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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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
教育法
选择题(10题,每题2分,20分)名词解释(5题,每题3分,15分)
简答(5题,每题7分,35分)论述(1分,15分。
2题选1题做)
案例分析(1题,15分,问两小题,可能是材料分析或写法律文书。
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为什么,也就不要展开。
申诉书或复议书写作,理由要完整,一般题目中都会提到,没提到就不要写,里面附件一定要有。
)
第4、5、9章是重点
第一章导论
1、教育法治化主要内容和要求(p12)
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
①主体合法②内容合法③程序合法④救济有道。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2、教育法概念(p18)
教育法指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专门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和可调整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教育行为和社会主体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教育法:
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总称。
狭义教育法:
指教育法律,既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3、教育法体系基本原则(理解各原则意思,不能理解原则就看书上内容。
p21-25)
①依法治教原则
②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现代化原则
③依法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④公民教育权平等原则
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
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原则
4、法渊源
广义法渊源包括:
法历史渊源、法理论渊源和法形式渊源。
5、我国教育法渊源
概念:
教育法得渊源指教育法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主要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与国际公约和条约。
6、法律体系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概念: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构成单位。
8、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结构:
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
9、教育法地位(重点。
P34)
第一,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系
1、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2、教育法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第二,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我国教育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教育法与政策关系
1、党和国家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0、《教育法》颁布时间:
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11、《教育法》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2、教育基本法基本原则(7条,尤其注意理解每一原则含义。
p40-43)
一、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二、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原则
三、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五、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六、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
七、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原则
13、我国学业证书种类: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我国学位三个等级:
学士、硕士、博士。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14、教育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和职权
《教育法》第14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主体有:
①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下设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领导和管理全国教育工作职权,履行相关教育领导和管理职责。
下设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统一行使教育行政权。
②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行政事务,统筹管理本地区教育事业,特别是中等以及中等以下教育。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和改革工作,负责拟波本行政区域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主管教师、教职员工资格认定等。
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教育法》第15条第3款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育工作。
15、教育投入中"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具体指什么?
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②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16、违反教育法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p58—61,看看,重点是4、5、6条)
第四章教师法(重点)
17、《教师法》颁布时间:
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
18、《教育法》立法宗旨:
《教师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19、教师权利(与高等教育法中高等学校教师权力,可对照看,以后者为重点内容看。
)
教师权利(6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
20、教师资格要素:
国籍要素、道德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
21、教师资格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2、教师职务制度:
小学分小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
中学设中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
中等专业学校(文化、理论教师)分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技工学校(实习教师)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学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23、教师资格限制和丧失(p75)
《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24、教师聘任制度形式包括:
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招、续、解、辞)
教师聘任制度意义:
教师聘任制施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教师凭实力竞争上岗,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人才,争夺人才,达到合理配置教育教学人才目。
教师聘任制度原则:
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原则。
25、违反教师法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p86-88,详细了解3种法律责任)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重点)
26、《高等教育法》颁布时间:
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27、《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
《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8、如何理解我国高等教育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高等教育。
(p96-97)
首先,我国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是由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
其次,我国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成长和发展,所以,高等教育同样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这样,高等教育指导思想就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思想是一致。
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基本原则,高等教育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最后,高等教育性质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必然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9、我国高等教育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称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主义设一建设者和接班人。
30、我国高等教育任务:
高等教育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1、高等学校学制含义:
所谓高等教育学制,就是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它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制度基础。
我国高等教育法中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层次,各类高等学校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主要内容。
32、高等学校设立条件:
①有自己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合格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33、高等学校法人资格:
《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
34、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利(p109-111)
①高等学校自主招生权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权③高等学校教学自主权
④高等学校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高等学校海外交流自主权⑥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自主权
⑦高等学校财产管理自主权
35、1989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高等教育法》规定:
国家举办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p112)
36、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以下方面: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③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④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重点)⑤具有相应教育教学能力;
⑥获得相关部门认定合格。
符合这些条件人,就可以申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7、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原则:
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教师资格和任职基本条件。
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高等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基础上达成自愿协议。
③聘任合同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权利,明确合同双方义务。
④订立聘任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包括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规定等。
38、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类型:
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39、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结合上课内容好好看)
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
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⑤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⑥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40、高等学校学生处分(重点:
开除学籍条件、开除程序、处分程序p123-124)
第53条规定: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54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55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56条规定: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第57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第60条规定: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61条规定: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32条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33条规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34条规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41、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法律责任(认真看,p129-133)
42、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法律责任(认真看,p134-135)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行为法律责任。
②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法律责任。
③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行为法律责任。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43、《职业教育法》颁布时间:
1996年5月15日颁布,1996年9月1日施行。
44、《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
《职业教育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45、职业教育概念: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不同阶段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一种教育活动。
46、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原则(p142-143,三个方面原则)
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地教育分流原则
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原则
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原则
1)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
2)不同类型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机会。
3)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
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调整方面、各类教育体系有各自培养目标,并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相应方针策略。
47、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48、职业培训是以就业、专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驾驶学校不属于职业培训范畴;跆拳道培训班也不属职业培训。
49、职业教育实施原则(p148-149)
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原则;②实行产教结合原则;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原则;
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原则。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50、义务教育概念: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某种程度学校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51、义务教育特点:
强制性、全面性、权力性、公共性。
52、《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
53、《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
①发展基础教育;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4、2006年9月1日实施新《义务教育法》所作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投入机制、教育资源分配、学校安全、法律责任。
(特别注意一下修改后收费问题、平衡义务教育资源及其他一些热点问题。
P196-201)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55、《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时间:
2002年底。
56、《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57、民办教育性质: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
58、民办教育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59、民办教育法基本原则(四条,要掌握。
不愿意背就多看几遍)
①民办教育公益性原则(16字方针: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③鼓励保护原则;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60、举办民办学校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法人,简称“民非”);
举办民办学校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章教育权法律救济(重点)
61、教育侵权行为概念:
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特征:
违法前提特殊性;违法主体多样性;违法性质双重性;救济方式综合性。
62、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基本原则(3点)(理解每条含义,p225-226)
①事后救济原则(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是不能启动这一原则);
②救济主体法定原则(一般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启动救济,而你仅能是请求救济);
③正当程序原则(现代法治基本内容之一,无程序则无正义原则)。
63、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
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64、教育申诉制度概念:
指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股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影响其利益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国家机关申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一项法律制度。
主体(申诉人):
教师和学生
被申诉对象: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65、教育申诉制度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法律救济制度。
(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申诉制度。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行政申诉制度。
66、申诉书内容(可能会考写作,但内容材料中都有,材料中没有要求和理由不要写,一定要有附项。
P231)
申诉主体姓名、职业、住址等必须、被申诉主体、申诉要求、申诉理由、附项。
67、受理申诉机关: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口行政主管部门。
申诉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
68、教师申诉管辖包括:
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69、行政复议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体行政系概念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活动及其制度。
70、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迟到正义就是不义);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7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72、行政复议管辖:
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制定管辖。
73、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几个重要环节。
74、行政诉讼概念: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制度。
75、行政诉讼特征:
①诉讼前提特殊性;②诉讼被告恒定性;③诉讼主体多元性;④程序启动被动性;
⑤审理对象限定性;⑥举证责任倒置性(由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保护弱势群体)。
76、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调解原则。
77、行政诉讼第三人:
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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