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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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教学院、系、中心、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遵照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的数量与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校内教职工出差及报销差旅费报批规定如下:
(一)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的正职干部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副职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正职或指定的负责人审批。
(二)院、系、中心的正职(院长、主任)出差,由联系该院、系、中心的校级领导负责人审批;副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正职或指定的负责人审批。
(三)科研项目出差,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由科研规划处处长负责审批,并由学校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或培训班需要乘坐飞机陪同学员一起前往目的地,必须事前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的全列软席火车或乘坐动车连续8小时的,可乘坐普通软卧,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乘坐飞机,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城市间交通费产生的订票费可以凭据报销、因特殊原因产生的转签或退票费,经批准后可以凭据报销。
为了安全与节约起见,机场往返市区必须乘坐机场接驳专线,到达市区后再按相应规定乘坐公交车或其他车辆。
按级别符合乘坐出租车要求的,厅级(含正高职称)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元,单程不能超过50元。
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及相关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标准见附表《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表》,在规定标准内可自行选择住宿的房间类型。
第十四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如因租住点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再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一般公差,20天(含第20天)以内的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伙食费补贴100元。
(二)外出学习、培训等20天(不含第20天)以上的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伙食费补贴30元。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凭票报销。
(一)一般公差,20天(含第20天)以内,厅级(含正高职称)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无。
(二)20天(不含第20天)以上的学习、培训等,只报销往返的交通费。
(三)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内公差,副处(副高)级及以上人员可乘坐出租车,车费单程在50元以内按实报销,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休息日出租车票不能报销;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能报销出租车票。
第十七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
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确有需要的,需经本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挂职、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交通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入我校的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可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部队转业干部其差旅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照合理路线标准计发,到达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章探亲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规定及标准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每年由学校负担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差旅费,在本人月基础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院负担,每四年报销一次。
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的,可按硬席座票(高铁/动车二等座票的50%)报销,年满50岁以上的教职工连续乘车时间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的可报销硬席卧票。
(二)乘坐海轮、江轮的可报销四等舱位船票,乘坐本省内河、内江的可报销三等舱位船票。
(三)乘坐长途汽车的,可凭票据实报。
(四)探亲教职工往返途中需在中转地住宿的,每晚补助住宿费50元。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单,详细填列出差日期、事由、职务、起止时间、各项支出明细等情况,并附各项支出票据。
所有的票据必须为当次差旅费相关单据,不允许以其他时间、其他种类票据充抵支出。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缘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或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活动无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五)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六)出差人员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各类经费均不报销与自驾车有关的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汽车保养维修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费支出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校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各教学院、系、部门及直属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内部目标管理及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
元/人/天
级 别
出差地点
住宿标准(上限)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含院士)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85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所辖县(市)
850
厅级干部、教授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55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53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所辖县(市)
500
其余工作人员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45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42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所辖县(市)
400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
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含院士)
厅级干部、教授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含院士)
厅级干部、教授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800
48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29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3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4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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