午15:
00
开发区
6月5日上午9:
00
北戴河新区
6月5日下午15:
00
昌黎县
6月6日上午9:
00
抚宁区
6月6日下午15:
00
卢龙县
6月7日上午9:
00
青龙县
备注
各县区(管委)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安排、周密组织,确保宣贯学习“四落实”。
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后,时间从后顺延。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宣贯责任分工一栏表
序号
内容
分管领导
责任科室
责任人
协助科室
1
宣贯方案起草
张广副局长
应急办
习志联
2
会议部署
张广副局长
应急办
习志联
各科室
3
秦皇岛日报专版市委书记、市长署名文章
信息办
任崇生
4
天天安全
信息办
任崇生
5
秦皇岛晚报专版
信息办
任崇生
6
全市集中宣贯
张建忠副局长
宣教中心
田磊
各科室
7
各县区集中宣贯
各县区分包
局领导带队
宣教中心
田磊
各科室
8
全国安全宣传日
张建忠副局长
宣教中心
田磊
各科室
9
公众号、微信
信息办
任崇生
各科室
10
专家邀请
张广副局长
应急办
习志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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