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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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全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团应符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省文化厅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省文化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监督、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流等重要活动安排及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文化厅有关处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㈡属于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㈢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㈣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
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
㈤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一般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行业性社团应有3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
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㈦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㈠由发起人(单位)提出成立社团组织的筹备申请并提交《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社团的筹备工作;
㈡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㈢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㈣文化厅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核准;
㈤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省文化厅,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㈠社团的名称;
㈡社团的业务范围;
㈢社团业务主管部门;
㈣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㈤社团办公地址;
㈥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㈦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
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文化厅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㈠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㈡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㈢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㈣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一十二条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
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㈠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㈡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㈢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㈣依法开展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
㈤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㈥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㈦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㈧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告半年开展工作情况,开展重大工作、活动应及时报告;
㈨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一十六条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l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会长),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省文化厅审批。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省文化厅审核备案。
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厅审定。
第二十条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国家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性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社团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五条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
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
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六条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
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厅有关处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团可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
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㈠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㈡制定有关文化厅社团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㈢负责核准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
㈣负责审定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
㈤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㈥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一条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㈠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㈡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㈢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厅人事处职责:
㈠对社团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㈡对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厅文化经济处职责:
㈠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㈡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厅监察室职责:
对社团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协调查处。
第三十五条厅机关党委职责:
㈠负责指导社团的党建工作;
㈡对社团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㈡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社团登记证书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㈢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㈣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㈤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㈥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㈧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㈨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㈩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七条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团成立须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筹备组织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证明;
5.会员名册;
6.资金来源;
7.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
8.拟担任社团的领导人本人申请;
9、其他所需材料。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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